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法学学士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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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stractJustifiable defense is an important Chinese legal system, criminal law,its purpose is to encourage citizens and the ongoing fight against unlawful infringement,to safeguard public interests and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from the ongoing criminal violation.Experts in criminal law,justice
2、professionals have many problems on defense there are serious differences on the same case with totally different point of view,this case,the ordinary citizen it How can I expect to use this system to protect yourself?Defense provisions in the Penal Code is to encourage active citizenship and the fi
3、ght against criminals,but the defense in the legislation is too general.Theory is too vague,in practice necessary to the operability greatly reduced.Thus,self-defense can make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in practice,some theoretical problems of the necessary.In view of this,the paper first analyzes
4、 the problems in our defense system,by comparison to other countries,study and learn self-defense,the last defense System in China some suggestions.Key Words:Justifiable defense;Unlawful infringement;Over-defensive;Defend right peculiarly试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
5、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但是,出于诸多原因,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仍有太多的限制,实践中有关正当防卫案件的错判还是一再发生,暴露出许多问题,防卫人在行使防卫权时遇到了种种困惑。因此,完善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在当下显得非常重要。一、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意义(一)理论意义正当防卫制度源远流长,设立这个制度的初衷就在于赋予公民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者实施还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正当防卫在刑法中的确立,就是正义战胜非正义这一古典自然法思想在刑事领域中的逻辑展开和经典演绎。正当防卫作为公民在遭遇
6、犯罪时采取的一种主动的自我保护措施,本应当受到法律完整而全面的保护。从中国的历史上看,虽然没有正当防卫这样的概念,但对于正当防卫的观念和内容,却源远流长。从对各类正当防卫的认定、判决等来看,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是相当明确并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思想家们也将正当防卫权视作天赋人权的内容之一。我国在建国后的各种刑事法律文件中也对正当防卫作有规定,但就这些年的理论而言,这些关于正当防卫的种种规定的实际可操作性并不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也存在有缺陷和不足,其中,防卫过当的限度、无过当防卫、以及防卫限度的举证问题,成为正当防卫这一正义制度的缺点。对于这些问题的规定的不足,主
7、要表现在对防卫过当的限度的规定中,语义模糊,实践中难以把握;对无限度防卫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用胁迫等手段进行抢劫等,也应当有所限制。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未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民法责任,即正当防卫人是否要对损害结果作出赔偿或负其他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要使正当防卫能在实践中有效地实施,完善正当防卫的理论就很有必要。这不仅有利于制止和预防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完善正当防卫制度是公民正确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因而完善正当防卫制度十分必要。(二)实践意义在现在这个物欲横流,犯罪现象普遍存在的社会,正当防卫制度对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止犯罪行为,具有十分重要
8、的意义。正当防卫的行使与法律保障,不仅可以鼓励人民见义勇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而且对于公民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时能有效的采取措施防止侵害而不触及刑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由于种种问题如公诉机关的犯罪认定倾向和法院的裁决功能弱化,而导致了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诸多障碍。因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实施正当防卫成为一种风险极大的行为,因防卫过当而触犯刑律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出于诸多原因,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仍有太多的限制,实践中有关正当防卫案件的错判还是一再发生,暴露出许多问题,防卫人在行使防卫权时遇到了种种困惑,对正防卫构成的过严要求致使许多见义勇为者饱受牢狱之苦,也使更多的欲见义勇为者望而
9、却步,不法侵害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的现实更使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更加疯狂地作案,严重危害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及其它权利,形成了“好人怕坏人”的不正常的社会风气,“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存在和发生在人们的心理上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效应,这种负面效应严重影响了立法意图的贯彻和落实。无论是正当防卫概念上的修改还是对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的两个基本条件的界定,以及增加的无过当防卫的规定,都充分反映了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治安状况条件下,进一步强化防卫制度的必要性。二、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不法侵害”的判断标准不明确我国刑法一向重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刑法第20条
10、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不法侵害”的含义由于立法过于简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认定困难。由于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之“不法侵害”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如何界定不法侵害的范围便有了很大的自由,而不当的法律解释将有损于正当防卫的应有价值。首先,在对不法侵害的性质界定上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目前,许多学者以“从刑法使用的术语来看,五六十年代提出的刑法草案中虽曾先后使用过不法侵害、犯罪侵害等术语,但后来的
11、法律规范中摒弃了犯罪侵害的概念,显然认为对一般违法行为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为依据,认为“不法侵害”不仅指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违法行为。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不可否认,如果对不法侵害仅限定为“犯罪侵害”就难免失之过窄,但如果认为对一切符合正当防卫其他条件的一般违法行为均可进行正当防卫又未免失之过宽。例如,对明知是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仍然可以进行积极的防卫,对其造成一定的损害,从而成立正当防卫。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二)对“不能明显地超过必要的限度”的界定不明确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不应当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应属
12、于防卫过当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要求防卫者防卫时应准确把握好打击的“度”。刑法的这一规定,从表面上看来,似乎清楚明白,但在实践中,却难以操作。正当防卫者因无法掌握好“必要限度”而不敢大胆防卫;司法工作者因法律解释没有对各种千变万化的具体情况下的“必要限度”作出具体而准确的解释,造成定性上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法律后果。什么叫做“必要”?什么又叫“不必要”呢?根据刑法针对普遍情况下的正当防卫,谁也说不清“必要”与“不必要”之间的界限。对这一问题,一位有着几十年刑事审判经验的刑庭庭长如是说:“高明的外科医生手术前,经过精心的准备,在无影灯下拿着手术刀手术时,说不准还有失手的时候,还有将手
13、术刀口切长了0.1厘米的事情发生。” 解德海.正当防卫理论司法实践问题探析J,理论月刊,2008(10).而正当防卫者所针对的对象,都是一些如杀人、伤人、抢劫、强奸等传统性的暴力性犯罪,正当防卫者往往都是在情况万分紧迫,且无任何准备的情况下,临时采取紧急措施,针对凶狠的不法侵害者的突发事件而实施的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的防卫打击。何况立法的主旨应当是鼓励公民自我保护或见义勇为,打击犯罪行为。从具体的案例分析,我们就不难看出这一问题的困惑所在。例如某甲(男、25岁)持木棒打某乙(女、45岁)。某乙在逃避途中捡得铁棒,操起后便采取防卫打击。此时的某乙是否须经过反复瞄准确定所打部位为非致命
14、处后方才能实施防卫打击呢?用多大力气,打到什么“必要程度”,难道还要经过反复计算好后才能实施准确的“必要限度”的防卫打击?若上述某乙因紧急“失手”击某甲的头部而致其死亡,岂不成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犯罪了?由于上述问题,导致司法工作中事实上的难以操作,从而给司法工作者在定性上带来相当程度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对此,有不少刑事审判人员说:“应从宽考虑。”也有不少刑事审判员认为:“人命关天,死者家属难以交待,还是从严的好,免得自找麻烦。”同时这也为现在见惯不惊的案外活动培植了“沃土”,导致了司法腐败,因此产生:“活动”得好,可以振振有辞且有理有据地定性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而以正当防卫定性不负刑事
15、责任,反之则可以“超过必要的限度”而定罪量刑。即使没有这种案外“活动”情况存在,在完全可能由于司法工作者主观认识的差异,用“自由心证”来作出具有质的区别的罪与非罪的认定结果,给十分严肃的刑法增添随意性。 于飞.正当防卫理论若干争议问题探讨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三)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存在争议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而对防卫过当确定罪名的关键,是如何正确认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理论上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
16、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这种观点可以说是目前理论界的通说,其主要论据是直接故意否定了正当防卫的正义和合法的前提,防卫的目的和动机与犯罪的目的和动是不可能兼容并处于一个行为主体的脑海中的。第二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存在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存在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三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第四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都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第五种观点认为,在1997年刑法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
17、大损害”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第六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有两种情况:一是过失的防卫过当,并指出只能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意外事件的防卫过当,认为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对过当结果的出现不仅未预见,也无法预见,故为意外事件。 彭卫东.正当防卫轮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由上可知,在防卫过当理论中,其罪过形式到底是什么,学者之间异见杂陈,众说纷纭。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因而为刑法理论界的各种主张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与人们对于正当防卫主观条件内容的不同理解有关。(四)特殊防卫权适用的立法不规范第2O条第3款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存在着许
18、多值得商榷的问题:第一,非法律术语的存在。首先“行凶”一词即是一个非法律术语,又是一个模糊概念,其含义十分宽泛,难以界定。打架是行凶,伤害是行凶,杀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可以行凶,手持凶器也可以行凶,因此新刑法采用“行凶”一词存在很大缺陷。“行凶”的内涵是什么,应该包括哪些犯罪手段在内,法条本身并未明确规定。就法条本身来说,“行凶”似乎不包括杀人,因为该条款已把杀人予以单列。那么“行凶”是不是仅指故意伤害等行为呢,也尚需法律予以明确。其次,该条款使用“伤亡”一词不够严谨,在立法技术上也是一大遗憾。“伤亡”也是一个非法律术语、一个概括性的词汇,在法律条文中是不能使用这样的词语的。 高铭暄.正当防卫
19、问题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第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的暴力程度要求不明确。这四种犯罪是否要达到使用暴力手段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才可由防卫人行使特殊防卫权呢,还是不分是否使用暴力手段,只要实施了这四种犯罪行为都可由防卫人行使特殊防卫权呢,对此,该条款并未明示。而就这四种犯罪来说,每一种犯罪的犯罪手段程度跨度都很大,且形式多样,法条不予明确规定,很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分歧。根据新刑法规定,聚众斗殴、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等致人死亡的,都可依照杀人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可依照强奸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的,可依照抢劫罪处罚等等,这些犯罪是否都可由防卫人行
20、使特殊防卫权呢,法条规定得也不明确。第三,表述不准确。该条款中“不属于防卫过当”一词,对特殊防卫权的防卫性质表述不确切,更是立法技术上的失误,把前述所称的特殊防卫行为称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以此来强调这种行为的合法性有些不妥当。三、国外正当防卫制度的对比研究与借鉴各国刑法一般都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研究外国的有关制度,对于确定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具有重要意义。从当代各国的刑事立法看,完全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的国家几乎没有。各国在通过立法赋予公民以防卫权的同时,往往又设置一定的条件。对防卫行为的强度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一)大陆法系国家世界各国刑法一般都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研究外国的有关制度
21、,对于确定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具有重要意义。从当代各国的刑事立法看,完全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的国家几乎没有。各国在通过立法赋予公民以防卫权的同时,往往又设置一定的条件。对防卫行为的强度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德国现行刑法第32条规定:“(1)正当防卫不违法。(2)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日本现行刑法第36条规定:“为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对于急迫而不正当的侵害所采取的不得已的行为,不处罚。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可以按其情节减轻或免除刑罚”。法国1994年新刑法第122-5条规定“在本人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之当时,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正当防卫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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