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急处置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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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处置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增强综合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预防、控制突发事故及次生灾害的发生,保障企业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集团公司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按突发事件分类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所制定的应急响应流程、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应与各类风险或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坚持“分工明确、快速协同、分级落实”的原则,把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三条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突发事件包括: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以及对集团公司所有的经营活动及附属设施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其他各类自然灾害性事件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淹溺、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与窒息、其他伤害等)、机损、设施损坏、有毒有害危险物质泄漏以及环境污染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战争、恐怖暴力事件、民族宗教事件、刑事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媒体或舆论的大量集中负面新闻、公众集聚场所发生的事故灾难以及其他各类重大社会因素干扰公司正常业务活动的事件等。 第三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四条 集团公司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集团公司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以及辖属企业应急预案。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体应急预案由集团制定,并按要求报市国资委备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辖属企业的重要预案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章 应急预案工作机构 第六条 集团公司应急预案工作机构设立包括: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现场应急指挥部。 第七条 集团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与应对决策,部署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检查和强化集团公司各部门以及辖属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情况,确保集团公司范围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各项应急预案按规定的处置方案执行到位。职责如下: (一)集团公司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职责: 1.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总体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一些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4.决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5.负责保持与上级机关部门的有效联系与关系。 (二)集团公司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副组长(由行政办公室分管领导担任)职责: 1.协助组长进行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直接组织主管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3.综合指导与协调汇总信息收集、情况分析、落实措施等工作; 4.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 (三)集团公司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由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担任)职责: 1.按照领导小组组长的工作要求,负责归口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督促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决策及有关决定; 3.收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反馈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 4.指导和协调各辖属企业对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调查等工作; 5.负责部门主管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善后工作和总结; 6.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7.履行值守职责,实行24小时值班,手机必须随时保持畅通状态。 第八条 集团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集团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是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和综合协调集团公司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成人员为集团公司安全分管领导为总指挥,各部门派出一名人员为应急指挥中心成员。职责如下: (一)下达预警和预警解除指令; (二)下达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指令; (三)审定事故应急处置的指导方案; (四)确定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人员名单,并下达派出指令; (五)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向国家政府主管部门(主管当局)求援或配合政府(主管当局)应急工作; (六)统一协调应急资源; (七)指定信息发布人,审定信息发布材料; (八)组织集团公司应急演练。 第九条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是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应急办主任由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应急办负责应急值班、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并贯彻落实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决定等。 第十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应急指挥中心的派出机构。为便于开展应急救援,可与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 第五章 应急预测预警与预警级别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督促各辖属公司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如台风、火灾等自然或人为灾害),依照各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法规要求,结合各企业生产环境及现场不同的特点,完善各项预警预防机制,建立健全预警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做到对事故苗头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及辖属企业应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健全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对风险事件要以预防为主、定期检查、及时分析、提前控制,力争将风险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之中;对突发事件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立即评估预警、及时报告预警信息。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辖属企业负责人应确保所在部门或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警预报的责任落实到位。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第十三条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 (一)(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有潜在特大危害,对安全、稳定和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及重大环境破坏,已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导致严重负面影响或政府相关部门介入,需要集团公司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全面动员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危急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二)(Ⅱ级)重大突发危急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有潜在更大危害,对一定区域内的安全、稳定和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及严重环境破坏,已造成一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二人以上轻伤、一人重伤,导致较大负面影响或政府相关部门介入,需要集团公司应急执行部门动用预案及相关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危急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Ⅲ级)较大突发危急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有潜在危害,对一定区域内的安全、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及辖区环境破坏,已造成五千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人员轻伤,导致一定负面影响,但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辖属企业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危急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Ⅳ级)一般突发危急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没有潜在危害,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安全、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发生的险情未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害,没有负面影响,只需要事发单位或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一般事件。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危急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事故现场人员的响应包括: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应急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接到应急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并实施集团公司相关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和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根据事故性质实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应急办的响应包括: (一)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由值班人员随时向集团公司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二)保持与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小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三)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督促辖属企业应急管理部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当地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应急办。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应急办的报告后,进行以下工作: (一)指导辖属公司进行应急处理; (二)指令集团公司各部门做好应急准备; (三)视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或寻求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按预案的规定要求实施应急处置。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小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并与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主要措施如下: (一)集团公司以及按照发生的突发事件预警状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迅速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协调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或造成严重影响的,集团公司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置; (三)组织协调事发单位员工、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参与应急救援;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五)协调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六)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人员稳定工作; (七)及时向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八)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并报应急指挥中心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予以撤消。同时,应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衍生或者重新引发;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尽快恢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应实施相关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对疫病事件应做好防治和清除污染等工作;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和总结,制定改进措施。同时,集团公司应急办要组织评估本级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必要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八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负责组织重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维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应及时联系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第九章 应急支援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专业队伍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急救药品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行政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对救治药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检查、清点、更换和补充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后,集团公司可充分利用现场可利用的一切车辆,保障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必要时,请政府交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应当加强与急救医疗服务联络,掌握当地医疗单位的联络电话和其他联络方式。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对应急工作的日常费用做出预算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章 培训和演习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应当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和业务培训。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应将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内容列入员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应特别加强专项应急处置演练工作,从实战角度出发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和评估,并制订演练计划与落实责任,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和预案更新。 第十一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对在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大事故重要情况或在应急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规、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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