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煤气装置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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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水煤气装置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编制时间: 实施时间: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3 第三章 安全教育………………………………………6 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8 第五章 工艺操作………………………………………9 第六章 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10 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11 第八章 危险物品………………………………………15 第九章 物资储存………………………………………15 第十章 电气安全………………………………………15 第十一章 安全装置与防护用品(器具)管理…………15 第十二章 施工与检修……………………………………17 第十三章 防尘防毒………………………………………17 第十四章 厂内交通管理制度……………………………17 第十五章 安全检查制度…………………………………17 第十六章 事故管理制度…………………………………18 第十七章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22 第十八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22 第十九章 其它有关安全的管理制度……………………23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公司财产,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装置所有人员(包括各类临时工及在厂执行施工任务的外来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三、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四、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一、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三、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一、厂长安全职责: 1、厂长是装置的安全负责人,对本装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工业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发布本装置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员工总数的2~5%的比 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厂长不在时,由副厂长负责。 二、副厂长安全职责: 1、 协助厂长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定期听取生产、安全部门的汇报,并及时给予工作上的指导。 3、 组织安全检查、落实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审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安排实施。 4、 贯彻实施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 5、 协助厂长做好全厂设备,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6、 定期听取生产、设备、技术、电气土建部门的汇报,及时给予有关部门工作上的指导。 7、 贯彻实施上级的有关安全制度,法规及安全条例。 8、 组织安全检查、落实重大隐患整改工作,并安排按计划实施。 三、生产主管安全职责: 1、生产主管是生产的主管领导,协助厂长和副厂长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定期听取生产,安全部门的汇报,并及时给予工作上的指导。 3、组织安全检查、落实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审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安排实施。 4、贯彻实施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 5、承担生产设备、工业建筑物、起重机械、电气设施、锅炉、压力容器、热力管网,安全装置等设施的主管领导,协助厂长做好全厂设备,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6、定期听取工艺、设备、技术、电气、土建部门的汇报,及时给予有关部门工作上的指导。 7、贯彻实施上级的有关安全制度,法规及安全条例。 8、组织安全检查、落实重大隐患整改工作,并安排按计划实施。 四、专职安全员安全职责(生产主管兼任):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方针,政策与指示,并检查执行情况。 2、对新进厂人员进行厂级安全教育,并督促车间抓好二、三级安全教育。 3、参与制定,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违章及时制止纠正,遇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5、负责工伤事故的管理,参加其它各类事故分析会,弄清原因,查明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6、负责车间的防护用具的管理,使之保持良好有效状态。 7、按有关制度规定负责安全月报、简报的统计,上报工作。 8、负责各类检修票证(如动火证、登高证、入罐证等)的审批工作。 五、值班长安全职责(兼任班组安全员): 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制止违章作业。 2、在安排班组工作时,必须执行“三同时”的原则。 3、负责组织新职工的班组级安全教育工作。 4、组织岗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一时消除不了的,应上报处理。 5、负责搞好班组安全竞赛活动。 6、指导和督促本班职工学会正确使用劳保用品、消防、防护器材,并做好消防、防护器材、设备的维护检查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7、教育本班组员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厂规、厂纪。 8、参加本班组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9、认真进行交接班工作、详细交待本班作业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和处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待接班班长共同检查,认可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后方可离开。 六、员工安全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劳动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并要求规范化。 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现场清洁。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消防器材并持证上岗。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七、设备部门安全职责(公司机修部门): 1、负责组织对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设施、电气设备及电气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2、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及危险性较大项目的安全措施并确保实施。 3、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 4、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5、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6、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布置安全措施,并按时完成。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 7、负责设备事故及参加施工过程中各类事故的调查,统计、处理、上报、弄清设备事故的原因,并提出防范设备,电气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措施。 8、负责安排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整改工作。 9、对全厂机械、电气、动力、设备、管道、通排风装置建筑物等的安全状况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必须保证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10、对隐患严重的设备、管道、设施建筑物(构)应主动提出检修或停止运行的建议。同时组织本专业的安全检查。 八、电力、仪表部门安全职责(公司机修部门): 1、负责全厂电、仪设备、设施、安全装置、输电线路的监督检查工作。 2、组织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学习和安全检查,按时完成隐患整改措施。 3、编制电气、仪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大修项目、新产品项目的“三同时”的审查。 5、负责安装和检查移动电气设备的触电保安器,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6、负责电气、仪表事故的调查、统计、处理,上报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一节 入厂教育 新入厂人员均须经过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公司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工作。 2、车间级教育(二级),由生产主管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班组。 3、班组级教育(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第二节 日常教育 一、各级和各部门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 三、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 四、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五、员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第三节 特殊教育 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S5)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二、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三、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四、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工厂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五、对有班前、班中饮酒者,值班长、生产主管及厂部值班人员均有权停止其工作,当日按旷工处理。次日到安全部门接受教育,时间一至七天,上课期间按事假处理,并罚款100元。第二次重犯者,上述规定不变,罚款200元,依此类推。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本条款加倍处罚。 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 第一节 发放范围 一、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工厂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二、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三、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工厂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 一、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二、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生产主管签字,报工厂核发。 第三节 使用管理 一、安全作业证是员工上岗作业的凭证。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将其放入壁斗内备查。 二、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三、工厂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未持证者每人扣罚10元。 四、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作业证未填成绩者按无证者处罚。 第五章 工艺操作 第一节 运 行 一、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二、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生产主管以书面形式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三、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四、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五、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线等设施、检查危险部件或部位、必须有人监护。 六、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七、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八、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进行交接班。 第二节 开 车 一、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应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备齐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二、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三、保温、保压及清洗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四、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生产主管。 五、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六、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 停 车 一、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二、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三、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四、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五、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管道的情况,防止冻坏。 第四节 紧急处理 一、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二、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三、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四、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 一、要害岗位的划定: 下列岗位定为工厂的要害岗位。 配电室、造气、脱硫、压缩、PSA、气柜区。 二、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1、要害岗位应由思想素质好、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2、要害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纪律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3、要害岗位出入规定: (1)要害岗位人员,要害岗位检修人员,安全、保卫、调度、设备以及有关职能人员及领导可进入要害岗位,其他人员一律禁止入内。 (2)要害岗位工人对外来人员有权盘问,检查证件,凡不符合手续者可拒绝其进入本岗位。 (3)因工作需要的参观、学习者,应经生产主管同意后,并由职能部门人员带领后方可进入岗位,但不许乱动设备、阀门、仪表等。 4、要害岗位的巡回检查、交接班制度应按要求做好记录。凡在要害岗位施工、检修的应有专人监护,并做好施工、检修的记录。 5、要害岗位根据岗位性质和防护要求备足消防器材器具。岗位人员应会正确使用和保养消防和防护器具。 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 生 产 装 置 一、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O1—S5)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二、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三、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 四、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五、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炸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六、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区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节 动火用火 一、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工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 四、用火证上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在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岗位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九、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经生产主管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生产、设备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终审批准。 十、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若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十一、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10%时,其浓度应<1%;当爆炸下限浓度≥4%时,其浓度应<0.5%;当爆炸下限浓度<4%时,其浓度应<0.2%; 十二、动火前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二、工厂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 三、消防组织应根据工厂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四、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五、工厂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六、工厂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七、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比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数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八、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生产主管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 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他消防安全规定 一、执行原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生产区大门内禁止吸烟,凡在生产区大门内的无证明火,每人次罚款50元,抽烟者每人次罚款100元,班组长以上抽烟者每人次罚款200元,发现烟蒂按所在管辖的部门每只罚款50元。 二、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 三、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四、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质。 五、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六、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七、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八、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九、各种物质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的有关规定。 十、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 危险物品(省略)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生产和使用 第三节 装卸与运输 第四节 报废处理 第九章 物资储存(省略)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仓库管理 第三节 储罐区管理 第十章 电气安全 按公司决定由公司电仪部门负责,安全工作相应由其承担。 第一节 电气运行安全 第二节 电气检修安全 第十一章 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第一节 范 围 一、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二、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第二节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一、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二、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三、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四、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三节 防护器具保管 一、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二、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度发放标准。 三、防护器具每次使用过后,值班长应做好使用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使用地点、使用时间。同时应负责清洗干净放回原处、事故柜内只允许存放防护器具。违反此条规定者每次扣罚50元。 四、岗位上器具遗失,班组应负责查找,无法找回的或有意损坏的,按原价进行赔偿。 第四节 管理分工 一、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公司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二、凡由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防雷装置等)均由公司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三、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 、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公司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四、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生产主管负责管理。 五、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生产主管负责管理。 第十二章 施工与检修(省略) 按公司决定由公司机电仪部门负责,安全工作相应由其承担。 第一节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第三节 检修组织与管理 第四节 检修安全通则 第五节 焊接作业 第六节 设备内作业 第七节 抽加盲板作业 第八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九节 高处作业 第十节 起重吊装 第十三章 防尘防毒(省略) 第一节 防护与治理 第二节 组织与抢救 第三节 体检与职业病 第十四章 厂内交通管理制度(省略) 第十五章 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通过安全检查可查明和发现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二、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1、综合检查由公司组织工厂各级管理人员参加,每年至少二次。 2、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3、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检查内容:春季:以防火防爆、防雷为重点; 夏季:以防雨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秋季:以防寒、防中毒为重点; 冬季:以防冻、防滑、防中毒、防火为重点。 4、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5、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三、整改: 1、安全检查完后,检查主管部门要派专人认真进行汇总,统计,上报工厂。 2、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3、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由公司安全部门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推给生产主管,生产主管能整改的不推给工厂)限期整改。 4、各车间、部门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按规定的时间迅速整改,整改完毕后应填好《隐患整改通知书》反馈单交回工厂存档,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项目应制定出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并在整改期限填好回执交安全部门处理。 5、超过整改期限未整改的部门每项罚款100元。次月三日前,应将上月的安全检查情况反馈到工厂,超过三日未反馈的每滞后一天扣100元。 6、对查出事故隐患又不按期整改而酿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六章 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节 事故分类与管理 一、事故分类: 1、生产(工艺)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4、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5、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工厂财产损失或员工伤亡的事故。 6、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7、伤亡事故:指工厂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二、事故管理: 1、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主管负责管理。 2、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主管负责管理。 3、设备事故、电气设施事故由公司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4、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公司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节 事故级别 一、重大事故:凡影响日计划产量的50%,直接经济损失达一万元 (含一万元)以上的。或设备严重损坏,修复费用过二万元以上的。 二、一般事故:凡影响日计划产量的10%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2000元的,或设备损坏修复费用达10000元的。 三、微小事故:凡未达到上述条件的事故。 四、伤亡事故: 1、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2、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3、重伤事故:指导致永久性部分失能或永久性全部失能的伤害。 4、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伤害。 第三节 事故损失计算 一、工伤事故:统计标准按GB6721~S6。 二、设备、操作、火灾、爆炸等事故损失按事故直接损失和产量损失之和计算。 1、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按市场价计算。 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计算。 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第四节 抢险与救护 一、工厂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事故的蔓延扩大。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工厂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三、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五节 事故报告程序 一、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当班值班长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工厂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等情况)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公司或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二、发生事故的部门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并在三日内报送各类事故的主管部门,事故报告每滞后一天报送,罚款50元/天。 三、对重大事故工厂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公司有关部门。 四、对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五、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六节 事故的责任划分 一、工厂安全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同生产主管分工负责及公司职能部门与班组结合的责任制。上级分配的工作、下级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下级负主要责任。下级向上级反映或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上级负主要责任。 二、工厂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厂长和生产主管负责,管理部门已制定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公司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公司负责。 三、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四、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签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五、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六、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七、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八、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九、各级、各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在自己的业务工作范围内实行定期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组织处理,认真执行“三定”“四不推”。各级、各部门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积极想办法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隐患,对无故拖拉不办的不采取应急临时有效补措施而导致事故的由整改部门负主要责任,因缺材料、整改部门向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不研究不处理,由主管部门负责。 十、各级、各部门在安排生产或检修任务时,应用书面形式同时下达相应的安全有效措施,下达任务部门只安排任务,无提出相应有效的安全措施,因此而导致的事故,由安排任务的领导负责。领导下达任务的同时也同时提出了有效的相应的安全措施,但接受任务者不执行由当事者负责。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干私活或干生产无关的事,而导致的工伤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者自负。 十二、在生产过程或检修项目时,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提出的安全措施不力,发生事故的由管理人员负责,操作或检修人员违章操作或检修的,由违章者负责。 十三、进入厂区的工作人员一律按厂规严格穿戴劳防用品,因故导致工伤事故的由违章者负主要责任。 第七节 调查和处理 一、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其他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二、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生产主管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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