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专项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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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 12月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标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标准 2 1.5 事故分级 2 1.6 预案体系 3 2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4 2.1 风险分级管控 4 2.2 预警 4 2.3 隐患排查治理 5 3 信息汇报和先期处理 6 3.1 事故信息汇报 6 3.2 先期处理 8 4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8 4.1 应急响应分级 8 4.2 一级应急响应 9 4.3 二级应急响应 11 4.4 三级应急响应 13 5 地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4 5.1 应急响应分级 14 5.2 一级应急响应 15 5.3 二级应急响应 16 5.4 三级应急响应 17 6 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 19 6.1 信息公布 19 6.2舆情应对 19 7 后期处理 19 7.1 善后处理 19 7.2 应急处理总结 19 8 保障方法 20 8.1 信息和通信保障 20 8.2 人力资源保障 20 8.3 应急经费保障 20 8.4 物资和装备保障 21 9 培训和演练 21 9.1 预案培训 21 9.2 预案演练 21 10 附则 22 10.1 预案管理 22 10.2 施行日期 22 附录1 事故分级标准 23 附录2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司局专业(专题)应急工作方案清单 24 附录3 生产安全事故响应步骤图和应急组织体系图 27 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标 规范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升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能力,最大程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1)《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国安全生产法》(); (3)《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 (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相关深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通知》(安委办〔〕11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措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7)《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汇报和处理规则》(水安监〔〕220号); (8)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要求。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适用于以下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水利部应对工作: (1)水利部直属单位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活动; (2)水利部直属单位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水利部机关办公及后勤保障活动; (3)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活动。 1.4 工作标准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降低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属地为主,部门协调。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理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水利部发挥指导、协调、督促和配合作用。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相结合,安全监督司负责统筹协调,各司局和单位根据业务分工负责,协同处理水利生产安全事故。 (4)专业指导,技术支撑。统筹利用行业资源,协调水利应急教授和专业救援队伍,为科学处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坚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相结合,加强教育培训、估计预警、预案演练和保障能力建设。 1.5 事故分级 依据现行相关要求,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尤其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通常事故4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录1。 较大涉险事故,是指发生涉险10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需要紧急疏散500人以上,或危及关键场所和设施(电站、关键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事故。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和以下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方案共同组成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1)水利部直属单位针对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活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水利部直属单位针对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水利部相关司局针对各自业务领域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业(专题)应急工作方案。 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司局专业(专题)应急工作方案清单见附录2。 上述预案、工作方案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和本预案相衔接,按摄影关要求做好评审立案工作,并应立即进行动态调整修订。 相关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业务司局应急工作方案应向安全监督司立案,并应在本预案开启时对应开启。 2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2.1 风险分级管控 各地、各单位应根据水利行业特点和多年工作实际,参考《企业职员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相关要求,分析事故风险易发领域和事故风险类型,立即对各类风险分级并加强管控。 水利部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做好登记建档,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管责任,定时检测、评定、监控,制订应急预案,通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该采取应急方法,报备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水利部相关司局、单位应加强部直属单位(工程)重大危险源监管,立即掌握和公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监管,立即掌握和公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 2.2 预警 2.2.1 公布预警 水利部直属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险情信息应立即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险情信息应立即汇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预警信息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要求公布。 2.2.2 预警行动 事故险情信息汇报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亲密监控事故险情发展改变,加强相关关键设施设备检验和工程巡查,采取有效方法控制事态发展。 相关水利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应视情况制订预警行动方案,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应急处理方法,做好应急资源调运准备。 2.2.3 预警终止 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预警信息公布单位宣告解除预警。 2.3 隐患排查治理 水利部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时开展工程设施巡查监测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单;对发觉安全隐患,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治理,立即消除隐患;对于情况复杂、不能立即完成治理隐患,必需逐层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应急防护方法,制订周密方案限期消除。 安全监督司和相关业务司局应督促部直属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 信息汇报和先期处理 3.1 事故信息汇报 3.1.1 汇报方法 事故汇报方法分快报和书面汇报。 3.1.2 汇报程序和时限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或地方水利工程发生重特大事故,各单位应努力争取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汇报水利部;水利部在接到事故汇报后30分钟内快报、1小时内书面汇报国务院总值班室。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有些人员死亡通常生产安全事故、地方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汇报至安全监督司。 接到国务院总值班室要求核报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出3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反馈时间不得超出1小时。各单位接到水利部要求核报信息,应经过多种渠道快速核实,根据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标准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出2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反馈时间不得超出40分钟。 事故汇报后出现新情况,应按相关要求立即补报相关信息。 除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外,各单位还应按摄影关法律法规将事故信息汇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3.1.3 汇报内容和要求 1快报 快报可采取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个方法,但须经过电话确定。 快报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责任人姓名和联络方法,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已经造成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和损失情况,可视情况附现场照片等信息资料。 2书面汇报 书面汇报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单位责任人和联络人姓名及联络方法,发生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发生经过,已经造成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初步估量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应对方法,事故目前状态和其它应汇报情况。 3.1.4 汇报受理 联络方法: 电话:010-6348;传真:; 电子邮箱:。 备用联络方法: 电话:;传真:。 安全监督司负责受理全国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办公厅、相关司局和单位收到相关单位汇报事故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安全监督司。 3.2 先期处理 水利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信息汇报后,安全监督司和相关司局、单位应做好以下先期处理工作: (1)安全监督司立即会同相关司局、单位核实事故情况,预判事故等级,依据事故情况立即汇报部领导,提出响应提议。 (2)安全监督司立即通畅水利部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联络渠道,立即沟通相关情况。 (3)立即搜集掌握相关信息,做好信息汇总和传输,跟踪事故发展态势。 (4)对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监督司通知相关应急教授、专业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5)其它需要开展先期处理工作。 4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依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发展态势,将水利部应对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1)发生尤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开启一级应急响应;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开启二级应急响应; (3)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开启三级应急响应。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通常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由安全监督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单位跟踪事故处理进展情况,通报事故处理信息。 4.2 一级应急响应 4.2.1 开启响应 判定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尤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汇报部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水利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础情况,审定应急响应等级,开启一级响应,响应步骤图见附录3。 4.2.2 成立应急指挥部 成立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领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水利部部长 副指挥长:水利部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和分管相关业务副部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组员: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员单位关键责任人或主持工作责任人、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责任人 指挥长因公不在中国时,根据水利部工作规则,由主持工作副部长行使指挥长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司。应急组织体系见附录3。 4.2.3 会商研究布署 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组员单位和地方相关部门召开会商会议,通报事故态势和现场处理情况,研究布署事故应对方法。 4.2.4 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水利部部长或委托副部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责任人、地方相关部门责任人和教授组成。依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立即传达上级领导指示,快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理情况,立即向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4.2.5 跟踪事态进展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二十四小时通信通畅,接收、处理、传输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汇报事故态势和处理进展情况。 4.2.6 调配应急资源 依据需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配应急教授、专业救援队伍和相关物资、器材等。 4.2.7 立即公布信息 办公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作,立即组织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 4.2.8 配合国务院或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理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立即向水利部应急指挥部汇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求和意见。 4.2.9 其它应急工作 配合相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4.2.10 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础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提议,报应急指挥部或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同意后,应急响应终止。 4.3 二级应急响应 4.3.1 开启响应 判定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汇报部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水利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础情况,审定应急响应等级,开启二级响应,响应步骤图见附录3。 4.3.2 成立应急指挥部 成立应急指挥部,领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应急指挥部组成以下: 指挥长:水利部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或分管相关业务副部长 副指挥长:安全监督司司长、相关业务司(局)司(局)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组员: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员单位关键责任人或主持工作责任人、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责任人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司。应急组织体系见附录3。 4.3.3 会商研究布署 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组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通报事故态势和现场处理情况,研究布署事故应对方法。 4.3.4 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副部长或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司(局)长担任;组员由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责任人、地方相关部门责任人和教授组成。依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立即传达上级领导指示,快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理情况,立即向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4.3.5 跟踪事态进展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通信通畅,接收、处理、传输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立即汇报事故态势和处理进展情况。 4.3.6 调配应急资源 依据需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配应急教授、专业救援队伍和相关物资、器材等。 4.3.7 立即公布信息 办公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作,组织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 4.3.8 配合国务院或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理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立即向水利部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4.3.9 其它应急工作 配合相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4.3.10 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础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提议,报应急指挥部或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同意后,应急响应终止。 4.4 三级应急响应 4.4.1 开启响应 判定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汇报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安全监督司会同相关司局、单位应急会商,通报事故基础情况,开启三级响应。 4.4.2 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司(局)长或副司(局)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人员、地方相关部门人员和教授组成。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立即传达上级领导指示,快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理情况。 4.4.3 跟踪事态进展 安全监督司应立即掌握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 4.4.4 其它应急工作 配合相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4.4.5 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础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提议,报安全监督司同意后,应急响应终止。 5 地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依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发展态势,将水利部应对地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1)发生尤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开启一级应急响应;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开启二级应急响应; (3)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开启三级应急响应。 地方水利工程发生通常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由安全监督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单位跟踪事故处理进展情况,通报事故处理信息。 5.2 一级应急响应 5.2.1 开启响应 判定地方水利工程发生尤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汇报部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水利部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础情况,开启一级响应,研究布署水利部应对事故方法,响应步骤见附录3。 5.2.2 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帮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开展处理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部领导或委托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司(局)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责任人、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教授组成。依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立即传达上级领导指示,快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理情况,立即向部领导汇报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5.2.3 跟踪事态进展 安全监督司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二十四小时通信通畅,接收、处理、传输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汇报事故态势和处理进展情况。 5.2.4 调配应急资源 依据需要,安全监督司协调水利应急教授、专业救援队伍和相关专业物资、器材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 5.2.5舆情分析 办公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作。 5.2.6 配合国务院或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理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立即向水利部汇报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5.2.7 其它应急工作 配合相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5.2.8 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础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提议,报水利部同意后,应急响应终止。 5.3 二级应急响应 5.3.1 开启响应 判定地方水利工程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汇报部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水利部召开应急会议,通报事故基础情况,开启二级响应,响应步骤见附录3。 5.3.2 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帮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开展处理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司(局)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责任人、地方相关部门责任人和教授组成。依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立即传达上级领导指示,快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理情况,立即向部领导汇报事故处理进展。 5.3.3 跟踪事态进展 安全监督司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通信通畅,接收、处理、传输事故信息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汇报事故态势和处理进展情况。 5.3.4 调配应急资源 依据需要,安全监督司协调水利应急教授、专业救援队伍和相关专业物资、器材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 5.3.5 其它应急工作 配合相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5.3.6 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础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提议,报水利部同意后,应急响应终止。 5.4 三级应急响应 5.4.1 开启响应 判定地方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会同相关司局、单位应急会商,通报事故基础情况,开启三级响应。 5.4.2 派遣现场工作组 依据事故情况,安全监督司商相关司局、单位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开展帮助配合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副司(局)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或相关业务司局人员、地方相关部门人员和教授组成。 5.4.3 跟踪事态进展 安全监督司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通信通畅,接收、处理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立即将相关情况和水利部应对方法提议汇报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 5.4.4 其它应急工作 配合相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5.4.5 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础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提议,报安全监督司同意后,应急响应终止。 6 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 6.1 信息公布 对于直属单位(工程)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办公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立即跟踪社会舆情态势,立即组织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6.2舆情应对 办公厅、相关司局和单位会同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合适方法,立即回应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社会关切。 7 后期处理 7.1 善后处理 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监司会同相关司局指导直属单位做好伤残抚恤、修复重建和生产恢复工作。 地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7.2 应急处理总结 安全监督司会同相关司局和单位对事故基础情况、事故信息接收处理和传输报送情况、应急处理组织和领导、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响应方法及实施情况、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关提议并形成总结汇报。 8 保障方法 8.1 信息和通信保障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和相关单位应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信息通畅相关支持。相关司局和单位工作人员在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保持通信通畅。 各地、各单位应保持应急期间通信通畅,在正常通信设备不能工作时,快速抢修损坏通信设施,启用备用应急通信设备,为本预案实施提供通信保障。 8.2 人力资源保障 安全监督司应会同建设管理和质量安全中心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教授库建设和管理工作。教授库中应包含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督等工作技术人员,应保持和教授立即沟通,充足发挥教授技术支撑作用。 应充足依靠和发挥所在地和水利部现有专业救援队伍作用,加强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能力建设,做到专业过硬、作风优良、服从指挥、机动灵活。 各地、各单位应建立地方应抢救援协作机制,充足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应抢救援力量作用,为本预案实施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8.3 应急经费保障 财务司、安全监督司依据需求安排年度应急管理经费,用于水利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培训、预案宣传演练等工作。 各地、各单位应主动争取应急管理经费安排,用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培训、预案宣传演练等工作。 8.4 物资和装备保障 各地、各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题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工程相关施工单位配置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配齐救援物资,配好救援装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必需保护、防护器具贮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管理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和装备日常管理。 各地、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应包含和地方公安、消防、卫生和其它社会资源调度协作方案,为第一时间开展应抢救援提供物资和装备保障。 9 培训和演练 9.1 预案培训 安全监督司应将本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定时组织举行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指导各单位定时组织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培训活动。 9.2 预案演练 本预案应定时演练,确保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和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理程序和方法。各单位应立即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评定,查找、分析预案存在问题并立即改善。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负责解释和管理并依据实际立即进行动态调整修订。 10.2 施行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1 事故分级标准 一、尤其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事故。 四、通常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事故。 附录2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司局专业(专题)应急工作方案清单 一、水利部直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清单 1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水利部综合事业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水利部水文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水利部机关服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水利部水利水电计划设计总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中国浇灌排水发展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5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6水利部三门峡温泉疗养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7中国水利报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8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9 中国水利博物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1广西大藤峡水利枢纽开发有限责任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2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3湖南澧水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以下单位视实际情况,编制单位应急工作方案) 24水利部新闻宣传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 25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 26水利部建设管理和质量安全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 27水利部南水北调计划设计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 28国际小水电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 二、相关司局专业(专题)应急工作方案清单 1 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含隶属建筑物)建设和运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编制单位:建设和管理司。 2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编制单位:水电局。 3农田水利基础建设、农田浇灌排(节)水改造、泵站建设和运行、牧区水利工程建设、村镇供水排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编制单位:农村水利司。 4水土保持工程、淤地坝建设和运行、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司。 5水利部直属单位科研试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编制单位:国际合作和科技司。 附录3 生产安全事故响应步骤图和应急组织体系图 一、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步骤 二、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步骤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组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安全监督司) 办公厅 计划计划司 水资源司 财务司 人事司 国际合作和科技司 建设和管理司 水土保持司 农村水利司 安全监督司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办公室 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综合事业局 水文局 机关服务局 水利水电计划设计总院 建设管理和质量安全中心 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现场应急工作组 综合协调小组 保障服务小组 信息处理小组 技术支持小组 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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