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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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各责任主体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本部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包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界定、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与分类管理、固定资产计价管理、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和保管以及固定资产购置、修理、转移、转让、清查盘点、报废、对外投资、出租、调拨、封存、启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政策、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预算控制的原则。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谁负责。财务部承担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职责分工承担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具体使用、运行、维护、保管单位承担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管理职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承担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公司办公室承担办公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及除办公固定资产以外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分工不同承担相应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职能或使用管理职能。 第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健全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体系,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公司本部固定资产年度预算,审批各成员单位固定资产年度预算。 (三)审批各成员单位重大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等事项。 (四)审批各成员单位的重大固定资产处置事项。 (五)审批各成员单位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核销。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量,按规定提取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核销,及时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 (三)负责通过财务系统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查;并配合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三者相一致; (四)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和残值回收工作; (五)负责牵头并配合制定出售固定资产价格和出租固定资产租赁费; (六)牵头办理固定资产竣工决算及结算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一)根据所负责管理的实物资产的类别、特点,制定具体的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二)组织和督促使用保管部门加强办公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建立、保管固定资产卡片,并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与价值管理部门核对一致;负责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对闲置多余、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三)编报办公固定资产预算,按批准后的预算组织实施,并负责实物资产竣工验收工作; (四)组织审核各项办公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及内部转移等技术鉴定工作; (五)负责办公固定资产的投保、索赔工作;组织对出险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收集有关资料提供给财务部门予以核算。 (六)审核和统筹安排各成员单位固定资产的投资预算,并报公司相应决策主体审批; (七)根据公司投资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审核各成员单位重大固定资产处置、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核销等行为,并报公司相应决策主体审批。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本公司内部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二)负责编制本公司固定资产年度预算,并经集团批准后执行。对固定资产处置等行为上报上级公司;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核销提出建议并上报上级公司;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对本公司内部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能包括价值管理、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管理进行合理界定,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一)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落实到人; (二)设置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及时办理各项增减、变动手续,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发生变动的及时通知实物管理部门和价值管理部门修改卡片信息; (三)制订和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的使用、运行、维护保养、检修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办法; (四)提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检修意见,提交实物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 (五)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调拨等工作,会同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固定资产调拨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实物管理部门鉴定、核查,并报价值管理部门审核后,经有权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并及时收回残值交财务部门入账; (六)按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账、卡、物相符; (七)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出险通知、证据搜集、现场保护等工作,配合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办理索赔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分类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公司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 (三)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表: 固定资产类别 使用年限参考类别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使用年限 房屋、构筑物 房屋建筑 1、非受腐蚀房屋 5% 20-45 2、受腐蚀房屋 5% 8-20 3、简易房 5% 5-10 构筑物 1、钢筋混泥土电站大坝 5% 30-50 2、石结构电站大坝 5% 25-35 3、土大坝 5% 15-25 4、矿井及巷道 5% 30 5、引水沟渠、前池及隧洞 5% 20-40 6、公路 5% 20-40 7、天然气管网 5% 20 8、其他构筑物 5% 10-30 生产设备 机械设备 1、汽轮发电机组 5% 20-30 2、水轮发电机组 5% 20-30 3、内燃发电机组 5% 20-30 4、风力发动机组 5% 15-25 5、生物质能发动机组 5% 20-30 6、光伏发电设备 5% 15-25 7、其他机械设备 5% 10-20 电气设备 1、变压器 5% 15-20 2、其他电气设备 5% 10-20 器具设备 5% 5-10 专用机器设备 动力设备 5% 10-15 传导设备 1、输电线路 5% 20-25 2、配电线路 5% 10-15 3、其他传导设备(含避雷设备) 5% 5-15 运输及装卸设备 1、水上或铁路运输设备 5% 10 2、其他运输设备 5% 5-8 供能及暖通设备 5% 10 环保设备 5% 5-15 检验检测设备 5% 10 采掘设备 5% 5-15 机修设备 5% 5 矿井通信系统 5% 5 排水设备 5% 15 提运设备 5% 15 通风设备 5% 15 瓦斯监测监控设备 5% 5 通用机器设备 5% 10 交通工具 5% 5 办公设备 办公家具 5% 5 计算机 5% 3 打印机 5% 3 复印机 5% 3 网络设备 5% 3 其他办公设备 5% 3 第十五条 为实现固定资产的归集、统计分析、合理使用和提高使用效率等管理需要,固定资产应按前条规定的分类口径进行管理与核算,同时按照固定资产卡片信息设置要求完善使用情况等基础信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与计价 第十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建、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公司合并、融资租赁、接受捐赠、系统内无偿调入、盘盈及其它途径增加。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方式包括基本建设(含小型基建)、更新改造和外购等。固定资产购建纳入公司资本性收支预算管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其管理按照公司投资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工程,公司应及时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竣工决算报告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对虽己交付使用但尚未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工程,公司应以实际支出和工程概算为基础估计资产价值,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待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根据竣工决算报告调整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九条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领用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 第二十条 外购固定资产包括大额固定资产购置和办公固定资产购置,大额固定资产购置按照公司相关招投标的规定进行采购,需要安装的,待安装结束后再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公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发电专用设备、通过工程建设形成的资产以外的,因经营管理需要而零星购置的固定资产。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其管理按照公司办公资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履行交接验收程序,由办公室和使用保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及审批表和购货协议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两联,一联存留,一联交财务管理部作报销凭证。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将验收单、领用单、购买发票、购买申请、合同等提交财务入账,财务部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三个部门核对新增资产信息,确保账、卡、物一致。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公司合并、融资租赁、接受捐赠、系统内无偿调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资产交接和入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要查明情况,并填制固定资产转让、处置申请表,经实物管理部门鉴定后,根据权限履行相关报批程序,报财务部门入账。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按照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下列情况外,公司对于已经入账的各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随意变动。 (一)根据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二)根据批准的竣工决算报告调整暂估价值; (三)经公司批准的其他调整资产价值的情况。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折旧、后续支出和减值准备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二)分类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率和预计残值率见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表,各成员单位在固定资产分类折旧表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产的折旧政策。折旧政策一经确定,任何公司不得自行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执行与公司不同的折旧政策,必须报公司批准。 平均年限法(二)的计算公式如下: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净残值)÷(使用月份-已提月份) 月折旧率=月折旧额÷ (资产原值-净残值) 年折旧额=月折旧额 × 12 第二十九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一)所有的房屋和建筑物; (二)生产经营用和非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三)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包括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五)基建用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三)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五)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计提折旧的依据为月初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实施技改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技改支出纳入年度资本性收支预算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项目预算,对于超出预算的支出参照公司投资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因更新改造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单独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其归属的固定资产相应类别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不能单独形成固定资产的,应随其所归属的固定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第三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实施检修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修理费用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并按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严格执行批复的检修项目计划,对于超出预算的修理费用应参照《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将会取得租赁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将会取得租赁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三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者其他经济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固定资产减少与清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减少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的转让、盘亏、毁损、报废、系统内无偿调出等。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转让包括出售各类固定资产(但不包括已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回收),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抵偿债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其他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 各成员单位固定资产转让行为必须报公司审批,实行有偿转让,并应按规定对转让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合理作价。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转让由公司内部经办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组织实施,将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单证等,报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 第四十二条 发生固定资产盘亏,使用保管部门要负责查明原因,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及时填制固定资产转移、处置申请表,按规定权限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经鉴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申请报废处理: (一)达到规定折旧年限已提足折旧,并丧失使用价值的; (二)资产如果继续使用,将会引发危险事故,必须拆除的; (三)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等情况造成主体设备毁损,无法修复; (四)国家规定强制更新淘汰; (五)由于技术进步失去使用价值。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一)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提出报废申请,说明资产报废原因等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内审、监察、法律等有关部门对报废的每项固定资产进行鉴定,提出审核意见。如该资产报废需取得外部专业鉴定意见的,应取得外部专业鉴定意见; (三)财务管理部门对资产报废原因、资产净值等进行审查, 并提出复核意见;最后由董事会核准同意。 (四)按照公司内部核准权限,需报上级公司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上级公司核准确认; (五)根据公司会议纪要、上级公司批复及相关证据,由公司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回收工作,及时回收变现资金。报废固定资产残值金额超过50万元(含),应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理。固定资产报废未经批准之前,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原则上仅限于公司内全资公司之间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公司非全资公司和公司外单位。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时,应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经公司有权部门审批后,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七条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由实物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养、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四十八条 下列固定资产处置,无论公司级次,需报公司审批: (一)公司生产经营用主要固定资产的报废或转让,主要包括发电公司发电机组主要设备和主要附属系统;煤炭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运输公司的船舶等运输工具;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房屋、建筑物;金融公司的大型服务器;管理型公司的办公房屋等。 (二)公司报废单项或单批次固定资产净值(不含减值准备)超过50 万元(含)。 第七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固定资产分类折旧表,按照每一固定资产登记对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卡片至少建立三份,其中财务部门一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部门各一份,并定期核对一致。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名称、编码、类别、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或施工单位)、计量单位及数量。 (二)资产原值及其变动情况。 (三)主要附属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或施工单位)、计量单位及数量。 (四)资产启用日期、预计使用年限、使用保管单位、存置处所、保管人及验收人。 (五)折旧率、残值率、累计折旧、减值准备金额、资产净值及其变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变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部门,对固定资产卡片做相应变动记载;固定资产实物形态发生变动时,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卡片做相应变动记载。 第五十二条 公司要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规范管理程序,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运行,防止资产损失。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员辞职、调离工作岗位、离退休,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将其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完毕。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在部门之间调动,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明确固定资产转移部门、使用人员、时间、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由实物保管部门和使用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后,一式四联:实物管理部门、调出部门、调入部门、财务管理部各一联。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公司实物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价值管理部门和使用管理部门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公司至少应于每年年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形成固定资产盘点报告。公司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发现重大资产损益,或有其他重要问题的,要按程序报送决策机构审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进行的资产清查,按照清产核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对重要固定资产建立保险制度,具体投保险种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实际生产运行情况决定。投保固定资产发生险情,应及时做好索赔工作。因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证据不全,并导致索赔失败或不能得到应有赔付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推进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信息资料及时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分布、利用效率以及管理状况,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性评估或维修、改造,以确保资产的使用效能理想。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抵押、质押、售后租回、融资租赁等内部管理工作,明晰工作流程,对于相应资产,应编制专门的资产目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补充。-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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