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范本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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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前 言 5 1 总则 5 1.1 编制目标 5 1.2 编制依据 6 1.3 工作标准 6 1.4 适用范围 7 1.5 预案体系 8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8 2.1 组织机构 8 2.2 工作机构和职责 9 2.3 组织体系框架 10 2.4 应急联动机制 11 3 预防预警 12 3.1 信息监测和汇报 12 3.2 预防预警行动 13 3.3 预警支持系统 14 3.4 预警等级及公布 15 4 应急响应 16 4.1 分级响应程序 16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19 4.3 通信 21 4.4 指挥和协调 21 4.5 紧急处理 23 4.6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24 4.7 职员群众安全防护 24 4.8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25 4.9 调查分析、检测和后果评定 26 4.10 新闻公布 27 4.11 应急结束 28 5 后期处理 28 5.1 善后处理 29 5.2 保价保险 30 5.3 调查汇报和经验教训总结 30 6 保障方法 31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31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31 6.3 应急队伍保障 32 6.4 交通运输保障 32 6.5 医疗卫生保障 33 6.6 治安保障 33 6.7 物资保障 34 6.8 经费保障 34 6.9 社会动员保障 35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36 6.11 技术贮备和保障 36 6.12 监测检验 37 7 宣传、培训、演练 37 7.1 公众信息交流 37 7.2 培训 38 7.3 演练 38 8 附则 39 8.1 预案管理及更新 39 8.2 奖励和惩戒 39 8.3 制订和解释 40 前 言 为有效处理铁路建设期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快速、处理有力、依法规范应急处理体系,提升企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有效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危害,保障社会稳定和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企业应急工作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编制,明确了企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管理体制,包含总则、组织体系、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理、保障方法、宣传培训演练等方面内容,是依法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纲领性预案。各参建单位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对应制订应急预案并报地方(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综合管理部门、铁道部安全监督站及企业立案,确保应急管理和处理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修订完善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标 经过总体预案编制和实施,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长久有效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效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合理应急管理体制,最大程度地减小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切实保障铁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和《铁道部相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规章制度,结合铁路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工作标准 1.3.1 以人为本,防救结合。强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是各参建单位关键职责,也是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工地,推进友好铁路发展关键内容。各参建单位要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抢险先救人”标准,最大程度地预防和降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1.3.2 依法规范,明确责任。针对工程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各参建单位、各部门应急管理行为,明确各参建单位、各部门应急处理职责。 1.3.3 集中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标段管理、属地结合”方针,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紧急程度和危害性和动用应急资源,实施企业集中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类分级开启应急预案,有序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3.4 强化预警、整合资源,利用科技、提升效率。优化信息资源,建立工程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经过估计预警、预警化解、应急响应、后期处理和恢复重建等程序规范运作,提升应急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和效率。各参建单位、各部门要推进“四新”技术和高科技在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和处理中利用,在工程建设实践中不停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规范化建设。 1.3.5 平战结合、全员参与,加强宣传、组织培训。加强宣传培训工作,提升公共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训练有素、组织严密专业应急队伍。各参建单位在铁路工程建设期间,要加强路地协作,定时举行应急演练演练,经过规范管理,把应急管理和常态管理有机统一,形成单位主导、全员参与、军民结合良好气氛,实现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理科学化、社会化、全员化。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及专题预案、综合预案适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期间各类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理。 1.4.1 铁路工程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关键分为四类: 1.4.1.1 自然灾难。关键包含台风、暴雨、冰雹、大雪、寒流、雷击等气象灾难;地震灾难;山体坍毁、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难;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难;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难等。 1.4.1.2 事故灾难。关键包含工程建设期间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各类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1.4.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关键包含忽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和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 1.4.1.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关键包含重大刑事案件;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其它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突发事件。 1.5 预案体系 1.5.1 《铁路企业筹备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铁路企业对铁路工程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整体预案,是指导铁路工程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1.5.2 各参建单位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铁道部、建设部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和本预案等,对铁路工程建设期间可能发生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对应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筹备组是铁路工程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全方面组织指挥工程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下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简称筹备组应急办)。 2.1.1 筹备组应急办职责是:落实落实国家、地方政府、铁道部等应急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向铁道部、地方政府、南昌铁路局汇报铁路工程建设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决定工程建设重大、尤其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开启,统一领导和全方面指挥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并协调地方政府、驻地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共同处理重大、尤其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督促、检验施工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专题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部署、检验工程建设应急管理工作和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订包含应急管理和处理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奖惩。 筹备组应急办主任由企业筹备组常务副组长担任,副主任由企业筹备组主管安全副组长担任,组员由企业相关部门关键责任人、各指挥部指挥长及各参建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担任,日常工作由安质部负责。 2.2 工作机构和职责 各施工单位是各级突发公共事件责任主体,也是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主体,必需建立相关估计预警系统、应急处理队伍、日常监管机制、应急处理体制、灾后评定和重建体系,负责各自标段内各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各施工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和灾难预防工作,加大对施工安全、防洪防台、地质灾难、食品安全、群殴械斗等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源和灾难灾难隐患点监控,尤其要加强对隧道施工、火工品、化学物品、桥梁施工、爆炸物品等高危作业监督和管理。 各施工单位要对应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其关键职责是:落实国家、铁道部、建设部、地方政府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和要求;实施筹备组应急办工作指令;依据建设工程和工地实际,提交应急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组织编制各专题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及保障预案;组织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立即向相关部门汇报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灾难信息;组织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和演练、演练。 施工单位各部门应急管理职责,由施工单位在其应急预案中确定,并在建设期间接收企业、监理单位、铁道部安全质量监督站及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监督和指导。 2.3 组织体系框架 2.3.1 筹备组应急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立即、方法果断”标准,认真开展预防估计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做到集中统一、指挥有力、信息通畅、资源共享。 2.3.2 应急处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见下图。 铁路企业筹备组应急处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铁道部应急管理领导机构 府 地方政府应急办 南昌局应急办 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时 府 筹备组应急办 筹备组应急平台 府 筹备组信息数据库 府 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时 府 各施工单位应急指挥部 施工单位信息数据库 府 施工单位应急平台 府 应急保障部门 其它协作部门 应抢救援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 府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 2.4 应急联动机制 依据估计将要发生重大、尤其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筹备组应急办应依据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级指示,立即作出应急联动响应,快速开启应急预案,统筹协调地方政府、企事业、施工单位等进行应急处理。同时依据应急现场处理需要,协调驻地部队,帮助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信息监测和汇报 3.1.1 各施工单位负责各自标段内工程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搜集、整理、分析、评定工作。要利用历史监测资料,经过勘探、检验等手段,发挥优异科技监测功效,建立完善监测系统,做好信息监测工作。 3.1.2 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定时监测信息分析制度,根据分类分级标准,建立信息监测数据库。必需时应邀请教授召开相关会议,估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范围、影响和发展趋势,有效降低和遏止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并借助计算机等通信通讯网络,立即向筹备组应急办报送检测信息或会议材料。筹备组应急办接到施工单位监测信息后,经企业分析后上报铁道部、地方应急管理领导机构。 3.1.3 筹备组应急办和施工单位应急指挥部互联互通,认真做好信息搜集、整理、确定和报送工作。对于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监测信息,依据相关法规、文件责令其更正错误,必需时给责任人行政处分。因为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监测信息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3.1.4 各施工单位经过估计预警系统及监测数据分析预知将要发生重大、尤其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方法,并在1小时内向筹备组应急办和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汇报具体信息,同时做好续报工作。筹备组应急办立即召开会议,分析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同时向铁道部、地方应急管理机构汇报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各施工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合理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日常监督检验机制,做好估计预警工作,依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定时组织培训演练工作。 3.2.2 筹备组应急办、监理单位应采取定时或不定时方法对工程施工、关键隐患区域及危险源进行排查。在汛期和气象条件恶劣、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各施工单位须根据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强化排查、巡查和核查等监督检验工作,立即公布预警信息,避免和降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 3.2.3 各参建单位及参建人员等有报警义务。筹备组应急办激励各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危险源和灾难灾难隐患进行举报,并保护举报人正当权益。对报警正确、立即采取紧急方法,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降低损失单位及个人,由筹备组应急办给予表彰或奖励。 举报电话:0441-50700或50785,市电(传真)或87050785。 报警内容关键包含: ⑴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等情况; ⑵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或已经产生影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⑶ 对突发公共事件已经采取或正在采取应急处理方法。 3.2.4 预警信息处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施工单位要立即、正确、规范地向筹备组应急办汇报突发公共事件具体地理位置和事发觉场情况。筹备组应急办在得悉报警和预警信息后,立即核实情况并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标准给予处理。 3.2.5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所在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理队伍,立即实施先期应急抢险和预警化解工作,预防事态扩大。 3.2.6 发生重大、尤其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单位领导应立即赶赴事发觉场,并立即如实向筹备组应急办汇报现场情况,筹备组应急办向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汇报,同时开启应急预案。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依据现场实际制订具体应急处理方案,通知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指挥、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机具等,加强要害部位、关键基础设施等安全保卫,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动员后备队伍和做好其它相关应急准备工作和防范保护方法等。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施工单位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估计预警系统和应急平台建设。根据国家、建设部、铁道部要求工程建设要求,充足应用科技创新,建立并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估计预警系统和应急平台。要充足利用网络资源,推进信息化建设化。要加强沟通、协调、联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同做好估计预警工作。 3.3.2 施工单位要根据“立足现有、科技先导”标准,依据工地施工和现场实际,建设好估计预警支持系统。系统应能够满足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数据共享等要求,能够适应对突发自然灾难、突发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要求,并实现资源共享及其综合管理使用。 3.3.3 施工单位要加强和标段所在地方政府部门沟通联络,做好估计预警系统上通相关要求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下接现场工地基础工作,充足发挥系统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作用,共同做好估计预警系统全方位、多层次整合和对接工作。 3.3.4 筹备组、施工单位应急办要提升估计水平和预警信息分析处理能力,及早提出预防方法或采取应急方法,做到早发觉、早汇报、早控制、早处理,努力争取将突发公共事件消亡在萌芽状态。 3.4 预警等级及公布 3.4.1 预警等级确定标准。依据紧急程度、危害大小、包含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和需要调动应急资源等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由低到高分为通常(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尤其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3.4.2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等级,施工单位按应急预案要求标正确定。未列入部门应急预案偶发事件,按国务院审定专题应急预案和国家部门公布应急预案要求给予处理。没有明确要求,按相近或相同应急预案要求给予应急处理。 3.4.3 预警信息包含突发公共事件类别、性质、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急方法等。 3.4.4 筹备组应急办在得悉预警信息后,应充足利用信息网络、通讯、警报、宣传、通知等有效措施方法,对全线范围内发出针对性预警通告,快速做好应急处理各项准备工作。严重、尤其严重预警信息应在1h内经过应急平台预警信息(号)和特急纸质件文本等多个形式,向施工单位公布预警信息。施工单位接到信息后,要按应急预案要求程序立即作出应急响应,相关领导和人员要立即到位,做好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准备。 3.4.5 施工单位在得悉预警信息后,应充足利用信息网络、通讯、警报、宣传、通知等有效措施方法,对标段范围内发出针对性预警通告,快速做好应急处理各项准备工作。严重、尤其严重预警信息应在30分钟内经过应急平台预警信息(号)和特急纸质件文本等多个形式,向筹备组应急办汇报,同时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程序立即做出应急响应,相关领导和人员要立即到位,做好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准备,采取切实有效方法,紧急疏散或转移群众,并对危险源、灾难点快速加以处理。 3.4.6 突发公共事件包含或影响到标段范围以外,施工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筹备组应急办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负责指挥协调施工单位间进行联合处理或帮助处理工作。 3.4.7 对可能在中国、国际造成重大影响突发公共事件,筹备组应急办应立即报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进行预警等级变更。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分级对应 突发公共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原因,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四个等级: 4.1.1.1 Ⅰ级响应。发生在全线难以控制并有向周围扩散态势,超出企业联合应急能力或地方政府应急能力,需要上一级统一指挥应抢救援行动或需国务院支援、组织协调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尤其重大伤亡或造成尤其重大危害,需要上一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抢救援行动;地方政府开启Ⅰ级响应,或国务院开启Ⅰ级响应突发公共事件。 4.1.1.2 Ⅱ级响应。发生标段难以控制事态,并在全线范围内呈扩散态势,超出总承包单位应急能力,需要企业或市级地方政府应急办组织力量参与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危害,需要企业设置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抢救援行动;地方政府开启Ⅱ级响应,或开启省专题应急预案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4.1.1.3 Ⅲ级响应。发生单位工程难以控制事态,并有向标段扩散态势,超出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应急能力,需要企业或县级地方政府应急办组织力量支援或协调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有较大伤亡,或造成较大危害,需要总承包单位设置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抢救援行动;筹备组应急办认为有必需开启Ⅲ级响应突发公共事件。 4.1.1.4 Ⅳ级响应。发生在单位工程区域范围内,承包单位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能够控制险情和事态,且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可能造成个她人员伤亡,或造成轻微危害,承包单位能够有效处理。 4.1.2 响应程序 4.1.2.1 Ⅰ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汇报,确定属Ⅰ级响应,事发单位应立即开启应急联动机制,快速赶赴现场,同时立即向筹备组应急办、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汇报,筹备组应急办立即向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汇报。在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协调指挥下,筹备组应急办应会同事发单位应以最快速度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应抢救援队伍,采取果断有效应急处理方法,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态势发展,预防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需要开启地方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题应急总体预案,由筹备组应急办将现场情况上报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后确定。 4.1.2.2 Ⅱ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汇报,确定属Ⅱ级响应,事发单位应该立即采取先期处理方法,控制事态发展。筹备组应急办应会同事发单位,快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抢救援行动,并在要求时限内向上一级汇报。 情况严重,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需要扩大应急,筹备组应急办应将现场情况上报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后确定。接到扩大应急请求时,各单位应快速采取方法,组织本单位应抢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帮助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1.2.3 Ⅲ级响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汇报,确定属Ⅲ级响应,事发单位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理方法,然后依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应急处理方法,并立即向筹备组应急办汇报。情况严重,事发单位应快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抢救援行动。 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向企业请求扩大应急。接到扩大应急请求时,相关单位应快速采取方法,组织应抢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1.2.4 Ⅳ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汇报,确定属Ⅳ级响应,事发单位应快速赶赴现场,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并立即向筹备组应急办汇报。筹备组应急办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理工作。 4.1.4 事发单位要核实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情况,以最快速度就地设置现场指示路牌等显著标志,便于应急队伍正确快速通行,并不间断地向筹备组应急办汇报现场事态发展情况。 4.1.5 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等级按企业应急预案标正确定;国务院专题预案或国家部门预案有要求,从其要求。未列入偶发事件,按企业近似或相同应急预案标正确定。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筹备组应急办应建立快速、高效指挥平台,利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数据库,借助电子网络和高新技术对现场进行监控,加强和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联络,实现多媒体声像图文信息实时双向传输,有效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理。 4.2.2 信息内容 4.2.2.1 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4.2.2.2 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简明过程,紧急抢险救援情况和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2.2.3 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4.2.2.4 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采取方法情况; 4.2.2.5 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事件汇报单位、签发人及汇报时间。 4.2.2.6 对突发工程质量安全事件,事发单位还须根据附表上报相关信息。 4.2.3 信息处理。施工单位要立即向企业和地方应急办汇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时间不得超出1h,同时不间断地汇报处理事件现场进展情况。接到事发单位上报重大、尤其重大公共突发事件信息,筹备组应急办在2h内向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汇报。 4.2.4 巨灾信息管理。对可能造成巨灾损失预警信息,筹备组应急办接到施工单位紧急汇报后,立即向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上报,方便统一指挥,快速制订应对巨灾机制,有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5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包含港澳台地域或国外,或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时,筹备组应急办应立即向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上报,并根据要求程序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3 通信 4.3.1 筹备组、施工单位应急办应在编制应急预案时,应明确管理机构和各相关部门及人员联络方法,包含驻地、联络电话等。施工单位应急机构或管理人员变动时,应立即上报筹备组应急办立案。 4.3.2 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应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应急通信系统,在开启应急预案后,应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利用现有通信系统和网络系统,和现场指挥部保持热线联络,动态掌握现场处理进展情况,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汇报,直至事件处理结束。 4.3.3 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觉场指挥部设置临时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利用无线对讲机等通信设备,加强对现场应急指挥和处理。现场需要供电系统和通信系统支持,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应和地方政府主动联络并加强管理,确保通信通畅。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汇报经确定后,筹备组应急办根据分级响应立即开启应急预案,快速赶赴现场,会同事发单位以最快速度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应抢救援队伍,采取有效应急处理方法,全力控制态势发展,预防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确定为重大、尤其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立即向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汇报并在其协调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 4.4.2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开启后,筹备组应急办保持和现场指挥部联络,经过应急指挥平台,依据事发觉场应急处理情况,制订、修订和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适时调动应抢救援和应急保障。关键工作: ⑴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教授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抢救援; ⑵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抢救援方案,预防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⑶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给急保障; ⑷布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稳定工作; ⑸立即向上一级汇报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⑹研究处理其它重大事项。 4.4.3 现场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理需要,合理分工,设置若干工作组,负责完成现场抢险救助、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医疗救护、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卫生防疫、损失评定、新闻公布等应急处理工作,并将现场处理进展情况立即汇报筹备组应急办。需要地方政府、企事业和驻地部队支援,筹备组应急办和现场指挥部全力协调联络。 4.4.4 建立应急处理教授库和教授咨询决议机制,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筹备组应急办依据现场情况召开会议,在综合教授意见和提议基础上,结合科学技术手段应用,立即修订、完善应急处理方案。应急结束后,筹备组应急办依据应急处理情况,进行经验教训总结,并形成损失评定汇报。 4.5 紧急处理 4.5.1 当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立即或已经发生时,筹备组应急办依据预警等级和公共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在确定响应等级后,会同事发单位快速开启相关应急预案,立即调动应急资源,快速采取应急处理方法。保障部门提供有力支撑保障,确保应急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顺利进行。 4.5.2 基础应急 当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立即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开启相关应急预案并做出应急响应,相互配合,亲密协作,立即采取有效应急处理方法,控制事态深入发展,有效预防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发生尤其重大、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后,筹备组应急办应立即开启相关应急预案,赶赴现场和事发单位联合组成现场指挥部,依据现场情况制订应急处理方法,统筹调动应急资源和应抢救援力量进行应急处理。 4.5.3 扩大应急。当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出现难以控制,或呈扩大、发展趋势时,筹备组和事发单位应急办在做好前期基础应急工作基础上,应立即上报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提升响应等级或采取尤其处理方法,协调社会应急力量或请求驻地部队进行应急处理。 4.5.4 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企业应急指挥平台和现场指挥部依据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合理安排应抢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应急队伍根据已定分工协作和处理程序,有秩序进入抢救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应急处理所需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保障部门根据要求调集到位并集中管理,结合处理进展适时补充和更换。 4.6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6.1 当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立即或已经发生,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开启应急预案后,保障部门应依据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类型,调集应急处理防护装备和设施,在进入事件现场向应抢救援人员发放,并依据应急处理进展和防护用具使用情况,立即补充和更换。 4.6.2 应抢救援人员根据已定分工协作和处理程序进入事件现场后,在责任人员指挥下,穿戴好防护装备和用具,根据要求设置好安全防护,再进行应急处理。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救援人员应相互提醒、监督和复查。 4.6.3 应急处理结束,责任人在确定全部救援人员安全撤出后,再行撤消安全防护。 4.6.4 需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救援,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应加强协调,请求地方或部队支援。 4.7 职员群众安全防护 4.7.1 当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立即或已经发生,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应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标准,依据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及衍生范围、事件性质等,在实施事件影响范围内职员群众疏散、撤离前,由应急人员进入应急现场,划定安全防护距离和临时避难区域,同时确定需要疏散、撤离人员、财产数量,报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接到信息后,立即报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应急管理机构。 4.7.2 在实施事件影响范围内职员群众疏散、撤离前和实施疏散、撤离过程中,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应依据确定人数和应急处理进展情况,组织保障部门调集防护用具、生活用具和生活设施,以满足职员群众基础生活保障。协调地方政府和医疗卫生部门进入事件现场,控制事件现场疫情疫病发生和衍生。同时协调供电、通讯等部门进入事件现场,搭建临时通讯、通信、用电设施,便于动态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 4.7.3 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确定事件影响范围内职员群众疏散及撤离方法、路线及临时避难场所。职员群众疏散、撤离时需要防护用具、需要临时搭建避难场所和避难场所所需生活用具和生活设施,由保障部门负责在实施职员群众疏散、撤离前完成。临时避难场所医疗救助、疫情疫病控制,由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和地方政府和医疗卫生部门协调处理。 4.8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发单位是应急处理主体,当突发公共事件处理超出事发单位应急能力,需要地方政府、企事业、驻地部队等援助时,筹备组应急办会同事发单位,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4.8.1 确定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和事件影响范围;事发单位应急处理力量、救援设备等。 4.8.2 在分析现场处理进展基础上,综合教授意见和提议,向南昌铁路局、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提交援助申请汇报,内容包含:突发公共事件类型及影响范围;现在事发单位组织应急处理力量和进展情况;需要地方援助专业系统、部门及人员组织;其它援助人员数量;援助人员对接和进入事发觉场程序等。 4.8.3 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加强和南昌铁路局、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联络,在取得同意后,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援助人员纠集、交接,并引导进入事发觉场救援等工作。 4.9 调查分析、检测和后果评定 4.9.1 对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筹备组应急办应督促所属单位进行调查分析,组织相关教授做好事件检测和后果评定工作,包含事件起因、性质、可能影响程度及范围等。对可能发生重大、尤其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筹备组应急办应立即将调查资料向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汇报。 4.9.2 对已经发生重大、尤其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应在国家、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统一指挥下,主动配合调查分析,组织相关教授做好事件检测和后果评定工作。 4.9.3 对已经发生较大、通常突发公共事件,筹备组应急办督促事发单位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定,并在应急处理结束要求时间内,将总结汇报报送铁道部应急管理机构。 4.9.4 每十二个月1月底,施工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方面评定,向筹备组应急办汇报。筹备组应急办于每十二个月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教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上年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方面评定,向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汇报。经过对突发公共事件检测和评定,为事后恢复、灾后重建提供依据,也为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提供警示和处理经验。 4.10 新闻公布 4.10.1 为充足尊重公民知情权,筹备组应急办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公布制度,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深入改善和加强中国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通知》(中办发〔〕22号)、《相关改善和加强中国突发事件新闻公布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02月27日印发)和《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深入加强中国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通知》(国办发〔〕6号)相关要求,根据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公布及报道管理工作,掌握信息和新闻主导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降低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4.10.2 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筹备组应急办应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根据“立即主动、正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法、重视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标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输快、受众范围广等特点,真实、客观、立即地公布相关信息,杜绝因谣言、夸大信息等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4.10.3 较大和通常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公布和报道,由筹备组应急办负责协调把关。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新闻公布和报道,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应对媒体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同时由筹备组应急办将相关资料报送南昌铁路局、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审定后向媒体和社会公布。对必需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按相关要求办理。 4.10.4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要充足发挥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网站等,正面引导,立即将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正确、全方面公布,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必需时,组织新闻公布会或新闻通气会,澄清事实,消除疑虑。 4.11 应急结束 4.11.1 突发公共事件直接应急任务和现场生命施救结束,事件影响得到初步控制,经现场检测评价确任无危害和风险,筹备组应急办联合事发单位、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撤离现场应抢救援队伍,撤销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结束应急处理工作。必需时,可经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4.11.2 重大、尤其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被有效控制或危险源清除后,由现场指挥部向筹备组应急办汇报,筹备组应急办提请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同意后,宣告应急结束。紧急状态决定终止和公布依据法定程序同意后实施。 4.11.3 宣告应急结束后,筹备组应急办会同事发单位立即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方法,恢复事发地域经济和社会秩序,预防引发新社会安全事件。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应急活动结束后,筹备组应急办应帮助、督促事发单位立即做好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统计上报。同时,事发单位应组织力量开展灾后抢救自救,尽可能扶助、安置关键受灾地域、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使工程建设、群众职员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状态。 5.1.1 事发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需方法巩固应急处理工作结果,预防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5.1.2 事发单位快速开展污染物搜集、现场清理和处理,拨发救灾款物,为受灾群众立即进入正常生活提供援助。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由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联络地方政府加以协调,并协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方法,立即恢复被破坏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5.1.3 筹备组应急办协调事发单位对征用物资赔偿、恢复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进行评定。督促事发单位立即根据要求,向征用劳务进行赔偿,按时归还征用物资、设备或占用房屋、土地。对不能按时归还或造成损坏,按国家要求给予赔偿。因采取其它应急处理方法或紧急方法,致使群众职员或其它组织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立即给予赔偿。 5.1.4 重大和尤其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期处理,需要国家支持,由筹备组应急办会同事发单位,以专题汇报向国家、铁道部、地方政府请示。 5.2 保价保险 5.2.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筹备组应急办、事发单位应立即通知保险机构组织人员尽早介入调查,了解并掌握受灾人员参与保险险种、类别,并督促保险机构立即按约理赔。 5.2.2 参与应急处理应抢救援人员,筹备组应急办应督促事发单位依据需要为其办理对应保险。 5.2.3 事发单位应联络并配合保险机构,为参与灾后重建人员及相关设备办理对应保险。 5.3 调查汇报和经验教训总结 5.3.1 应急处理结束后,筹备组应急办会同事发单位立即成立突发事件调查组,对突发事件原因等问题进行调查,在要求时间内形成调查汇报。 5.3.2 尤其重大、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应实施国家相关决定,在国家、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统一指挥下,参与并主动配合调查分析,于国家相关要求期限内,立即完成调查汇报报送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 5.3.3 应急处理结束后,筹备组应急办会同事发单位立即成立突发事件评定组,对应急时间全过程处理情况及事件造成损失情况进行全方面评定,立即总结经验教训,不停完善应急预案,并根据要求向上一级应急机构汇报。 5.3.4 筹备组应急办、监理单位应结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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