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制度的法理思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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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制度到底是什么?为何在相当长时间里学界对行政许可制度研究焦点大全部停留在行政许可表层,只作表象上了解和诠释而难以深入?是否有必需在法理学层面上考察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逻辑起点在哪里?组成行政许可制度本质内涵和法理基础到底是什么?把理论法学研究方法和研究结果引入行政许可领域是否能够得出更靠近本质答案?作为法学研究两个关键分支-理论法学和应使用方法学之间存在着无法割裂内在联络,它们相互作用,相互支撑。假如二者全部在各自空间内单独进行,不进行或极少进行交叉和融合,尤其是应使用方法学研究不和理论法学研究相结合,这么一个研究方法对于发觉和认识法学本质规律不利,对于法现象所表现法本源、它深层
2、次所表现事物本质认识,也全部极易产生误导或流于片面,造成研究结论发生偏差。本文试图以权利、权力及其关系为起点做一个较为深入考察和分析,以期就上述种种作出更靠近行政许可制度应有之义解答。一、 行政许可制度之逻辑起点一个有序、发展社会应该既保护全部组员每一个合乎理性权利要求,同时又保障全体社会组员共同赖以实现自己权利要求秩序。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因为每个社会个体(在行政法领域即为行政相对人,下同)自我利益需求特定性和自我指向性,肯定使社会个体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往往更多地只是从本身利益实现角度出发,忽略对实现自我利益追求所必需依靠、据以协调每个社会组员利益关系社会秩序维护,或甚至当个体利益实现受到秩序制
3、约和限制时,置社会共同利益和社会全部组员共同确定秩序于不顾,表现出一个无制约和恣意妄为,这是理性社会所不容。社会个体组员共同利益代表-国家机关-肯定以一个强力形式出面,强行干预该权利实现。可见,权利主体对个体利益追求价值指向和权力保护社会共同利益价值走向不完全相吻合现实使得权利和权力冲突不可避免。权利和权力冲突原因源自于各自相对应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差异。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反应出来部分和通常、特殊和普遍、个性和共性之间差异正是引发它们之间产生冲突前提。人类需求是一切社会现象产生原因,人类个体需求,产生部分社会现象,人类共同需求,则造成整体社会现象。在漫长历史长河中,人类相袭繁衍,形成
4、了两种鲜明特征,这就是人类个体性和社会性。人类个体性和社会性反应在人类生存状态上,观照出人类需求也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人类本身追求利益和自由选择利益需求;二是对本身追求利益和自由选择利益环境安全和秩序需求。人类第一个需求造成了权利产生;第二种需求则使得大家集体让渡出她们本身权利一部分汇聚成一个公权强制力,从而造成了权力出现。权力因其本身价值取向所决定,并不仅仅保护某一个体利益需求,甚至有时恰恰相反,当个体发生权利滥行或无制约任性行为时,不仅不保护,反而否定其所追求利益。权力只保护被全部社会个体共同利益相容个体利益追求行为。权力这一特征,是和每个社会个体让渡本身部分权利形成权力初衷不完全一致。这是
5、权利和权力产生冲突最根本原因。权利和权力之间无休止冲突,必将使得人类社会活动趋于非理性化和混乱状态。人类对社会合乎理性和有序发展要求,使得人类在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中,必需消除引发权利和权力冲突原因。人类社会孜孜以求不停探索结果,是一个被社会全体认同和接收、权利和权力冲突得以消解和平衡、秩序得以建立和存在模式产生,这便是法律主导下社会秩序。法律是人类社会在追求理性发展进程中用以消解和平衡权利和权力冲突现象肯定产物,是人类社会全体组员对保障本身利益和意志实现秩序追求最高表现形式,是人类追求理性肯定结果。权利和权力平衡则是人类追求社会理性存在和发展永恒目标和终极要求。权利和权力经过法律得到了明确界定和
6、规范,并所以得到了全社会有效确定;权利和权力也只有经过法律限制和制约才能达成真正平衡。法律对权利和权力限制和约束分别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对权利而言,第一,限制社会个体对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相容利益追求,第二,限制社会个体在利益追求过程中无制约任性。对权力而言,则首先约束权力任意扩张,其次还约束权力行使者任意扩张权力及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权力滥行。作为法律体系中行政法律制度一个关键组成部分,行政许可制度也同其它法律制度一样,是权利和权力从冲突走向平衡结果之一,这是显而易见。行政许可制度在社会生活中作用,首先表现为是权力介入权利一个手段,即否定相对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相容利益追求及在追求利益过程中无制约任性
7、,保护相对人在该法律制度范围内权利要求和权利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许可主体在该法律范围内任务关键也是为了保障相对人在该法律范围内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和实现。其次,行政许可制度又是约束行政权力即行政许可权任意扩张,预防权力过分干预权利和行政许可行使过程中滥行结果。所以,行政许可权作为行政权力所对应是相对人权利,行政许可制度基础点就在于权利和权力及其关系和和此相联络相对人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关系上。行政许可制度以权利和权力为逻辑起点,而且关键是脱胎于它们之间冲突和平衡。二、 行政许可制度之本质权利是什么?十九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经过使大家注意权利背后利益,而改变了整个权利理论”。自耶林以
8、降,对权利研究就和“利益”密不可分了。利益是权利载体,权利和利益关系是互为因果。离开了利益,权利就失去了存在基础和内容;没有了权利,利益就失去了目标和归属。源自于本身需要满足欲望和行为是人一个纯自然本性,而作为社会生活关系中个体或部分,其出自纯自然需要满足欲望和行为肯定不可能和社会整体利益和秩序要求完全相吻合。权利所表现利益个体性决定了社会个体在利益追求过程中,往往更多地只是考虑怎样满足自我利益需求,而忽略对实现自我利益追求所必需依靠、据以协调每个社会组员利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个体在利益追求过程中对理性发展社会所需衡平机制及秩序损害另一个关键方面,是其在行使正当权利、追求正当利益时无制
9、约任性行为。这种行为对秩序破坏和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一样是严重。所以,社会个体对利益追求不能以牺牲另部分个体相同利益追求为前提;个体对利益追求也不能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条件;个体对利益追求还不能超越自然资源所能提供和社会资源(比如社会价值观念)所能承受范围。行政许可制度就是在社会生活中建立起一个机制,这一机制作用在于:当相对人利益追求行为和社会整体利益不相符甚至和社会整体利益完全不相容时,当相对人在追求本身利益出现无制约任性时,能以权力介入方法,强行干预和阻止相对人损害被全体社会组员所共同确定社会秩序利益追求行为,从而确保理性发展社会所必需衡平机制和社会秩序。实现这种强行干预关键手段,就是在行政
10、许可制度中,设置相对人在利益追求过程中不可逾越界限,要求相对人从事追求本身利益特定行为设置对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条件和标准,明确必需含有从事这些特定行为应含有资格和能力,同时,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还必需明确相对人正当行使权利时应该推行对应义务,一旦违反将受到法律惩处,直至收回所取得许可。从其次,权力特征也决定了权力能够也应该对权利进行干预。 权力是全部社会个体普遍自由、权利要求产物,是全部社会组员保障自我利益产物。在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社会个体在经过自己力量仍无法保障自己自由和权利时,为了保障自己利益实现,共同让渡出本身一部分权利而汇聚成一个公权强制力,并由此形成一个促进并保障个体权利实现
11、秩序-这种秩序通常以国家形态出现-形成这种秩序公权强制力就是权力。它是单个权利“主体无法抗拒强大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本身利益破坏时对集团力量寄托和借助”, “它服务并确保每个主体权利和自由平等实现,引导社会整体进步”。权力和权利同出一源,全部是对权利主体利益追求和保障,但权力自社会个体让渡并汇聚成一个公权强制力之始,就和权利产生了不一样价值追求:权利表现单个个体对利益追求,权力则保障全部个体共同利益追求。权力存在表现在功效上,就是建立并确保社会秩序。社会个体将本身部分权利集体让渡给公法组织根本目标在于期望经过这种让渡,给本身利益实现发明一个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包含了和平、安全公共秩序;健康安
12、全、效率化经济秩序;社会资源合理开发、分配和利用;主体利益有效保障;符合主体间共同意志道德维护;符合主体利益可连续发展要求,等等。主体经过集体让渡权利期望发明这种秩序无一不包含社会公共利益所表现内容。唯有这种秩序发明和存在,个体利益需求实现才能得到最充足保障。这也正是个体集体让渡部分权利形成权力后所要负担最关键任务。然而,社会个体因为“从本身出发”特征,肯定在行使权利寻求个体利益过程中表现出无制约任性甚至滥行权利倾向,假如放任这种倾向发生和漫延,肯定造成社会无序和混乱,反而发生社会个体利益和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现象。此时,唯有权力介入,才有可能合适协调个体和个体之间、个体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所以
13、,权力应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而产生,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是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存在形式。从这个层面考察,行政许可制度正是权力介入权利实施干预一个具体表现。行政许可权行使肯定以确保社会正常发展衡平机制,确保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而且上述目标达成,实际上也一样为相对人正当权利提供了一个良好存在空间,从而促进相对人正当权利得到更有效实现。在以往行政许可制度研究中,认为行政许可是“赋权”或“严禁”见解一直占据了主导地位。而“赋权”说和“解禁”说有一个共同认识起点,“即相对人申请许可所取得权利,不管是通常权利还是特许权,对通常人全部是普遍严禁,行政机关仅仅是有条件地向特定人解禁”。即意味着相对
14、人经许可所取得权利是由行政许可机关所给予。这一认识起点局限于行政许可表面现象,造成了对行政许可制度性质认识发生了偏差。“行政许可中所许可行使权利,全部是已由法律或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所明定权利”,“行政许可行为,关键是审查申请人有没有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条件”,“不存在给予申请人以权利问题”。 “赋权”说和“解禁”说缺点就在于脱离了权利动态运行过程和权利和权力关系来认识行政许可制度。法理学界通常把权利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在权利三种形态。若从权利这三种基础形态着手考察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能够把它概括为这么一个情景:个体应有权利,在法治社会里经过法律确实定成为法定权利,并经由法律指定或认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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