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的再认识——回望教育学苦旅的一程又一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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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卷第期 年月 ,教育学的再认识 回望教育学苦旅的一程又一程陈桂生摘要:教育学的难点在于其中内在的矛盾,中国教育研究中又存在非同一般的特殊矛盾。其一,教育学双重功能的冲突,实际上是因为科学理论与实践教育理论的区别而产生的逻辑鸿沟。其二,教育学研究对象中的内在矛盾,即“教育”与“教养教学”之间的逻辑鸿沟。其三,对具体的“教育”进行客观的研究较为困难。其四,教育科学理论与教育实践理论性质不同,解决的是不同的“教育问题”。其五,在各种教育价值学说中,往往各从某种价值取向出发,重新定义教育,以致如今每一个基本概念都有多种“定义”或“拟定义”。其六,科学的教育研究是从大量教育事实中抽象出逻辑范畴,进而形
2、成概念系统,再以逻辑范畴为比较项重新解释不同时代、不同社会文化中的教育现象。其七,中国教育学何时越出“西学东渐”时代依旧是“教育学的迷茫”。关键词:普通教育学;学科;概念系统;中国教育学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作者简介:陈桂生,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教授,中国教育学会教育学分会学术顾问,主要从事教育学原理研究。多年来国际教育学论坛状况如何,固然难以尽知,好在现有相关的中译本可资参考。如俄罗斯学者弗弗克拉耶夫斯基著的教育学原理(教育科学出版社 年版),德国学者底特利希本纳著的普通教育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年版)。从中不难看出,它们都以“教育学”(而非“教育”)为研究对象,大致相当于
3、“教育的元理论”。作为一个“教育学人”,这里不揣浅陋,就个人大致从 世纪 年代开始关于教育学的摸索中反映出来的教育学的认知和价值追求,作简要的陈述。犹如“教育学苦旅”一路跋涉中淡淡的留影,无非实话实说而已。为什么这样说呢?我国虽早有“教育学原理”专业的设置,但是实际上多年来鲜有对“教育学原理”的探讨,或许就连“教育学原理”何所指,其中“教育学”的原理何在,似也未必了然。甚至对于此道还甚少关注。由于学理若明若暗,故即使是对“教育”原理的探讨,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合乎学术规范也难定论。笔者本人自然也难以例外。因为自己以往的努力,毕竟是在一种稀薄的“教育学原理”氛围中的尝试。如今,在回望教育学苦旅的一程
4、又一程时,不得不补充说明的是,以上陈述,尚未触及治“教育”之学中真正的难点,即教育学本身内在的矛盾。为什么这样说呢?以上提到的教育研究视角中,从孤立地看待教育过程到把教育问题放在一定社会范围内考察,进而研究“教育社会化”与“社会化教育”问题,只是教育学历史上提出并逐步解决的一种外在矛盾问题。关于教育科学同人文科学的关系,是教育学历史上提出并逐步解决的另一个外在矛盾问题。其实,教育学的难点,更在于其中内在的矛盾,中国教育研究中又存在非同一般的特殊矛盾。一、教育学双重功能之间的冲突教育学原是适应中小学师资培训的需求而发生的,其功能在于为中小学教师理性的运作提供指导。然而最初教育学的建树,主要从大学
5、的“教育学”讲座开始。当时,这种讲座的设置,固然同正在兴起的普及教育的潮流相关,其实更出于 世纪与 世纪之交方兴未艾的人文科学潮流的推动。所以在那个时代,教育学以科学研究为价值选择,原是非常自然的事情。问题在于,“科学”的原义在于探求真理的学术性课程,即使现代研究性大学也是如此。如果说在大学课程中,教育学可有可无,但是在中小学,师资的需求与接受能力又颇有距离,那么,教育学的双重功能之间的冲突,也就使这门学科几乎从开始就注定“流年不利”。教育学双重功能的冲突,实际上是因科学理论与实践教育理论的区别而产生的逻辑鸿沟。在教育学历史上,这种冲突虽借助科学理论与实践理论分途及教育分支学科解决,但是由于各
6、种分支学科统称“教育学”,也就难以避免从不同角度要求教育学的现象。例如,期待同一本教育学著作既有学术性又指导实践,对于一般教育学人来说,这岂不是近于苛求?其实,在现代人文学科中,其他学科也存在以学科亚种分别解决学术研究与实践研究课题的现象。不过,这双重功能之间的冲突以教育学为最。这又是什么原因呢?从根本上说,作为教育学研究对象的教育,与其他人文学科的研究对象(如医务、律师事务)相比,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关于教育的特殊性质和教师职业的特点,以往有分析。如把教师职能同医师、律师、演员的服务性职能加以比较,至少在其他服务中,服务主体与其对象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短暂的(往往是一次性的)、松散的,基本上随
7、着服务活动的结束而中断;相对来说,教师在一定周期中同学生之间建立的不仅是面对面的直接联系,还是一种带有结构性的联系,不以当事人个人意志为转移。如果说,其他服务性活动因消费者的需求而定,并不要求消费者改变自己的需求,那么,教育则谋求服务对象人格与教养的变化。其实,学生的人格与教养是否变化,以及发生怎样的变化,彼此之间差异甚大,因为每个学生受到家庭、社会及个人以往经历的影响,并且从根本上说,学生对人格及教养的追求,是他们自己的事情,教师只能做能够做到的事情,而教育学研究中最为薄弱的正是可能性可行性的论证。笔者的研究也不例外。只是由于本人在研究中尚顾及可能性可行性问题,故相对来说,空话较少而已。由于
8、教育活动中可变性因素较多,故无论是科学研究还是实践研究,都比其他人文学科的研究更为困难。教育学研究中的困难更在于:作为教育对象的未成年人数量较多,又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故教育事业的规模和从业人员的数量远非其他人文学科的研究对象可比,教育学专业人员数量的增加,反而使教育学人参差不齐。陈桂生教育原理:第版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世纪初期,英国学者亚当斯在教育理论的演进一书中论及教育学落后的缘由时指出,其中之一便是由于教育学本身并不深奥,以及在教育学人中出现“内行人干外行事,外行人干内行事”的奇怪现象,从而使教育学更加浅薄。至于中国的情形如何,由于情况不明,也就难以认定。二、教育学研究对象中的内在
9、矛盾 “教育”与“教养教学”之间的逻辑鸿沟所谓“教育学”,并非是单纯的“教育”之学,它还是“教养教学”之学,而狭义的“教育”是与“教养教学”性质不同的问题。狭义“教育”,原指对学生心理健康与价值观念的影响,使学生心灵向善,行为合乎通行的规范。“教学”强调客观知识与技能的传承,通过教学,学生能够掌握客观知识,形成基本技能,成为有文化、有教养的人。所以,卢梭的爱弥儿、康德的论教育学,均属于单纯的“教育”之学,基本上未涉及教学问题。因为“教学艺术”或“普通教学法”是另外的学问。不过,在 世纪初期,已经出现把“教育原理”与“教学法(则)”合为一书的先例,如尼迈尔著的教育与教学原理、施瓦茨著的教育原理与
10、教学原理。但是毕竟教育之学与教学之学是不同问题领域的著作。与此同时,赫尔巴特却在“教育性教学”与“通过教学进行教育”的前提下,不仅把教学纳入教育学的问题领域,还把教学视为“真正的教育”(相对于学生行为管理),认为其比“训育”更具有“教育性”。这是由于他把教学视为培养学生教养的基本手段,相信学生只有在理性自觉的基础上,才可能产生性格的道德力量。故是在“教育”与“教养教学”互通的意义上,把“教养教学”理论纳入教育学问题领域的。如此格局的教育学(通称“学校教育学”)一直流传至今。问题也就由此产生。所谓“教学”,是学生经验与交际的补充。后来的教学,几乎成为学生经验与交际的替代品,其中可能发生的“教育影
11、响”便很有限。它只认同“教育性教学”,后来的教学不仅不以“教育性”为前提,甚至还可能同“教育活动”发生冲突。因为教学本身毕竟是客观文化知识与技能传承的活动,以培育教养为内在要求。它顾及学生性格形成的自然过程,其中还包括“对性格的形态有特别作用的各种影响”。问题在于,教学是否一定能够促进学生形成理性自觉。即使能够形成理性自觉,每个人的性格依然有别。诸如此类问题,不仅早就发生,而且一直存在,常见的便是所谓“管教不管导”或“说教”而已。其中的是是非非和解决这个难题的出路,不知谁能说得明白。三、教育研究方法中的难题教育学既以狭义“教育”为研究对象,又以“教养教学”为研究对象。然而,“教育”与“教养教学
12、”的性质不同,正如赫尔巴特所说,把“教育”本身(即狭义“教育”)同“教学”加以对照,可以发现“教学”概念“使我们非常容易把握研究方向”。因为在教学中,总是有一个“第三者的东西”被师生同时注意;相反,在“教育”的其他职能中,“学生直接处在教师的心目中,教师的实践必须对学生产生影响”。这给教学与教育本身提供了分界的基础。由于传承客观知识的教学与内在价值倾向引出的教育之间存在着逻辑鸿沟,故教育学研究对象的这一特殊规定性,便成为教赫尔巴特普通教育学教育学讲授纲要李其龙,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育学研究方法中的难题。前面提到的对“简单教育过程”(教师与学生间的文化传承过程)进行科学研究的可能性的质疑,
13、实际上主要是就狭义“教育”而言的。因为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第三者的东西”,故关于教什么、怎样教的问题,既“使我们非常容易把握研究方向”,又有历史经验可资参照。狭义“教育”实际上是把学生原先的价值倾向向正确的方向引导的问题,既与学生的价值倾向有关,也与应有的教育目的及教师的教育意向有关,故对具体的“教育”进行客观的研究较为困难。在教育专题研究或教育分支学科研究中,作者可以就科学研究或价值研究作自主选择,但是开展狭义“教育”与“教养教学”是学校中教师的基本职责,故主要以教师为读者的“教育学”(教科书),不得不应对由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所引起的跨越“科学研究”与“价值研究”之间逻辑鸿沟的难题。四、科学研究
14、中的逻辑与实践理论逻辑的区别与联系承认教育学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中内在的逻辑鸿沟,是跨越这种鸿沟的前提。这是教育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教育学内在的逻辑鸿沟,从根本上说,源于科学研究逻辑和实践理论逻辑的区别,但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科学旨在从已经发生的事实(含历史事实与现存事实)中,区分事物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发现不同事物本质之间的内在联系,其中的必然联系(如因果联系),便是事物运动的客观规律。科学研究以概念表达事物的本质属性,以命题表达事物之间的关系,并对命题之间的联系进行判断与推理,其研究结果要以能重复的研究加以检验,经过验证的发现,才堪称规律。实践旨在对既存的事物(含历史的与现存的事物
15、)加以变革,使其达到预期的结果,成为比较合乎理想的事物。实践理论基于对既存事实状态的价值评价,形成变革现存事实状态的价值追求与实现价值追求的构想(规划、方案等)。其结果经受了实践的检验,才能够成立。我国理论界曾把科学研究中发现的规律称为“自然法则”(即客观存在的法则),把实践理论中影响较大的价值判断称为“当然法则”,在价值理论中则称为“价值法则”。不经过严密的逻辑论证与实践检验的价值判断,称不上“法则”。科学研究中发现的某种规律,往往需要经过多次重复检验才能成立。在实践理论研究中,由于构成某种实践的要素多有变化,故“当然法则”更要反复经受检验。例如,成效不佳,或被否定,便可能促成原先事态的恢复
16、(如翻案,或“回到基础”)。不过,如因实施条件未充分具备,那是实施条件问题,只能说明原先的假设暂时没有可行性,却不能由此断定原先的假设没有实施的可能性。科学研究过程保持价值中立,并不直接干预实践,否则便干扰对客观进程的研究。它通过以科学结论为假设的技术研究与工程研究,间接影响实践;实践虽持一定的价值倾向,但是其价值倾向能否成立,则取决于对有待变革的客观事实能否作出恰如其分的事实判断。实践研究的成果,需要诉诸实践的检验,而实践成效的检验,仍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否则便可能导致盲目的实践。五、科学理论与实践理论中“教育问题”的区别 “教育问题”解析为了区分教育科学理论与教育实践理论的性质,有必要分辨
17、这两种理论各自解决的“教育问题”。我们不妨从“教育学”的定义谈起。在我国,通常把“教育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教育现象及其规律”。例如,刘佛年教授主编的教育学便是如此。日本的教育学的理论问题一书则认为,“教育现象的提法含糊不清”,因为它可能指“教育事实”,也可能指“教育问题”。所以其中“没有把教育学的对象称作现象,而是特地采用教育问题一词来表示,并把教育学称作以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书中论述的“教育问题”,有“培养什么人”“以什么内容”“用什么方法”“为了什么目的”等。上述两个定义虽小有区别,但是都视教育学为“科学”。然而,现存的教育学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如何,“科学含量”又如何,日本学者
18、村井实所列的“教育问题”中,哪些属于有待科学研究的课题,哪些属于实践理论应当研究的课题,都未分辨,似乎都是“科学研究”的课题。同一作者还认为近代科学可追溯到弗朗西斯培根()的“新方法”(归纳法)。归纳法在教育研究中的运用,可能存在两种不同的方向。例如,关于“什么是教育”的研究,便可能像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那样,成为“教育科学”。不过,而后教育学研究却按照“怎样教育”(教育的目的、内容与方法)的方向展开。可见,上述“教育学”的定义都不是对教育学的实然判断,而是对这个学科的应然判断。为了区分有待科学研究的课题与有待实践解决的课题,有必要对“教育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对“教育问题”的分析不妨参照教育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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