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服装厂隐患检查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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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纺织服装、服装制造公司事故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消防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2、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或文献有规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制度或文献安全生产法第4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公司所负责人明确重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及时更新。安全生产法第5条、第17条、第38条、第49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AQ/T90062023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2.2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17条具体
3、规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献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AQ/T90062023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4.2条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
4、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第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
5、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安全生产法第19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23条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贯彻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第25条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
6、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解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安全生产法第38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解决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解决同步进行。参与事故调查解决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安监总办2023202号
7、第5条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3条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合、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0条特种设备基础管理机构和人员机构和人员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应急救援应急救援应建立事故应急措
8、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档案记录档案记录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查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保养记录保养记录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平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31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应急救援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行
9、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23),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也许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安全生产法第17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七条应急救援预案备案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10、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十九条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生产法第69条应急保障应急队伍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涉及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织与保障方案。AQ/T9002-202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8.2条应急物资明确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AQ/T9002-202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11、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8.3条应急通信与信息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证应急期间信息通畅。AQ/T9002-202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8.1条职业卫生基础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平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2、(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作业场合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危害告知危害告知应当在劳动协议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协议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警示标记警示标记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记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防止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生产布局生产布局作业场合与生活场合分开,
13、作业场合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合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LA”标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一)眼睛的保护:工人生产时必须配戴防护眼镜,以避免毛刺、火星等损伤眼睛。加热工应配戴防辐射眼镜。(二)头部的保护:车间处在生产状态时,凡进入车间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三)足部的保护:生产时应穿防护工作鞋。(四)听力的保护:当噪声超过规定限度时,必须使用护耳器(耳塞或耳罩),燥声符合标准(85dB以下)。(五)防
14、护服:工人必须穿好规定的防护服,严禁穿短袖上衣、短裤等不符合安全的衣服上岗工作。(六)呼吸防护: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等防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重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18条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危险品生产与储存公司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用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15、(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8条;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危险品生产与储存公司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规定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涉及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合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
16、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征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合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查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20条特种设备现场管理锅炉特种作业人员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查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应在检查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安
17、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对的监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运营情况应及时填写运营记录,记录应与实际相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锅炉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损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水解决应按规定配备水解决设备或进行锅内水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应有水(介)质化验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其他不应存在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情况特
18、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4条压力容器特种作业人员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查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应在检查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对的监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运营状态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19、例第29条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98、102条登记及检查标志应登记,检查报告应在检查有效期内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16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26条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26条运营情况应及时填写运营记录,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99条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06条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06条电梯特种作业人员电梯管理人
20、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查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应有在检查有效期内检查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着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着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4条电梯内设立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维保情况应有有效的维保协议和维保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起重机械一般安全规定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
21、条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应有在检查有效期内检查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起重机械的显着位置,应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醒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应有平常维修保养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运营警示铃、电源总开关应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作业人员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查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应有在检查有效期内检查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设备设施专用机械设备基本规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
22、安全保障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保障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单位必须对安全保障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维护、保养和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设备管理条例第24条设备防护规定电气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以及适应运送的结构;应采用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设备的尖角、棱以及粗糙的表面导致伤害;应采用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设备正常使用时接触或接近危险的运动部件,避免金属屑、粉尘的飞甩,避免液体、气体的溢出,避免外壳灼热或低温。GB1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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