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十八项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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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组长(副组长)的职责 组长是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负责人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3、认真组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及时解决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矿井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参加本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 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执行督促执行。 2、根据矿井机构设置,明确各班、组、人员职责。 3、制订矿井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各班、组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及时解决。 7、经常听取各单位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回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记、存档、申报等工作。 10、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11、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研究处理。 12、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矿职业卫生工作,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各项规定要求。 2、负责全矿职业卫生督查检查工作,制订全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长期和年度规则,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尘、毒职业危害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年度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 3、组织有关部门,迎接上级职业病防治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4、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统计报告和公布。 5、负责定期督促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提高职工自我防范意识。 7、协调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 (四)、安监办公室职责 1.督促检查全矿防尘措施的落实。 2.对各防尘点设施安装是否完备、设施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并对有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参与审查各类防尘的技术措施。 4.参加矿职业安全健康危害检查和验收。 5.负责定期检查各单位、部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教培中心职责 1.教培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制订培训制度、计划,抓好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人员的岗前、岗中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和培训课程时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 (六)、经营管理部工作 1.做好受职业病危害人员的管理、核定工作,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AQ1051)规定及时落实个体防护用品的计划汇总、上报以及劳保用品审批工作。 2.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通知劳动者。 (七)、“一通三防”和职责 1.结合矿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危害治理现状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明确各工种岗位责任制,落实好职业病防护设置(施)的日常维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 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安监处、医院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3.通风部负责针对粉尘及有害气体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负责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峒室温度的检测。 (八)、提升运输科职责 1.结合矿噪音、振动危害治理现状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噪音、振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明确各工种岗位责任制,落实好职业病防护设置(施)的日常维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或集团公司防疫站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工作。 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安监处、医院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档案。 3.针对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 (九)、供销科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抓好个体防护用品的计划落实,按照质量、卫生要求做好采购验收工作,保留好相关证件。 (十)、地面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对地面各地点的职业卫生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每月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提供检查情况的总结。 (十一)、各基层单位职责 1、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 2、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和职业安全健康制度措施的要求。 3、教育并管理本单位职工遵守职业安全健康规定,做好个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 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矿井绿色清洁发展,依法保护职工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计划。 (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的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目的是研究和评价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高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积极控制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标 1、降低职业病的发生(千人职业病发生率0.8以下); 2、职业危害因素达标率99%以上; 3、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 4、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100%; 5、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100%; 6、职业病查体率100%; 7、职业危害监测覆盖率100%; 8、职业病人治疗、疗养率100%,妥善安置率100%; 9、工伤保险覆盖率100%,劳动合同签订率100%。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以矿主要领导为组长,安全、生产、经营、后勤、工会、宣传、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工作职责,齐抓共管,确保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设立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配备1-2名专、兼职职防人员,在集团公司安监部等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切实搞好煤矿尘毒、噪音等治理工作,加大通风防尘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在煤矿采、掘等生产过程中,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 4、认真做好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音等日常检测工作,同时按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5、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做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要坚持1~2年查体一次,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要坚持每年查体一次,同时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工卫生档案。 6、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使职工充分了解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控制措施,督促职工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加强自身保护,从而提高职业卫生和安全工作质量,防止职业卫生及安全事故的发生。 7、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和发放管理。严格执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用品的发放实行签字制度。安监处、督察办和各单位负责监督劳动用品的佩戴使用情况。 8、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工作。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职业危害因素及评价结果告知劳动者,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设置职业危害因素警示牌,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现场配备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开辟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9、完善合同管理。劳动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执行与管理,将劳动者所从事职业可能遭受到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结果以及遭受职业危害后的待遇,预先告知劳动者本人,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经营管理部与在册、新进矿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职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工资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对生产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安监部、矿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煤矿实际情况,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将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内容 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培训:新职工在上岗前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工在调动岗位时,也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的临时工人,也要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本矿的在职职工也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培训,在每年的8、9月份进行,每年不少于2学时。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四)、培训应有计划 培训时必须制定详实的培训计划,并得到矿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危害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实施,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3、各专业部门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时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采供中心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各专业部门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6、安监员、各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8、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9、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及施工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10、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 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知道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12、凡是违背本规定,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原则 1.为防止各种职业危害和外伤而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动用品是保护矿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分开。 2.各种劳保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 3.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集团职业病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4.凡上岗操作的职工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配戴使用。 (三)、职责 1.经营管理部工资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2.安监处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四)、管理办法 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要求。 2.根据需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保用品,并设置台帐。 3.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全体矿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持有生产技术部领导批准的领料单才能领用。 4.劳保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5.设有专职人员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上作好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6.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劳保用品,职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配备使用。 7.对于特种劳保用品(如防尘面具,防尘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各使用部门需放在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8.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和发放标准,不得人为扩大发放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特殊作业工种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按照《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煤矿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本矿尚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委托煤矿安全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监测。 2、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管理,坚持湿式打眼,喷出碴冲洗岩帮,喷雾除尘,煤尘注水,使用水炮泥以及个体佩戴防尘口罩等。 3、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监测、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监测、评价报告交煤矿企业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监测、评价结果,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4、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理。 八、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按照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在其所禁忌的环境从事作业。 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具体包括: (1)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100%。 (2)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井上、下接尘职工及原从事采掘满四年的职工每两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3)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和接触化学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工、电气焊等)的劳动者每两年检查一次,对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4)对脱离粉尘作业及其它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受检率确保100%。 7、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矿承担。 8、本矿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工种、职业禁忌人员为一年。 9、及时公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结果,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10、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九、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及时、如实向煤监分局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某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如实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纸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主管矿长签字,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四)、职业危害申报为每年申报一次,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五)、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六)、遇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技术、工业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七)、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内及时进行申报。 (八)、在申报过程中凡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申报材料不准确,瞒报、漏报、迟报以及泄漏商业技术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一)、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及退休前等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二)、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对疑似职业病人及时按照要求,由安监处和经营管理部工资提供职业接触史、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健康检查资料等,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定期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 (四)、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及时调离有害作业场所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人每年进行复查(包括功能致残鉴定)一次,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工伤待遇并定期安排康复疗养治疗。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部、归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财建〔2004〕1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保障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上级关于安全投入资金管理、使用等一系列有关文件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管理及适用范围 1.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使用的全部过程,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按本管理制度实施、执行。 3.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10)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 (12)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直接 相关的支出; (13)安全补资金计划内的项目。 (二)、管理办法 1.经营管理部规划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 2.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 (三)、组织结构 为切实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管理工作,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技术负责人、副矿长、通风科长 成员:由技术部、供销部、业务科、提升运输部组成 (四)、有关要求 1.明确经费保障,确保贯彻实施。由于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防治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2.以立法形式将职业病纳入工伤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为了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强化了工伤社会保险,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初财务部门要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职业病人的工资、护理费等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主要包括: 1. 单位基本情况 2.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能及专(兼)职人员与分工; 3. 职业健康管理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4. 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及实施方案; 5.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6. 职业健康管理程序、作业指导和其他内部文件; 7.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年度总结等。 (二)、技术档案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主要包括“ (1)职业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书; (2)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书; (3)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4)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2、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资料。 3、生产工艺相关资料,包括: (1)生产工艺流程; (2)生产使用和储存的材料、生产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清单及其中文说明书; 4、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 5、.职业健康防护档案,包括职业防护设施清单、维修档案;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档案。 6、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内容及时间等。 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主要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与评价报告; (4)职业禁忌症、职业病人检出名单; (5)职业禁忌症、职业病人调离及安置情况; (6)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 (1)救援组织和人员职责; (2)应急预防用品及使用指南; (3)预警设施; (4)应急设施; (5)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 (6)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 (7)财产保护对策。 (三)、各种汇总资料,主要包括: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职业健康监护结果; 3.职业病诊断及鉴定; 4.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 5.宣传培训计划;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帐; 7.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资料; 8.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矿井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能够迅速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安全副经理) 副组长:(技术部长) 成 员:(安监部长) (通风部长) (机电部长) 2、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小组: 组 长: 技术部长 副组长: 安监部长 成 员: 通风部长 机电部长 综合部部长 职责: 1.承接矿所属各单位事故、事件或灾情报告,请示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是否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2.按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决定负责通知抢险总指挥部成员和各专业组人员到调度室集合; 3.传达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通知抢救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4.在事故抢救过程中,负责各专业组的碰头会,协调各专业组人员到调度室集合; 5.组织、协调对外救援等有关事宜,负责事故的上报; 6.落实上级有关指示和批示,对内通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修订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事故救援措施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灾变事故处理应做到: 1、矿山救护队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接听事故电话时应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指挥员报告,听到报警后救护队立即出动。 2、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地点,指挥员立即向救护小队下达任务,说明事故情况、救灾重点、行动计划、行动路线、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进入灾区的救护队员不得少于6人,进入前必须坚持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并按规定佩带和使用,救护小队必须携带1台面罩氧气呼吸器和不低于18Mpa压力的2个备用氧气瓶,以及氧气瓶,以及氧气呼吸器工具和备件袋。如不能确认井筒和井底车场无有害气体时,救护队员必须在地面将氧气呼吸器佩带好。 4、在窒息区或有中毒危险区工作时,救护小队长应使队员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者听到信号的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指战员单独行动,严禁通过口具或者摘掉口具讲话;救护小队长应经常观察队员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并根据氧气压力最低的1名队员确定整个小队的返回时间。 5、进入灾区从事救护工作时,任何情况下氧气呼吸器都必须保留不低于5Mpa的压力,发现有队员身体不适或氧气呼吸器有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必须立即撤出。 6、矿山救护队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8小时,才能重佩带氧气呼吸器工作。 7、矿山救护队员应亲自组织和参加侦察工作。在布置侦察任务时,必须向左右队员说明所了解的各种情况,应做到侦察任务清楚、路线明确,小队的行动方向、时间应标在图纸上。 8、矿山救护队侦察时应做到: (1)井下基地设待机小队,并用灾区电话与侦察小队保持不断联系。 (2)进入灾区侦察,必须携带必要的装备。视线不清时应用探险棍探测前进,队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络。 (3)侦察小队进入灾区前,应考虑退路被堵应采取的措施,规定返回的时间,并用灾区电话与井下基地保持联系。小队应按规定时间原路返回,如不能原路返回,应经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如果没有按时返回或通讯中断,待机小队应立即进入救援。 (4)侦察进行中,应在巷道交叉口设明显的路标,防止返回时走错路。 (5)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与此相反。 (6)在搜索遇难遇险人员时,侦察小队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分别检查通风、气体含量、温度、顶板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把侦察结果标记在图纸上。 (7)在远距离和复杂巷道中侦察时,可组织几个小队分组侦察,发现遇险人员应积极抢救,并护送到通风巷道或井下基地。在发现遇险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 (8)侦察工作要认真仔细,做到有巷必到。凡走过的巷道要标注留名,并绘出侦察路线示意图。 (9)侦察结束后,小队长应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察结果。 9、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控制烟雾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员安全。 (2)防止火灾扩大。 (3)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 (4)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5)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10、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室发生火灾时,为抢救井下工作人员,应进行全矿井反风。指挥部下达反风命令前,必须将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的人员全部撤出。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 11、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必须制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瓦斯浓度达到2%以上,并继续增加有爆炸危险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将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险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将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险,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 12、扑灭下山巷道火灾时,必须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的措施。 13、扑灭硐室火灾时,遵守下列规定: (1)爆炸材料库着火时,应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材料运出,因高温运不出时,应关闭防火门,退至安全地点。 (2)绞车房着火时,应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3)蓄电池电动车库着火时,必须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治氢气爆炸。 14、矿山救护队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15.采用隔绝法封闭火区救灾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1)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2)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时,应设置防爆墙的并建立永久密闭墙。 (3)需要封闭多条巷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封闭顺序。 (4)火区临时封闭后,人员应及时撤出危险区,进入检查或加固密闭墙时,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16、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救护队员进入高温区时间不得超过规定。 17、处理爆炸事故时,救护小队进入灾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切断灾区电源。 (2)检查各类有害气体浓度。 (3)架好临时支架。 (4)通过顶板不好地点时,保持一定距离。 (5)行动谨慎,防止产生火花。 (6)确认遇险人员已牺牲时,首先恢复通风。 18、.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防止风流紊乱,造成灾情扩大。 19、处理气体中毒事故应遵循: (1)事故发现人,在具备通风专业知识具根据现场条件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抢险遇险者,否则应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2)矿调度在接到汇报后,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抢救。 (3)救护队员在携带使用呼吸器的情况下进入灾区,把窒息人员移至新鲜风流中进行人工呼吸。 (4)在抢救人员的硐室,恢复灾区正常通风,稀释有毒有害物质体降到规程规定以下。 (5)及时构筑通风设施,稳定通风系统。 20、处理水灾事故时,救护队要了解灾区情况、水源、人员分布等,迅速制定出相应救灾方案,以最快速度把被堵人员救出。 十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岗前、岗中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l、新员工在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所有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在岗员工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检查的员工不得办理离岗手续(除离岗人员与本矿签订放弃职业健康检查协议外)。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矿承担。 2、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表 接触有害物质体检对象检查周期 煤尘在岗人员2年1次 观察对象、I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1次 高温在岗人员、化学毒物在岗人员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3、将所需参加体检人员名单送至体检部门,各科(队)应及时通知体检人员按时参加体检。对于不按时参加体检人员,由医疗室提供名单送劳资科,劳资科对该部分人员开具停工单,直至本人自费体检后,方可复工。 4、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5、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员工本人。如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例时,积极为疑似-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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