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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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2、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使用单位、拆卸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其他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程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
3、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卸等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与租赁第七条为建筑工地提供起重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出租单位购置、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是合格产品,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境外进口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
4、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在规定时限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将有关资料移交现产权单位,新产权单位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起重机械备案手续。原备案部门应将原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予以收回。省外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省的,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备案资料抄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出租单位应当在出租前对拟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并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向使用单位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
5、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应当将起重机械的出租情况告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告知表一式两份及相应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四)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身份等证明材料;(五)建筑起重机械一览表。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出租单位的告知后,对资料齐全的应在5日内出具告知证明。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购置,不得进入建筑工地安装、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
6、标准规定的;(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五)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六)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
7、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四)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每季度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掌握其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并按照职责分工以及合同约定等规定予以整改。 第三章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卸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前,产权单位应当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进场前查验,检查起重机械及其配件和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质量要求等,并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定期检验证明等资料
8、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检查情况应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字。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业务。入黔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省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依法办理入黔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装拆卸单位。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书面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9、。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在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前,应将有关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安装使用说明书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依据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报告、整改,达到要求后才实施安装作业。(三)
10、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并签字确认,书面告知安装、拆卸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四)与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共同做好安装、拆卸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五)严格按照安装拆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六)各作业岗位做到定人定责,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在安装、拆卸施工现场设置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七)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 安装单
11、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安装单位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安装结束后暂不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符合安全存放或搁置的要求。第二十一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教育的有关资料;(四)安装过
12、程的检查记录;(五)安装工程验收资料;(六)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第二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验收过程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各参加验收方签署真实、准确的验收结论意见。验收结论意见应当由验收人员签字、验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验收单位盖章,并由参加验收单位各执一份备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建筑
13、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安装检验合格。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应当持下列资料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备案登记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等文件;(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材料;(五)营业场所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六)所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目录。(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安装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检验规程规则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安装检验。(二)安装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建筑起重机械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检测手段;安装检验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取得相应资格。安装检验机构和人员对检验结果、检验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安装检验机构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技术资料、作业环境及外观、金属结构、司机室、基础、轨道、主要零部件与机构、电气、安全装置及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检测、验收。重点检查检测建筑起重机械的受力结构主体的安全及稳定性能、与建筑主体的附着连接或缆绳设置、安装质
15、量、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包括限位、限速器、限制器、防坠防倾斜装置、整体提升不同步超限保护装置、防雷装置等)、电器控制系统、液压系统、架体防护、基础等方面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四)安装检验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由安装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安装检验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各执一份。第四章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并在使用起重机械前核验其是否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备案证明。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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