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付清算及资金融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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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付清算及资金融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向全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各行社通汇机构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支付清算服务,加强对各清算机构的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确保支付清算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结合全省清算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是指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银联清算系统、农信银清算系统和系统内汇兑业务等所有清算系统的支付清算行为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资金融通”,是指通汇机构为保证资金的正常支付清算,通过系统内调剂或约存转移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支付清算系统通汇机构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逐级清算” 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在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和清算账户资金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负责各行社清算账户管理以及资金清算; (二) 根据各行社资金管理部门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进行资金调拨; (三) 清算账户按季计结息; (四) 督促清算机构按旬对账; (五) 监控各清算机构清算账户头寸,及时通知清算资金不足的行社筹措资金。(六)根据自身资金状况按照市场化原则向清算机构调剂资金,并负责组织清算机构之间资金调剂。 第五条 行社在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和清算账户资金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负责辖内机构的资金清算; (二) 负责匡算在省中心的清算账户资金头寸,定期核对清算账户,并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向省中心返回对账回执; (三) 负责监控辖内机构清算账户头寸,及时筹措资金保证清算; (四) 指导和解决辖内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通汇机构在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 熟悉支付清算系统相关业务功能,掌握支付清算系统各项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积极应用支付清算系统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 受理客户提交的相关业务申请,及时、准确地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发送业务; (三) 按照要求及时处理通过支付清算系统接收的各类支付业务。对于需要人工干预的来账业务,必须在接收业务当日作入账、转汇、退汇、查询等处理; (四) 按照要求对业务差错进行处理。 第二章 通汇机构管理 第七条 省联社财务会计处、资金清算中心负责系统内机构申请加入支付清算系统的管理。通汇机构的增加、变更和撤销必须经省联社同意。 第八条 省联社收到机构相关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将书面意见上报给人民银行或农信银清算中心等第三方清算机构,在收到第三方清算机构批复或变更通知后,向通汇机构反馈其加入支付清算系统的具体日期。 第九条 通汇机构申请退出支付清算系统,应向省联社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出的原因和事项。省联社在受理退出申请后,比照加入的程序报批退出。 第十条 通汇机构需变更支付清算系统信息,应向省联社报送如下材料: (一) 变更申请。应对变更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二) 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三)银行监管部门批复的机构变更文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四)省联社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资金融通 第十一条 为了确保各通汇单位汇兑资金的安全和及时清算,保证省联社在外联机构的清算账户能足额清算,省中心必须认真做好各外联机构清算账户头寸的匡算,同时考虑资金成本,及时进行内部资金的调度。 第十二条 省联社内部资金调拨的程序如下: (一) 省中心业务主管根据各通汇单位的大额资金使用计划,匡算资金头寸,向省中心负责人实时报告资金使用状况,由省中心负责人负责资金调度; (二) 需要调度资金时,省中心业务主管填制《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资金调拨审批单》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资金调拨审批登记簿》,由记账员、复核员和业务主管签字后报省中心负责人审批; (三) 省中心记账员接到审批后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资金调拨审批单》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资金调拨审批登记簿》后,根据审批内容,按业务操作流程办理资金调拨; 第十三条 各行社清算机构应加强大额资金调拨和汇划的管理,省中心对清算机构大额资金调拨汇划实行电话预约登记制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结算业务或资金调拨,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省中心预约; (二) 预约时间在17:30之前。 (三) 省联社对大额资金调拨另有规定的,通汇机构按照省联社相关约定或规定执行。 各行社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指定具体职能部门负责行社全辖机构的资金管理,同时建立大额款项汇划登记预约和上报制度。 第十四条 各行社自愿服从省联社的清算保证金制度,缴存省中心的清算保证金的比例按照省联社的规定执行。系统外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由双方按照协议另行约定。通汇机构清算资金账户头寸较少,特别是已低于清算保证金规定比例的,应当及时补足清算保证金。 第十五条 各行社清算资金账户名称发生变更或机构撤销的,需以正式函件通知省联社,省联社接正式函件后方可按照操作规程办理相关变更或撤销手续。 第十六条 各行社清算资金账户透支,含日间透支和隔日透支。隔日透支的,自透支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省联社对清算保证金透支罚息另有规定的,通汇机构按照省联社相关约定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行社清算资金账户原则上不允许出现隔日透支,若出现透支,应在下一个法定工作日补足清算保证金。第二个法定工作日通汇机构仍未补足头寸,省中心有权对行社清算资金账户进行业务风险控制,限制通汇机构发起贷记业务和接收借记业务,并进一步督促行社尽快筹措资金补足头寸,同时加收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超过三日,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高额罚息。 第十八条 行社若无法筹措资金补充清算保证金的,应及时向省联社说明情况,省联社了解情况后协助行社通过拆借或约存等方式解决其资金融通,但不得危及全系统的支付清算安全。资金融通双方必须参照市场利率水平,自行商定期限和利率等内容,签订资金融通合同或协议。 省中心和行社办理资金融通业务时,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 安全性原则。省中心要确保清算资金安全,切实防范清算中心自身存放款的风险。 (二) 流动性原则。省中心要量力而行,留有足够的头寸,统筹兼顾全系统清算资金流动性,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 (三) 盈利性原则。从维护行社利益出发,清算资金营运利率都要随行就市,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运作,实现收益最大化。 (四) 系统内优先原则。同价格、同流动性和同服务水平,清算资金优先存放于系统内行社。 第十九条 省中心获悉行社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以及其他清算风险时,有权停止行社资金清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二十条 行社撤销资金清算账户时,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省联社提出申请;行社有尚未清偿省中心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省中心开立的资金清算账户;省中心对行社资金清算账户核对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若行社有尚未支付省中心的清算资金、违约金和罚息等债务,省中心通知行社后,行社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两日内偿付。 第二十二条 行社富余资金,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存放省联社。省联社资金营运中心代表省联社办理同业约期存款业务,按照市场化原则不定期发布各期限约期存款利率。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行社应参照《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建立健全支付清算系统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和各项业务准确、顺利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行社须加强清算账户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保障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支付业务的及时清算;各行社须建立清算账户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和应急补救机制,保障当日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及时清算,保证支付清算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各行社应指定专人密切关注其清算账户的余额变化情况,及时调度清算资金,避免因清算资金不足影响全省支付业务的清算,防止出现支付业务排队等异常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中心应加强对各行社清算账户资金头寸的监测。 第二十七条 各行社应积极创造条件,开通多条渠道满足流动性需要,以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严禁清算账户恶意或连续透支。 第二十八条 各行社应积极配合省中心做好资金清算账户的对账和差错处理工作,清算资金账户不符或有疑问的,及时与省中心联系核实。 第五章 清算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行社应加强对通汇机构支付清算系统的查询查复和支付业务退回申请及应答的管理,各行社在接到省中心业务管理提示后,及时督促通汇机构限时完成相关业务的查询查复和支付业务退回申请及应答工作。通汇机构应积极配合省中心搞好日常工作,省中心对通汇机构提出的疑问及时给予答复和指导。 (一) 对本机构接收的支付业务有疑问、对本机构发出的支付业务做主动更正或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应及时向对方行发送查询报文,禁止使用自由格式报文发送查询信息。 (二) 应密切关注查询查复登记簿和退回申请应答登记簿,每日业务截止前半小时,仍存在查而未复或退回申请未应答的,应在业务截止前或规定最迟时点(规定最迟时点为下一个工作日11:00,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规定最迟时点为下一个工作日9:00)前按规范格式进行查复和应答。 第三十条 通汇机构应加强对支付清算系统的止付申请及应答和逾期回执情况的管理。对需要办理止付业务的,要及时发出止付申请;对接收到的止付申请,要按系统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及时应答。特别对全国支票影像等业务要在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发出回执,按规定付款或查询、退票,不得逾期不回执。 第三十一条 各行社须制定支付清算系统内控检查规程和支付清算系统应急预案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 通汇机构须严格遵守各支付清算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规定。如遇支付清算系统运行时间调整,及时按照省联社相关部门下发或转发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理。如遇异常情况,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时间为每个运行工作日8:30至17:00。 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为7×24小时连续运行,16:00日切至下一个工作日。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实时电子汇兑、银行汇票业务和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为7×24小时连续运行,每日17:25业务截止准备,17:30业务截止,17:30开始下一日业务运行。 人民银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和银联等清算组织机构对支付系统具体运行时间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通汇机构在支付清算系统停运期间,不得办理相关支付业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和管理联络通畅,通汇机构须将通汇机构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员的联系方式报告省中心。若人员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确保联系渠道畅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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