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范本刑事司法解释=过度化=研究.doc
《法学毕业论文-范本刑事司法解释=过度化=研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范本刑事司法解释=过度化=研究.doc(15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刑法司法解释的“过度化”研究以“许霆案”为研究样本目 录论文提要1引 言2一、刑法司法解释的现状及其负面影响 2(一)司法解释的“过度化”,影响了法官个案解释机制的形成3(二)司法解释的“过度化”,影响了刑法解释学的繁荣5二、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6(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6(二)美国的刑事司法实践 8三、中国刑事司法中个案解释的实践 9四、结束语:中国未来刑事司法指导制度的转型 12刑法司法解释的“过度化”本文所称的刑事司法解释,是指“两高”为解决刑事审判过程中具体适用刑法问题所做的解释,包括解释、决定、规定、意见以及个案批复。在本文的论述过程中,主要阐述普遍性、规范
2、性的司法解释与法官具体个案解释(法官解释)之间的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偶尔也会涉及个案批复、立法解释等问题;本文所称的“过度化”,不仅是指司法解释数量的过多,还指“两高”的刑事司法解释的权力过于扩张,以至于侵犯了立法权,甚至还几乎“吞没”了司法人员解释法律的权力。本文主要论述司法解释对后者的压制。研究以“许霆案”为研究样本论文提要:造成目前“许霆案”的困境在于司法解释的“过度化”。司法解释的“过度化”不但制约了法官解释、适用刑法的权力,窒息了法官解释刑法的想象力,而且还严重影响了中国刑法解释学的发展,导致司法解释与刑法解释学陷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由于没有过多
3、司法解释的约束,法官能够根据刑法的规定或者先前的判例,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对刑法或者判例规则进行合理的解释,对案件事实进行科学的概括、归纳和总结,在司法推理三段论的指引下,目光能够不断地往返于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实现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对接,作出符合个案正义的刑事判决。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司法解释要有节制地实现“适度化”转型,加强法官个案解释的权力,鼓励法官根据自己的智慧来实现个案的合理解决,不断让法官摆脱司法解释的依赖心理。在司法解释“适度化”的转型过程中,最高法院要通过定期公布全国各地疑难案件的刑事判决书的方式来构建起一套完善的指导全国刑事审判的案例指导制度,
4、或者通过提审地方疑难刑事案件并公布判决书的方式来指导全国的刑事审判工作。最高法院要更加信赖地方法院法官解释刑法的能力,并不断减少司法解释的出台,才能更好地发挥地方法院法官解释刑法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提高法官的素质。同时,要鼓励刑法学者加强对刑法判例的研究,形成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才能推动我国刑法解释学的发展和繁荣。(正文含注释共10702字)引 言一起发生在2006年4月21日的“许霆案”,由于是在2007年11月20日被判处无期徒刑而顿时成为2007年新闻媒体热衷报道的焦点,并与“华南虎照”、“艳照门”等新闻成为2007年度中国民主、法治发展史上不可忽略的公共事件之一。当案件上诉到
5、广东省高院之后,广东省高院2007年1月16日作出刑事裁定书,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广州中院于2008年2月22日开庭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关于“特殊减轻处罚”的规定,以盗窃罪改判许霆有期徒刑五年,追缴所有赃款,并处2万元罚金,并准备上报最高法院核准。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一审重审终于有了结果。在宣判的第二天,一些刑法专家在人民法院报发表了系列文章,在某种程度上为广州中院一审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做了一些辩护。 参见陈兴良:许霆案的法理分析;张明楷: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1日理论与实践专版;王作富:许霆构成盗窃罪,载人民法
6、院报2008年4月2日刑事审判版。据有关报道,2008年4月9日,在上诉期届满前一天,许霆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民事关系上的过失,而不是刑事犯罪,应该不构成盗窃罪,重审原判决定性错误,二审应作出无罪的判决,并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参见许霆正式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无罪,载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以“许霆案”为研究样本,思考中国司法体制中的司法解释“过度化”问题。一、刑法司法解释的现状及其负面影响在“许霆案”的讨论中,始终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声音。在这些声音中,有一种声音特别值得关注和警惕:强烈地要求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或者上报请示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法院作出表态。实际上,造成今天“许
7、霆案”的困境恰恰是司法解释“惹的祸”。如果没有过时的司法解释的限制,如果能够给法官 在本文中,关于个案解释的主体是司法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但本文主要是论述法官个案解释问题。在行文过程中,也会用司法人员,特此说明。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许霆案”也许早就得到了合理的解决。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犹如戴在法官头上的“紧箍咒”,无论法官如何解释法律都不能不受到“紧箍咒”的限制,法官办案更象“戴着脚镣跳舞”而无法自由地伸展自己的舞姿,从而使整个“司法舞台”变得黯然失色。因此,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是期待新的司法解释,更不是期待立法机关修改刑法,而是司法解释本身要有所退缩和内敛。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
8、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不要再过多地颁布司法解释,而是应该留给地方司法人员更大的解释法律的权力,让他们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符合民意和法律精神的刑事决定。自从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在11年的时间里,为了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两高”先后单独或者联合发布了120多件的司法解释。不可否认,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案件复杂,司法人员素质又参差不齐,这些司法解释的颁布确实能够很好地指导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统一了全国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但也造成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一)司法解释的“过度化”,影响了法官个案解释机制 关于影响和制约法官个案解释法律的权力的制度因素,详
9、细可以参见王晓烁:论中国法官的个案法律解释权,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第8182页。的形成司法人员在解决个案问题上为什么没有过多的解释法律的权力,这固然有“错案问责”等制度因素的制约。但笔者认为,主要还是司法解释“过度化”使然,过度的司法解释事实已经剥夺或者削弱了司法人员解释法律的权力,使得司法人员陷入了可怕的司法解释“路径依赖”当中。这么多的司法解释中,有些司法解释显然是低估了司法人员解释法律的能力。例如,2000年1月3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是对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妇女”的解释。其规定: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
10、,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妇女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什么是刑法中的“妇女”还需要解释吗?难道司法人员的智商会低到不能理解“妇女”的含义?按照这种思维走下去,岂不是刑法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也需要作如此的解释,需要解释刑法所称的“人”,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是不是还需要解释应否包括“外星人”呢?司法解释一件一件出台,影响了司法人员正常的思维判断,严重削弱了司法人员个案解释刑法的积极性,窒息了司法人员解释刑法的想象力,限制了司法人员解释刑法的空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一旦发现刑法的解释有争议
11、的,首先想到是否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一旦发现司法解释本身也不明确的时候,于是他们就千方百计地通过“内部请示”、“层层报批”等“潜规则”(此种做法事实上已经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来寻求上级法院的帮助,甚至通过“上报最高法院请求批复”的方式来解决眼下遇到的刑法问题。长此以往,造成了办案法官对上级法院和司法解释(包括个案批复)的依赖,影响了法官个人的独立,阻碍了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以及法律论证能力的提高。这充分地表现在刑事判决书的撰写上缺少一些必要的法律推理过程和法律论证理由,形成了今天在“许霆案”中,“法院判案时,从现有的判决书上看不出有任何认真、复杂的推理。本案在推理、适用法律的解释方面做得
12、很不足” 参见专家直指银行滥用公众权力,载南方都市报2007年12月24日。关于判决书为什么要说理以及如何说理等问题,可以参见万毅、林喜芬:从“无理”的判决到判决书的“说理”判决书说理制度的正当性分析,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5期,第2934页。的尴尬局面和困境。同时,由于199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结合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种简单地通过盗窃数额的多少(由于经济的增长和物价的高涨,这种固定的数额更是显得不合理,以10年
13、的数额来判断今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得已经非常的滞后)来判断盗窃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和危险性的司法解释,逼着长期依赖司法解释办案的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以僵化的司法思维,盲目地遵从数字化的司法解释,机械地适用法律这种算数司法” 参见龙卫球:告别算数司法,请从许霆案始,载南方周末2008年2月24日法治版。的可怕局面,堵住了法官个人通过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实现个案司法正义的路径。可见,司法解释的“过度化”,制约了法官解释法律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法官办案的依赖思维,使得他们眼中似乎只有司法解释,而没有刑法,甚至在司法解释明显违背刑法规定的情况下, 例如,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
14、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许多条款就违背了刑法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强、令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解释,与其说是司法解释,还不如说是一种新的立法创制。也只能根据法律效力较低的司法解释,而不敢适用刑法的规定。长期以往,在无形之中不可避免地要架空了刑法的某些规定,使得刑法的某些规定变得有点形同虚设,这不利于刑法权威的维护,也不利于培养国民(包括法官)对刑法规范的忠诚与信赖,不利于刑事法治的构建。(二)司法解释的“过度化”,影响了刑法解释学的繁荣这么多司法解释的出台,还也影响了学者解释、研究刑法的思维。刑法不是万能,刑法条文的表述不可能真正做到
15、非常的明确,刑法条文对社会生活的函摄不可能没有漏洞。刑法不明确、有漏洞和缺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发现漏洞和缺陷之后,不能通过解释的方法予以弥补,反而将漏洞越捅越大,甚至将“刑法典作为嘲笑的对象”。这正如有学者指出: “法律的制订者是人不是神,法律不可能没有缺陷。因此,发现法律的缺陷并不是什么成就,将缺陷的法条解释得没有缺陷才是智慧。我的意思是说,在发现缺陷时不宜随意批评,而是应作出补正解释。”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正是由于试图弥补刑法缺陷的司法解释的大量出台,使得刑法学者在研究刑法问题的时候,出现了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当觉得刑法规定不明确或者不妥当,
16、自己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时,便来一句这个问题有待于立法的修改,这个问题有待于立法解释或者这个问题有待司法解释,并形成了今天批判刑法比解释刑法时髦的现象。使得许多论文让人难以分辨其观点究竟是解释结论(解释论)还是立法建议(立法论)。理论界一有难题就上交,是我国的刑法学难以深入发展的一个原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354页;另见张明楷:刑法学研究中的十大关系论,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第37页。引用司法解释与刑法解释学形成了恶性循环,许多学者在研究刑法具体问题的时候,几乎不会去批判、质疑部分司法解释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而是拼命地引用司法解释来作为自己观点的
17、依据,这已经堵住了学者阐述刑法理论的路径,不利于刑法学派之争的展开,不利于刑法解释学的繁荣,而反过来又催生了司法解释的出台。这种现象表现在每当刑法学者们就某个问题正在发生激烈争论的时候,都会因为某个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出台而偃旗息鼓。例如,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绑架后又故意杀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无罪?正当刑法学界正在讨论热闹的时候,因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出台而戛然而止。再如,当刑法学界正在研究讨论如何理解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中“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三种
18、行为是否均要达到犯罪的程度(规范行为),还是指不需要达到犯罪的程度,只要实施这些行为就可以了(事实行为)?是否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所实施的行为?等等。可以说,这些都是值得刑法学界好好研究的问题,每个刑法学者都会因为自己的学术立场、学派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解释结论。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问题的争论均由于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而顿时消失。 二、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如上所述,司法解释的“过度化”已经影响了法官个案解释的空间,制约了我国刑
19、法解释学的发展。为了能够给法官足够的解释刑法的机会和空间,为了未来我国刑法解释学的繁荣,司法解释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自我节制”,实现司法解释的“适度化”转型。这不仅可以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的印证,还可以从他们的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度得到普遍的反映。(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纵观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可以发现,他们的刑法学研究之所以能够这么繁荣,研究刑法问题之所以能够这么精细,刑法学派之争之所以这么激烈对抗,这除了应归功于他们有着很好的刑法学研究传统和优秀的刑法学研究队伍以外,还应该归功于他们有着一个多元、分权的法律解释体制,刑法
20、问题的解决更多的是依赖法官的个案解释和学者独立的学理解释。由于这些国家和地区有着较长的法治传统,司法比较独立,法官队伍比较稳定,法官素质比较高。因此,立法者或者最高司法机关比较信任地方的司法人员,几乎不用担心司法人员会滥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或者恣意地解释刑法。因此,在刑法和司法体制中采用的是一种“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分权模式。立法者只根据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或者危险性,根据构成要件的基本理论,对行为进行一种类型性的描述,从来没有出现我国刑法中的“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后果”、“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等一些定量的要求。一个行为是否达到应受刑
21、罚处罚的程度,是否构成刑法中的犯罪,全部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凭借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和内在的良心来认定。最高司法机关也仅仅是通过不定期地发布一些比较有争议的、典型的疑难案件的判例,来指导全国(地区)的刑事司法,几乎没有出现过象我国有着大量的司法解释的现象。例如,在日本,刑事判例主要是指那些编入“最高裁判所判例集”、“大审院判决录”、“大审院判例集”的判决,违反判例和违反宪法一样,可以成为上诉理由。 参见林维著:刑法解释的权力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7页。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也没有什么司法解释,他们指导整个台湾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更多还是依赖判例,而这些判例都
22、是由“最高法院”统一编撰发布,即判例是指“最高法院”基于事实需要,为避免同一或者类似案件发生分歧的裁决,特组织专业委员会就过去若干年所为之判决,选择具有示范性可供各级法院参考的判决,汇编成册,并公布实施者。 林咏荣:判例之法的效力的比较研究,载辅仁法学第15卷,第1页,转引林维著:刑法解释的权力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7页。这种依赖判例来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做法直接影响了刑法学的研究。在阅读这些国家和地区刑法教科书的时候,发现在整部教科书中都是学者对刑法规定的阐述和分析,而不是批判刑法规定如何如何的不好,不是希望今后应该如何如何进行立法修改或者出台司法解释,在涉及某个具有
23、争论问题的时候,他们总是努力地引用判例,也不是引用什么司法解释来论证自己观点的合理性。有的是仅仅是引用有关司法机关对一些案件作出判决所形成的案例,这些案例往往成为刑法理论研究的动力源泉,推动了这些国家或者地区刑法理论的发展。一些几十年前,甚至上百年前作出的刑事案例,往往成为今天的刑法学者津津乐道的经典判例。例如,1897年德国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关于“莱伦芬格癖马案” 关于本案的经过和判决理由,可参见冯军著: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36237页。所作出的判决,最终形成了普遍适用于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刑事司法实践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并成为归责的一个基本要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学 毕业论文 范本 刑事 司法解释 过度 研究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胜****】。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胜****】,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