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具体方案模板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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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清产核资工作培训资料 编制单位:XX会计师事务所 编制日期:12月1日 资料目录 资 料 页 次 一、清产核资具体方案(共56页) 3-59 二、汇报参考格式(共16页) 60-75 1、 清产核资审计汇报(共12页) (含汇报封面、目录、正文、损失说明) 2、内部控制审核汇报(共4页) (含标准无保留及保留心见汇报版本) 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共21页) 76-96 四、清产核资报表编制说明(共26页) 97-122 五、清产核资内控问卷(共24页) 123-146 1、采购和付款循环调查问卷(4页) 2、仓储和存货循环调查问卷(3页) 3、工薪和人事循环调查问卷(2页) 4、控制环境调查问卷(3页) 5、会计系统调查问卷(2页) 6、生产循环调查问卷(3页) 7、投资和筹资循环调查问卷(3页) 8、销售和收款循环调查问卷(4页) 六、损失申报说明 147 七、清产核资文件(共24页) 148-172 1、 相关做好《企业会计制度》工作通知(国资评价[]45号) 2、 相关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通知(国资评价[]58号) 3、 相关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措施》通知(财企[]233号) 4、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措施 八、XX相关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相关会计政策要求 173-177 方案目录 项 目 页 次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清产核资范围 4-5 第三章:清产核资目标 5 第四章:清产核资方法 5-6 第五章:清产核资基准日 6 第六章:清产核资法规依据 6-7第七章:清产核资资料范围 7-8 第八章:资产损失认定依据 8-11 第九章:资产损失认定标准 11-12 第十章:财产清查步骤 12 第十一章:企业财产清查程序 12-14 第十二章:审计工作程序 14-16 第十三章:清产核资内容及要求 16-52 第十四章:内部控制审核内容及要求 52-54 第十五章:清产核资表格及汇报 54-56 第十六章:项目组织工作 56-57 第十七章:项目标时间安排 57-58第十八节:中介机构协调和配合 58 第十九章:附则 59 XX 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为了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企业清产核资措施》应进行清产核资,经申请立项已获同意。 第二条 为确保XX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操作程序,提升XX清产核资工作效率,特制订XX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以下简称“具体方案”),供此次清产核资参与单位使用。 第三条 本具体方案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相关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通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措施》及相关配套要求和财政部颁布《国有企业申请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程序及报送材料要求》,结合XX实际情况编写而成。 第二章 清产核资范围 第四条 清产核资范围: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要求此次清产核资包含集团所属全部子企业、机关、分支机构,含已实施、还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等。 第五条 此次参与清产核资企业范围比集团合并报表编制范围要广,即:只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子企业均包含在清产核资范围内: 1)独立法人;2)独立核实;3)能编制完整报表,只要未撤消,未清算,不管是否资不抵债、空壳企业均在此次清产核资范围。 3、新筹建企业可不进行清产核资,但应纳入清产核资报表范围。 4、上年已进行清产核资企业,以帐面数过入清产核资报表范围。 5、机关首先将报表转为企业表再进行清产核资。 6、基建单位也应纳入此次清产核资范围,应首先将报表转为企业会计报表再进行清产核资,其损失企业能够申报。 7、未申报已实施企业及金融企业均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第三章 清产核资目标 第六条 财产清查目标 (一)全方面摸清中央企业“家底",如实暴露企业存在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应企业资产情况、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促进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二)全方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要求进行处理,促进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为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发明条件。 (三)经过对中央企业所属机关清产核资工作,核实机关资产、权益等情况,规范中央企业会计核实和财务汇报制度,促进真实反应企业经营实力。 (四)全方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和全部者权益,规范境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汇报制度,促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鉴于清产核资目标,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全方面根本、不重不漏、不虚报、瞒报、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章 清产核资方法 第七条 各级子企业按所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层审核、填报方法,汇总全部下属企业单位户数,并上报XX总企业。 因为XX实施清产核资目标是为了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所以参与清产核资企业首先根据行业会计制度、全方面清查企业资产、负债,确定各项资产清查损失,在此基础上,依据《企业会计制度》检验各项资产、负债金额,确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也就是说,先按行业会计制度,即企业现行会计制度(以下称“原制度”)清理出企业现存资产损失,称“清查损失”,然后按财政部新颁布《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称“新制度”)估计企业减值损失,称“估计损失”,统称“资产损失”。 上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各项财产损失和被证实不能收回各项债权和投资等形成损失,和以前年度潜亏及挂帐等。 第五章 清产核资基准日 第八条 此次清产核资基准日确定为12月31日。 第六章 清产核资工作法规依据 第九条 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及中介机构应依据下列法规进行(不限于): 1、《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及相关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 2、《企业会计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4、相关做好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工作通知(国资评价[]45号) 5、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相关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通知》(国资评价[]58号) 6、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措施》及相关配套要求; 7、《财政部相关国有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财务政策问题通知》(财会[]310号); 8、财政部相关印发《落实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相关政策衔接问题要求》通知(财会[]17号); 9、财政部相关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通知(财会[]43号); 10、财政部相关印发《相关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相关问题解答》(二)通知(财会[]10号); 11、《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通知(会协[]41号); 13、《中国企业法》; 14、《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15、《中国会计法》; 16、《企业财务会计汇报条例》; 17、《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七章、清产核资资料范围 第十条 被清查企业应在审计组进点前准备好以下资料: 1、清产核资单位基础情况、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财务机构及人员分工,企业成立批复; 2、清产核资前按“行业会计制度”编制会计帐簿、凭证、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其中包含:各项实物资产盘点表、资产全部权证书、银行对账单及询证函、往来账账龄分析和历年和对方查对(二次函证)结果,各项投资协议、协议及主管部门同意文件,接收投资单位经审计会计报表,借款协议或协议等; 3、企业清产核资自查中,按本方案要求搜集、补充、完善并分类装订成册各项资产损失证据和资料; 4、各项估计损失依据和资料; 5、各项负债列入潜盈项目标相关依据; 6、重大未决经济纠纷案件,其估计损失情况; 7、提供担保或抵押等或有负债事项相关资料及说明; 8、企业会计政策制订及实施资料; 9、企业董事会同意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决议; 10、按文件要求填列和签章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11、企业验资汇报及评定汇报; 12、清查时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会计报表审计汇报; 13、企业设计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情况汇报; 14、和上述审计相关、有可能对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定产生关键影响其它相关资料。 本章中我们提出总体资料范围为14项,在各个会计科目标清查中我们又具体地列示了需企业提供、准备资料,请各参与清产核资企业在审计组进点前按本方案要求做好资料准备工作,尤其是确定资产损失和估计损失证实资料。 第八章 资产损失认定证据 第十一条 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资产损失,必需提供正当证据。包含:法律效力证据、含有法律效力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实和特定事项企业内部证据。而清产核资工作难点关键在于损失证据搜集。所以必需高度重视,应充足估量取得难度,选派有能力、责任心强人员专门做此项工作,以确保财产清查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损失处理申报取得批复。 第十二条 法律效力证据:是指企业搜集到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判定部门等依法出具和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含有法律效力书面证据。关键包含: (一)司法机关判决或裁定; (二)公安机关立案结案证实、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注销、吊销及停业证实; (四)企业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公文及明令严禁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判定部门判定汇报; (七)保险企业对投保资产出具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正当律条件其它证据。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实,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根据独立、客观、公正标准,在充足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专题经济鉴证证实或鉴证意见书,包含含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定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专业判定机构等出具经济鉴证证实或鉴证意见书。 第十四条 特定事项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包含财产盘盈、盘亏或实物资产报废、损毁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内部证实和内部判定意见书等,关键包含: (一)会计核实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财产清查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业务协议; (四)企业内部技术判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判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资产损失项目,应该聘用行业内教授参与技术判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相关情况说明; (六)因为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要有对责任人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对可经过内部证据认定损失金额大小企业应有一个划分标准,小损失由企业内部判定,大损失要经中介判定,不一样企业大小划分会不一样。损失责任应明确,如未认定责任是不能够认定为损失,责任必需要分清。 第十五条 作为资产损失全部证据,企业全部应该依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层审核,认真把关;负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题财务审计业务中介机构应依据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做好相关证据复核、甄别工作,逐项给予核实和确定。 第十六条 损失证据法律效力问题 因为损失证据不一样,其法律效力也不一样,法律效力越高证据越有利于损失确实定和核销审批,依据以往我们工作经验,起源于政府证据优于民间,政府等级高证据优于等级低,外部证据优于内部证据,所以企业在寻求证据过程中,应尽可能取得法律效力高证据。为了便利大家工作,以下我们将损失证据效力由高向低排列: 1、 法院证据: (1)破产实施及实施未果,有可能有剩下资产偿债,有可能没有; (2)破产判决书; (3)进入破产程序。 2、 工商税务证据 (1) 被注销注册或登记; (2) 被吊销注册登记,因为吊销有可能是临时; (3) 两年未经过年检。 3、 政府证实,必需有公章 4、 咨询管理机构文书,如技术判定部门、物价判定部门判定、咨询汇报 5、中介机构证实、判定文书,如律师事务所对包含诉讼案件资金回收可能性出据律师涵;资产评定及会计师事务所出据评定汇报、经济鉴证汇报、咨询证实等。 第4、5项应尽可能取得资质较高机构汇报。 6、对方单位证实,如欠款单位出具证实:无力偿还应付款项、存在不能连续经营迹象等; 7、函证、催收证实,对于三年以上未能收回款项,在无法取得上述证实情况下,要尽可能查找企业以前年度发出询证函、催款通知等证实,但应注意是,不能只找最近一两年,比如找到五封催收函,而以前年度一封没有,说服力就太差了,应尽可能寻求以前不一样年度。 8、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对于清查出下列损失及挂账,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一)企业即使取得了外部含有法律效力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依据证据确定; (二)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含有法律效力证据相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长久投资损失; (三)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关键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报废、毁损; (四)企业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五)企业各项潜亏及挂账。 第九章 资产损失认定标准 第十八条 资产损失认定标准包含: 1、为确保企业资产情况真实性和财务信息正确性,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实充足,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要求,认定为损失,经同意后可给予财务核销。 2、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应该主动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查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正当证据,并对损失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应该逐项做出专题说明,负担专题财务审计业务中介机构应该关键给予核实。 3、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实,但其损失金额无法依据证据确定,或难以取得外部含有法律效力证实相关资产损失,应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4、企业对经同意核销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该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深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5、企业对经同意核销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要分类排队,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能收回残值,要主动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地度降低损失。 6、企业清查出因为会计技术性差错引发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认定范围,应该由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要求会计差错更正措施,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7、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母企业和子企业之间相互往来款项、投资和关联交易,债务人核销债务要和债权人核销债权相同金额、同时进行,并签署书面协议,相互提供处理债权或债务财务资料。 第十章、清产核资步骤 第十九条 清产核资步骤 清产核资步骤分为企业自查和中介机构审计两个步骤。 第十一章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参与清产核资企业应在要求时间内,实施以下工作程序: (1)核实帐务。企业应以清产核资基准日为时点,对总帐、明细帐等全部帐务进行查对,和银行未达帐项进行核实,对应收款项和帐务方函询、查证,认真查实债权债务和对外投资情况,并依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清查企业各项潜亏和资金挂帐。 (2)资产清查。企业对各项资产进行全方面清理、查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全部者权益结合起来,关键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清理,查实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存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实际价值。 企业对清查出多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根据清产核资工作要求进行分类排队。 (3)对外取证。对于清查出各项损失,根据《资产损失认定措施》,逐项取得含有法律效力凭证和符合要求证实材料。 (4)整理汇总。按清产核资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对全部清查基础表和取证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汇总,对照清产核资工作相关政策,对各类资产损失逐笔逐项进行审核,确保数字正确无误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填报对应清产核资报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实施上述清查程序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企业财务部门应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列示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 (2)企业相关部门应对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进行分析,列出其中已知和可能存在损失项目; (3)企业财务部门经过对各项实物资产盘点、往来帐项函证、长短期投资检验,各项费用摊销核实等程序,确定资产余额和资产损失,首先从企业内部搜集损失证据; (4)将需要搜集外证损失项目分解到企业各相关业务部门、落实到具体实施人员,由实施人员在企业要求时间内搜集、补充、完善相关证据、资料; (5)依据企业已经有及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相关证据、资料,确定清查损失、估计减值损失; (6)各项损失证据企业要分类装订成册,留底备查,并经得起各相关方面检验。 (7)在清产核资同时,企业应对因管理需要而设置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及其实施有效性进行自查,编制内部控制实施情况汇报,反应企业内部控制设置及实施情况,同时将各项内控制度分类装订成册,以备上报国资委。 第十二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清产核资措施》及《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专题审计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推行审计职责,对清产核资实施必需审计程序,并在取得充足审计证据基础上,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计,出具专题审计汇报; 在清产核资同时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及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程序 1、了解XX资产情况、经营情况、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实施等基础情况;了解集团清产核资初步设计方案; 2、依据了解情况,从审计角度对集团清产核资初步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并参与方案修改和制订; 3、依据集团清产核资方案,结合集团具体情况,制订审计总体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 4、和集团共同讨论审计工作具体方案,尤其是包含企业以后会计政策制订及实施情况问题,在满足此次清产核资需要前提下,还应考虑企业以后实施一贯性问题; 5、依据双方讨论结果修改具体方案; 6、提供清产核资明细表版本及清产核资汇报格式,和集团共同商讨,依据双方商论结果修改上述版本; 7、经过XX和参与清产核资其它中介机构进行沟通,搞好分工协作,统一工作标准,提出工作要求; 8、培训参与清产核资单位财务人员,提出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发放资产清查明细表(电子板),讲解填写规范; 9、参与企业资产清查工作。帮助企业根据国家清产核资相关程序要求对其各类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方面清理和帐务查对,对企业各项资产盘点清查工作进行监盘,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填写资产负债清查表及损失挂帐分项明细表; 10、查对、询证、查实企业债权,债务,帮助和督促企业取得各类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所必需含有法律效力证实材料,并对其合规性进行审计; 11、中介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中,应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措施》和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根据独立、客观、公正标准,采取查阅、盘点、函证、查对和问询等方法,在充足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企业提供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发表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题财务审计汇报和经济鉴证证实。 12、严格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相关政策要求,审核企业提供损失挂帐证实材料,确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 13、对于数额较大专题专用资产损毁报废处理,中介机构必需在取得企业聘用社会专业机构或企业专门技术机构对损毁报废资产出具判定意见前提下,进行损失数额核实; 14、指导和协调企业填写清产核资报表; 15、对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编制清产核资后企业会计报表; 16、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核; 17、依据初步审计结果和企业口头交换意见,确定企业清查损失申报数额和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实施合理性、有效性。 18、草拟专题审计汇报,并就审计汇报具体内容和可能存在问题或不足,和企业充足交换意见,并取得企业书面意见; 19、 出具正式审计汇报(每一家企业)。 20、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金核实结果批复后,帮助企业按批复文件要求进行调帐; 21、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发觉重大资产和财务问题向企业提出相关改善提议。 此次清产核资国资委对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要求和以往不一样是,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前提首先是对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在此基础上进行损失认定,并出具每一家参与清产核资企业审计汇报。 第十三章、清产核资内容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提及清产核资内容及要求,对于企业及中介机构来讲,是最基础内容和要求,工作中不局限于此。企业应依据清查实际情况,增加清查内容,补充相关资料;中介机构应依据审计情况追加审计程序,增加审计内容,取得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此次清产核资中介机构工作分为二部分: (1)审计机构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审计、认定资产损失,对企业内部控制设置及实施情况进行审核。 (2)含有法律效力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工作,包含:会计师事务所、评定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判定机构等出具经济鉴证证实或鉴证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关键内容,通常必需包含: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本核实和完善管理制度等。 (一)账务清理。指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企业母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和机关各类帐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方面查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指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方面清理、查对和查 实。关键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清 理,和企业相关抵押、担保等事项查对。 (三)价值重估。指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关键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根据国家要求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参考价值目录(95年颁布),采取物价指数法(重估法少用),不一样于资产评定,严格把握范围,以前做过资产评定,近几年已经组织过资产评定,全部不要做。 (四)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企业申报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并对实施《企业会计制度》估计损失进行确定。 (五)资金核实。指依据企业上报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完善制度。指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问题,提出对应整改方法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结果,预防前清后乱。 第二十七条 企业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即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新基数。 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如有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议资产,可待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二十八条 为了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规范实施,我们将分科目列示清产核资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货币资金清查 货币资金清查包含:现金(含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其清查损失是指企业清查出现金短缺和各类银行存款发生损失。 第三十条 企业应对在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支付结算银行基础存款账户、通常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常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要进行全方面清理。包含违规账户、账外银行存款、账外现金,违反要求侵占、截留收入、私存私放各项现金(即“小金库”)等,均应进行全方面清理,认真给予纠正,立即纳入企业账内。 第三十一条 现金清查,关键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收支统计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账户余额是否正确。 1.企业(指企业自查):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出核定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要求;查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和现金日志账户余额是否相符;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除清查时点已盘点现金、编制盘点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清查时间点当日之银行外币买入牌价换算。 2.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 3.截止清查时间点,企业现金日志账余额和库存现金盘点金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清查出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定为损失: (一)现金保管人确定现金盘点表(包含倒推至基准日统计);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说明及相关核实批件; (三)因为管理责任造成,要有对责任人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四)包含刑事犯罪要提供相关司法涉案材料。 第三十三条 银行存款清查: 1、关键清查企业在开户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多种存款账面余额和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中该企业账面余额是否相符;对银行存款清查,应依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检验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中未达账项真实性; 2、检验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取折算汇率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1)存款明细要依不一样银行账户分列明细,要区分人民币及多种外币。 (2)定时存款要出具银行定时存款单。 (3)各项存款应由银行出具证实文件。 (4)外币存款应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 (5)银行存款账列有利息收入时应详加注明。 3、对不能收回银行已付款项,根据本方案应收款项损失认定标准,取得相关证据,确定产生损失。 第三十四条 其它货币资金清查: 是对其它货币资金全部内容(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进行清查,按其它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查对。 企业:对其它货币资金,关键是清查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按其它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查对。编制余额调整表。分析未达帐项发生时间、内容及原因,对于长久挂帐未收回款项,应查明原因,如有显著证据表明为无法收回款项,应比照应收款项处理方法确定资产损失。 4、清查结果若存在损失,填制“货币资金损失挂帐明细表”。 5、中介机构(指中介机构审计):取得上述清查资料,实施审计程序,确定资产损失及余额(以下各科目审计均包含和此相同内容,不再表述)。 以下清查内容如未尤其标注“中介机构”,均为对企业自查要求。 因为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首要内容是对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会计报表审计,所以各中介机构必需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审计,推行对应审计程序,取得企业清查中形成各项会计资料、损失证据,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确定;其次独立审计准则已明确了各科目标审计要求,本方案又要求了企业自查中各科目标工作内容及基础要求,实质上等于明确了中介机构审计内容,所以各参审中介机构均需按本条款中第5项要求实施最基础审计程序,并尤其关注本方案中标注“中介机构”工作事项。 第三十五条 短期投资清查 短期投资清查内容包含:多种债券、股票、基金等。 1、短期投资清查要求: (1)查对帐表,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 (2)盘点库存有价证券,编制盘点表,检验帐面金额及数量和实际是否相符; (3)函证保留在外有价证券,查明帐实不符原因,对已形成损失,取得相关证据; (4)取得财产清查时点各项资产市值,将其和投资成本进行查对,确定是否存在估计损失。 2、清查结果若存在清查损失,填制“其它资产损失挂帐明细表”、“企业损失挂帐情况表”,若存在估计损失,应同时填列“估计损失情况表”。 3、短期投资损失依据包含:经企业管理机构逐层同意资产盘盈、盘亏表,对责任人责任认定及损失情况说明、资产购置原始单据及记帐凭证,询证函,资产市值表及停牌、退市、清算公告等,和上述损失相关企业说明。 第三十六条 各项应收和预付帐款清查 包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货款 (1) 逐笔查对各类应收、预付原始资料,确定其真实存在性; (2) 归集应收款帐龄,分析可回收性; (3)逐一函证应收和预付款款项,取得债务单位确定函,对于应收票据,企业要按其种类逐笔和购货单位或银行查对查实,对有争议债权应认真清理、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久拖欠,要查明原因,主动催收;对经确定难以收回款项,要明确责任,做好相关取证工作。 (3)依据取得资料确定资产损失。 (4)认真清理企业职员个人借款并限期收回。 第三十七条 坏帐损失确实定 应收帐款清查中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在取得以下证据后,对确实不能收回债权,确定为坏帐损失: 1、债务人已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踪 取得法院或公安机关出具债务人失踪、死亡法律文件,在调查和取证基础上,确定以其剩下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债务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实,确定为损失。 2、因为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注销、吊销证照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停业、行政性合并,造成应收款项难以收回,依据下列证据,确定为损失: (1)法院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清偿文件; (2)工商、税务部门注销、吊销证实; (3)政府部门行政决定或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确实不能收回应收款项,确定为损失。 对还未清算,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实,确定不能收回部分,认定为损失。 3、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重大影响,对逾期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应收款项,由企业提出专题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实,确定为损失。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贪污偷窃、诈骗、司法败诉强制实施等其它原因造成巨大损失,其财产(包含保险赔款)确实无法清偿应收款,在取得相关自然灾难或以外事故证实(交通、公安、司法、保险文件、事故汇报、处理决定等,责任事故应取得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及保险企业理赔凭证,扣除估计可收回余额、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余额确定为资产损失。 5、逾期不能收回应收款,依法追缴后,有败诉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胜诉但无法实施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实施,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实施法律文书,确定为损失。需要注意是,企业情况说明应包含:败诉原因、明确单位和个人责任、责任认定不明确将存在审批困难。 6、在逾期不能收回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于填补清收成本,由企业提出专题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实后,确定为损失。 7、逾期(至清查基准日)三年以上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统计,确定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 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鉴证证实,认定为损失。 9、对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项,企业为了降低坏账损失而和债务人协商,按一定百分比折扣后收回,依据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 办公会审议决定(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有上级母企业核准文件)和债权债务双方签署有效协议,和已收回资金证实,其折扣部分,认定为损失。 10、债务人已被合并、分立,对于已知债务接收单位应核实债务接收单位偿还能力;未知债务接收单位,应经过工商部门落实债务接收单位名称、地址,并前往核实债务偿还事宜。并按前款所述确定坏账损失; 11、债务人连续两年未经过年检,视同工商执照被吊销,取得相关公告及工商证实资料,按上述要求确定为清查损失。 12、因为经济结构调整、国家政策改变等政策性原因造成损失,应写具体说明,提供相关文件; 13、其它有显著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款项,应取得相关证据; 14、企业集团内部单位相互拖欠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该和债务人核销债务相同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定书面协议,相互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债务财务资料。单方损失不能确定为损失,不予核销。 15、对于挂在应收帐款项下,实际上已被企业挪作它用用户款项,应单独反应并说明挪用金额、款项去向。 第三十八条 坏账准备计提 1、按帐龄分析法计提坏帐准备百分比,由各企业向集团提交初步方案,经集团综合平衡后确定,现在集团确定坏帐准备计提百分比为: 计提标准 计提百分比%-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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