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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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性: 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协议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协议价款 币种: 协议总价(大写): 元 (小写):¥: 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五、组成协议的文献 组成本协议的文献涉及: 1、 本协议协议书 2、 中标告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 5、 本协议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 本协议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 8、 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献 11、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告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 六、词语定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协议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协议书所约定的所有义务。 八、发包人的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协议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所有义务。 九、协议生效 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订立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 办 人: 2023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献的规定。 1.3 发包人:指本协议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批准外)。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批准外)。 1.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协议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协议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协议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协议约定应实行的永久性工程,涉及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 临时工程:指实行和完毕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涉及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两者之一。 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行和完毕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协议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行和完毕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协议价款:指承包人按协议约定实行和完毕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招标工程指中标告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18 追加协议价款:指在协议履行中发生需要增长协议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协议价款的方法增长的协议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毕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毕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 1.23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涉及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涉及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5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协议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合以及发包人在协议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合。 1.27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28 书面形式:指协议、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涉及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9 违约责任:指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0 索赔:指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导致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规定。 1.3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 小时或天:本协议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 1.33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1.34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献,以及承包协议的约定。 二、协议文献 2、协议文献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协议的各个文献应当是一个整体,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协议的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协议协议书; (2) 中标告知书(合用招投标工程); (3) 投标书及其附件(合用招投标工程); (4) 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用非招投标工程); (5) 本协议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 本协议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 (8) 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献; (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告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 2.2 当协议文献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批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解决。 3、语言文字和合用法律、法规 3.1 本协议文献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本协议文献合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合用标准、规范 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规定。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合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规定,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规定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规定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5、图纸 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长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5.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规定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规定,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5.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告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也许导致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导致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5.5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的确施和完毕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6、告知与送达 6.1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协议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告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届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迟延。 6.2 根据本协议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告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协议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 根据本协议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的一切告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协议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 在履行协议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受告知、函件、书面文书后拒绝签收,致使告知或书面文书送达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也可以选择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同时保存好送达证据。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发包人 7.1 发包人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所有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协议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协议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 7.2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毕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有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重要道路,满足施工运送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拟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解决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3 发包人可以将7.2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4 发包人未能履行7.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导致损失的,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承包人 8.1 承包人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所有义务。精心组织施工,准时完毕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所有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协议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8.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毕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毕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 (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规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导致的罚款除外; (6)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竣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规定承包人采用特殊保护措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成专用条款约定的规定,承担因自身因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 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项工作,导致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补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9、工程师 9.1 发包人应在本协议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将工程师的姓名、职权告知承包人。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职权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告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献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2 工程师可以行使协议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假如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规定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除协议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协议,亦无权解除本协议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权力与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漏掉,不免去承包人履行协议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9.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也许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对协议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5)提出或批准索赔; (6)签发支付证书; (7)协议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8)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由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9.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也许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去协议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任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9.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献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9.6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别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9.7 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告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届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规定。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规定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规定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本款规定同样合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告知。 9.8 因工程师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失误,给承包人导致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本款规定同样合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告知。 9.9 工程师在履行协议和行使职权或解决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时,应依据协议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解决,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应进行修正。一方对工程师的解决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解决。 10、项目经理 10.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协议约定的所有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其姓名、职务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具体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10.2 承包人依据协议发出的一切文献(涉及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告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接受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届时间后生效。 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批准。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献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商不得撤消项目经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10.4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0.5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用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用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五、分包 12、分包 12.1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12.2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非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专业分包。 12.3 承包人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2.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有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12.4 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或劳务分包公司完毕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公司应对劳务分包公司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12.5 承包人按规定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协议。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解除总包协议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2.6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规定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关资料。 12.7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过失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导致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2.8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发包给别人或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应严禁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2.9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发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视为本协议以外的其他协议关系,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本协议约定向发包人进行正常的结算。 六、施工准备工作 14、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规定和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批准。 14.3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或横道图两种方法编制,并应涉及每季(或月)预计完毕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4.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4.5 假如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规定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善措施,提交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协议约定的工期内完毕。因承包人的因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善措施提出索赔款项。 14.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协议约定的结算时间间隔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假如工程师提出规定,承包人还应按规定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15、施工准备 15.1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式和所有工程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不对设计、标准/规范因素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假如协议明确约定所有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所有责任。 15.2 承包人在查阅协议文献或在本工程实行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漏掉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告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告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 15.3 承包人在签订协议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15.4 承包人在签订协议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协议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足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去其根据协议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15.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假如碰到不属于不可抗力、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导致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但是,对于协议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协议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协议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也许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协议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也许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用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15.6 承包人在签订协议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所有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足的考虑。 15.7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负责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行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导致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对的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品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15.8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导致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9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告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可以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导致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10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应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告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6、开工及延期 16.1 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告知书,承包人应当按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16.2 承包人因自身的因素不能准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规定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规定后48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工程师批准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批准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规定,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16.3 因发包人的因素导致承包人不能在本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导致损失的,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损失。 17、暂停施工和复工 17.1 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所有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解决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所有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7.2 下述因素导致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用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7.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导致停工,给承包人导致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4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告知,规定自收到该告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协议中取消,同时将此事告知发包人;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协议的承包。 17.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18、工期及延误 18.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必须按照协议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完毕,或于根据18.2款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毕。 18.2 因以下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变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因素停水、停电导致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遇不可抗力; (7)协议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批准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18.3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本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18.4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协议文献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涉及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用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协议价款等内容。由于承包人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奖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 18.5 承包人因自身因素未能按照18.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毕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毕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补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18.6 假如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补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补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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