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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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已经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局 长 二一十二个月九月十三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依据中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相关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尤其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适适用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安全管理依据相关要求实施。第三条国家质量
2、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立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立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立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确保食品安全,老实守信,接收社会监督,负担社会责
3、任。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该含有相关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对向中国出口食品国家或地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评定,并依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中国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要求评定和审查结果,确定对应检验检疫要求。第八条进口食品应该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根据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相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实施标准实
4、施检验。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口商应该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许可证实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该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进行检验。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实施。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出口商或代理商应该向国家质检总局立案。申请立案出口商或代理商应该根据立案要求提供企业立案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注册和立案名单应该在总局网站公布。第十条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应该取得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第十一条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有毒有害物质高风险食品实施指定口岸入境。指
5、定口岸条件及名目由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并公布。第十二条进口食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该根据要求,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一)协议、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需凭证;(二)相关同意文件;(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和其它要求要求提交输出国家(地域)官方检疫(卫生)证书;(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该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应该提供本措施第八条要求许可证实文件;(六)进口食品应该随附其它证书或证实文件。报检时,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该将所进口食品根据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域)、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其它内容逐一申
6、报。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其代理人提交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受理报检。第十四条进口食品包装和运输工具应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第十五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汉字标签、汉字说明书应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第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应该对标签内容是否符正当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和和质量相关内容真实性、正确性进行检验,包含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符合性检测。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它内容,或强调含有特殊成份,应该提供对应证实材料。 第十七条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实之前,应该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认可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
7、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实,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实应该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域)、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应该标明“无”。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实。包含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能够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进口商实施立案管理。进口商应该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立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制正
8、确完备进口商立案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对外贸易经营者立案记录表等复印件并交验正本;(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四)和食品安全相关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五)拟经营食品种类、存放地点;(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应该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七)自理报检,应该提供自理报检单位立案登记证实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信息后,准予立案。第二十条进口食品进口商应该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统计制度,如实统计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络方法、交货日期等内容。
9、统计应该真实,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检验检疫机构应该对本辖区内进口商进口和销售统计进行检验。第二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应该依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管方法。第二十二条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食品目标国(地域)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贸易协议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发觉不符正当定要求进口食品时,能够将不符正当定要求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10、和出口商、中国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统计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能够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第三章 食品出口第二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确保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域)标准或协议要求。进口国家(地域)无相关标准且协议未有要求,应该确保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二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统计制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建立生产统计档案,如实统计食品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情况。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建立出厂检验统计制度,依据本措施要求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
11、方可报检。上述统计应该真实,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立案制度,立案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实施。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立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立案手续。实施立案管理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立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订。出口食品原料列入目录,应该来自立案种植、养殖场。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立案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第二十九条立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立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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