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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Crttje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燃油箱产品.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3011916
  • 上传时间:2024-06-13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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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Crttje 强制性 认证 实施 规则 汽车 燃油 产品
    资源描述:
    生活需要游戏,但不能游戏人生;生活需要歌舞,但不需醉生梦死;生活需要艺术,但不能投机取巧;生活需要勇气,但不能鲁莽蛮干;生活需要反复,但不能重蹈覆辙。 -----无名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行规则——汽车燃油箱产品 1. 合用范围   本规则合用于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M类和N类汽车的金属燃油箱和塑料燃油箱产品。   2. 认证模式   型式实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型式实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实行的基本规定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重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燃油箱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 燃油箱体的材料(金属、塑料);   2) 燃油箱基本结构、形状和固定方式;   3) 燃油箱加工工艺;   4) 燃油箱额定容量:按额定容量<95L和额定容量≥95L划分。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献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实验   4.2.1型式实验的送样   4.2.1.1型式实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实验。   4.2.1.2送样数量   对于金属材料燃油箱,每种样品送燃油箱及附件3套;对于塑料燃油箱,每种样品送燃油箱及附件5套。同时提供用于实车安装状态的支架(燃油箱直接与车身连接,应提供与燃油箱相连的切割车身底板)和紧固附件各1套,如无法提供实车安装支架和底板,可提供模拟安装支架,但必须经检测机构认可。   4.2.1.3型式实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实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实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拟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合为2至6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规定》(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规定。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涉及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记(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实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实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型式实验时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实验:实验项目应从例行检查或确认检查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实验、中止本次认证的解决。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合,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实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   产品型式实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毕整改后申请型式实验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用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型式实验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毕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涉及型式实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实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毕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获证后进行初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不应超过12个月。以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长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白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也许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确认检查的结果。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由认证机构根据《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规定》(见附件3),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规定》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规定中的所有项目。   每个加工场合监督审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合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4.3.2.2.   4.5.2.3 产品抽样检测   1) 抽样   在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涉及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取典型单元,抽样检测的数量参见4.2.1.2.   2) 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行。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自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消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毕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假如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长/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规定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6.4 加施位置   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上。   7.收费   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献资料   1.产品描述 (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1产品型号;   1.2商标;   1.3产品合用车型;   1.4燃油箱结构特性;   1.5形状;   1.6外形尺寸(长×宽×高);   1.7燃油箱的额定容量;   1.8燃油箱体的材料;   1.9燃油箱通气装置;   1.10燃油箱安全阀;   1.1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足以辨认产品重要特性的照片。   3. 足以辨认该型式燃油箱结构的图纸。   4. 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   4.1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材料为:燃油箱体、箱盖、安全阀、进气阀、排气阀、汽油箱控制燃油蒸发的排气口、油位传感器、直接安装于燃油箱体上的燃油泵、耐油橡胶和燃油加注管等。   4.2 清单中至少要涉及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和进厂检查项目等内容。   5. 工厂概况:   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5.3 工厂的重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涉及: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5.4 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献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献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献。   附件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检测标准:   GB18296-2023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规定和实验方法》   2.检测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1 安全阀装置、排气口检查 第3.1、3.2条   2 燃油箱盖的密封性 第3.3条   3 安全阀启动压力 第3.4条   4 燃油箱的振动耐久性 第3.5条   5 金属燃油箱的耐压性能 第3.6条   6 塑料燃油箱的耐压性能 第3.7条   7 塑料燃油箱的低温耐冲击性 第3.8条   8 塑料燃油箱的耐热性 第3.9条   9 塑料燃油箱的耐火性 第3.10条   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附件3: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规定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实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献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规定。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互相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献规定的质量体系,并保证其实行和保持;   b)保证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规定;   c)建立文献化的程序,保证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献化的程序,保证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足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保证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查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规定;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保证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有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查、实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 文献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献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献,以及为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献。质量计划应涉及产品设计目的、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规定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实行规则规定。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献化的程序以对本文献规定的文献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保证:   a)文献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保证其适宜性;   b)文献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辨认,防止作废文献的非预期使用;   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献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记、储存、保管和解决的文献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楚、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规定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 采购和进货检查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估和平常管理的程序。程序中应涉及对关键零部件或材料供应商实行产品和制造过程批准的规定,以保证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规定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平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查/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查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查的程序。程序中应涉及检查项目、方法、频次和鉴定准则,以保证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规定。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查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毕。当由供应商检查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查规定。   工厂应保存关键零部件检查或验证记录、确认检查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查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查   4.1 过程准备   4.1.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过程)进行辨认并确认;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能力;假如该工序没有文献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1.2对关键的生产过程进行过程研究,以验证过程能力并为过程控制提供输入。   4.1.3以适当方式进行作业准备验证。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规定,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规定。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 工厂应建立并实行生产工装管理系统和关键设备防止性维护系统。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查,以保证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4.6 工厂应建立并实行产品的可追溯系统。   适当时,拟定并应用记录技术。   5 例行检查和确认检查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献化的例行检查和确认检查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规定。检查程序中应涉及检查项目、内容、方法、鉴定等,并应保存检查记录。具体的例行检查和确认检查规定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行规则的规定。   例行检查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查,通常检查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汽车燃油箱产品的例行检查项目为:外观质量和燃油箱箱体密封性。   确认检查是为验证产品连续符合标准规定进行的抽样检查。   汽车燃油箱产品的确认检查项目为附件2所规定的所有项目。确认检查项目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   6 检查实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查和实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查实验能力。   检查和实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查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规定,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拟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规定的检查实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辨认。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测量系统分析   为分析测量和实验设备系统测量结果的变异,工厂应进行适当的测量系统分析,保存相应的记录,适当时,可选用测量系统反复性和再现性(R R)分析,小样法分析。   6.3 实验室管理   工厂应定义内部实验室实验范围,涉及进行检查、实验或校准服务的能力。   为工厂提供检查、实验或校准服务的外部/商业/独立实验室应有定义的范围,涉及有能力进行的检查、实验或校准服务。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涉及不合格品的标记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用的纠正、防止措施。   工厂应制定返工、返修作业指导书,内容应涉及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需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   未经拟定或可疑状态的产品,应列为不合格品。   废旧产品必须以对待不合格品的类似方法进行控制。   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献化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程序,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特别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信息输入。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审核每个制造过程,以决定其有效性。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其产品进行审核,以验证符合所有规定的规定。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用纠正和防止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实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连续符合规定的规定。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规定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也许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实验样件的一致性)在实行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规定。   工厂应按适当策划的时间间隔检查库存品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变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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