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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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xx农金)自助设备管理,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促进xx农金银行卡业务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相关规定,结合xx农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是指具有客户自助服务功能或自助存取现金的金融自助设备,包括:自助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和自助服务终端等。根据布放地点分为在行式(指安装在营业网点场所内)和离行式(指安装在营业网点场所外)两类。 第三条 自助设备管理的总体原则是:统一开发、集中审批、分级管理、合理布局、安全高效。 第四条 xx农金自助设备可提供7x24小时的对外金融服务。自助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可为xx农金持卡人提供修改密码、账户查询、取款、转账、存款、缴费等服务;可为他行“银联”标识卡的持卡人提供账户查询、取款等服务。自助服务终端可为xx农金持卡人提供修改密码、账户查询、转账、缴费、信息查询、补打存折流水等服务;可为他行“银联”标识卡的持卡人提供账户查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 自助设备日常管理,由布放自助设备的行社(包括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支行、分理处等,以下统称营业网点)指定管理员负责。布放的自助设备数量超过5台(含5台)的营业网点,应当指定专人,实行集中管理维护。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相关部门、各办事处相关部门、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行社),以及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相关合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二章 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联社电子银行部、资金清算中心、监察保卫处等部门、各行社电子银行部、安全保卫部、办公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自助设备相关事项的指导、协调、管理、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省联社电子银行部是全省自助设备业务管理、自助设备选型、集中采购、技术支持、布放规划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拟定全省自助设备业务发展规划,制定自助设备业务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负责全省自助设备市场准入的审核和业务开通工作; (三) 负责全省自助设备布放地点选择的指导、审核工作; (四) 监督、检查自助设备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五) 负责对全省自助设备管理员的业务、技术指导及日常维护的指导、培训工作; (六) 负责自助设备耗材的集中采购与分发工作; (七) 定期统计并分析全省自助设备的交易数据,指导各行社开展自助设备业务; (八) 负责自助设备屏幕界面设计及相关动画、广告等的维护管理; (九) 负责自助设备应用程序的开发和运行维护,保证自助设备系统安全稳定; (十) 负责自助设备选型、集中购置和设备维护指导,按照布放计划督促供货单位对自助设备进行软硬件安装及调试; (十一) 负责建立和保管全省自助设备相关参数等技术档案; (十二) 负责全省自助设备的门面、广告牌、灯箱、标牌等VI形象设计和自助设备广告的管理; (十三) 负责自助设备相关中间业务的拓展工作; (十四) 负责自助设备业务的现场和非现场稽核检查; (十五) 负责协调、处理自助设备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省联社资金清算结算中心负责全省自助设备交易的资金清算工作。 第十条 省联社安全保卫部门是全省自助设备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全省自助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选型、安装指导工作; (二) 负责自助设备的场地、设备及受理业务的安全防卫的指导工作; (三) 对自助设备安全方面的事故、案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行社电子银行部是本行社自助设备业务管理部门,须配备专职自助设备管理人员,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拟定本行社自助设备业务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自助设备布放方案,经核准后组织实施; (二) 贯彻执行省联社统一制定的自助设备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辖内自助设备正常运行; (三) 负责协调解决营业网点上报的设备、通讯、投诉及差错等问题; (四) 负责对辖内自助设备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建立并及时更新相关管理人员的档案资料,并报省联社备案; (五) 建立本行社自助设备的运行状况管理档案; (六) 调查、研究、收集、汇总本行社可布放自助设备网点资源,进行实地考察,完成选址工作; (七) 负责报送本行社自助设备审核手续,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做好开通工作; (八) 负责建立和保管辖内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的技术档案; (九) 配合有关部门安装、调试和开通自助设备,并协助有关部门和指定单位做好自助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维修工作; (十) 负责协调、处理自助设备故障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一) 负责所属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的密码管理,统一保管密码信封和备用钥匙; (十二) 受理和处置自助设备业务的投诉和咨询; (十三) 负责对自助设备出现的重大事件及时上报; (十四) 负责报废自助设备的销毁工作。 第十二条 各行社安全保卫部负责本行社自助设备监控设备、报警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护工作;负责离行式自助设备加钞、清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自助设备涉案事件的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 各行社办公室负责本行社自助设备的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并与公安、消防、城管等单位做好协调工作,配合电子银行部做好自助设备的开通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布放自助设备的营业网点,对于现金类自助设备,应至少指定 2名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对于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应至少指定1名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执行上级行社统一制定的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自助设备全天24小时正常运行; (二) 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巡查,及时向本行社电子银行部报告自助设备运行状况; (三) 配合有关部门开通自助设备及监控设备; (四) 负责做好监控设备及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严防社会上不法人员假冒维护人员作案; (五) 负责自助设备吞没卡的处理; (六) 负责受理解决自助设备业务投诉和咨询; (七) 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上级行社; (八) 负责协调处理自助设备业务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自助设备安装、布放、撤除和销毁管理 第十五条 自助设备的购置、安装流程 (一) 各行社应按照省联社固定资产购置规定,根据发展规划,拟定本行社自助设备购置、安装年度计划,报省联社备案。 (二) 省联社根据该区域经济状况、各行社经营状况及管理人员综合水平等情况审核计划,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 各行社按照已核准的计划,选定布放地点,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后,将以下文件和资料报省联社审批: 1.拟布放自助设备的申请,内容包括拟布放的地址、拟设置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等; 2.上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安装审批表》(附件1); 3.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1) 各行社按照省联社各主管部门规定,联系、协调、落实自助设备安装、验收、投产使用等工作。在自助设备及监控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由专职或兼职自助设备管理员进行调试,省联社按要求统一编号入网运营。 (2) 凡涉及自助设备资料变更,包括:设备编号、所属机构、IP地址、管理员等内容变更,应填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入网/变更登记表》(附件2),事前报省联社备案;涉及安装地点变更,还须提供移机申请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安装审批表》,报省联社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 合作运营设备的安装流程,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合作运营的自助设备,正式投产运行前,其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耗材配送等工作均由合作运营商完成,各行社只负责配合开通前的调试工作。设备调试和安防验收通过后,经双方有权责任人签字同意后,方能接管使用权,投产运行。合作运营期间,其设备维护、耗材供应等工作,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外包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合作运营设备的回购,应填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作运营设备回购审批表》(附件3)报省联社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回购。 第十七条 自助设备的安装。自助设备的标识设计及装修标准,应按照省联社统一要求执行。自助设备应有必要的灯光照明设施、客户服务电话 (96669)、操作提示和银联标识。穿墙式自助设备应有防护亭,防尘防雨。 第十八条 新布放、需要变更参数或需要撤除的自助设备,其所属行社,应提前7天提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入网/变更登记表》,由省联社设置、变更相关参数或撤销自助设备。已布放并正式运行的自助设备,因故停机1天以上的,由所属行社提前1天报省联社备案,自助设备的管理机构应提前张贴停机公告。 第十九条 已布放并正式运行的自助设备,其软硬件的升级,由省联社统一组织安排,营业网点不得私自对自助设备软、硬件进行升级。未经省联社同意,各行社及所属机构,不得在自助设备内安装其他任何软、硬件设备等。 第二十条 报废自助设备的管理。需要报废的自助设备,其所属行社,应提前7天提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入网/变更登记表》报省联社备案,省联社将于申请报废日删除该设备入网登记信息。报废自助设备必须由设备供应商负责回收和处置。对自助设备机芯(含硬盘、存储模块等可读写设备)的处理,要确保彻底清除业务数据和业务软件;对其他部件和外壳的处理,要确保进行物理粉碎处理(与设备供应商书面确认回收用于维修的除外)。报废自助设备处理和销毁后,设备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设备部件和外壳已经销毁的承诺函。承诺函必须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号,详细记录设备机芯和部件信息(含编号),并承诺相关部件和外壳绝不外流。 第四章 自助设备安防及环境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助设备的投产运行,必须达到安全防范的各项要求,监控设施和监控施工单位,必须符合安全保卫部门的相关要求,并具备公安部门的资质证书。布放场地及施工工程要有合法手续,符合公安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要求。各行社自助设备安装调试成功后,必须通过公安部门安防验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为有效防范自助设备风险,所有自助设备必须安装电子摄像监控设备,对自助设备实施全天候监控。 第二十三条 对在行式、离行式自助设备,必须按照人民银行、公安部门及省联社有关规定设置,安装坚固的防范设施。 第二十四条 营业网点若发生有关自助设备的事故及案件,应立即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行社自助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备安全防范的检查,互相配合,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自助设备运行环境必须保持清洁,设备外部及周边环境应每日保洁,内部运行环境不得堆放杂物,并定期保洁。 第五章 自助设备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行社及所属营业网点的自助设备管理员,须经过相关的业务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各行社及所属营业网点的自助设备管理员,应当全面负责对所属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的日常管理,建立所属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管理员的个人信息资料,包括:姓名、所属单位、是否经过培训、管理的自助设备编号、联系方式等,将资料报上级行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自助设备管理员日常工作职责 各营业网点的自助设备管理员,应全面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并做好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一) 认真做好自助设备日常业务的对账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 负责自助设备日志打印纸和凭条打印纸及打印架、色带的更换工作。 (三) 按规定进行清机,清机的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清机后应做好清机记录。 (四) 根据自助设备日交易量,及时做好加钞工作,当钞箱现金余额少于 5000元时应及时加钞,加钞前须先清机对账,加钞后应做好加钞记录。 (五) 负责每日对在行式自助设备进行日常巡检、维护,离行式自助设备每周不少于三次巡检、维护,并设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检查登记薄》(附件4),做好自助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巡检时,重点检查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是否张贴有异常通知;ATM出钞口、读卡器是否有堵塞或安装有其他附加装置;是否安装有异常的刷卡进门装置;是否安装有盗取密码的摄像机;ATM工作状态、夜间灯箱、照明是否正常;ATM电视监控是否正常、录像存储是否正常、“110”联动报警等技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巡检中发现各种可疑人物及现象,要及时采取各种措施,并按安全保卫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出必要处理,保障客户资金及交易安全。 (六) 及时做好自助设备业务差错处理工作,认真登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长短款登记簿》(附件5)。 (七) 认真做好自助设备吞没卡的登记、核对和处理等工作。 (八) 热情、耐心、细致地接待和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填写投诉表并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业务客户投诉受理及处理登记簿》(附件 6)中记载处理过程的主要事宜。 (九) 当自助设备运行异常且无法排除故障时,应及时报告上级行社主管部门,并在有外单位维修人员对自助设备进行维修时,负责全程陪同。 (十) 负责协调、处理自助设备业务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章 自助设备密码及钥匙管理 第三十条 自助设备密码管理规定 (一) 各行社电子银行部负责所属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的密码管理,妥善保管封存有自助设备密码的信封。 (二) 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账务管理员,在启用自助设备密码前(包括新布放自助设备启用),须将启用的新密码装入信封并严格密封,注明自助设备编号和密码启用日期等,加盖骑缝公章、私章,送交上级行社电子银行部,同时必须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密码更改登记簿》(附件7)上登记交接情况,办妥交接手续。 (三) 自助设备账务管理员变更或发现自助设备密码泄露,应立即修改自助设备密码,新密码设置成功后必须在保险柜打开的状态下试开3次以上,以验证新设置密码的可用性。密码一季度更换一次,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启用新密码后,由自助设备账务管理员和上级行社电子银行部管理人员,共同将保存的原密码信封销毁,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 如启用自助设备密码信封,必须由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密码更改登记簿》上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自助设备钥匙(包括机柜钥匙、密码棒钥匙、保险柜钥匙等)管理规定 (一) 自助设备安装就位后,其营业网点的自助设备管理员应当及时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钥匙交接登记簿》(附件8),严格登记并妥善保管。自助设备的钥匙和密码须双人分别掌管,严禁自助设备管理员同时掌管同一台自助设备的钥匙和密码,杜绝单人独立操作自助设备现象。 (二) 自助设备备用钥匙,须移交上级行社电子银行部封存保管。自助设备管理员在启用自助设备钥匙前(包括新布放自助设备启用时),须将备用钥匙装入信封密封,注明自助设备编号及启用日期等,加盖骑缝公章、私章,送交上级行社电子银行部保管,同时办妥交接手续。总行电子银行部应由专人分别保管自助设备钥匙和密码。 (三) 因自助设备管理员岗位调整等,应报上级行社电子银行部备案,并办妥钥匙交接手续,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钥匙交接登记薄》上登记注明。 (四) 自助设备运行中使用的钥匙,必须放入保险箱保管,不得随身携带。 (五) 任何人不得配制自助设备钥匙。自助设备钥匙发生丢失的,应说明丢失原因报上级行社电子银行部批准后及时更换锁具。 (六) 如需启用备用钥匙,须由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才能领用,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封装保管。 第三十二条 自助设备的密码和钥匙交接,必须坚持垂直交接制度。 第七章 自助设备现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助设备现金、尾箱管理规定 (一) 自助设备现金必须坚持“双人分管、双人操作、交叉核对、相互制约”的管理原则。凡办理自助设备钞箱开闭、装钞、卸钞、整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在视频全程监控下,双人到场、换人复核,不得中途换人,并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数字准确、账款相符。 (二) 坚持“碰库”制度,即自助设备现金结账时将自助设备打印的清单、尾箱余额与钞箱内现金进行核对,并做好登记工作。钞箱中的现金,无需每日清点,但遇以下情况,必须清点并做账款核对: 1.自助设备吐钞不正常,须开钞箱检查; 2.自助设备钞箱中现金不足,须增加现金; 3.三个工作日(含)未进行账款核对的。 (1)已安装自助设备并投入运行的营业网点,应当由其自助设备账务管理员负责准备专用钞票,并严格按照《会计出纳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自助设备专用款项的领用、登记和保管等工作,确保自助设备现金专户管理。(2)实行自助设备集中管理的行社或网点,其自助设备的备用钞箱,须先集中在本机构营业室现金库封存。自助设备的备用钞箱必须编号管理,以避免混淆。 (3) 自助设备钞箱中现金的领取、钞箱余款及客户存入现金的上缴,必须按储蓄网点领缴现金手续办理。领取的现金必须是经过清分、复点后,且符合使用标准的。客户存入自助设备的现金必须经过整点方可入库。 (4) 自助设备清机必须坚持先记账,后加钞的原则,并须坚持双人复核、双人加钞制度,严格进行验钞,防止出现短款,杜绝假币,账务管理员要据实填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清机/加钞登记簿》(附件 10)。 (5) 记账是指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向自动柜员尾箱调拨现金;加钞是指向自助设备钞箱中装入现金实物。清机加钞成功后,自助设备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做存、取款交易,测试交易正常后才能视为清机加钞操作正确。 (6) 自助设备用钞质量要求:必须是无破损、无断裂、无透明纸粘贴、无褶皱及卷角等8成新的人民币。禁止使用原封新钞和潮湿的现钞。在装机前,须经有识别假币功能的点钞机及人工反假、过数。 (7) 自助设备账务管理员要根据业务量和有关管理要求,合理核定每台自助设备备付金限额,既要保证现金的及时供应,又要降低现金占用。将钞箱放入自助设备时,切记要按照标识面额对号入座,严防不同面额现金钞箱放错位置,造成自助设备付款错误。 (8) 自助设备现金管理,应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各行社业务主管部门须不定期进行抽查,每季度至少1次。检查内容包括: A.自助设备钞箱中现金与有关分户账是否一致; B.日常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等手续是否齐全; C.长短款及错账记录是否清楚,是否纳入有关科目核算或已处理; D.款项清点、交接、运送工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 对离行式自助设备,加钞时应注意安全,不得现场打开钞箱加钞,只能以更换钞箱方式加钞。 (四) 自助设备装钞、卸钞、存款清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置于全方位录像监控之下。录像带须按有关要求妥善保管。 (五) 自助设备的打印清单是账款核对和事后检查的重要依据,经由经办员核对盖章后,按时间顺序妥善保管,保管期限按会计档案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自助设备如发生错款或存款误收假币,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分清错款性质,查明错款原因,做好错款记录,及时进行差错处理。自助设备难以处理的长短款,按照内控相关管理制度,经有权审批人批准,暂列其他应收(付)款科目,严禁长款寄库,短款空库,以长补短。自助设备差错处理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 根据流水日志确定每笔是否出钞,核对ATM流水和银联流水,确定每笔长短款的明细; (二) 将每笔长短款都应登记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长短款登记簿》,并查找原因; (三) 长款时,对于金农卡客户,不得以现金方式退还持卡人,必须通过先存入过渡账户再退至客户账户,并登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差错处理登记簿》; (四) 长款时,对于他行卡,一律不退持卡人现金,填写差错处理申请单,按差错处理流程上报处理; (五) 短款时,无论金农卡和他行卡,应及时上报行社总部电子银行部查清原因和责任,做出处理。 第八章 自助设备其他管理 第三十五条 自助设备在操作失误、硬件故障和发卡行发出吞卡指令时的吞没卡,管理员应查清吞卡原因,对前二种原因所吞卡片,自助设备管理机构应按规定时间保留,待持卡人领取,第三种原因所吞卡片,属于黑名单卡,应剪角作废,不得退还持卡人。 自助设备吞没的他行卡,由自助设备管理员填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吞没卡登记、上交、返还登记薄》(附件9),保管5个工作日待客户领取,第6日无人认领时,进行作废处理,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业务操作规程》中的吞没卡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持卡人在吞卡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本人的材料办理领卡手续,管理员核对资料无误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助设备管理员才能给持卡人办理领卡手续: (一) 持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字母(拼音)或背面签名一致; (二) 持卡人身份证件与所领卡片通过交易密码验证(他行卡可在自助设备上进行验证); (三) 能证明持卡人身份与所吞没卡片一致的其他法律认可方式。 第三十六条 发生客户投诉,自助设备管理机构必须妥善处理。对不能解决的投诉,应逐级上报处理。如果他行卡客户投诉,可告知客户通过其发卡行客户服务电话或中国银联热线电话(xx)投诉。受理投诉应实行全程负责制,柜员受理的客户投诉要全程追踪,最终以给持卡人解决问题为结束。 第三十七条 各自助设备管理机构,应将节假日期间的自助设备管理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并认真遵照执行,具体规定为: 自助设备管理员须在节假日前一天对自助设备、监控录像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进行常规维护,排除不安全隐患;做好自助设备现金管理,确保节假日期间自助设备正常运行;加强自助设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自助设备缺钞,及时安排加钞;自助设备发生故障,及时与技术部门或维护厂商联系解决。 第三十八条 自助设备日常业务生成的会计凭证,各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必须归档的会计凭证包括:自助设备日志纸卷、自助设备交易报表,以及本办法规定格式的各种登记簿,其他相关业务资料等。 其中,自助设备日志纸卷须按自助设备编号,按月整理,入库保管;自助设备交易报表按月装订成册归档;其它会计凭证和资料等必须定期归档。经办人员和档案管理员要妥善办理移交手续,归档凭证必须资料完整、内容齐全、无丢失遗漏。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各行社在自助设备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联社查实后,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行社限期整改,对未完成整改的行社,按照相关处罚条例,由省联社对行社总部进行处罚: (一) 未报省联社审核,擅自布放、安装自助设备; (二) 安装未经省联社、监察保卫处统一选型的自助设备、安全设施和监控系统; (三) 未经省联社核准,擅自变更自助设备参数或软件; (四) 未经省联社同意,擅自更换自助设备或变更业务范围; (五) 未经省联社审核,擅自回购合作运营自助设备; (六) 未遵守本办法或相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 (七) 自助设备管理员未经培训上岗操作,造成差错; (八) 出现重大事件未及时上报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十条 自助设备管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各行社总部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以相应经济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一) 设备出现故障后,没有及时到达现场并做出处理; (二) 自助设备因缺钞或缺纸造成停机超过60分钟以上未解决; (三) 未按规定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和业务咨询; (四) 未遵守本办法或有关规定,造成短款; (五) 未按规定填写相关登记簿或登记表; (六) 未按规定处理自助设备账务差错; (七) 自助设备因故停业,未按规定申请或报告; (八) 自助设备因故停机,未按规定张贴公告或张贴公告没有达到规定期限; (九) 其他违反自助设备相关操作规定的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安装审批表(略)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入网/变更登记表(略) 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作运营设备回购审批表(略) 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检查登记簿(略) 5.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长短款登记簿(略) 6.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业务客户投诉受理及处理登记簿(略) 7.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密码更改登记簿(略) 8.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钥匙交接登记簿(略) 9.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吞没卡登记、上交、返还登记薄(略) 10.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清机/加钞登记簿(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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