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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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特许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经营范围: 乙方(被特许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经营范围: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 “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册》、《店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 “直接特许”,即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复合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既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在特许区域内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住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 特许经营授权 一、甲方拥有 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 □ 直接特许 □ 区域特许 □ 复合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 □ 具有独占性 □ 不具有独占性 第三条 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二、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 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三、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续期条件为 。 第四条 特许区域与营业地 一、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省(市)县(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的区域。(见附件2:《特许区域附图》)。 二、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加盟店。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地址为 。 三、加盟店的面积为 。 第五条 特许经营费 一、加盟费: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 除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加盟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选择按照以下标准在□每月/□每年 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元; □ 按照加盟店□当月/□当年营业额的%,按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三、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人民币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 2.甲、乙双方约定,保证金由: □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保管; □ 。 3.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 四、其他约定的费用: 五、本条所述之特许经营费采用下列第项方式支付: □ 现金; □ 支票; □ 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为 ); □ 。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部分 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 第六条 信息披露 一、双方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有关授予乙方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专利或其他特许经营体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被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双方如未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部分 加盟店的开业 第八条 设立加盟店的形式 一、乙方以自身名义经营加盟店的,加盟店视为乙方本身,享有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承担本合同载明的义务。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二、除以乙方名义经营加盟店之外,乙方以任何经济组织形式设立加盟店的,必须在加盟店开业前的 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经加盖公章并由股东或投资人共同签字的承诺函,承诺乙方及其股东或投资人的行为受本合同约束,并愿意连带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所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乙方如未出具本承诺函的,甲方有权不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 商号的使用 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将 注册商标用作加盟店商号使用。如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应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以配合乙方进行加盟店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加盟店的经营资格 乙方须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取得《消防许可证》、《环保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并具有经营特许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 第十一条 加盟店的开业指导 甲方应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第十二条 加盟店的开业培训 在加盟店开业前,甲方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以确保乙方能够独立运营加盟店。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经营手册》等,已确保乙方顺利开展加盟店的运营。乙方应予书面签收。 第十四条 加盟店开业时间 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五条 加盟店开业的条件 加盟店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 二、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特许人验收合格; 三、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 四、加盟店符合《经营手册》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四部分 特许产品的提供和配送 第十六条 除特许产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对于其他货物,甲方可以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提出若干供应商供乙方选择,但甲方不得强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货物供应;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加盟店经营所需之特许产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及配送,若加盟店需增售不属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产品,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自行制造。 第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采购特许产品,须提前天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以便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及时调配物资,满足乙方需求。 第十九条 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应在收到乙方要求维修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设备通知之日起日内进行维修。维修累计次不能排除设备故障的,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应负责为乙方更换新设备。 第二十条 甲方应对所提供的特许产品质量负责,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此向第三方赔付的,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盟店销售特许产品应当遵循甲方指定的统一零售价,不得擅自降低或抬高零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部分 监督、培训与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盟店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当在不影响加盟店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审核加盟店的交易记录等文件。 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篇二: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附件三 gf-2004-2505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特许经营协议 示 范 文 本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 3 第 二 章 定义与解释 ............................................................. 3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第 九 章 第 十 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特许经营权 ............................................................. 6 项目建设…………………………………………..6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 9 项目的移交 ............................................................. 9 双方的一般义务 ................................................... 10 违约的补救 ........................................................... 13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 15 争议的解决 ........................................................... 15 其 它 ............................................................... 16 附 件…………………………………………16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和中国 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年 月 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一方: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 ;协议另一方: 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国籍: 。 第三条 本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主要处理的垃圾,日处理规模吨/日(或 吨/年),主要工艺为 。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 委托于年 月至年 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为, ,和 。 第五条 (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七条 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垃圾: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的规定提供给垃圾处理厂(场)处理的垃圾。 项目:指第三条规定的垃圾处理项目。 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垃圾处理厂(场)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日处理量:指根据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确定的以吨(t)为单位的垃圾日处理量,包括额定日处理量、月核定日处理量、预计核定日处理量、最高日处理量和最低日处理量。 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 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包括附件 所列举的批准。 仲裁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公司和贷款代理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签订的仲裁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15附后。 投标保函:指发起人按照投资竞争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建议书同时提交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履约保函:指根据第 八 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建设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维护保函:指根据第 八 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运营和维护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法律变更:指 (a) 在年月规、通知、通告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 (b) 在年月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 导致适用于项目公司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 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商业运营开始日:指完工证书签发日的同一日,即垃圾处理厂(场)的商业运营开始日。 建设工程开始:指建设承包商按照项目计划在场地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 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垃圾处理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建设合同:指由项目公司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垃圾处理厂(场)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 建设承包商:指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所聘用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建设期:指自项目公司进场开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处理厂(场)的建设期间。 协调机构:指根据第 十 条规定成立的机构。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篇三: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特许经营合同 由 有限公司 与 有限公司 于 年月日共同签署 目 录 引 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释 义 ......................................................... 4 第1条 特许授权的内容 ......................................... 4 第2条 加盟店的所在地点 ....................................... 6 第3条 特许费用 ............................................... 7 第4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 9 第5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 10 第6条 甲方声明 .............................................. 16 第7条 乙方声明 .............................................. 17 第8条 当事人关系 ............................................ 18 第9条 合同权益的转让 ........................................ 18 第10条 甲方保留的权利 ....................................... 20 第11条 合同的终止 ........................................... 20 第12条 合同终止后义务 ....................................... 22 第13条 违约责任 ............................................. 24 第14条 不可抗力 ............................................. 25 第15条 争议的解决 ........................................... 25 第16条 可分割性 ............................................. 26 第17条 通知 ................................................. 26 第18条 弃权 ................................................. 27 第19条 修改 ................................................. 27 第20条 附件 ................................................. 27 甲方(特许人): 公司 企业注册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地址: 乙方(被特许人):公司 企业注册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地址: 鉴 于 1. 甲方作为一家专业的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通过专业的风险 控制机制,进行多元化的产品采集与筛选,为国内高净值人 群提供横跨信托、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地产基金、艺术品 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全方位资产配臵方案,满足客户 多样化、个性化的理财需求。 品牌是甲方所 拥有的、可以授予其加盟商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品牌、 商标、产品和服务、经营模式、管理体系以及公司文化、经 营理念和公司商誉的总和。 2. 乙方作为,欲取得甲方品牌的在本合同约定地的特许经营权。 3. 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并严格执行本合同。 定 义 本合同以下条款中,除文字需另作解释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非独占许可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一种特许权利, 根据该特许权,乙方可以在本合同规定的核准地点使用特许 经营系统和标注经营特许业务,该特许权不是排他的,即甲 方可以许可他人享有与乙方同样的权利,但甲方承诺在本合 同生效后的约定年份内不在本合同有效区域授权第三方相同 的权利。 2. “xxx特许经营标志”是指使用“xxx特许经营”体系名称的 各种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所依托的商标及本合 同和营业规范守则中作列明特许经营系统的其他宣传用语, 商业标志、核准商号。 3. “特许业务”是指为本合同之目的,乙方经授权使用“特许 经营系统”和标志,以本合同及其附件所规定的方式经营的 具体业务。 4. “生效日”是指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甲方实际收到乙方 加盟金的的日期。 5. “加盟店店长”是指加盟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 第一条 1.1 1.2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及条件 授予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本合同核准地点内经营特许 经营所授权经营的业务而使用特定特许经营系统的非独占不 可再分许可的使用权(下称特许经营权)。 特许授权的内容1.2.1 鉴于甲乙双方已有的良好合作关系,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 年内甲方不在同一区域授权第三方享有与乙方同样 的权利。 1.2.2 前述1.1.1的承诺并不表示甲方授权乙方可以未经甲方批准 增开新店或者成为特定区域的加盟商。 1.2.3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全面评估,如果乙方 符合届时甲方授权区域加盟商的条件,乙方将享有获得特定 区域加盟商资格的优先权。 1.3 1.4 1.4.1 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业务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名称与使用 乙方应以“xxx”加盟店(下称特许商号)为商号经营特许经 营业务,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自本合同规定地点 使用其他名称。 1.4.2 乙方所使用的特许商号的外观及其他识别所用字样,应当事 先经过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更改或修正任何乙 方标识“特许经营体系载体”名称或商标的权利。甲方就乙 方不正当使用名称或标识未按要求更改或修正时,并不视为 甲方放弃以后要求更改或修正的权利。 1.4.3 乙方为经营加盟店目的标示上述特许商号时,包括但不限于 办公室标牌、营业场所标牌、文具、名片、广告材料等,应 严格遵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 1.4.4 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特许经营体系品牌名称 用作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1.4.5 除非甲方同意,乙方只能在经营合同规定的特许业务范围内 使用特许经营体系标志。 1.5 期限与展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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