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客户服务中心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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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永安电力企业用户服务中心 关键电力用户用电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关键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给和使用条例》、《用电检验管理措施》、《供电营业规则》及其补充要求、《相关加强关键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意见》和国家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企业供电营业区域内全部关键电力用户(业扩管理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关键电力用户范围 第三条 关键电力用户是指在本县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相关键地位,对其中止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用电场所。 第四条 依据供电可靠性要求和中止供电危害程度,关键电力用户能够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关键电力用户和临时性关键电力用户。 1、特级关键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含有尤其关键作用,中止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电力用户。 2、一级关键电力用户,是指中止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经济损失; 3、二级关键电力用户,是指中止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 (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 (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 4、临时性关键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电力用户。 5、关键电力用户应包含: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党政机关、国防、信息安全、交通运输、水利枢纽、公共事业及其它关键用户。公共事业关键包含:市政(水、电、气)公用事业;其它关键用户关键包含:医院、血库、疾病控制中心、大型超市卖场、大型购物中心、市县文化活动中心、关键国(涉外)宾馆、关键高校等。 第三章 关键电力用户电源配置 第五条 关键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最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特级关键电力用户应采取三路电源供电方法,其中两路电源应该来自两个不一样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应能确保独立正常供电; 2、一级关键电力用户应采取两路电源供电方法,两路电源应该来自两个不一样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应能确保独立正常供电; 3、二级关键电力用户应采取双回路供电方法,供电电源能够来自同一个变电站不一样母线段; 4、临时性关键电力用户根据供电负荷关键性,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能够经过临时架线等方法实现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 5、关键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切换时间和切换方法必需满足关键电力用户许可中止供电时间要求。 第六条 关键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要求: 1、关键电力用户含有中止供电将会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政治影响负荷时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2、自备应急电源容量配置标准:自备应急电源容量应达成保安负荷120% 3、自备应急电源开启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4、自备应急电源和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预防倒送电; 5、临时性关键电力用户能够经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法,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四章 关键电力用户业扩管理 第七条 在办理用户业扩过程中,应依据用户提供关键生产用电设备清单、生产工艺耗电步骤介绍、关键及保安负荷报装容量、用电设备许可中止供电时间等相关申请材料,确定用户负荷特征是否属于关键电力用户。确定为关键电力用户,应出具《关键电力用户确定通知书》(附件一)书面通知用户。 第八条 关键电力用户供电方案须符合《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第九条 关键电力用户内部受电工程设计时,应将关键负荷和其它负荷给予区分,并分开配电。关键用户保安负荷应实现末端自动切换,其它关键负荷宜采取末端自动切换,切换装置应闭锁(电气、机械)可靠。 第十条 关键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应和受电工程同时计划、设计、施工。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审查(电气图纸送审)时,用户应提供以下相关自备应急电源资料: 1、 保安负荷类型、特征、容量及分布; 2、 自备应急电源电气接线方法及设计说明; 3、 自备应急电源供电范围; 4、 自备电源投切时间要求; 5、 自备应急电源和市电切换联锁装置图; 第十一条 关键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用户应提供隐蔽工程相关资料,供电企业依据审查同意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施工标准,对变配电所土建、接地系统等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验,发觉问题后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提出,在要求期限内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关键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完工报验时,用户应提供工程完工汇报,完工汇报不符合要求,供电企业可拒绝验收。关键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完工验收应关键检验防误闭锁装置、保安负荷供电回路、设备选择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电气安装要求、安全工器具配置是否到位、备品备件是否准备充足,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关键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应和用户签署《供用电协议》、《供用电安全协议》、《自发电协议》、《电网调度协议》等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应在关键电力用户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关协议后立即组织送电工作,督促用户根据事先编制送电方案有序送电。 第十五条 在关键电力用户业扩过程中,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如发生对关键电力用户确定有误、关键电力用户电源配置不符要求等问题,应严格按摄影关要求对责任当事人进行考评。 第五章 关键电力用户用户端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营销部应定时(最少六个月一次)对关键电力用户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验、指导,排查用户内部安全用电隐患,帮助制订用户责任隐患整改计划,督促用户立即落实,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对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电网二类及以上障碍或较大社会、政治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关键隐患,应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三)并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及当地电力监管机构立案。对到期拒不整改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按摄影关要求组织停电,对已造成事故应追究其对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严格实施停电信息公告制度,对关键电力用户应由专员负责,确保满足《供电服务监管措施》要求。 第十九条 关键电力用户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用电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安全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安全规程,编制经典操作票并坚持“两票”“三制”,定时开展用电设备各项试验,杜绝人身和重大设备事故。 第二十条 关键电力用户应制订对应反事故方法、应急预案,并定时进行反事故方法演练,一旦发生用电事故,能立即控制和排除,缩小事故范围和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关键电力用户应按期开启调试自备应急电源并做好统计,立即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方法确保自备应急电源一直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 对同意投入运行自备发电机,不得随意更改接线方法、拆除联锁装置和移位,确需变更应到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安装和拆除自备发电机,不得将自备发电机并网运行。 第二十三条 关键电力用户应严格根据国家电监会颁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措施》相关要求进行电工人员管理。 1、 依据实际情况配置足额专职电工人员,并明确专员担任电气责任人,电气责任人须含有丰富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技能水平,并精通电业作业要求。 2、 不得招用、安排未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人员从事进网作业行为。电工人员不能超《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作业范围进网作业; 3、 电工人员须接收下列技术培训: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电业作业要求。培训期满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 4、 电工人员《进网作业许可证》注册使用期届满时,必需提前30天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5、 电工人员在从事进网作业时,必需随身携带《进网作业许可证》。 6、 不得伪造、变造《进网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进网作业许可证》。《进网作业许可证》如有丢失、破损,应该立即向发证机关说明情况,并根据要求申请换发或补发。 7、 应主动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对进网作业电工人员监督检验工作,立即向电力监管机构通报电工人员进网作业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关键电力用户电气值班人员应加强运行设备和备用设备巡视检验,做好统计,发觉隐患应立即汇报并组织消缺,确保设备健康运行。 第六章 关键电力用户电网侧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电力调度中心应分别建立关键电力用户电网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时(最少六个月一次)对关键电力用户供电情况进行排查,对发觉电网责任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生产技术部关键工作职责: 1、 定时对关键电力用户所涉供电线路、变电站进行巡视维护,发觉隐患立即整改,做好电网关键部位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电力输送安全通畅。 2、 负责电网责任隐患整改。对发觉电网责任隐患应结合电网计划、建设和技术改造制订整改计划,按期落实。对短期内不能完成整改重大隐患,应采取对应防范方法,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预警监控。 3、 制订和完善电网设备停电应急预案和抢修预案,确保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在进行电网调整时,不应降低关键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标准和要求。 4、 安排关键电力用户线路检修时,应优化施工方案,关键用户双(多)电源不得同时停电,如确有必需应做好临时电力保障方法。 第二十七条 电力调度中心应依据关键电力用户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电网运行方法,编制电网调度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对关键电力用户继电保护定值进行复验,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八条 发展策划、基建部门在电网计划设计、关键用户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关键用户内部工程设计审查等方面应依据国家、省相关要求,严格把关,满足关键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要求,避免出现电网责任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在对关键电力用户实施有序用电时,应严格遵照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同意有序用电方案实施。 第七章 关键电力用户事故应急处理 第三十条 建立关键电力用户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制订具体操作步骤,针对每个关键用户编制并完善具体《事故应急抢修预案》。 第三十一条 关键电力用户事故应急处理应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经过应急处理组织机构,组织开展事故预防、事故预警和响应、事故处理、应抢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关键电力用户事故应急处理应统一领导,分工协作。企业各部门应按管辖范围,根据各负其责标准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管辖范围内关键电力用户事故预防方法落实和应抢救援处理。 第三十三条 应协同关键电力用户编制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实施方案(附件六),定时和关键电力用户联合开展反事故方法演练,提升关键电力用户突发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四条 应针对关键电力用户相关供电线路、变电设备准备必需备品备件,关键电力用户也应依据自己设备情况配置常见备品备件。应依据事先制订应急预案,安排事故抢险队伍,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修。各部门必需严格实施确定抢修方案,快速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第三十五条 应建立关键电力用户事故信息汇报制度,应急领导小组应依据事故实际情况上报,应经过口头和书面形式,内容包含用户户名、时间、地点、过程、初步原因及后果分析、抢修进展等。 第三十六条 针对关键电力用户停电事故,应在事后成立调查小组,严格根据“四不放过”标准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后期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需形成书面汇报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措施由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措施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三年八月 附件一 关键电力用户确定通知书 用户 : (总户号: ) 依据相关标准,依据贵单位提供用电申请(或用电咨询)中所附材料,下列设备中止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较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环境污染: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容量(kW) 负荷性质 1 2 3 4 5 6 … 依据国家电监会《相关加强关键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意见》(电监安全〔〕43号)中相关标准和贵单位行业属性认定为 级关键电力用户,贵单位如有异议,可提请地方人民政府电力或安全主管部门给予确定。 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有效预防次生灾难发生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及相关文件要求特通知以下: 1. 关键电力用户在用电申请、审核、施工、报验过程中应依据供电企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完工投运前应立即签署各类供用电协议及相关附件。 2. 关键电力用户内部工程设计应符合供电企业《供电方案回复通知书》相关要求。 3. 关键电力用户需配置双(多)电源供电。 4. 上表中 等负荷为保安负荷,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容量标准应达成保安负荷120%,负荷情况如有变动,以最终设计为准。 5. 关键电力用户用电注意事项: ① 关键电力用户受电设备投运后应按期进行电气设备及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 ② 关键电力用户应建立交接班制度、设备巡视检验制度、定时切换试验和轮换制度、电工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安全规程,编制经典操作票,坚持“两票”“三制”,制订反事故方法、应急预案,并定时进行反事故方法演练,发觉隐患立即汇报并主动组织消缺。 ③ 对供电企业检验发觉安全隐患,用户应依据《限期整改通知书》或《用电检验结果通知书》内容立即进行整改,避免事故发生。 ④ 如因用户未按要求提交材料,供电企业无法继续步骤运转而中止相关手续办理一切后果由用户负担。 ⑤ 如因用户未按上述要求推行用电安全管理职责,在发生不可抗力、电力系统瓦解造成供电中止时,造成人身伤亡、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污染环境等一切后果,均由用户负担。 ⑥ 如用户未根据《限期整改通知书》内容进行整改,供电企业将汇报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按摄影关要求组织停电。 ⑦ 应和含有安装(修试)资质单位签署维护保养协议。 供电企业 年 月 日 附件二 用户受电工程完工汇报关键内容清单 1. 工程完工图纸及说明; 2. 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统计; 3. 安全用具试验汇报; 4. 隐蔽工程施工及试验统计; 5. 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和制度和“经典操作票”; 6. 电工人员名单和其《进网作业许可证》复印件; 7. 供电企业认为必需其它资料或统计。 附件三 限期整改通知书 用户: 为落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相关《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通知》(国办发【】98号)要求,国家发改委、江苏省经济贸委于起相继下发了相关落实高危关键用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20 年 月 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深入深化关键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 供电企业根据上述要求对贵单位进行了安全用电隐患排查,依据《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电力企业关键电力用户用电管理措施》、《江苏省电力企业用户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管理措施》相关要求,贵单位作为关键电力用户,经检验现在还存在部分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内容通知以下: 1、电源配置不到位:贵单位 设备用电负荷属于关键用电负荷,应采取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方法,且宜采取同级电压供电。并按许可停电时间,采取双电源相互自动或手动切换接线方法。 2、应急电源配置不到位:依据《供电营业规则》中“用户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止时,仍需确保供电应急电源应由用户自备”要求,贵单位应自备应急电源,且应急电源属于独立电源。同时应配置含有对应资质电工,建立完善规程和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在突发事件情况下能立即投入运行,发挥作用。 3、电工人员配置情况:共有电工人员 人,有电工证、复审合格 人;无电工证 人;未年审 人;劳动局发证 人。 4、其它电气缺点: 上述缺点整改请于 月 日前整改到位,以确保贵单位电气设备安全运行。在发生电力系统瓦解、不可抗力、电力运行事故引发开关跳闸等原因造成供电中止时,因为用户原因未按要求采取双(多)电源供电、未配置应急电源、应急电源未正常维护和管理、各类电气缺点未立即整改到位而造成设备损坏、人员伤亡(重大政治影响、环境严重污染、连续生产过程长久不能恢复)等一切后果,均由贵单位负担。 经济贸易委员会公章 供电企业公章 用户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南京电监办 附件四 江苏省电力企业 关键用户停电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标 为立即应对关键电力用户在发生电网事故、用户本身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停电现象,正确、有效和快速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将关键电力用户事故损失降到最低,保障企业关键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优质用电,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相关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要求》、《尤其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要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理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电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企业处理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电网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暂行要求》、《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处理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电力企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电力供给和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结合江苏省电力企业优质服务常态运行机制及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订。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江苏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一部分,适适用于江苏省电力企业营业区范围内关键电力用户停电事故应急处理,也适适用于通常见户事故应急处理。关键电力用户范围依据《相关加强关键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意见》(国家电监会电监安全[]43号)文件要求实施。 1.4. 工作标准 1.4.1. 自救为主,反应快速。关键电力用户发生停电事故时,用户应利用本身条件,争取自救。同时立即和各供电企业用户服务中心、电网调度中心联络,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快速采取应抢救援行动。要求做到反应灵敏快速,处理适当有效。 1.4.2.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落实事故预防和控制方法,有效预防各类可能造成关键电力用户停电事故发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培训和事故演练,提升人员事故处理和应抢救援能力。 1.4.3.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经过应急领导组织机构,组织开展事故预防、事故预警和响应、事故处理、应抢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1.4.4.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企业系统各部门应按管辖范围,根据各负其责标准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领导管辖范围内关键电力用户停电事故预防方法落实和应抢救援处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2.1.1. 企业系统建立自上而下关键电力用户停电应急组织机构。各单位分级成立关键电力用户停电应急工作组,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关键电力用户停电应急机制,指挥本单位应急处理工作。下级单位应急组织机构接收上级单位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决议和布署,对上级单位负责。 2.1.2. 各单位关键电力用户停电应急工作组,组长由本单位营销部主任担任。依据事故类别和应急工作需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标准,在各职能部门设置相关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应急工作。 2.1.3. 依据各类现场应急处理需要,各单位组建现场处理专业小组,并在相关应急预案中给予明确。 2.1.4. 企业系统各业务部门是关键电力用户停电事故信息源,负责第一时间接收、了解和汇总关键电力用户停电相关信息,并向本单位关键电力用户停电应急工作组汇报。 2.2. 江苏省电力企业关键电力用户停电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2.1. 江苏省电力企业电网安全类应急工作组即为关键电力用户停电应急应急工作组,为省企业系统应急组织体系关键组成部分,在省企业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2.2. 关键电力用户停电应急工作组组成 组长:营销部主任 组员:由营销(农电)部、总经理工作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电力调度中心、监察部、新闻中心等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组成。 关键部门职责: 营销部:在企业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关键电力用户停电应急工作日常管理。监督、检验省企业及所属各单位关键电力用户停电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各类应急预案准备和实施情况等;协调制订、修订各类关键电力用户停电应急预案及相关规章制度;督促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落实应急领导小组下达应急指令;负责指挥企业系统各类关键电力用户停电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其它应急处理协调工作。 生产技术部:负责关键电力用户停电事故应抢救援现场抢险工作,控制危险点,并依据事故性质组织专用防护用具及专用工具等。 总经理工作部:指导事件发生单位或直接组织开展受伤职员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工作。 新闻中心:协调接待、组织和管理关键电力用户停电事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应急处理相关新闻公布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1 2 3 3.1 危险源监控 3.1.1 供电侧危险源监控 3.1.1.1 企业系统各级部门应加强安全管理,提升职员安全意识,常常开展反事故演练,避免发生因为人为原因或可靠性降低而造成电力系统停电事故。 3.1.1.2 企业系统线路运行单位人员应加强对供电线路巡视和检验,对发觉问题和缺点立即处理,如不能立即消除,应该上报企业安全监察部协调处理,必需时还应上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帮助处理。 3.1.1.3 企业系统变电运行单位人员要加强对关键电力用户供电线路电源变电所侧设备监测,一旦发生异常,必需立即处理,同时快速上报生产技术部,预防事故发生和扩大。 3.1.1.4 企业系统调度单位必需牵头制订电网反事故预案,并不定时进行反事故演练,提升电网运行可靠性。 3.1.1.5 企业系统电力营销部门必需制订并落实关键电力用户保电方法,制订反事故预案,不定时进行反事故演练。在政府重大政治、经济活动时期,电网特殊运行方法、恶劣气候、防汛抗旱等情况下,要会同关键电力用户制订并落实临时保电方案,确保万无一失。 3.1.2 关键电力用户用户端危险源监控 3.1.2.1 关键电力用户需设置备用、保安电源,以防一路电源忽然失电时,另一路电源能立即投入使用,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关键性、用电容量和供电可能性,和关键电力用户协商确定供电方法。 3.1.2.2 关键电力用户备用、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提供: (1) 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止时,仍需确保供电; (2) 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 3.1.2.3 企业系统向相关键负荷用户提供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条件。相关键负荷关键电力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保安电源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应急方法,以满足安全需要。 3.1.2.4 多路电源供电关键电力用户,在遇供电企业线路停电等情况,只有一路电源供电时,应有应急保安方法。 3.1.2.5 多路电源供电关键电力用户应在各路进线开关或刀闸处加装连锁装置,根据供用电双方签署调度协议进行调度操作。 3.1.2.6 有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关键电力用户,应定时对自投装置进行开启试验检验。 3.1.2.7 企业系统根据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完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1.2.8 企业系统用电检验人员应根据要求,定时对关键电力用户用电设备进行巡视和检验,经现场检验确定用户设备情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在电力使用上有显著违反国家相关要求,用电检验人员应敦促用户整改并开具《用电检验结果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3.1.2.9 用户应定时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检验、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事故发生。 3.1.2.10 用户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停运,安排检修。 3.1.2.11 用户电气工作人员发觉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原因,应该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单位责任人汇报,接到汇报人员应该立即给予处理。 3.1.2.12 用户受电装置应该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方法相互配合,并根据电力行业相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企业整定、加封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企业要求继电保护整定值,用户不得私自变动。 3.1.2.13 关键电力用户变电所应配置足够值班人员数量,且全部电气工作人员全部应定时进行培训,取得政府部门颁发进网作业电工证,方准上岗作业。 3.1.2.14 关键电力用户受送电装置应含有“五防”功效。 3.1.2.15 关键电力用户电气管理和运行部门应制订全方面生产运行、检修试验和事故预防等多种规章制度,并结合国家和行业安全规章制度,制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1.2.16 关键电力用户有自备发电设备,其安装、调试必需经电力营销部用电检验组检验、验收合格并签署《自发电协议》后方可投入使用。 3.1.2.17 关键电力用户有并网发电厂,应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要求和供电企业签署并网协议。 3.2 预警行动 3.2.1 预警状态分级 根据用户事故严重程度,将用户事故分为通常(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尤其严重(Ⅰ级 )四个状态等级。 (1) Ⅳ级,通常状态 Ⅳ级预警状态条件:对应于用户事故不需要开启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理通常见户事故。 (2) Ⅲ级,较重状态,进入预警状态 Ⅲ级预警状态条件:对应于用户事故需要开启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理通常见户事故或紧急事件。 (3)Ⅱ级,严重状态,进入应急状态 Ⅱ级预警状态条件:对应于重大用户停电事故。 (4)Ⅰ级,尤其严重状态,进入应急状态 Ⅰ级预警状态条件:对应于特大用户停电事故,或需要2个及以上单位联合处理重大用户停电事故。 3.2.2 预警行动 3.2.2.1 预警信息搜集 关键电力用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其授权电力运行、管理人员在用户端发生以下情况下必需汇报供电企业: (1)人身触电死亡; (2)造成电力系统停电; (3)专线掉闸或全厂停电; (4)电气火灾; (5)关键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 (6)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 接报人必需在第一时间向关键电力用户所属地市供电企业关键电力用户停电应急工作组汇报。 3.2.2.2 状态评定 关键电力用户地市供电企业关键电力用户停电应急工作组在接到相关事故汇报以后,依据事故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后果和应急处理需要等,初步判定是否进入预警状态或应急状态,并将相关情况汇报省企业关键电力用户应抢救援办公室和政府相关部门。 企业关键电力用户停电应急工作组在接到事故汇报以后,依据严重程度,提请企业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进入预警状态或应急状态。 企业应急领导小组在研究决定进入预警状态或应急状态以后,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汇报政府相关部门及上一级应抢救援指挥机构,决定是否请求给必需支持和援助。 4. 信息汇报程序 4 4.1 关键用户停电时,应立即向当地供电企业95598客服人员或用电检验人员汇报。 4.2 95598客服人员或用电检验人员向用户了解停电地点、时间、现实状况和联络人电话,立即向关键电力用户停电应急工作组汇报。 4.3 关键电力用户停电应急工作组判定停电等级,组织处理,并立即汇报应急领导小组。 4.4 应急领导小组依据停电等级及要求,决定是否直接参与指挥处理及上报省企业关键电力用户停电应急工作组,上报应经过口头和书面形式,内容包含停电户名、时间、地点、过程、初步原因及后果分析、抢修进展等。 4.5 省企业关键电力用户停电应急工作组立即将以上信息汇总后经过口头和书面形式报省企业应急领导小组及地方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5. 应急处理 5 5.1 响应等级 根据关键用户停电事故严重程度,将事故应急处理分为预警状态、应急状态、紧急状态三个等级。 5.1.1 预警状态: 事故对关键用户危害程度通常、影响范围较小,能够立即处理。 5.1.2 应急状态: 事故对关键用户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较大,能够立即处理。 5.1.3 紧急状态: 事故对关键用户危害尤其严重、影响范围大或无法控制事态处理。 5.2 响应程序 5.2.1 当发生关键用户停电事故时,相关人员应将停电情况向关键用户停电应急工作组责任人汇报。关键用户停电应急工作组接到关键用户停电事故汇报后,要依据事故范围、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理需要,向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决定开启应急分级状态。 5.2.2 当决定进入预警状态时,应急工作组立即集中,约定处理方案,并依据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可能后果等情况,通知相关专业组赶赴现场,实施事故处理工作。 5.2.3 当决定进入应急状态时,应急领导小组立即集中,约定处理方案,责成应急工作组立即集中办公,并由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具体指挥、协调事故处理工作。 5.2.4 当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时,应急领导小组全体组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依据现场事故严重程度及事态发展等情况,研究确定事故处理方案,并具体指挥、协调事故处理工作。 5.3 处理方法 5.3.1 发生关键电力用户停电时,应快速调度事故抢险队伍和物资贮备,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修。 5.3.2 在关键用户停电事故处理过程中,企业各单位、各部门必需服从应急工作组和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严格实施应急工作组和应急领导小组公布命令,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5.3.3 各事故处理专业组必需根据应急工作组和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快速到位,投入事故处理行动。 5.3.4 抢修人员抵达现场后,首先经过以下措施对故障进行初步判定: 5.3.4.1 召开现场事故分析会,听取用户和目睹者事故过程介绍,并做好统计。 5.3.4.2 检验事故设备损坏部位、损坏程度。 5.3.4.3 查阅事故现场保护动作情况和用户事故统计。 5.3.5 在抢修过程中,现场抢修责任人要组织运行单位、抢修单位、用户等立即研究确定抢修方案,要协调企业各部门之间关系和和用户之间关系。 5.3.6 在抢修过程中,各部门必需严格实施确定抢修方案,服从现场抢修责任人统一指挥,根据现场指令,快速到位,投入故障抢修行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5.3.7 施工单位在接到抢修通知后,应立即安排组织抢修,做好抢修现场工程施工组织工作,充足调动施工人员力量,加紧施工进度。 5.3.8 调度人员在接到相关抢修工作停、送电申请时,应抓紧时间、精心安排,满足现场抢修需要。 5.3.9 参与应急状态和紧急状态抢修工作各部门全部应有部门责任人在场,指挥本部门抢修工作。 5.3.10 当实施停电抢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或占用场地时,相关部门和个人应该支持,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5.3.11 在修复过程中,各供电企业视情况请求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提供交通、通讯、物资、人员等方面保障和支持。 5.3.12 当因为供电中止原因造成重大设备损坏或人身伤亡事故时,应急领导小组依据情况需要,请求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开启社会应急机制,组织开展事故应抢救援和处理工作。 5.3.13 现场抢修时,抢修人员应判定故障原因,明确故障责任,必需时通知公安、消防或相关教授进行现场判定。 5.3.14 在抢修过程中,抢修人员应使用录音笔、相机或摄像机等工具,立即统计现场情况和和用户交流情况,作为证据保留。 5.3.15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应急工作组经研究决定宣告解除预警状态:(1)事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2)人员伤害已经得到控制。 5.3.16 在满足下列之一条件下,应急工作组经研究决定宣告解除应急状态:(1)关键电力用户供电线路修复送电,企业内部开始恢复生产运行;(2)关键电力用户内部供电设备恢复正常。 6. 事故调查及后期调查 6 6.1 事故调查标准 事故调查必需根据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标准,立即、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方法,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方法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四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6.2 调查组织 6.2.1 特大电网(设备)事故 造成特大电网事故由国家电力企业组织成立调查组,报国家电监委立案后组织调查。 6.2.2 重大电网事故 重大电网(设备)事故由省电力企业、国家电网企业直属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组,报国家电网企业立案后进行调查。 调查组可依据发生事故具体情况,会相关部门参与调查。 6.2.3 通常电网(设备)事故 通常电网事故由当地市供电企业安监及用电检验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由事故调查组人员填写事故汇报。 调查组可依据发生事故具体情况,会相关部门参与调查。 6.3 调查程序 6.3.1 保护事故现场 6.3.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需快速抢救伤员并派专员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统计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发生国务院《尤其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要求》所要求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6.3.1.2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设备进行摄影,录像,绘制草图,搜集资料。 6.3.1.3 因紧急抢修、预防事故扩大和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需经当地供电企业相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统计,保留必需痕迹、物证。 6.3.2 搜集原始资料 6.3.2.1 事故发生后,当地供电企业安监部门及用电检验部门应立即和企业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形成事故原始材料。安监部门及用电检验部门要立即搜集相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6.3.2.2 事故调查组在搜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全部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6.3.2.3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了解事故相关情况并索取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3.3 调查事故情况 6.3.4 电网和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运行情况。 6.3.4.1 查明电网或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6.3.4.2 查明和电网或设备事故相关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统计和动作情况。 6.3.4.3 查明电网事故造成损失,包含包含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查明事故造-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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