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质量管理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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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建工集团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律及强制性标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确保工程(产品)质量。第三条 企业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开展科技示范,“QC小组”等活动,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持续
2、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第四条 企业应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实行集团、子/分公司(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三级管理。集团公司设安全质量监察处,履行指导、监督、检查、服务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子/分公司(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履行直接管理的职能。 第七条 各级管理机构必须配齐专职持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质量监督检查人
3、员应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担任。第八条 各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质量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确需变动时,应征得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三章过程控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应按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第十条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应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的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应满足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和发包人的要求。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
4、因素应包括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第十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必须实行样板制。施工过程均应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经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项目经理应对项目质量控制负责。过程质量控制应由每一道工序和岗位的责任人负责。第十六条 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和认可。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对项目质量和质量保修工作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质量应由分包人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
5、应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八条 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十九条 质量控制应按下列程序实施:一、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二、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三、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控制。第二节 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第二十条 质量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由项目经理主持编制项目质量计划。二、质量计划应体现从工序、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到单位工程的过程控制,且应体现从资源投入到完成工程质量最终检验和试验的全过程控制。三、质量计划应成为对外质量保证和对内质量控制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质量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依据二、项目概况三、质量目标四、组织机构五、质量控制及管理组织协调
6、的系统描述。六、必要的质量控制手段、施工过程、服务、检验和试验程序等。七、确定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及作业的指导书。八、与施工阶段相适应的检验、试验、测量、验证要求。九、更改和完善质量计划的程序。第二十二条 质量计划的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质量管理人员应按照分工控制质量计划的实施,并应按规定保存控制记录。二、当发生质量缺陷或事故时,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并保持记录。第二十三条 质量计划的验证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具有资格的质量检查人员和内部质量审核员验证质量计划的实施效果。当项目质量控制中存在问题或隐患时,应提出解决措施。二、对重复出现的不合格和质量问题,责任人
7、应按规定承担责任,并应依据验证评价的结果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部应索取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指定专人管理并公布有效文件清单。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应依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交底的工程控制点进行复测。当发现问题时,应与设计人协商处理,并应形成记录。第二十六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主持对图纸审核,并应形成会审记录。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应按质量计划中工程分包和物资采购的规定,选择并评价分包人和供应人,并应保存评价记录。第二十八条 项目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知识培训,并应保存培训记录。第三节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第二十九条 定期检查制度一、各单位要建立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制度,集团公司每年
8、、各单位每月、(指挥部)项目经理部每半月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各单位在坚持上述制度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进行不定期的质量抽查。二、各级质量检查应由主管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和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三、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照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置,检查结束后应及时编发检查情况简报,并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第三十条 工程开工或复工前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一、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有关开工许可证照已办理;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能满足开工需要;三、施工调查及复测已完成;四、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并有记录;五、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审批;六、采用“四新技术”
9、之前,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教育培训;七、新上岗、转岗员工(含劳务工,以下同)已经进行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八、质量保证体系已按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建立;九、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及其它相关行业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第三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一、施工测量放线精度满足规范要求;二、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三、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四、工程日志等施工原始记
10、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签认齐全;五、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得到落实;六、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设备有产品合格证,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七、严格执行班组“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交接检),并留有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的相关记录。第三十二条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一、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经技术负责人自检合格后,报质检工程师检查签证,并按规定时间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未经检查签证不得隐蔽作业;二、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行业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负责人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三、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四、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
11、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项目经理部必须有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机构和制度,有专人负责施工质量检测和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二、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工人的操作技术水平,在施工到关键性的部位时,必须在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三、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必须按施工规范要求抓落实,保证每道工序和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自检自查,把好质量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四、隐蔽工程施工前,必须经过项目质检员、建设单位工地代表和设计单位代表验
12、收签证后,方可进行工程隐蔽。五、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每个项目经理部应有专人负责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要根据工程进行的进度及时做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保证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安质部门检查。六、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根据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集团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第三十四条 技术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承担施工的负责人或分包人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资料应办理签字手续并归档。二、在施工过
13、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设计变更的要求,应在执行前向执行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第三十五条 工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测量控制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测量记录应归档保存。二、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测量点线妥善保护,严禁擅自移动。第三十六条 材料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项目经理部应在质量计划确定的合格材料供应商名录中按计划招标采购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二、材料的搬运和贮存应按搬运储存规定进行,并应建立台账。三、项目经理部应对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标识。四、未经检验和已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等,
14、不得投入使用。五、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六、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自行采购的物资进行验证。第三十七条 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按设备进场计划进行施工设备的调配。二、现场的施工机械应满足施工需要。三、应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无证或资格不符合者,严禁上岗。第三十八条 计量人员应按规定控制计量器具的使用、保管、维修和检验,计量器具应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工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经考核后持证上岗。二、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文件进行施工。三、工序的检验和试
15、验应符合过程检验和试验的规定,对查出的质量缺陷应按不合格控制程序及时处置。四、施工管理人员应记录工序施工情况。第四十条 特殊过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在项目质量计划中界定的特殊过程,应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控制。二、对特殊过程的控制,除应执行一般过程控制的规定外,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门的作业指导书,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第四十一条 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程序,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二条 建筑产品或半成品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第四十三条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对项目质量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内部审核和
16、考核评价,验证实施效果。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理应依据考核中出现的问题、缺陷或不合格,召开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质量分析会,并制定整改措施。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应分析和评价项目管理现状,识别质量持续改进区域,确定改进目标,实施选定的解决办法。第四十七条 质量持续改进应按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进行。第四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对不合格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按企业的不合格控制程序,控制不合格物资进入项目现场,严禁不合格工序未经处置而转人下道工序。二、对验证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过程,应按规定进行鉴别、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三、应进行不合格评审。四、不合格处置应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按返工、返修或让步接收、降级使
17、用、拒收或报废四种情况进行处理。构成等级质量事故的不合格,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置。五、对返修或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应保存记录。六、进行不合格让步接收时,项目经理部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让步申请,记录不合格程度和返修的情况,双方签字确认让步接收协议和接收标准。七、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应邀请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共同确定处理方案,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八、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保存不合格控制的记录。第四十九条 纠正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二、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
18、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结果。三、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及的问题,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四、对严重不合格或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实施纠正措施。五、实施纠正措施的结果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并记录;对严重不合格或等级质量事故的纠正措施和实施效果应验证,并报企业管理层。六、项目经理部或责任单位应定期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第五十条 预防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对影响工程质量潜在原因,采取预防措施。二、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应制定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三、对质量通病应采取预防措施。四、对潜在的严重不合格,应实施预防措施控
19、制程序。五、项目经理部应定期评价预防措施的有效性。第四节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第五十一条 单位工程竣工前,必须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编制竣工资料的要求收集、整理质量记录。第五十二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最终检验和试验规定,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全面验证。第五十三条 对查出的施工质量缺陷,应按不合格控制程序进行处理。第五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合同要求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并应做好工程移交准备。第五十五条 在最终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应对建筑产品采取防护措施。第五十六条 工程交工后,项目经理部应编制符合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撤场计划。第四章工程质量报告第五
20、十七条 子/分公司应及时向集团传递工程质量信息。第五十八条 子/分公司应填报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中铁程质表1)(附件)统计季、年报表,由部门主管和企业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分别于季末翌月5日内、次年元月10日前报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第五十九条 一般质量事故报子/分公司;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处和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集团接到报告后,根据国家和行业的规定上报有关部门。事故单位应在3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中铁程质表2)(附件),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第六十条 子/分公司每半年和年终应
21、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上报集团。第六十一条 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处汇总各单位质量总结,形成质量专报,呈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主管部门。第五章工程质量创优第六十二条 质量创优是集团公司实施“名牌战略”的必由之路。集团公司坚持“质量兴业”方针,坚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互相配合,“四位一体”共同创优的原则。第六十三条 优质工程的申报工作分别由各级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六十四条 集团设立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由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处根据集团公司年度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评审;奖励执行中铁建工集团质量管理奖惩办法。第六十五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规划,逐级上报。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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