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房工作制度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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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房工作制度 1.调剂人员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患者服务的思想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对工作认真负责,把好药品质量关,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2.调配人员根据处方调配发药,非本院处方不予调配。 3.收方时审查处方内容,医师签名无误后方可调配。如发现有不妥之处或因缺药不能全部配发时,应与医生联系修改后再行调配。急诊处方优先调配。 4.配方时应细心准确,严禁估量抓药,毒性药材要逐剂称量,贴误差≤±5%,凡需先煎、后下、烊化、冲服、包煎的药材应单包,并在包上注明煎服方法。 5.要严格执行配方复核制度,记价、配方及发药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 6.发药时,应将患者姓名、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耐心地向病人交代清楚。 7.对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药,如特殊情况确需退药时,须经处方医师开退药处方,说明理由并附报销单据,经门诊部、药剂科批准方可办理退药。 8.凡是库内有药,病人需要应及时领取,保证病人用药。药品应按剂型、药理作用等分类排序,定位放置。 9.药品应定期检查,对有效期的药品应建立登记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10.对毒剧药、贵重药及自费药品应按有关规定管理,实行专人专账,专柜加锁保管,并做到逐日消耗统计,月终盘点,账物相符。 11.凡属自费药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记价,交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费报销。 12.所有衡器、量具要按照计量法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计量准确可靠。 13.调剂室的药品应每月盘点,建立健全统计报销制度。 14.调剂室工作人员要衣帽整洁,注意个人卫生并保持好室内卫生,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擅自离岗,不迟到早退。 15.非本室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调剂室。 中药煎药室工作制度 1.有专职人员操作,做到定位定岗。 2.根据临床需要,按时、按质、按要求供给。 3.煎煮前将药材浸泡半个小时,特殊处理者按规定执行。 4.必须按药材的性质,掌握煎煮时间,需灌服或外用特殊处理者,遵医嘱执行。 5.煎药器具要保持清洁,做到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备用。 6.药液、服药人姓名、床位准确无误后方能发药。 7.建立煎煮登记,以备查考。 8.中药煎枯后严禁重新加水再煎,应丢掉重新配方煎煮,以免耽误患者服药。 9.煎药室要注意安全,防水,防盗,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中药煎药质量管理制度 中药汤剂是中药剂型之一,保证中药汤剂煎煮质量,是保证中医临床疗效的重要环节。 1.基本设施建设: (1)中药煎药室的面积应根据药量和煎药设备的大小合理配置,设有储药柜、冰箱、煎药间、清洗间。 (2)中药煎药室应宽敞、明亮、地面、墙面、屋顶平整、洁净、无污染,室内有排烟、排气、消防设施。 (3)煎药工作台面平整、清洁。 (4)贮药容器应密封,做到防尘、’防霉、防污染。 (5)用过的盛药器具应及时洗刷干净,严格消毒后再盛药。 (6)室内应备有量杯、过滤器、计时器、贮药容器、药瓶架等。 2.质量、技术基本要求: (1)药渣煎透度:做到三无(无糊状块、无白心、无硬心),合格率≥90%,。 (2)药汁浓度:做到汁浓味厚,合格率≥90%,。 (3)住院病人对中药汤剂质量满意率≥95%。 3.煎药注意事项: (1)领药、煎药、装药、送药时要认真核对与复写的原始处方是否相符。 (2)煎药时防止药涂溢出,煎干或煮焦。 (3)注意另包药的投下时间和煎煮方法。 (4)内服药与外用药应用不同颜色或形状的容器严格区分和标示。 (5)煎好的药液一定要装入经过清洗和高温消毒的容器,严防污染。 药品采购工作制度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院使用的药品由药剂科负责统一计划、采购和供应,其它科室不得擅自购销药品等。 2.药剂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工作,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购药。采购人员任职依据规定要求应定期轮换,原则上任期为2年。 3.药品采购计划及品种,应依据国家、地方和本院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处方集目录并结合临床需要制定。 4.采购人员要严格自律,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所收各种礼品等应及时登记上缴,不得私自留用。 5.药品采购必须从有资质的正规的药品经营企业购入,应将有业务关系的经营企业和业务人员的资质(如:企业三证等)备案,并应相对固定。 6.凡临床需要使用《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处方集目录外的药品或新药时,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采购,采购员不得自行决定。 7.特殊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8.临床特需或急救的一次性购入药品,应由临床医师申请填写《临时采购药品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字,药剂科主任同意,经分管院长批准,由采购员按照申请表中的申请量购买,如是短效期的,或购入量较多时,应酌情分批次购入,避免因患者病情变化,改变用药时所造成的积压和浪费。 药品验收和保管制度 1.药品入库时,药库保管员应对照药品采购计划、进货单和有效凭证,认真核对货品包装上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供货企业;内外包装有无破损、外观有无异常;有无产品合格证、产品批检验报告。所有项目符合要求,方能放行入库。 2.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进货单据等,整理签字,交账目管理员登记入账,打印出药品 “入库验收单”。保管员将“入库验收单”和随货的“产品检验报告”一起归档保存以备查。 3.药品入库后,应及时归类入位。药品摆放时应将药品标签或标有药品名称的一面朝 外。 4.药库保管员应经常检查药品质量情况和药品效期,调整近效期药品,遵循近期药品先进先出原则。 5.应定期盘点库存,核对药品账目,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查出原因。 药品贮存与养护管理制度 1.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2.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区、退货药品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 3.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4.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及时与临床联系,尽早使用。 5.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6.对退回的药品应及时验收,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区。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7.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8.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品名或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应分库(区)存放。 9.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记录长期保存,按计划量购买供应药房,账物相符。 10.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11.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药品质量监督 管理小组予以处理。 12.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期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13.建立药品养护档案,内容包括药品养护档案表和养护记录、台账、检验报告书、查询函件、质量报表等。 14.药库内保持整洁卫生,库内禁止吸烟,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15.工作人员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下班前检查门、窗、水、电,注意防火防盗。 药品领发制度 1.各药房向药库领取药品,应根据不同科室用药情况,在品种和数量上有一定的控制。领取时间,除特殊情况外,应定期并指定专人领取,药库有权对使用科室了解和核对使用情况。 2.保管员根据药房领用申请,及药库实际库存发药,将上传的请领单据进行如实修正并 登账。 3.药房核收药品,核对品名、规格、数量、产地、批号、效期、外观质量等,保管员打印出库单(一式三联),药库保管员和药房收货人须在出库单上签字,以示负责。 4.领用药品的数量和品种,药库在配合临床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可按具体情况增减。 5.药库保管员发放药品时要遵循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对质量可疑、包装破损、变质失效、虫蛀霉变、未经验收、通知停用等情况的药品一律不得发出。 6.对麻、毒、精神药品及危险物品领发,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7.凡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和质量可疑的中、西药品不得发放。使用部门应及时退回药库并作相应处理。 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1.凡破损变色发霉虫蛀过期失效等质量不合格药品,一律按报损处理。原包装破损药品,可由药库负责与进货单位联系调换,以减少浪费。 2.药库及各药房汇总填写药品报损申请单,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及报损原因,并有报损申请人及科主任签名,经分管院长审批。 3.会计办理报损,上报财务科一份,留底一份,年终计算药品报损率(药品报损率控制在医院年销售药品金额0.2%之内)。 4.需报损的药品,定点存放,有明显的标识,每半年进行销毁。 5.药品销毁由部门负责人或保管员填写药品销毁登记表,科主任同意后方可销毁。 6.销毁药品要进行登记,记录内容为:药品名称、规格、批号、销毁数量、销毁原因、经手人、销毁时间、地点、方式。 7.在进行药品销毁时,必须至少有两人在场,及时在药品销毁登记表做记录并有两人签字。 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报损、销毁应按相关法规处理。 不合格药品处置制度 1.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包括:外观、内在质量和包装质量等): (1)符合《药品管理法》所认定的假劣药品。 (2)各级药监部门发布的《质量公告》中的、法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认定的不合格药品。 (3)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药品。 (4)药剂科对医院使用药品质控抽查不合格的药品。 2.不合格药品的处理 (1)药库工作人员在药品入库验收中发现不合格药品,不得入库,及时通知供货方作退货处理。 (2)在库养护检查中发现质量不合格的药品,经确认后应立即停止销售,由采购员向供货方查询交涉,如供货方同意退货或换货,应及时办理退货。 (3)由上级管理部门通知以及媒体揭露的不合格药品,要及时检查本院药库是否有货,如实向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按要求处理。 (4)必要时报告药监部门后再做处理。 3.因质量问题已报损处理的药品,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4.对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处理,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中药煎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开展中药煎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要求 第三条 中药煎药室(以下称煎药室)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的地面、路面、植被等应 当避免对煎药造成污染。 第三条 煎药室的房屋和面积应当根据本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煎药量合理配置。工作区和生活 区应当分开,工作区内应当设有储藏(药) 、准备、煎煮、清洗等功能区域。 第五条 煎药室应当宽敞、明亮,地面、墙面、屋顶应当平整、洁净、无污染、易清洁,应当有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它设施应当 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六条 煎药室应当配备完善的煎药设备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储药设施、冷藏设施以及量杯(筒) 、过滤装置、计时器、贮药容器、药瓶架等。 第七条 煎药工作台面应当平整、洁净。 煎药容器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器皿为宜,禁用铁制等易腐蚀器皿。储药容器应当做到防尘、防霉、防虫、防鼠、防污染。用前应当严格消毒,用后应当及时清 洗。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八条 煎药室应当由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经验的中药师具体负责煎药室的业务指 导、质量监督及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煎药人员应当经过中药煎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中药煎药工 作。 煎药工作人员需有计划地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 第十条 煎药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等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体表有伤口未愈合者不得从事煎药工作。 第十一条 煎药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煎药前要进行手的清洁,工作时应当穿戴专用的工 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清洁。 第四章 煎药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 煎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待煎药物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 般不少于30分钟。 煎煮开始时的用水量一般以浸过药面2-5厘米为宜,花、草类药物或煎煮时间较长的应当酌 量加水。 第十三条 每剂药一般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 煎煮时间应当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一般药物煮沸后再煎煮20-30分钟; 解表类、清热类、芳香类药物不宜久煎,煮沸后再煎煮15-20分钟;滋补药物先用武火煮沸后,改用文火慢煎约40—60分钟。药剂第二煎的煎煮时间应当比第一煎的时间略缩短。 煎药过程中要搅拌药料2-3次。搅拌药料的用具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棍棒 为宜,搅拌完一药料后应当清洗再搅拌下一药料。 第十四条 煎药量应当根据儿童和成人分别确定。儿童每剂一般煎至100-300毫升,成人每剂 一般煎至400-600毫升,一般每剂按两份等量分装,或遵医嘱。 第十五条 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 (一)先煎药应当煮沸10-15分钟后,再投入其它药料同煎(已先行浸泡)。 (二)后下药应当在第一煎药料即将煎至预定量时,投入同煎5-10分钟。(三)另煎药应当切成小薄片,煎煮约2小时,取汁;另炖药应当切成薄片,放入有盖容器内加入冷水(一般为药量的10倍左右)隔水炖2-3小时,取汁。此类药物的原处方如系复方, 则所煎(炖)得的药汁还应当与方中其它药料所煎得的药汁混匀后,再行分装。某些特殊药物可根据药性特点具体确定煎(炖)药时间(用水适量) 。 (四)溶化药(烊化)应当在其它药煎至预定量并去渣后,将其置于药液中,微火煎药,同时不断搅拌,待需溶化的药溶解即可。 (五)包煎药应当装入包煎袋闭合后,再与其他药物同煎。包煎袋材质应符合药用要求(对 人体无害)并有滤过功能。 (六)煎汤代水药应当将该类药物先煎15-25分钟后,去渣、过滤、取汁,再与方中其它药 料同煎。 (七)对于久煎、冲服、泡服等有其他特殊煎煮要求的药物,应当按相应的规范操作。 先煎药、后下药、另煎或另炖药、包煎药、煎汤代水药在煎煮前均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第十六条 药料应当充分煎透,做到无糊状块、无白心、无硬心。 煎药时应当防止药液溢出、煎干或煮焦。煎干或煮焦者禁止药用。 第十七条 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当使用不同的标识区分。 第十八条 煎煮好的药液应当装入经过清洗和消毒并符合盛放食品要求的容器内, 严防污染。 第十九条 使用煎药机煎煮中药,煎药机的煎药功能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应当在常 压状态煎煮药物,煎药温度一般不超过100℃。煎出的药液量应当与方剂的剂量相符,分装 剂量应当均匀。 第二十条 包装药液的材料应当符合药品包装材料国家标准。 第五章 煎药室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煎药室应当由药剂部门统一管理。药剂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煎药室的组织协调和 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药剂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煎药室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SOP) ,工作制度、操作程序应当装订成册并张挂在煎药室的适宜位置,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煎药人员在领药、煎药、装药、送药、发药时应当认真核对处方(或煎药凭证) 有关内容,建立收发记录,内容真实、记录完整。每方(剂)煎药应当有一份反映煎药各个环节的操作记录。记录应保持整洁,内容真实、数 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急煎药物应在2小时内完成,要建立中药急煎制度并规范急煎记录。 第二十五条 煎药设备设施、容器使用前应确保清洁,要有清洁规程和每日清洁记录。用于 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煎药室应当定期消毒。洗涤剂、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符合《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 标准》 (GB14930.1)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GB14930.2)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得对设备和药物产生腐蚀和污染。 第二十六条 传染病病人的盛药器具原则上应当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后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 理和处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对重复使用的盛药器具应当加强管理,固定专人使用,且严 格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七条 加强煎药的质量控制、监测工作。药剂科负责人应当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 对煎药工作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征求医护人员和住院病人意见,并建立质量控制、监测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1997年印发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煎药室清洁消毒规程 一 室内清洁 1. 用扫帚扫地用拖把以清洁剂、消毒剂拖地, 用刷子刷去余下污物用水彻底冲净, 用干拖把拖干地面。 2.排水沟,每周一次或有需要时,用铲子、刷子、清洁剂及消毒剂进行清洁。 3.墙壁、天花板(包括照明设施)及门窗,每月一次或有需要时,用抹布、刷子及清洁剂进行清洁。 4.工作台及洗涤盆,每次使用后抹布、清洁剂及消毒剂进行清洁。 5.废弃物暂存容器 每天完工或有需要时 刷子、清洁剂及消毒剂。 6.煎药室应当定期消毒。洗涤剂、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符合《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GB14930.1)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GB14930.2)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得对设备和药物产生腐蚀和污染。 二、 煎药用器具清洁 1.采用手工方法清洗刮掉沾在器具表面上的大部分药物残渣、污垢。 2.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器具表面,最后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三、 煎药用器具消毒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1.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 2.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保持10分钟以上。 (二)化学消毒。主要为各种含氯消毒药物 1.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g/L(又称250ppm)以上,器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 2.化学消毒后的器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残留。 (三)保洁方法 1.消毒后的器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手巾、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2.消毒后的器具应及时放入器具保洁柜内。 煎药室清洁消毒制度 1.煎药室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消毒产品进货必须检查验收。 2.煎药室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的地面、路面、植被等应当避免对煎药造成污染。煎药室工作区和生活区应当分开,工作区内应当设有储藏(药)、准备、煎煮、清洗等功能区域,应每天开工前消毒煎药室各个区域。 3.煎药室应当宽敞、明亮,地面、墙面、屋顶应当平整、洁净、无污染、易清洁,应当有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它设施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4.煎药室应当配备完善的煎药设备设施,粉碎机,搅入机,包装机等机器,开工前或使用前必须要消毒。煎药工作台面应当平整、洁净。 5.煎药容器应当做到防尘、防霉、防虫、防鼠、防污染。用前应当严格消毒,用后应当及时清洗。 6. 煎药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体检一次。皮肤病等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体表有伤口未愈合者不得从事煎药工作。煎药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煎药前要进行手的清洁。 7.煎药室使用的煎药容器(煎药锅,浸药锅等)必须达到灭菌要求。煎药室人员工作时应当穿戴专用的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清洁,煎药时戴的一次性口罩,帽子,鞋套等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8.煎药室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9.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中药饮片调剂操作程序 中药饮片调剂操作程序是经过多年工作实践而形成的,应成为调剂全过程的准则。中药饮片调剂分为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发药五个程序: 一、审方 审方是中药饮片调剂工作中第一道程序。从事调剂工作的人员既要对医师所开处方负责,更要对患者用药安全有效负责。因此要对处方内容逐字、逐项进行详细审阅,做到“四查十对”,具体内容如下; 1.科别、姓名、性别、年龄、婚否、住址或工作单位、病历号或门诊号、处方药味、剂量、用法、剂数、医师签字、日期等。首先应注意处方日期,对超过日期处方,在未征得原处方医师同意或未重新签字的情况下,应拒绝调剂。 2.审阅处方如有字迹不清、错字、重复药味、未注明剂量、药味配伍禁忌、妊娠忌服、超过规定剂量的问题,应与取药者或处方医师联系研究解决,必须经过处方医师纠正或重签字,方可调剂。 3.审阅处方中所列药味如有“脚注”,要遵照医嘱要求办理,调剂人员不得擅自涂改处方。如有需要自备“药引”,要向取药者说明。 4.对处方中药味短缺不能满足供应的品种,请处方医师更换疗效类似品种或告知取药者自己外购,药剂人员无权擅自使用代替品。 5.处方中如有属于自费的药味,要向取药者说明。 6.问清患者是否有代煎等要求,以便计价。 二、计价 1.计算药价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规定,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或认可的药价计算,不得任意改动或估价,计价方法是将每味药的剂量乘以该药的规定价格,计算出单味药的价钱,再将处方所有单味药的价钱相加,即为一剂药的金额,再乘以处方的剂数,即为该处方的总价。 2.每味药的价钱尾数每 10克 可以保留到厘,计价完毕,每张处方的药价可四舍五入保留到分。 3.计价时要注意每味药的单价、剂量、剂数。对所调剂药味如有不同规格、不同价格的;特别是属于贵重细料药,毒性、麻醉性中药,应在处方药味顶部注明单价(俗称顶码),以利药价的准确。 4.药物需要代煎,应另加代煎费,不应将代煎费混入药费中一同计价。 5.对代煎的汤药在计价后发给凭证号牌。 6.药价计算完毕填入规定的项目内,经手人签字。 三、调配 调配是调剂中药处方最重要的环节,要求从事调剂的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高度责任心,需要严肃认真按照医师处方要求进行调剂,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1.调剂人员接到经过审方、计价、收费后的处方,还需要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经过复审无问题后,方进行调配。 2.调剂所用的戥秤,首先核准定盘星。持戥方法为左手握住戥杆,右手取药,提起戥毫至眉齐,检视戥星指数与所取药味剂量相符。 3.称取药味应按处方所列顺序间隔平摆,不得混放一堆,以利核对,如有错味便于分出另配。对体积松泡品种应先称取,以免覆盖其它药造成复核困难。对粘度大的品种可后取放在松泡药之上,防粘附包装纸。鲜药类品种应另包,以免干湿相混,发霉变质,影响疗效。 4.对处方注明需要临时加工炮制品种,遵医嘱加工炮制并应符合质量要求。 5.调剂处方所列药味,要按照规范的处方药味应付称取,不得随意替代,不准生制不分;不准使用不合格药品。 6.处方中应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另煎、冲服的品种,应单包者并注明用法。 7.对处方中有矿物、贝壳、果实种子类坚硬药物,需要临时捣碎(使用量较大且常用的品种可预先用机械加工粉碎备用),以利于有效成分的煎出。使用铜缸捣药后,应立即擦拭干净,不得残留粉末。凡捣碎特殊气味或毒性药后,必须洗刷干净。 8.处方要求加工成其他制剂的,与中药汤剂调配方法基本相同。另外根据各药味的特殊性,为便于粉碎和制剂要求,对含挥发油和脂肪油多、树脂、粘性大、糖分多和动物类药、纤维性强、质地松软药以及贵重细料药,均应单取、单包,以利加工制剂时分别处理。 9.分戥,对一方多剂同时调剂时,应采取递减分戥法操作,即按每味药剂量乘以剂数等于称取总数量,分出每一剂的量,每减去一剂的药量,剩余在戥盘的部分、不应有余或缺量,最后剩余的一剂药,要与处方一剂药量相等。对并开药应分别称取,不准以一味找齐。对处方中贵重细料药、毒性药要按剂准确称取并分别单包。在进行剂量检查时,每剂药总量的误差率正负不得超过5%。 10.调剂处方完毕时,经手人应自行检查核对无误后签字。 四、复核 复核是对所调配的药品,按照处方逐项进行全面细致的核对,无误后签字。复核是调剂处方重要的一道质量把关和程序,具体操作如下: 1.调配药品是否符合处方所开药味和剂数,有无多配、漏配、错配或掺混异物等现象。 2.有无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和超剂量等。 3.药品有无虫蛀、发霉、变质,以生代制、生制不分、应捣未捣的情况。 4.是否已将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另煎、冲服、兑服和特殊要求等进行单包并注明用法。 5.处方药味剂量与实际剂量是否相符。 6.细料药品和毒性药品是否处理得当。 7.调配的药味是否与“处方应付”一致。 8.复核合格后即可签字进行包装。 五、包装 1.装药时做到药方与药相符,并核查调剂付数。 2.装药时不漏药、不沾药、不撒药,注意区分先煎药、后下药、烊化药、冲服药、单包药等。(药袋标识与药相符)。 3.装订要结实、整齐,并将处方底联与包装好的药袋装订在一起。 六、发药 1.核对患者姓名、取药号和取药剂数,要特别注意防止姓名相同或相似错发药的事故发生。 2.处方中需特殊处理的药味,或需另加“药引”,以及煎法、用法、服法,需加以说明。外用药应有明显标注。 3.一方多剂的鲜药,要提示患者注意保鲜,置于阴凉干燥处,以防发霉变质。 4.检查附带药品是否齐全,药品包装是否捆扎结实。 七、装斗 1.应当定时查看药斗中药品的装量,掌握消耗规律,及时填充药品,满足调配处方需要。 2.及时制定领取药品计划,核对所领药品与请领单是否一致,数量是否相符。领药清单应有库房管理人和领药人双签字。 3.装斗时不宜过满,防止药物溢出,造成药物混斗、串斗。 4.每次装斗前应清理药斗,以免积压残渣发生变质。 5.装斗时应核对药斗标签与内装药品是否符,防止调剂差错。 6.装斗和清斗时若发现有药品质量问题,应立即退回库房,不得使用。 7.应对药房中的药斗药品和周转库药品定期保养,并有“在库养护记录”-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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