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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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运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运送业运送车辆(汽车和挂车)的技术管理,保持运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足发挥运送车辆的效能和减少运营消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所有从事汽车运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防止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送车辆实行择优选配、对的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四条 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车辆质量监控体系,推广检测诊断和计算机应用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
2、各级交运送管理部门应把管好、用好、维修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保证运送车辆在使用中的良性循环,作为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运送单位各自的主管部门应把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列为运送单位经理(厂长)任期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交通部归口管理全国汽车运送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所属公路运送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汽车运送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各汽车运送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返回目录 第七条 交通部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 依法制定全国运送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
3、规章和制度; (三) 负责全国运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四) 组织交流和推广车辆技术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现代化管理方法。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并组织实行; (二) 依法制定本地区有关运送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定额和措施; (三) 对本地区运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四) 组织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技工、驾驶员的素质; (五) 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和先进经验,开展爱车、节油、节胎等竞赛活动和各
4、种征询服务。 第九条 运送单位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交通运送管理部门和上级发布的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 制定本单位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和制度,以及车辆技术管理目的和考核指标,并负责实行; (三) 大、中型运送单位,应建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系统。小型运送单位要有一名副经理(副厂长)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所属车间和车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分别负责车辆千项技术管理工作; (四) 建立健全车辆技术管理的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充足发挥他们的作用,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 对的解决运送生产和技术管理
5、的关系,保持运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六) 对的使用车辆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 (七) 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八) 组织职工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九) 开展各种群众性爱车、节油、节胎等专业技术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一节 车辆选配和使用的前期管理 第十条 交通运送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社会运力、油料供应、运量、运距和道路、气候等社会和自然条件,制定车辆发展规划。对动力的增长,进行宏观控制。凡需购置营业性运送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交通运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未经交通运送管理部门批准购置的车
6、辆,不予签发营运证。 第十一条 运送单位选购车辆应根据本地运送市场状况和运营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以及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避免盲目购置。个人购置车辆事先宜向本地交通运送管理部门征询。 第十二条 规模较大的运送单位,应根据其运送任务和经营范围,合理配各大、中、小型汽车以及通用和专用车,以充足发挥车辆的吨(座)位和容量运用率。 第十三条 新车在接受和使用前应做到: (一) 接受新车时应按全同和说明书的规定,对照车辆清单或装箱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等; (二) 新车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制造厂的规定进行清洁、润滑、紧固以及必要的调整; (三) 新型车辆在投
7、入使用前,运送单位应组织驾驶员和维修工进行培训,在掌握车辆性能、使用和维修方法后方可使用; (四) 新车投入使用前,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配备必要的附加装备和安全防护装置; (五) 新车应严格执行走合期的各项规定,做好走合维护工作; (六) 在索赔期内,应严格按制造厂技术规定使用。车辆发生损坏,应及时作出技术鉴定,属于制造厂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向制造厂索赔。进口的新车,在索赔期内,不得进行改装,以便出现制造质量问题时对外索赔。 返回目录 第二节 车辆的基础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的装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车辆的经常性装备应符合国标GB 725887机动车运营安全技术条件、GB 478584汽车及
8、持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的交通部JT311185公路客动车辆通用技术条件、JT310582货运全挂车通用技术条件、JT311585货运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并保证齐全、完好,不得任意增减; (二) 车辆在特殊运营条件下使用时,应根据需要,配备保温、预热、防滑、牵引等临时性装备; (三) 车辆运送超长、超宽、超高或保鲜等特殊物资时,应根据需要增长临时性装备; (四) 运送危险货品的车辆装备,应符合交通部JT313088汽车危险货品运送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 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应系统记入车辆技术档案。运送单位和个人必须逐
9、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完整移交; (二) 车辆技术档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统一制定。车辆技术档案应作为发放、审核营运证的依据之一; (三) 车辆技术档案的重要内容涉及:车辆基本情况和重要性能运营使用情况、重要部件更换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得理记录等。 第十六条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制定车辆技术状况鉴定制度; (二) 各级交通运送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状况鉴定的组织和监督检查; (三) 运送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
10、工作; (四)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划分: (一) 一级,完好车:新车行驶到第一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一和第二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汽车各重要总成的基础件和重要零部件坚固可靠,技术性能良好;发动机运转稳定,无异响,动力性能良好,燃润料消耗不超过定额指标,废气排放、噪声符合国家标准;各项装备齐全、完好,在运营中无任何保存条件; (二) 二级,基本完好车:车辆重要技术性能和状况或行驶里程低于完好车的规定,但符合GB725887的规定,能随时参与运送; (三) 三级,需修车:送大修前最后一次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行
11、车辆; (四) 四级,停驶车:预计在短期内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车辆。第十八条 技术、经济定额的制订与修订: (一) 技术、经济定额是运送单位和个人在一的生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经济活动所应遵守或达成的限额,是实行经济核算,分析经济效益和考核经营管理水平的依据。技术、经济定额应考虑使用环境及条件、人员技术素质等因素,根据专业运送单位增均先进水平制定; (二) 技术、经济定额应保持相对稳定,但随着使用条件的改善和技术进步,可作必要的修订; (三) 技术、经济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组织制定和修订; (四) 各运送单位和个人应将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实现情况按期记录,按规定报关本地交通运
12、送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汽车运送业应建立的重要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 (一) 行车燃料消耗定额:是批指汽车每行驶百车公里或完毕百吨公里所消耗燃料的限额。根据GB435284G载货汽车运营燃料消耗量和B435384载客汽车运营燃料消耗量规定,按车型、使用条件、载质(客)量和燃料种类等分别制定; (二) 轮胎行驶里程定额:是指新胎从开始装用,经翻新到报废总行驶里程和限额。根据车型、使用条件 和轮胎性能分别制定; (三) 车辆维护与小修费用定额:是指车辆每行驶一定里程,维护与小修耗用的工时和物料费用的限额。按车型和使用条件等分别制定; (四) 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是指新到大修,或在修到大修之间所行
13、的里程限额。按车辆和使用条件分别制定; (五) 发动机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是指新发动机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间所使用的里程限额。按型号和使用燃料类别等分别制定; (六) 车辆大修费用定额:是指车辆大修所耗工时和物料总费用的限额。按车辆类别和型式等分别制定; (七) 完好率:是指完好车日在总车日中所占的比例; (八) 车辆平均技术等级:是指所有运送车辆技术状况的平均等级。计算公式如下: 车辆平均 (1一级车数)+(2二级车数)+(3三级车数)+(4四级车数) = - 技术等级 各级车辆的总和 (九) 车辆新度系数:是综合评价运送单位车辆新旧限度的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十) 小修频率:是指每千车公
14、里发生小修的次数学系不涉及各级维护作业中的小修复; (十一) 轮胎翻新率:是指在记录期内通过翻新的取废轮数占所有报废轮胎数的比例。 第二十条 运送单位必须将车辆完好率、平均技术等级、新度系数等重要技术、经济指,纳入经理(厂长)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车辆的租赁、停驶和封存: (一) 租赁车辆的技术档案、技术经济指标完毕情况的技术状况等级由出租与承租双方记录和考核; (二) 因部分总成和部件损坏,在较长时间内无法解决,但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运送单位可作停驶解决; (三) 凡技术状况良好,因其它因素需要较长时间停驶的车辆,运送单位可作封存解决,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封存期间不进行指标考核,但
15、应妥善保管,定期维护。启封使用时,应进行一次维护作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参与运营。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折旧: (一) 车辆折旧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 车辆折旧里程的规定,是提取车辆基本折旧资金的依据,不是车辆报废的标准; (三) 折旧资金应用于车辆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车辆使用 第一节 车辆在一般条件下使用 第二十三条 车辆运营必须符合第十四条关于车辆装备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 车辆的额定载质量,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二) 通过改装、改造的车辆,或因其他因素需要重新标定载质量时,应经车辆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定; (三) 车辆换装与制造厂规
16、定最大负荷不相同的轮胎,其最大负荷大于原轮胎的,应保持原车额定载质量;最大负荷小于原轮胎的,必须相应地减少载质量; (四) 车辆增载必须符合交通部首988年发布的汽车旅客运送规则和汽车货品运送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 所有车辆的载质量,一经核定,严禁超载; (六) 车辆总质量超过桥梁承载质量或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货品时,应报请本地交通、公安主管部门,采用安全有效措施,经批准后才干能行; (七) 车辆运载易散落、飞扬、泄漏、污秽物品时,应封盖严密,以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汽车拖挂总质量应根据不同使用条件,通过实验后拟定。拟定不同地区拖挂总质量的原则是: (一) 平原地区保持直接档(涉及超速档
17、)作为经常行档位; (二) 丘陵地区用直接档(涉及超速档)行驶的时间占60以上,其平均技术速度不低于单车的70; (三) 在山区一般坡度路段上可以二档通过,最大坡度路段可用一档起步。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运载危险货品时,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88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通过危险的路段、渡口、桥梁和遇有临时开沟、设线、水毁、塌方、冰坎翻浆等情况时,必须采用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保障行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 新车、大修车以及装用大修发动机的汽车走合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 走合期里程不得少于1000公里; (二) 在走合期内,应选择较好的道路并减载限速运营。一般汽车按载质量标准减载2025,并
18、严禁拖带挂车;半挂车按载质量标准减载2550; (三) 在走合期内,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保持发动机正常工作温度。走合期内严禁拆除发动机限速装置; (四) 走合期内认真做好车辆平常维护工作,经常检查、紧固各部外露螺栓、螺母,注意各总成在运营中的声响和漫度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五) 走合期满后,应进行一次走合维护,其作业项目和深度参照制造厂的规定进行; (六) 进口汽车按制造厂的走合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运送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润料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 燃润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制造厂说明书的技术规定; (二) 各种燃润料的运送和存放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三) 燃润料应保持清洁,柴油必须
19、通过沉淀、过滤后方能使用; (四) 不同种类、牌号的燃润料,应严格按汽车制造厂的规定选用,或按其规格性能规定选用相应国产牌号的燃润料; (五) 进口汽车所用的燃润料,应严格按汽车制造厂的规定选用,或按其规格性能要求选用相应国产牌号的燃润料。 (六) 认真做好润滑油料的回收工作。回收的油料应按不同种类分别盛装,防止混入水分和杂质,收集到一定数量后交回收部门解决。 第三十条 运送单位和个人应按交通部首987年发布的汽车运送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轮胎管理,提高轮胎使用维修技术水平。 第三十一条 运送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和健全车辆技术检查与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及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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