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平等与社会公正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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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的平等与社会公正问题一个伟大的民族并不会因为数千年光辉历史的重负就变得苍老!只要他有能力、有勇气保持对自己的信心,保持自己历来具有的伟大本能,这个民族就能永远年轻。马克斯韦伯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非主流经济学派”和“新左派” 人士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分配不公和贫富分化现象,指责“主流经济学家”们片面地鼓吹市场机制与效率优先战略的优越性,却对穷人和弱势群体的贫困处境麻木不仁,并完全忽视了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结构的职能。而自9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成员贫者愈贫富者愈富以及收入分配并没有如政治家所预期的那样趋向“共同富裕”的严酷社会现实似乎也确实给“主派”学者们造成了比较大的社会压力,近期决策层在向经济
2、学家们“咨询”时所倚重的对象似乎也在发生某种微妙的变化。此事表面看来是两派经济学家之间的发生的事情,但在笔者看来,他们争论的问题恰恰是当今中国最热点、最敏感的社会问题,其结果将对中国未来的改革路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选择产生某种微妙的影响,应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实际上,“主派”与“非派”们争执的焦点并不在于应不应该主张社会公正、缩小贫富差距的问题上,在这个问题上双方其实并不存在什么争议,而是对如何看待中国当前的市场化改革及如何正确理解平等与社会公正等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上存在着分歧。在经济学界,究竟有没有人只讲竞争和效率,不讲平等与社会公正、只关注富人利益并以自己成为其中一分子而自豪,却对下岗失业者和
3、社会弱势群体的疾苦漠不关心呢?确实有这样的人,他们的声音有时会通过某些媒体透露出来,个别“经济学家”甚至公然称自己就是某个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但如果仔细观察分析一下就不难看出,这些人只是极少数,其偏激的观点及利用其社会影响谋取一己之私的行为使其难以在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研究方面保持一名学者应有的独立意识和客观公正的思维,他们在神圣的经济学殿堂中注定只是一名过客,无论如何,这些人是不能真正代表中国经济学发展主流的。笔者够不上“主派”,当然也不是什么“非派”,作为一名普通的学者,只是想从平等与社会公正的一些基本的原理谈起,对这个当前中国经济生活中最热点和最敏感的问题发表一点个人见解。一、如何理解平等与
4、社会公正早在人类古代社会,平等即作为一个思想被提了出来,亚里士多德曾提出城邦公民的等级平等,认为政治上的至善就是正义,而正义便意味着平等,他要求社会的利益分配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正当的途径应该是分别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而另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在着名的阵亡将士墓前的演说中说道:我们的制度是别人的模范,它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但是,上述各种平等观念,不是等级的有限平等,就是绝对的均等,还没有上升为所有的人都享有的普遍意义上的平等。罗马法首次从法权关系上确定了公民的权利平等,对此,梅
5、因写道:我以为人类根本平等的学理,毫无疑问是来自自然法的一种推定。人类一律平等是当时法律命题之一,它随着时代的进步已成为一个政治上的命题。 罗马社会在平等问题上比之于希腊城邦社会已有较大的进步,在法权上确立了平等的关系,特别表现在万民法等私法领域,平等已不单纯是一种政治上的平等要求,而且成为法律所保障的平等权利。在法权上确立平等的地位,这是人类政治史的一个进步,也是罗马法对于人类的一个突出贡献。在中国古代社会,平等也是人们世代追求的理想。早在先秦时代,就出现了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等带有强烈平等色彩的观点。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农民大起义陈胜、吴广起义就明确
6、地把平等视为奋斗目标: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这以后的历代农民起义高举的的旗帜也都是要求平等或平均的,如“均贫富”、“等贵贱”、“均田免粮”、“迎闯王,不纳粮”等。可见,追求平等在中国民间有着广泛的基础,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体现着一定的社会正义。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缺乏普遍的权利意识,中国社会政治关系中的平等观念一直没有上升到法权上的权利平等上,因此具有重大的缺陷,并隐藏着某种危机。平等如果只是量上的平等要求,就易于导致平均主义,也无法真正克服它所反对的不平等,或者说,从实质上也是在认同着一种价值观上的不平等,它所反对的只是自己成为不平等关系中的被动一方,而希望变为不平等关系中的主动一方而已。因
7、此,历代的农民起义从根本上不可能铲除不平等,即便起义成功了,所改变的也只是自己的身份地位从不平等关系中的一极转变为另外一极而已。农民成了皇帝,他代表的依然是旧的生产关系,社会不平等丝毫没有改变。萨托利曾指出,我们不再谈论对所有人一视同仁,而是说对每个相同的人一视同仁。于是问题就变成:哪一种相同才是可以接受的相同?这就象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可见, 无原则的等同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它只会以一种新的不平等取代过去的不平等,带给人类的与其说是宝贵的公正,不如说是可怕的灾难。人们在平等问题上应当建立深层次的价值理念。基督教第一次在人类社会政治史上建立起所有的人一律平等的一种全新的平等观念
8、,使得人人平等的观念率先在神权关系中确立起来。于是,古代社会的法权关系经基督教创新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人人平等的平等权利在基督教社会转变成为一种新的法权,这种法权所依靠的不再是古代的罗马法,而是神法。在阿奎那看来,人类社会具有两种法权,一种是世俗的政治法权,另外一种是超越的神圣法权。神法和人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中世纪社会政治关系的主线,与此相应,社会正义论也就摆脱了古代社会单极的框架模式,而在两种法权的双极运动中展示出来。在现代社会,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人人平等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享有最大限度的选择自由,以充分实现人的潜能。具体到经济方面,平等指的
9、是机会的平等,即国家向每一位社会成员提供这样一种经济制度:它确保个人通过自身的努力追求物质财富利益的权利与机会,并且这种权利与机会免受来自于其他任何社会团体和机构的干预和限制。在人类社会中,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异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一个良性社会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人既然在天赋和能力上是不平等的,在社会中就会表现为个体之间的差异,这种多样性与复杂性正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不同的工作需要有不同的人来做,不同的贡献得到不同的报酬。如果人类社会中缺少这样的差异,人们将失去工作的动力。 在“差别论”基础上形成的现代平等观认为,人的欲望是无限的,而满足人们欲望的资源是稀缺的和有限的,人要获得归属于自己消费
10、的那部分物质产品就必须经历一个努力奋斗的过程,只有在与他人的公平竞争中取胜的人才有权利得到这些产品。因此,市场经济制度下的财富分配方式并不保障人人占有均等的份额,它只是为人们创造财富尽可能地提供充分的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它一方面鼓励人们去不断地创造新的财富,把“饼”做大,从而为更多的人能摆脱贫穷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它又主张按照创造财富者可以正当占有财富的准则来分配财富,而不是根据等级、特权或强制性来进行分配。现代平等观视财产权的平等是人类所追求的最重要的平等之一,视市场经济制度为实现社会平等与社会公正的唯一正确途径。因为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发现别的什么手段能够比市场机制能更有效地改善资源
11、配置和有效地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也没有别的什么手段像市场经济那样能有效地调整贫富差距、改善穷人的境遇。我们再来观察社会公正问题。公正作为一个规范性范畴,是人类给自己提出的一个历史性的难题,是人类普世性的基本价值之一。在汉语语境中,公正与公平、正义的意义很相近,但亦有区别。公正常被用来评判是非功过,公平则常用于评判交易,而正义则常用于评判伦理道德。相对来说,公正与正义的意思更为接近。汉语中的公正与英语justice的字面意义有相通之处,其含义是,相关各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均得其所应得和承担其所应承担。与对平等的正确理解一样,公正也不等于结果平等。公平竞争本身即包含着程序平等的意义,即起点平等与规则平
12、等。公平竞争的结果有输有赢,无论输赢,结果都是不会是完全相等的,但这是正常的事情,不能以此证明竞争过程不公正。社会公正所要规范的,不是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如果把义务理解为一种必须让度的权利,则公正与社会公正所共同蕴涵的,就是权利的平等交换。公正与社会公正没有原则性的区别,两者都是与特权及歧视根本对立的。公正深深地植根于人性之中。考察人类社会历史可以发现,无论任何时代、任何民族、任何国家、任何政党或社会团体,无论这些政党或社会团体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无论他们抱有什么样的政治社会动机及目的,无不以社会公正作为自己的旗帜,争相以社会公正作为政治变革的旗帜。公正的理念既不是
13、马克思主义的发明,也不是左派社会主义的专利,而是植根于文明社会、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普遍理念。1787年制定的美国联邦宪法就开宗明义地将成立完美国家的一大目的定位于建立公正(establish justice)上,从而给公正二字烙上了历史的自然性和合法性。实际上,上个世纪蓬勃开展的共产主义运动也是人类寻求社会公正的大规模实践活动。我们从巴贝夫的平等共和国、圣西门的实业制度、傅立叶的和谐制度这些十九世纪杰出思想家的着作中,以及20世纪一些杰出学者的着作,如哈耶克的通向奴役的道路、冈纳缪达尔的世界贫困的挑战、亚洲的戏剧等,都能清晰地看到他们对社会公正这一人类理想的张扬和追求。冈纳缪达尔在考察了南亚
14、11国的政治经济状况以后明确提出:“研究这些国家的经济问题而不将腐败作为严重问题来对待的理由是不恰当的,显然是浅薄的或干脆是错误的”。认为在这些国家,社会不平等是经济不平等的一个主要原因,同时经济不平等又加剧了社会不平等,最终使一个国家很难摆脱贫困。正是由于公正被公认为一种普遍尊崇的准则,人类才可能依据这一准则超越自己追逐物质利益的自然本性,凭借理性去创造出某种借以实现公正这一价值或理想的手段或工具。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法律和政府就是具有这种功能的一般手段或工具。因为只有法律才有资格明确且具权威性地界定个人、阶级、阶层、社团乃至政府的权利与义务;只有政府才拥有“使正义应用其对象”的正当权
15、力,因而也才可能使公正或正义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绩效。公正与平等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这可以从法律和政府作为实现社会公正的手段或工具所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条件看出来:第一,法律本身必须是公正的。如果一部法律本身缺乏公正性的话,那它必将导致波及全社会的系统性或制度性的不公正。法律本身的公正性虽然涉及多种因素,如时代、历史背景、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等,但其关键却在平等。在当代的历史条件下,判断一部法律是否公正,最根本的就是要看其是否体现并贯彻了普遍平等的原则,即它是否赋予每个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而不管他来自哪个民族、阶级或阶层。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就可以说,这部法律是公正的;反之,则是不公正的。在此
16、种意义上,公正以平等为其内涵,是与特权、歧视不相容的。第二,政府必须依法治国,即实行法治。现代法治具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素:首先,法律是用来限制国家权力的;其次,法律是用来保护民众权利的;再次,法律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准则。由此看来,现代法治的真谛就是“治”政府。这样的解释也许出乎许多人的意料,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更是毫无相通之处。国家契约论认为,国家是一个契约,类似一个合同。签约双方就是政府与公民,他们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政治关系。也就是说,政府与公民之间并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关系。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民向政府缴纳税收。这里,税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也是公
17、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二者之间应当是均衡的和等价的。那么,为什么一定要对政府的权力作法律的界定呢?因为国家手中掌握着军队、警察、监狱等一系列强权手段,如果其在经济方面的权力不受限制,就完全有能力和可能侵入私人领域、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空间与市场的空间基本上是零和格局,政府多一份,市场就少一份,而市场上的交易活动一般只发生在私人领域,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要求政府退出这一领域,把政府活动局限于公共领域之内。在人类历史的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两个领域是没有明确界限的,统治者的“私”就是国家的“公”,而国家的“公”又是凌驾于臣民的“私”。在这样的社会里,个人的自主权甚至生存权均得不到保
18、障,是不可能有平等和社会公正的生存空间的。我们的一些学者在讨论分配不公问题的时候往往只注意到竞争结果的不公平,却回避经济生活中规则的不公平和这些不公平与他们试图为之辩护的那个旧体制之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暗含的逻辑是把公正看成财产的分配过程,似乎甲比乙的财富多或受教育多便是不公正、不道德的,并认为应该有一个最高的分配者负责在社会中公平地分配财富,因此社会公正便被看成是国家职能必须强化的合法依据之一。他们把财产所有权和市场配置资源视为不平等的原因,并主张用另一种什么制度来取代市场经济体制,企图用另一个不公平的规则来矫正不平等,这只能是在已经不平等的上面再加上新的不平等,除此之外,不会有什么更好一
19、点的结果。事实上这种片面追求分配结果的分配过程本身就可能是不公正的。竞争有公平和不公平之分,凡通过公平的竞争方式产生的分配结果并无公平不公正平的问题,只要公民的基本权利真正得到保障,只要公平竞争的游戏能够正常进行,即使这个过程会带来不平等的分配结果,也能够为竞争双方坦然接受。换句话说,凡是经过公平竞争过程的竞争,其结果不管是赢是输都是公平的。相反,如果在竞争过程中刻意保障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就会像裁判“吹黑哨”确保球赛的某一方必定获胜一样是荒谬的,这样的公正是对公平竞争原则的彻底否定,只能带来更大的不公正。盲目地或无原则地追求平等将导致权力的集中和国家的过度干预,进而造就一个
20、职能、规模和占有资源都不受限制的政府,而过分强大的政府对市场社会来说决不是什么福音,它将对市场和公民个人的自由以及公平竞争秩序构成威胁,市场机制将无从发挥作用。这一切,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相悖的。“非派”学者表面上极力主张竞争结果平等的观点在目前分配不公已然客观存在、贫富已然两极分化的社会条件下带有极大的煽动性,一些“学问家”又很擅长用包装精致的理论来调动部分公众对社会不公的反感、激奋情绪或仇富、嫉妒心理,进而煽动仇恨、社会对抗乃致暴力,这是极其危险的。目前中国社会中确实存在着严重的分配不公的现象,但这主要的不是指人们的收入存在差距,而是指存在着大量的、用不公正的手段获或者说是凭借对行政权
21、力的控制换取财富的现象。中国公众深恶痛绝的并不是收入差距过大,而是那些贪污受贿的新权贵以权谋私。他们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这样的社会现实:一方面是少数权势者凭借特权成为暴发户,另一方面却是千百万普通劳动者被迫下岗失业,陷于贫困之中,其基本生存权失去保障;社会财富主要不是集中到勤劳致富、守法经营者之手,而是集中到了特权持有者、攀附权势者、贪污腐败者之手。而“非派”学者却认为,是过度的市场化改革造成了分配不公、贫富分化,并且必然导致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的马太效应。然而,事实恐怕与此诘难相反,中国目前严重的分配不公现象并不是市场化改革的结果,而恰恰是这一改革不彻底、不充分所造成的,它导致计划经济残余及其他
22、旧体制仍然在发挥作用,导致制度上仍存在大量漏洞使掌握权力者有机会以权谋私。长期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的产权一直不明,政治体制改革迟迟不动,对官员的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使得一些人可以从容地以政策设租、以职位寻租,滥用手中的权力掠夺国有资产。那些权力持有者以及依仗权势的利益集团借每一次国企改革措施出台之机,明目张胆地钻体制的空子,炒批件、炒差价、炒股票、炒地皮,以获取高额收入,并通过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等一切手段,发起了一轮又一轮对国有资产的哄抢和蚕食,他们早已通过种种非法途径把一部分国有财产变成了事实上的私人财产。当前以这部分人为主体形成里的所谓“新右派”,就是一些特殊利益集团的代表。美国学者
23、奥尔森曾称这种特殊利益集团为“分利集团”,认为其存在会降低社会效率和社会总收入,并使社会生活中的分歧加剧。近年来人们似乎一直在回避一个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即应当如何处理国有资产的“退出”过程中的平等与社会公正问题。尽管官方不承认有私有化政策,却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各级官员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私有化到个人”的行为,这就突显出所谓国有资产的某种属性,即某些公有资产其实是被特权者公共占有了,只有他们才能不受民众监督地占用这些资产,而普通公民却被排斥在国有资产的处置过程之外,其国家主人的身份并不具备真实性。这种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状态居然在中国维持了20年之久,几乎贯穿于市场化改革的整个过程,充分
24、反映出计划经济及其所依托的政治体制的极大不公正。 从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农民这一方面看,中国当前出现的分配不公这笔帐也不能算在市场经济的头上。虽然中国的城市职工曾享受过与国有企业或准国有企业有密切联带关系的有限的福利和劳动保障,但这是以侵占占人口80%的农村人口的这些权利为前提的,所谓保持数十年的“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就是这种侵占的基本表现形式,也是通过强制性的“二元化”设置的户籍制度把农民长期束缚在并不归农民所有的、有限的土地上所带来的。70年代末安徽小岗村农民之所以写血书立誓改革,就是要成为自己利益主人,但中国农村在经历了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的改革之后便逐步陷入困境之中,以致于演变成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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