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机电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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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管理制度 xx矿机电室目 录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4 一、 职责范围………………………………………………4 二、 设备计划与采购、调拔………………………………4 三、 设备验收与入库………………………………………5 四、 设备领用与发放………………………………………5 五、 设备安装与验收………………………………………6 六、 设备移交………………………………………………7 七、 设备使用及运输管理…………………………………7 八、 设备回收及交接………………………………………8 九、 回收设备检修…………………………………………8 十、 设备更新改造及大修…………………………………9 十一、 设备统计…………………………………………9 十二、 设备技术档案管理………………………………10 十三、 设备停用、禁用、封存…………………………10 十四、 设备报废…………………………………………11 十五、 设备赔偿及处罚…………………………………11 第三章 电气管理制度………………………………………………12 一、职责范围………………………………………………12 二、供用电审批制度………………………………………14 三、井上、下停送电规定…………………………………15 四、井上下供电统一协调指挥规定………………………16 五、双回路检修规定………………………………………17 六、事故处理规定…………………………………………17 七、继电保护管理制度……………………………………19 八、电气安装与检修制度…………………………………20 九、检修注意事项…………………………………………22 十、电气试验制度…………………………………………25 十一、保护接地管理制度…………………………………26 十二、地面低压供电管理规定……………………………26 十三、民用电管理制度……………………………………27 十四、转供电管理制度……………………………………28 十五、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范……………………………28 十六、 处罚规定…………………………………………34 第四章 大型固定设备管理制度……………………………………35 一、矿山四大件……………………………………………35 二、钢绳芯胶带输送机……………………………………44 三、锅炉压力容器…………………………………………48 四、奖罚……………………………………………………49 第五章 配件及主要材料管理制度…………………………………50 一、配件管理制度…………………………………………50 二、小型电器管理制度……………………………………51 三、电缆管理制度…………………………………………52 四、 风、水、液管路管理制度…………………………53 五、阻燃胶带管理制度……………………………………54 六、油脂管理制度…………………………………………55 七、处罚规定………………………………………………57 第六章 机电技术管理制度…………………………………………58 一、机电技术管理工作任务………………………………58 二、机电技术管理规定……………………………………58 第七章 其它相关制度………………………………………………61 一、领导干部上岗查岗制…………………………………61 二、机电系统干部考核制度………………………………62 ㈠机电系统正职考核办法…………………………………62 ㈡机电副队长、副区长(负责人)考核办法……………63 三、安全活动制度…………………………………………64 四、设备包机制……………………………………………65 五、索道人车安全运行管理办法…………………………66 六、在用钢丝绳检查管理办法……………………………68 七、关于氧气、乙炔气瓶管理的规定……………………69 八、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70 九、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73 十、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74 十一、设备定期检修制……………………………………76 十二、主要采掘机电设备现场使用管理细则……………78 十三、机电质量标准化现场管理处罚细则………………83 十四、电缆吊挂标准………………………………………87 十五、井下设备贴挂标识标准……………………………88 十六、井下电气设备安全完好检查制度…………………90 十七、机电资料管理制度…………………………………91 十八、关于供水供压风的管理规定………………………93 十九、关于非防爆设备下井使用的规定…………………95 二十、井下远方人工漏电试验规定………………………96 二十一、局部通风机管理规定……………………………97 二十二、机电管理过失考核规定…………………………101 二十三、xx矿两票管理办法……………………………103 二十四、xx矿防雷减灾管理办法………………………105 第一章 总 则 1. 机电管理工作是煤矿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工作之一,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进一步提高机电管理水平,做到管好、用好机电设备,保证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机电管理制度,以规范机电职工的操作行为,达到事事有规范,件件有标准,工作有考核,考核有规定的目的,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及经营奋斗目标。 2. 机电管理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和《生产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矿有关文件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分解、细化。 3. 本制度适用于xx矿属各有关单位。 第二章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一、 职责范围 1. 机电室负责全矿所有机电设备的计划、选型、验收、安装、使用、检查、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2. 物供中心负责全矿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的采购、调拔、运输、验收、库存保管,出、入库等管理工作。 3. 各使用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所有机电设备、附属装置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及现场标准化等管理工作。 4. 更新厂、(安装工区)负责全矿在用机电设备、配件、材料回收后的验收、接收、检修、保管、复用的管理工作。 二、 设备计划与采购、调拔 1. 凡集团公司统一调拨的设备,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由矿计划财务部牵头,物供中心、机电室等有关单位参加,做出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因情况变化急需设备时,由机电室提前做出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物供中心执行。 2. 其它由物供中心按有关计划的需要和库存情况进行增补。不得出现积压和无备用现象。 3. 正常计划每月18日前申报(公休日向前顺延),按要求时间到货,紧急计划经机电部门主要领导审批,物供中心执行。 4. 物供中心按计划采购、调拨,实物和计划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由物供中心负责协调处理,不得影响生产。 三、 设备验收与入库 1. 入库设备验收,由物供中心组织,机电室和有关单位参加,验收记录由物供中心填制保存。 2. 新购进的设备应有如下资料: 2.1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2.2 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及必要的图纸; 2.3 装箱单或备品、备件明细表。 2.4 随机技术资料由机电室收回并存档。 2.5 未经机电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的验收单,财务不得结算付款。 3.检修后设备入库应有“入库验收单”,由物供中心填制保存。 4.物供中心要制定严格的保管制度,每月28日将当月设备出入库明细《××设备入(出)库报表》《××修复设备入(出)库报表》报机电室。 5.入库后的设备原则上不得露天存放,因特殊原因露天存放的设备,必须上盖、下垫。物供中心做好防火、防盗、防冻工作。 四、 设备领用与发放 1. 矿使用单位必须指定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设备支领和帐目等管理工作。 2. 领用设备时,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持支领凭证和“设备材料保管手册”,到机电室审批登记,加盖“设备管理专用章”后,到指定部门领取。属于负荷变更的设备,必须经过机电室“三电办”的审核批准。特殊情况,必须由机电部门主要领导审批签字,支领后在三日内补办正式手续。 3. 支领凭证填写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划改要签字或盖章,否则不予审批发放。 4. 发放设备坚持有旧不发新,做到: 4.1 未经审批签章不发; 4.2 未经验收的不发; 4.3 支领凭证与实物不符不发; 4.4 支领凭证过期不发(规定5天有效); 4.5 设备不完好不发; 4.6 防爆设备入井未经专业人员验收和领取“防爆合格证”的不发。 5. 设备出库后,使用单位做好设备运输过程中的保护工作。设备管理员当天把领用设备编号上报机电室。物供中心发放的新设备没有编号,使用单位出库后到更新厂编号,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 库存设备缺件或损坏,由物供中心负责配齐,领用单位要严格把关。 7. 更新厂检修后的设备要及时入库,制作加工件、五小电器、电缆、管路及检修后配件、附属元件,根据生产需要,可按照支领发放程序发放。 五、 设备安装与验收 1. 安装单位按照施工有关设计、计划,领取机电设备进行安装。 2. 设备安装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2.1 井巷工程或基础验收合格(无基础除外); 2.2 技术措施齐全,特殊过程要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装工艺流程; 2.3 图纸资料齐全。 3. 设备材料选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因安装单位造成的失误按照有关制度追究责任。 4. 大型安装工程必须有详细的施工进度安排。 5.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5.1 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完成全部项目; 5.2 安全设施和附属设施完善,具备安全使用条件; 5.3 必须经过试运行,安装单位自检合格; 5.4 有必要的测试和运行记录。 具备以上条件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移交申请。 6. 机电室按安装单位申请或有关业务部门协调通知,组织有关单位参加,进行现场验收。 六、 设备移交 1. 按照申请或有关业务部门协调,需要移交的单一或零星设备,经主管业务部门通知,使用单位、接收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现场验收、移交。交、接双方必须服从机电室的裁决,明确包机单位,上井办理设备移交手续。 2. 机电安装工程移交时,机电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参加,进行移交。第一次移交,由接收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问题“三定”,限期由安装单位整改。第二次移交只检查“三定”问题是否全部处理,未处理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3. 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单位接收的工程,安装单位遗留下的问题由接收单位限期处理,同时,按定额的两倍从安装单位工资中扣出,移拔给接收单位。。 4. 综采工作面安装移交后,安装单位要有一周的跟踪服务期。三天内交接双方到机电室办理移交手续。 七、 使用及运输管理 1. 严格执行《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规定,谁使用,谁维护,谁负责,使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2. 使用单位按标准对所辖设备进行正确使用,不得随意改变设备性能,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附属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符合规程要求,严禁失爆。 3.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 所有设备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5. 设备因使用不当,维护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损坏的,要追究责任。 6. 设备到矿前的运输由物供中心负责。出库后至付井口由使用单位负责,入井至盘区车场由运输工区负责,车场至使用地点由使用单位负责对设备进行保护。属集中运输的巷道运输工区负责运输设备的完好。 7. 在轨道运输中,设备车辆的两头不得挂有超出矿车等车辆以外的物件,以免撞坏设备,由运输工区负责把关、执行。 8. 设备在运输途中,要保护好裸露的轴、孔、仪表等重要部位,因未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不力,造成损坏的,要追究责任。 八、 设备回收及交接 1. 使用单位更换设备或部件后,在三日内把换下的设备或部件上井后交检修单位。由检修单位验收鉴定后开“××回收单”,如需到集团公司分析原因,由物供中心牵头组织。 2. 回收设备时,做好设备的保护工作,附属器件一并回收(包括施工场地所有不用的机电设备及材料),设备上不得有煤粉杂物。交货时必须放在接收单位指定地点码放整齐,设备在地面车场存放不得超过24小时。如接收单位不配合正常交接,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在接收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现未经验收的机电设备,追究验收单位的责任。 3. 接收单位对回收的设备必须验收,将设备损坏程度和缺件情况,填写在“××回收单”上,交接双方签字,回收单位持回收单到机电室注销。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4. 以下设备或附件回收后交安装工区,其它全部交更新厂 4.1 胶带输送机机头部、机尾部; 4.2 刮板采煤机、输送机及其部件; 4.3 转载机破碎机及其部件。 九、 回收设备检修 1. 检修单位必须及时安排回收设备的检修,因没有及时检修而影响生产使用,追究检修单位责任。 2. 检修单位要把待修设备和检修后的合格设备分别码放,并悬挂标识牌。 3. 检修单位按矿方针目标计划完成当月检修任务,因检修技术或缺件不能按时完成,必须及时与机电室联系。 4. 检修后的设备要保证质量,投入生产后一周内因质量问题,影响生产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 检修单位每月28日前,必须把当月“××检修记录单”“××月报表”“××验收单”交机电室,作为检修工作量审批依据。 6. 检修单位按照机电室的安排对机械、电器设备(包括五小电器、电缆、大部件等)进行编号。 十、设备更新改造及大修 1. 年度设备的更新改造、大修,由机电总工程师组织实施。 2. 更新改造及大修计划每年按要求编制,报集团公司。 3. 设备更新、大修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执行。计划编出后,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机电矿长和机电总工程师召集相关单位会审后定稿。 4. 对于需要订购的设备,机电室、物供中心要协助集团公司机电处,供应处做好订货工作。 5. 对于在设备更新改造、大修,由于管理不善或个别人玩忽职守而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 设备统计 1. 机电室建立全矿在用设备台帐。物供中心、检修单位及其它使用 2. 单位要建立设备使用、检修台帐,做到量、物对照。 3. 每年由物供中心组织,机电室参加普查库房设备数量及状况,普查表(盘点表)各执一份,并上报有关领导。 4. 每月有关报表填制日期为25日,28日前上报机电室。延误报表,报表不真实或出现失误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 各使用单位,必须有“××××保管手册”做到量、物对照,每月设备管理员必须到机电室核对。 十二、 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1. 设备到货验收后,随机技术资料由机电室统一收存,进行归档管理。 2. 设备安装设计图纸、资料,安装技术要求及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和试验记录等全部归档。 3. 设备使用单位要有必要的技术资料,满足维修需要。检修单位的技术资料必须设专人保管,并建立档案管理。 4. 地面大型固定设备要建立《××履历薄》。 十三、 设备停用、禁用、封存 1. 停用期在7天以上的设备,均属停用设备,停用设备必须是完好设备。设备在停用前,包机单位将设备检修好,制定必要的停用措施后,向机电室汇报。 2. 单机停用大型设备,包机单位悬挂“停用”标识牌,整套停用设备做一处标识。如有必要,停用设备包机单位要定期试运转,搞好维护、看护工作。 3. 租赁设备停用时,机电室通知物供中心,由其上报集团公司租赁站。 4. 停用期在三个月以上的设备,必须进行封存管理。 5. 因生产工艺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技术性能及其它原因,不适用于生产需要的机电设备,均属禁用设备。禁用设备必须封存管理。封存和启用必须经机电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6. 封存设备必须是完好设备,损坏或缺件必须修理好,经机电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后,进行封存管理。 7. 封存设备由物供中心负责管理,要有详细记录,物供中心保存。 8. 封存设备严禁拆套使用,防止丢失损坏,封存设备要实行“三专”管理(专库、专人、专点)。 9. 设备自批准封存之日起,由物供中心通知财务部门,执行有关规定。 十四、 设备报废 1. 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第七章第55条规定,因技术或多次检修不能复用的老旧设备,执行报废处理。 2. 设备报废鉴定小组由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管理室、物供中心、计划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 3. 设备使用或检修单位,每年十一月下旬将使用年限长,经多次检修不能复用的老旧设备或技术淘汰设备,书面申请报矿机电室核查。 4. 根据单位报废申请,在每年十二月上旬物供中心,机电室设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按照“××报废鉴定表” 填写鉴定结果,并将鉴定结果报矿设备鉴定小组。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对矿机电室、物供中心提供的“××报废鉴定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报废意见。物供中心按照“××报废鉴定表”的签署意见,分集团公司、矿属设备造册,上报集团公司审查。 5. 物供中心按集团公司审查结果报废设备,并办理报废事宜。 十五、 设备赔偿及处罚 1. 依据“设备回收单”注明的损坏、丢失情况汇总赔偿考核。 2. 所有丢失件按原价赔偿。 3. 烧毁电机按70元/KW赔款,经鉴定质量问题除外。 4. 损坏件,按原值的10—80%,赔偿。 5. 租赁设备损坏按租赁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电气管理制度 一、职责范围 1. xx矿机电室三电办负责全矿井上、下各区队(厂)的电气管理工作。 2. 机电系统的正职及生产系统各区队(厂)的分管副职负责本单位的电气管理工作。 3. 井上高压线路部分 3.1 运行工区负责以下全线路的检修与维护 110KV站→付井绞车Ⅰ、Ⅱ回 110KV站→主排水Ⅰ、Ⅱ回 矸井35KV站→中央变电所六趟进线电缆 洗煤厂→压风机房电缆线路 白沙35KV站→井下四盘区Ⅰ、Ⅱ、Ⅲ回线路 3.2 洗煤厂负责以下全线路的检修工作 110KV站→洗煤厂洗煤车间Ⅰ、Ⅱ、Ⅲ回 110KV站→破碎车间电缆,110KV站→主皮带Ⅰ、Ⅱ回电缆 3.3 矸井工区负责以下全线路的检修与维护 矸井35KV站→矸井压风机房四条线路, 矸井35KV站→矸井主扇Ⅰ、Ⅱ回线路 矸井35KV站→矸井绞车Ⅰ、Ⅱ回线路 3.4 更新厂负责以下全线路的检修与维护 110KV站→更新厂Ⅰ、Ⅱ回线路 3.5 电厂负责以下线路的检修与维护 110KV站→电厂403、404两条电缆线路 3.6 南翼措施井负责以下线路检修与维护 白沙35KV站→南翼措施井地井有条面变电线路, 白沙35KV站→2#风机房Ⅰ、Ⅱ回线路, 3.7 供电工区负责剩余线路的检修与维护 4. 井上低压供电设施部分 4.1 供电工区负责地面路灯、箱变、办公楼、调度楼、三栋小楼、家属楼以及各低压出线至用户进线电源侧的供电设施的维护、检修。 4.2 运行工区负责安全调度室至主井猴车值班室的线路,照明设施的维护以及本单位使用的办公、检修厂所的供用电设施的检修、维护。 4.3 各区队地面大班房、办公室、值班室的供用电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检修。 4.4 水厂、库房、医院的供用电设施由使用单位维护、检修。 4.5 单身楼、食堂的供用电设施由总务办负责维护、检修。 4.6 多经、三产的供用电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检修。 4.7 以上未列入部分的线路、设施、电器的维护、检修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如使用单位维护有困难,可委托供电工区维护,材料由使用单位负责。 5. 井下高压部分 5.1井下所有移动变压器(包括高压负荷开关)使用和维护由使用单位自己负责。 5.2由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及采区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或至盘区水泵房)高压电缆(包括高压电缆接合器)的检修与日常维护由运行工区负责。 5.3由采区变电所至采掘工作面移变(非运行工区分管)的高压电缆的日常维护(包括标准化、外部设备完好、回收、高压电缆接合器测温等)由使用单位自己负责,但电缆的定期摇测和事故处理、隐患排查、内部电气联结部位紧固均由运行工区负责。 5.4移变与高压电缆的安装:井下所有移变和高压电缆的安装工作原则上均由安装工区负责,特殊情况下可由使用单位安装,但安装工区必须派人协助队组将高压侧送上电。 6.未涉及到的供用电部分由使用单位负责。 二、供用电审批制度 1. 地面供用电部分 1.1 凡需增加负荷的单位,均需持单位申请,注明增加负荷的容量,经机电室领导及机电矿长同意后,到机电室三电办理审批手续。 1.2 三电办根据实际情况,拿出增容方案指导实施。 1.3 地面施工单位用电需持单位申请,注明用电设备容量及使用地点等,到机电室三电办理供用电审批表,三电办审批后,供电工区按指定接电位置接电,同时必须符合低压供电要求的规定。 1.4 属于临时用电的单位或个人,也需持单位或个人申请,注明用电设备容量,用电时限,使用地点,到机电室三电办办理审批手续,供电工区按指定接电位置接电,同时必须符合低压供电要求的规定。 1.5 新增用户必须自备电表及相应的保护装置,自备用电器具必须安全可靠。 1.6 对非本矿的用电设施,一律拒绝提供保安电源。 1.7 凡损害xx矿利益及安全的用电,机电室三电办都有权终止用电事宜。 2.井下供用电部分 2.1 井下任何单位从事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等相关工作,必须提前三天向机电室三电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2.2 新安装采掘工作面,由安装单位在安装前三天到机电室三电办办理增减负荷申请。接火时,凭接火报告到三电办审批后,再按指定开关接电,并执行电气安装与检修制度。 2.3 凡未经三电办批准私自增减负荷的单位责任自负,并根据情节对单位机电负责人进行处罚。 2.4 除紧急情况处,运行工区和接火单位凭接火报告执行工作,并且变电所内的接线完好情况由运行工区监督,如接火单位接线不符合标准,运行工区有权制止或不给其送电。 2.5 供用电申请必须由各单位机电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方可生效。 三、井上、下停送电规定 1、地面供用电部分: 1.1 属集团公司电力调度指挥的开关的停送电,按电调指令进行,其它任何人无权指挥(紧急情况除外)。 1.2 6KV配出线开关的停送电必须向矿调度汇报,变配电值班人员不得擅自停送电。 1.3 压负荷停送电服从集团公司电调指挥,但需向矿调汇报。 1.4 计划停电执行联合审批制度,由需停电单位提前一天填写停电报告,由机电室三电办、调度室、安检科审批,涉及停风的还需通风科审批。 1.5 停电报告中应填明影响单位,三电办复核无误后,方可签字盖章。 1.6 调度室接到停电报告后,认为有必要停电时,即可签字,并通知被影响单位。 1.7 安检科对停电报告安全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在停电报告上签字。 1.8 停电报告审批完毕后,停电单位到有关供电管辖单位办理停电工作票。 1.9 停电时,停电单位还需与被停电单位联系,操作完毕汇报调度台。如出现特殊情况应取得调度同意后,方可停电。 1.10 供电工区有权签发停电工作票人员为:主管技术员、主管安全负责人、主管检修负责人;洗煤厂有权签发停电工作票人员为:主管机电负责人。 2、井下供电部分: 2.1 各区队应在执行停电工作的前一天填写停电报告,审批程序与地面审批程序相同。 2.2 停电报告一式六份,审批完毕后,分送机电室三电办,调度室、安检科、通风区各一份。 2.3 停电报告审批完毕后,需停高压电时,停电单位应到运行工区办理停电工作票。 2.4 对于新安装的高压供电线路,安装单位应在送电前一天填写高压送电通知单,送电通知单一式两份。在填写送电通知单前,安装单位必须将送电线路摇测报告数据送交三电办,否则不予批准,如系延伸高压供电线路,安装单位必须在送电前摇测延伸线路绝缘,并在第二天将摇测数据报交三电办,同时摇测数据低于50MΩ的,禁止送电。 2.5 对于新安装的或延伸的低压供电线路,安装单位在送电前摇测线路,并在第二天将摇测数据送交三电办,如摇测数据低于5 MΩ的,禁止送电。 2.6 运行工区、白沙工区有权签发停电工作票人员为:主管机电负责人。 四、井上下供电统一协调指挥规定 1、110KV站为全矿电力指挥中心,110KV站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全矿供电系统。 2、上一级变电所指挥下一级变电所,下级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服从上一级变电所值班人员命令。 3、交接班时,下一级变电所应向上级变电所报值班者姓名以及本变电所的运行方式,上一级变电所要告知本所当班值班长姓名以及运行方式,并做好记录。 4、在发生事故后,上下级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互相配合、统一协调,使事故范围和事故影响时间达到最小和最短。 5、各变电所自做设备对位牌板,牌板必须有电源来向和下一级变电所盘号,牌板应置于醒目位置,牌板上位置状态必须与设备状态一致,交接班时要认真巡视核对,有错误时及时改正。 6、正常情况下,矸井35KV站和中央变电所运行方式为:矸井35KV站605、606、607、613、614、615全在合位,下井六趟电缆全部带电。 井下中央变电所1#、2#、3#、4#、5#、6#进线全部投入运行,但母联开关6605、6611、6620、6626必须在分断位置。 7、各盘区变电所及硐室正常情况下分列运行,严禁合母联开关,发生事故后或检修时,征得三电办同意可以合母联,但在事故处理完恢复供电1 小时内必须断开母联,并汇报。各井上下变电所改变运行方式时,12小时内必须汇报机电室三电办。同时三电办通知相关人员、单位及注意事项。 五、双回路检修规定 1、上一级变电所检修跨单位双回路开关时,停电报告一式五份,调度会当天审批完毕后,其中一份交下一级变电所属单位开会人员,并让其在双方收执停电报告上签字,检修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由检修单位填写,三电办审核签发,检修的停电工作由三电办协调指挥,在未得到三电办命令时,双方不得擅自操作。 2、在采用双回路供电的地点检修高压电气设备时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参加检修人员必须熟知检修地区的供电系统。下一级变电所检修本所双回路进线开关时,工作票由上一级变电所所属单位签发。 3、本单位的双回路开关检修,由本单位负责协调指挥,工作票本单位签发。 4、严格执行“两票”制度。 六、事故处理规定 1、一般规定 1.1 发生事故后的停送电工作,由供电单位值班干部统一进行指挥,其它单位无权指挥。调度室或其它单位要求停送电时必须与供电单位值班干部联系进行指挥。本队确实处理不了的问题可通知机电室进行协调。 1.2 双回路的开关事故跳闸后,下一级变电所首先断开进线开关,并向上一级变电所询问跳闸原因。 1.3 过流跳闸(跳闸前无接地显示)可试送一次。 1.4 速断跳闸、过流跳闸前有接地显示的,禁止试送,由上一级变电所通知下一级变电所立即查找故障原因。 1.5 井上下发生高压(6KV以上)接地时,由上一级变电所通知下一级变电所先甩开不重要负荷,下级变电所值班员应立即向矿调度汇报上一级变电所命令内容,然后执行,严禁接地后立即断开总开关,允许查找接地时间为1小时,1小时后可断开总开关。 1.6 发生事故或发现接地后,一经查出故障点,有关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检修人员处理,严禁拖延时间。 1.7 低压开关出现漏电跳闸时可试送一次。 2、事故汇报程序 2.1 井下生产系统及地面主要辅助生产系统的开关速断跳闸报机电室、调度室、本单位领导。 2.2 过流跳闸,接地故障报调度室、本单位领导。 2.3 速断故障排除后,将测试结果由区队值班干部口头报机电室三电办,认可后方可送电。 2.4 154、156、155、407及35KV以上全部停电,中央变电所停电立即报机电矿长、机电室、调度室。 3、紧急情况及事故情况下的停送电 3.1 当发现供电现场存在严重供电隐患需从变电所停电时,现场人员应立即通知本单位值班干部,并办理紧急停电报告,分别有机电室、调度室、及供电单位批准,影响通风时必须经通风区批准,然后由调度通知被影响单位,由供电单位指挥对现场进行停电、挂牌〔停电报告不需送至现场〕,并将停电牌交于隐患处理人员,只有隐患处理人员将停电牌交回变电所时,方可送电,同时通知调度室及队值班干部恢复正常。停送电时变电所值班员应详细记录,并记清发令人姓名。 3.2 当采掘低压存在隐患且不影响通风和其它单位时,停送本单位移变或馈电应有专人进行,并现场监护,停送电人员不得离开电源处,防止误送电。 3.3 出现事故跳闸处理事故时,高压必须执行两票管理制度;低压系统变电所值班员应将事故线路馈电开关隔离拉开、闭锁并挂停电牌,同时将停电牌的一半交于事故处理人员。事故处理完毕后只有事故处理人员将停电牌交回变电所时,值班人员方可进行送电,同时向矿调度和队值班干部汇报。 3.4 当现场出现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停电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可立即进行停电操作,再汇报调度室、机电室、队值班干部,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值班人员应对现场情况详细记录。 七、继电保护管理制度 1. 井上、下所有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试验和外委工作由机电室三电办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2. 35KV以上系统的继电保护整定由集团公司机电处下发定值通知单,三电办委托集团公司供电工区进行整定。 3. 110KV站的6KV,矸井35KV站的6KV,白沙35KV站的6KV,矸井主扇机房,白沙主扇机房的继电保护由机电室计算,报集团公司机电处审批后,下发定值通知单,三电办委托集团公司供电工区整定。 4. 其它井上、下高压继电保护整定值由机电室下发定值通知单,地面由供电工区整定,井下由更新厂整定,运行工区配合,整定完成后,应在三天之内将整定结果报交三电办备案。 5. 井下各区队低压设备的整定工作由各区队机电技术员或机电负责人负责整定,每季度向三电办报一份本队当前供电系统图,图上注明整定值并确保与实际相符。 6. 新投产的采掘工作面,由安装单位在移交验收前按设计图纸整定。 7. 井下变电所、峒室内低压馈电开关定值由三电办计算,整定由运行工区负责。采掘工作面馈电开关的过流保护由三电办计算,采掘队组进行整定。采区的负荷开关的过流保护由采掘队组进行计算和整定。 8. 因负荷变动需变更定值时,必须通过三电办同意。 9. 高压开关的继电保护整定每年一次,增减负荷后必须立即调整。 10. 各单位要做好继电保护装置的巡检工作,保证继电保护装置正常、完好,做到继电保护装置不完好不送电。 八、电气安装与检修制度 1、一般规定 1.1 所有安装的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必须经更新厂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 1.2 电气设备安装完毕,送电前安装单位必须摇测线路系统绝缘状况,并测量配电点的接地电阻,将摇测与测量数据交机电室三电办,否则不予送电。 1.3 各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对于变电所低压配电设备(包括电缆)每季度巡回检查一次。高压电气设备(包括电缆)每半年检查一次,结果报三电办。 1.4 对于平时无法检修的项目可安排在节日检修,如出现紧急情况,执行供电统一协调规定。 1.5 所有安装或平时检修,摇测线路系统绝缘时,新装高压不低于50MΩ,低压不低于5 MΩ为准,运行中高压不低于20 MΩ,低压不低于3 MΩ,阻值达不到要求或出现三相阻值差别较大时,要查明原因,处理合格后,经机电室三电办批准方可送电。 1.6 对于上井检修设备,检修单位必须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进行检修,并遵守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1.7 各综掘队必须每旬对风机切换装置,风机闭锁装置试验一次,填入相应记录本中,并存档备查。不起作用时要立即向机电室汇报。 1.8 各单位每日检修班必须对皮带保护,移动变电站,选漏进行检查试验,并填写记录,每天早班(上午8:00—9:00)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汇报调度室。煤电钻保护装置在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填入相应记录本,存档备查。 1.9 除特殊情况外,高压电缆的电缆头制作在井上进行,制作完毕摇测其连同电缆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100 MΩ/KM,同时进行直流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 1.10 地面供电每年由机电室三电办组织一次“春检”,包括线路巡检、变电所的预防性试验,设备的运行状态等。 1.11 每季度机电室三电办组织对井下电机车杂散电流及轨道绝缘进行一次测定工作,填入相应记录本,存档备查。 2、井下移动变压器及高压电缆检修规定 2.1 各采掘队组应每班指定专人探测所使用高压电缆接合器的外表温度,发现异常立即汇报本队及机电室三电办,由三电办协调运行工区到现场处理,运行工区接到通知后立即办理停电报告,派人到现场处理。 2.2 综采工作面移变使用单位每月应全面检修一次,其它移变使用单位每两月全面检修一次。 2.3 对于高压电缆,运行工区每季度对向采掘供电的高压电缆摇测一次,从35KV站至中央变电所及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的高压电缆每半年摇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将结果汇报至机电室。 2.4 机电室每年组织两次移变和高压电缆的检修活动(分别为3月和9月份)。 2.5 高压电缆接合器表面温度探测方法: 在探测高压电缆接合器表面温度时应两人进行,一人探测一人监护,深测人员先用电笔接近其外表检查有无感应电压存在,确认无电压时用右手手背接近高压接合器表面感觉其中间与两端温度,并与其它接合器温度对比,无差别为正常,有温差时且明显温度较高则说明其内部有问题。 九、检修注意事项 1、一般规定 1.1 工作时严禁带电作业,并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 1.2 所有电工必须持证上岗。新上岗的电工(包括工种调换,请假三个月以上者)均须经过培训。变配电系统(指6KV以上)电工、井上维护工必须持有集团公司机电处下发的上岗证。井下配电工须持矿教育室下发的岗位证。否则一律不允许从事电气工作。 1.3 每一机电工入井时,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验电笔,否则不得操作电气设备。(在同一地点从事同一项目检修工作的多个人可只携带一个便携式瓦检仪)。高压检修时检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一支合格的高压验电笔。 1.4 井下变电所严禁双回路并列运行,当进行倒闸操作时必须通知区队值班干部,并征得值班同意,以确认送电线路无人工作时方可进行。 1.5 停电后的设备必须将其隔离可靠拉开。发生事故处理前必须可靠切断上一级电源,并听从调度统一指挥。同时非专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1.6 高压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打开前、后盖进行目测检查或试验合闸。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制度。低压电器在瓦斯浓度低于1%以下时可打开进行目测,但不准试验合闸。 1.7 电气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失灵,不可靠时不准继续使用,更不允许甩掉漏电保护,无压释放装置。 1.8 停电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合格后方可送电。同时送风时,风机开关20m范围的瓦斯浓度应低于0.5%。电工测量仪表、仪器只准在瓦斯浓度1%以下使用。 1.9 井下无人值班的峒室,停电检修必须挂牌,峒室的所有大门钥匙,有专人负责,并登记。 1.10 电压互感器不允许并列运行,以防反送电。井上下供电系统运行方式必须由三电办提供,不能私自改变。 2、检修 2.1 在变电所、峒室内检修开关及电气设备时,检修人员必须能看到明显断开点及接地线,可能反送电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2.2 停电地点与检修地点不在一起时,按线路检修要求,在合适停电点严格按停电、验电,并挂三相短路接地线执行。对有可能反送电的电源侧均挂三相短路接地线-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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