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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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各市州经(工)信委: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我委对《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湘经信科技〔2012〕30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5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全省工业领域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通过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指导、认定、评价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营业收入应不少于2亿元。 (二)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拥有相对固定和独立的研究开发场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年度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本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至少1项发明专利授权、并维持为有效状态。 (三)技术中心的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创新队伍,在本省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稳定。 (五)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和质量品牌建设,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其所在市州经(工)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书》(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有效发明专利证书及其副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 (二)市州经(工)信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当年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书面推荐意见(一式二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核查、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统筹平衡,择优认定。 (四)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由省经信委发文公布,并颁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牌匾。 第三章 评 价 第八条 省经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按要求报送季度相关情况和年度评价材料。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年度评价材料报所在市州经(工)信委。 评价材料包括:《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3)、《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4)等,胶装成册、一式二份。 (二)市州经(工)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查,组织专家依据《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5)进行计算、分析,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出评价结果。 第十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企业全面停产1年以上;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年度评价材料; 4、上报的技术中心年度评价材料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对评价结果审核确认后予以发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重组、更名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市州经(工)信委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经信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对调整与撤销“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查属实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被撤销“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积极配合所在市州经(工)信委做好本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和数据调度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省经信委对新认定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依照省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资金奖励,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 第十九条 省经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计划、专项和基金支持,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对认定2年以上(含2年)、创新能力突出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6月15日发布的《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湘经信科技〔2012〕30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4、《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5、《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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