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2016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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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广函字2016009号关于印发广汇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2016年修订)的通 知各公司,各职能部门:为了有效规范集团各公司的采购招标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范围内各类大宗设备、材料、工程、服务外包及其它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应企业的快速发展,维护集团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集团公司对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广汇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新广字2007031号)同时废止。附件:广汇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2016年修订) 二一六年三月九日主题词:经济管理 制度 招标
2、通知2016年3月9日印发 共打印3份 存档2份附件: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2016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各公司的招标行为,维护集团利益和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范围内的设备、原辅材料采购、服务外包、工程发包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四条 集团范围内凡具有竞争性的采购发包项目,
3、金额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但应当在招标活动开始前报各产业集团领导批准。(一)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第五条 各产业公司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制度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组织采购发包工作。对于特殊原因无法组织招标的项目,应按照集团关于不适用于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级领导审核、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非招标采购。第六条 前款所述采购发包项目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由集团采购监督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 集团范围内达到招标规
4、模标准的采购发包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发包,符合上线条件的应在集团电子采购平台上实施招标采购,存在特殊原因不能上线运作的应上报审批。具体运作方式按照广汇集团电子采购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各公司不得将拟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九条 对于未达到集团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采购招标单位可以选择招标方式,也可以按照采购项目的特点选择议标采购、竞价采购、询价比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相关采购流程,应按广汇集团电子采购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认为
5、上述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合法投标人自由参加招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承包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第十二条 集团相关部门应当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十三条 招标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集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招标采购中心或集中采购机构、招标项目建设或使用单位、招标项目工作小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等。第十四条 集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是采购招标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 负责制订和修订集团有关招标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建立规范、高效的采购发包管理体系并优化完善
6、;(二) 对集团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实施同步、全过程的监督;对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意见;(三) 向董事局和总裁班子汇报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四) 负责集团采购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和维护;制定评标专家准入标准;(五) 负责集团采购招标项目供应商库的管理和维护,制定注册供应商的准入标准,复核注册供应商资质和条件;(六) 受理并查处因采购招标行为发生的投诉;对采购、发包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严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中心或集中采购机构是开展采购招标活动的主体。其主要职责为:(一)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二) 组织项目单位、
7、专业技术部门完成招标文件的评审,形成评审记录,负责发售招标文件;(三) 负责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四)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造价单位编制标底或投标控制价;(五) 负责组建招标项目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采购类别、专业类型抽取相关经济、技术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六) 整理全部招投标资料,形成招标项目备案资料,存档备查;(七) 监督管理下属企业自行组织的采购招标项目,督促下属企业完成采购招标项目合作供应商的日常考评工作;(八) 负责供应商注册的审核,定期组织对采购招标项目合作供应商的考核、评价工作,及时上报考评结果;(九) 对属于集团全程监督的采购招标项目,及时通知集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参与
8、监督;(十) 向集团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需求或使用单位,是项目实施和合同履约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为:(一) 负责确定采购项目,完成采购项目立项审批,按时上报本单位采购发包项目申请计划。提出采购需求、技术标准,提供采购发包项目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图纸、清单等文件资料;(二) 配合产业招标采购部门,编制招标文件,拟定评标方法,参与开标、评标、定标;(三) 负责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负责采购订单管理、物资入库管理,并且对采购策略、采购价格、采购质量、持续供应、验收、施工进度和管理、货款支付、售后服务等工作负责;(四) 负责限额以下的自行采购发包项目的招
9、标、竞价、询价等采购活动;(五) 支持和鼓励本单位被抽取的评标人员参加集团范围内采购发包项目的评审活动;(六) 负责本单位合作供应商的日常评价,参与各产业公司组织的供应商定期评价和考核;(七) 负责对注册到本单位供应商的资格、资质审核,并上报产业招标采购中心复审。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小组是开展具体项目招标业务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为:(一) 负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二) 拟定资格预审文件,接受投标报名同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三) 接受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组织资格预审,进行资格预审公示,确定正式投标人;(四)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选择邀请投标人的工作;(五) 收
10、取投标文件,审查投标文件及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提出处理意见;(六) 组织招标会、现场勘查、招标答疑、澄清,组织开标、评标、编写评标报告;(七) 协助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完成中标结果的审批,进行中标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八) 协助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的合同商务谈判,协助项目单位签订合同;(九) 向集团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十) 对属于集团全程监督的采购招标项目,及时通知集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监督;(十一) 配合项目单位处理投诉工作和投标人提出的质疑。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是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业人员和采购项目单位的代表组成,是负责具体招标项目评标、定标的
11、责任主体。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以及评标人员的资格认定、注册审核、选择抽取、权利义务、日常管理等事项,按照广汇集团采购评标专家及评标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三章 招 标第十九条 对于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采购发包项目,原则应由各产业集团招标采购中心或集中采购机构牵头组织招标采购。对于存在特殊情况或采购金额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的招标项目,可以授权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方面的管理人员的下属企业组织招标。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由其产业集团组织招标活动。第二十条 对于产业集团授权下属企业自行组织招标的金额标准以及存在特殊情况需要交由下属企业组织招标的采购发
12、包项目,应报产业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集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由集团总裁或者总裁指定的负责人牵头组成临时招标工作小组进行招标,并接受集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一) 集团领导认为有必要由集团统一组织的重大招标项目;(二) 各产业集团或者下属企业招标活动中出现严重问题被否定,经董事局决定由集团重新组织招标的;(三) 各产业集团无法实施的招标工作,报经集团董事局同意由集团进行招标的。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不得兼任集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作小组应当熟悉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13、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第二十三条 对于技术较为复杂的招标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本制度按先技术标,后商务标的原则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技术标是以组织设计为核心,同时以公司业绩、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业绩为保障,以各种技术措施、方案为手段,来保障项目质量和日期的相关文案。商务标是指证明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合法手续及保证招标人了解投标人商业资信、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包括投标人资格证明以及投标报价、结算方式、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内容。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必须包括:(一)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标时需带原件,以便核实);(二) 投标人的授权书及证明文件;(三) 投标保证函。标底金额
14、在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非存款证明);(四) 生产许可证、近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招标项目所要求的特殊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五) 联合体投标人提供的联合协议、投标人所代表公司的资信证明;(六) 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七) 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及资料。第二十四条 属于集团监督范围内的招标项目,招标单位应当在确定开标之日起,至少二个工作日前通知集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一)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媒体或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可采用资格预审或直接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形式;(1) 资格预审一
15、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项目的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2) 资格预审应在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媒体或网络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资格预审邀请书或通知; 申请人须知; 资格要求; 其他业绩要求; 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3) 经招标工作小组进行资格预审、综合评比排序后,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预审结
16、果。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五个的,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时应当对其投标书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五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15日;对于标底金额不大、技术不复杂的项目,不得少于7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 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作小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
17、下内容: (一) 投标邀请; (二) 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 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 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 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 其他规定的事项。 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
18、求和条件。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服务商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商、服务商等,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特定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时,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作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三十条 招标工作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
19、服务商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第三十二条 开标前,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三条 招标工作小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四条 招标工作小组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20、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三十五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小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
21、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十六条 参加广汇集团招标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在广汇集团电子采购平台网站上注册,注册审核通过后进入供应商信息库,才能参与相关采购招标活动的投标报价。供应商注册的资格、条件、审批流程以及供应商的管理和考评,按照广汇集团供应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投 标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应至少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 投标函及关于参与投标活动的声明文件;(二)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资质文件
22、;(三) 有关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证明文件等所有资质材料;(四) 投标一览表(报价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项目)(五) 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物资招标项目)等;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工程招标项目)等;(六)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七)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八) 投标保证金;(九)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送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签收人必须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代签。同时,签收人必须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送交人和日期的凭证一式
23、两联,投标人和签收人各一联。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接受投标文件:(一) 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投标单位使用自己的注册账号,通过广汇集团电子采购平台按规定上传的投标文件、资料除外);(二) 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三) 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工作小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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