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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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MHJ G 1401-2014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γ射线无损检测环境、人员辐射防护要求及Ir192源的安全保卫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辐射环境无损检测人员和Ir192源管理。 2 职责 公司专职管理人员(各级无损检测操作人员)负责实施和管理。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人员 3.1.1 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且每台探伤装置由2人以上操作。 3.1.2 探伤作业时,至少有2名操作人员同时在场,每台探伤装置操作人员配备一台(只)个人剂量报警仪每人1只个人剂量计。 3.1.3 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2 环境 3.2.1 γ探伤室 3.2.1.1 γ探伤室安装固定式辐射剂量报警仪,剂量率水平应显示在控制机房内,并与门联锁。 3.2.1.2 配置便携式辐射控制报警仪,该报警仪与防护门钥匙、探伤装置的安全锁钥匙串结在一起。 3.2.1.3 探伤室工作人员入口门处和被探伤物件出入口门外设置固定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箱,探伤作业时由声音或闪光警示,灯箱醒目显示禁止入内。 3.2.1.4 室内配置红外线报警系统和电视摄像监控报警装置。 3.2.1.5 γ探伤装置与门联锁。 3.2.2 X探伤室 3.2.2.1 探伤装置与门联锁。 3.2.2.2 探伤室工作人员出入门和被探伤件出入口门处设置固定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灯箱,探伤作业时由声音或闪光警示,灯箱醒目显示禁止入内。 3.2.3 X、γ探伤室距大门1m处设置黄色的警戒线和“小心辐射”标记,控制室大门上标明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记。 3.3 安全保卫 3.3.1 总要求 3.3.1.1 放射源Ir使用应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办理登记手续,做好记录。 3.3.1.2 使用完成放入γ探伤室内的存源库内,并按规定上锁。 3.3.1.3 设置2名人员专职负责放射源的保管工作,源库门设为双人双锁。 3.3.1.4 在探伤室内安装CK报警系统,避免探伤设备或源丢失被盗,在控制室内安装红外报警装置并将探头对准迷道口,探伤工作人员离开探伤房时开启该装置,且由专业保安人员24h负责监控。 3.3.1.5 在探伤室控制室的唯一通道口设置防盗门,放射人员持授权卡才能进出控制室。 3.3.1.6 探伤作业必须2人同时到场,才能使用放射源Ir,不得擅自检修和拆卸探伤设备和放射源。 3.3.1.7 更换放射源时应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申请转入放射源。 3.3.1.8 换源运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且遵守GB 11806《放射性物质运输规定》的有关要求,换源运输应在专职人员现场监护下进行,到货后由专职人员进行签收,且做好进出台帐。 3.3.2 γ源探伤作业时安全保卫 3.3.2.1 办理登记手续,并做好记录,关闭红外线报警系统,检查电视摄像监控系统在正常运转状态(24h开启)。 3.3.2.2 检查探伤门——机联锁装置,灯光、警示系统正常状态。 3.3.2.3 作业时辐射人员2人同时到场才能使用,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3.2.4 开启固定式剂量报警仪装置并佩戴个人剂量仪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3.3.2.5 探伤作业完成办理归还登记手续。 3.3.3 γ源不探伤作业时安全保卫 3.3.3.1 检查源库双锁正常。 3.3.3.2 开启红外线报警系统。 3.3.3.3 关闭工件出入口大门及控制室门。 3.3.3.4 由专业保安人员24h监控。 3.3.4 X射线装置探伤作业时安全保卫 3.3.4.1 检查X射线装置完好。 3.3.4.2 检查探伤门——机联锁装置,灯光、警示系统正常状态。 3.3.4.3 检查佩戴个人剂量仪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3.3.4.4 填写无损检测作业日记录台帐。 3.3.5 X射线装置不探伤作业时安全保卫 3.3.5.1 切断装置电源。 3.3.5.2 探伤装置定点定位放置就位。 3.3.5.3 关闭工件出入大门及工作人员出入门。 3.4 公司环境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每月一次对γ射线探伤室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检查内容: a、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措施、设施的安全防护效果进行检测或检查; b、核实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操作人员的剂量监测和健康检查情况; c、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还要将年度评估报告上报许可证审批机关备案,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d、X、γ射线探伤机在作业时必须按照规范操作,防止事故发生,探伤室的门——机联锁装置和灯光警示系统应正常检查以保证其有效完好。 e、探伤室在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及时向省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f、建立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档案和台帐,使用射线装置和放射源时及时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3.5 放射源、射线装置不得外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安环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人:金鑫。 本标准审核人:王勇毅。 本标准批准人:王益良。 本标准于2007年7月1日首次发布实施,2014年3月17日第2次修改。 Q/NMHJ G 1402-2014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使用场所防止人员误操作, 防止工作人员、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损检测、设备管理、环境管理人员安全操作监督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辐射环境的管理。 2 职责 辐射环境由无损检测操作人员、设备管理员、环境管理员归口管理。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每次探伤作业前,操作人员就检查探伤装置的安全锁、联锁装置、位置指示器、输源管、驱动装置等的性能。 3.2 每月对探伤装置的配件进行检查、维护,每3个月对探伤装置的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并做好记录。 3.3 严禁使用铭牌模糊不清或安全锁、联锁装置、输源管、控制缆、源辨位置、指示器等存在故障的探伤装置。 3.4 γ探伤装置的安全使用期限为10年,禁止使用超过10年的探伤装置。 3.5 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及安全防护行为的督促检查工作,配合环境管理员做好个人剂量的定期监测工作。 3.6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对放射工作场所放射性警示标志、联锁信号灯、防盗报警、屏蔽措施等齐全性、有效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隐患立即报告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人,并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3.7 发生或发现辐射事故后立即起动《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安环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人:金鑫。 本标准审核人:王勇毅。 本标准批准人:王益良。 本标准于2007年7月1日首次发布实施,2014年3月17日第2次修改。 Q/NMHJ G 1403-2007 产生放射性液、固体废物处理方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损检测显形废液、定影废液、Ir192源、固体废物处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废液体、固体废物的管理。 2 职责 专职管理探伤室负责人负责实施和管理。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废显影、定影液由市环境保护局指定单位处理。 3.2 公司与有资质处理单位签订废液回收协议。 3.3 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3.4 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 3.5 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20天内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安环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人:金鑫。 本标准审核人:王勇毅。 本标准批准人:王益良。 本标准于2007年7月1日首次发布实施,2014年3月17日第2次修改。 Q/NMHJ G 1404-2014 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方案及应急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辐射环境的管理。 2 职责 2.1 辐射安全与环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2.2 专职管理员、无损检测操作人员负责实施和管理。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管理机构:由总经理任组长,行政副总、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及专职管理员组成辐射安全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3.2 负责组织协调指令下达和信息处理。 3.3 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紧急抢险救援和现场保护、人员疏散、秩序维护工作。 3.4 负责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报告及事故处理工作。 4 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4.1 由事故发生部门操作人员立即报告专职管理员,辐射安全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根据初步的事故情况:a、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域内; b、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采取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影响; c、携带检测仪器、检测现场辐射情况; d、向当地环保局和公安部门报告; e、造成或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2 应急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工作职责: 姓名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工作职责 王益良 组长 87356809 人员组织指挥 王勇毅 副组长 13600621285 人员组织指挥 闻 庆 副组长 13857407926 组织事故技术处理 金 鑫 成员 13884463122 传达指令,报告相关部门或上级部门 陈 峰 成员 13957406816 检测现场辐射情况、处理事故故障 邬善芳 成员 13586757631 后勤保障 王仁德 成员 13566356675 现场警戒 龚崇兴 成员 13780097803 组织人员疏散、保护现场 周卫忠 成员 13185901854 组织人员疏散、保护现场 刘伟民 成员 13805892104 组织人员疏散、保护现场 林国敏 成员 13957884497 组织人员疏散、保护现场 胡 啸 成员 13867857996 组织人员疏散、保护现场 俞正洪 成员 13780009151 组织人员疏散、保护现场 公安 0574-87216931 0574-86584110 外部援助 环保 0574-86275760 0574-87226161 外部援助 卫生 0574-86291672 0574-87089892 外部援助 5 应急措施 5.1 在可能发生的事故、工作人员、操作或者设备安全联锁失灵造成人员误入滞留在近辐射区内,发生人员大剂量误照事故。 5.1.1 为了在出现事故时,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的辐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当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5.1.2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应急人员按各自职责立即进入各自岗位开展应急工作。 5.1.3 组织应急人员应急处理的技术培训。 5.2 可能发生事故的工况及应急措施 5.2.1 探伤设备处失控状态 5.2.1.1 立即切断X、γ探伤机的电源,停止探伤作业。 5.2.1.2 向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报告,并派专人看护控制室。 5.2.1.3 禁止打开屏蔽防护门,私自进入曝光室外内排除故障。 5.2.1.4 在安全管理人员监控下: a)确认故障原因,拟定排除方案; b)选择切实可行方案进行实施排除故障操作; c)确认探伤设备已进入安全状态后,人员方可进入曝光室。 5.2.1.5 如果上述实施方案失败: a)封闭曝光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控制室,并立即向公司主管负责人报告; b)向环保等管理部门报告,主动接受业务监督指导; c)确认无法排除故障时立即要求探伤设备,生产厂家派专业技术人员前来处理。 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放射损伤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 5.2.2 放射源被盗或丢失 5.2.2.1 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5.2.2.2 检测环境受辐射污染情况。 5.2.2.3 对可能或已造成的人员超剂量照射,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2.2.4 发生辐射事故时,须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上述上级部门报告。 5.3 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5.3.1 由主管副总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由3~5人组织事故调查小组。 5.3.2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5.3.3 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分析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3.4 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安环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人:金鑫。 本标准审核人:王勇毅。 本标准批准人:王益良。 本标准于2007年7月1日首次发布实施,2014年3月17日第2次修改。 Q/NMHJ G 1405-2007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同位素(以下简称放射源)使用登记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源的使用管理。 2 职责 专职管理员、无损检测操作人员负责实施和管理。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每个放射源(探伤装置)都要建立台帐并入放射源库保存,由2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放射源库的保管工作。 3.2 放射源(探伤装置)应定期清点检查。 3.3 放射源(探伤装置)在探伤作业前,由作业人员2名同时前往放射源库领取,并在放射源(探伤装置)使用登记表上填上领取时间且同时签名,2名保管人员应同时在场开锁交接。 3.4 放射源(探伤装置)用毕,由2名作业人员同时前去还源。2名保管人员在放射源(探伤装置)使用登记表上填上归还时间,并同时签名。交接完毕入库上锁。 3.5 源库门应为双人双锁。 3.6 附《放射源(探伤装置)使用登记表》和《无损检测作业日记录台帐》。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安环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人:金鑫。 本标准审核人:王勇毅。 本标准批准人:王益良。 本标准于2007年7月1日首次发布实施,2014年3月17日第2次修改。 Q/NMHJ G 1405-2014 放射源(探伤装置)使用登记表 放射源 种类 领取时间 作业人员 签 名 作业地点 设备型号 用途 归还时间 保管人员 签 名 备注 无损检测作业日记录台帐 年 月 日 班次 作业时间 探伤装置型号 被检工件名称 检测设施完好情况 备注 检测设施:门机联锁、警示灯、X射线机、曝光室门等 作业人员: Q/NMHJ G 1406-2014 监测方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损检测操作人员人体健康、辐射环境定期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辐射环境的管理。 2 职责 辐射环境与人体健康由辐射安全与环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和管理。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环境监测 3.1.1 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对X、γ探伤室、辐照室外围的辐射水平及X、γ探伤所配置的门——机联锁、警示标记、监控摄像、红外线报警系统等验收。 3.1.2 γ探伤室监测,采用固定式剂量报警仪进行操作时的实时监测。 3.1.3 X、γ探伤室按年度监测,每年至少1次。 3.2 个人剂量监测 辐射人员的个人剂量仪由市疾控中心提供,每三个月监测一次。 3.3 操作人员健康监护 3.3.1 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3.2 每年一次对辐射人员进行体检。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安环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人:金鑫。 本标准审核人:王勇毅。 本标准批准人:王益良。 本标准于2007年7月1日首次发布实施,2014年3月17日第2次修改。 Q/NMHJ G 1407-2014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安全管理的安全防护、实体保卫、安全操作、环境监测、人员培训、健康监护、设备维护、废物处置、年度评估、应急方案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辐射安全管理。 2 职责 辐射安全与环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和管理。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安全防护 3.1.1 探伤室在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公司应按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3.1.2 公司成立辐射安全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实施和管理。 3.1.3 公司各级无损检测操作人员要求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配备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3.1.4 探伤室配置门——机联锁,探伤室工作人员入口门处和被探伤物件出入口门外设置固定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箱,探伤作业时由声音或闪光警示,灯箱醒目显示禁止入内。γ探伤室还应设置监控摄像和红外线报警系统。 3.1.5 放射源运行场所的辐射防护设备(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等)及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完好无损,如发现问题,应停止使用,待修复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1.6 探伤作业时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3.1.7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采取防止人员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3.2 实体保卫 3.2.1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于放射源库,指定2名专职人员保管,并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 3.2.2 源库门应为双人双锁,放射源的存放执行《贮源场所安全防护规则》的规定。 3.3 安全操作 3.3.1 探伤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3.2 现场进行X射线检测时,应按GB 16357的规定划定控制区和管理区,设置警告标志。 3.3.3 现场进行γ射线检测时,应按GB 18465的规定划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警告标志,检测作业时,应围绕控制区边界测定辐射水平。 3.4 环境监测 每年至少一次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对X、γ探伤室、辐照室外围的辐射水平及X、γ探伤所配置的门——机联锁、警示标记、监控摄像、红外线报警系统等验收。 3.5 人员培训 3.5.1 操作人员由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组织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5.2 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无损检测的人员,都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进行考核,取得各种无损检测方法的各级证书,才能从事与考核合格的项目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并负相应的技术责任。 3.5.3 射线检测人员还应参加卫生部门举办的放射性射线防护知识学习和考核,并取得《射线工作人员证》。 3.5.4 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资格管理和培训要求按《人员培训计划》规定执行。 3.6 健康监护 3.6.1 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6.2 每年一次对辐射人员进行体检。 3.7 设备维护 3.7.1 应对探伤室的设备、安全和防护装置、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3.7.2 按《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对设备实施维护,对可能引起操作失灵的关键零配件及时进行更换。 3.8 废物处置 3.8.1 废显影、定影液、废旧放射源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3.8.2 应按《产生放射性液、固体废物处理方案》规定处理。 3.9 年度评估 3.9.1 定期对设备的运行状态、设备的安全防护效果进行自查。 3.9.2 年末对探伤机使用的安全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于第二年1月31日前上报许可证审批机关备案,接受行政机构的监督检查。 3.10 应急方案 3.10.1 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 3.10.2 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安环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人:金鑫。 本标准审核人:王勇毅。 本标准批准人:王益良。 本标准于2007年7月1日首次发布实施,2014年3月17日第2次修改。 Q/NMHJ G 1408-2007 订购、转让、运输及退役处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γ射线装置和放射源订购、转让、运输及退役处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辐射环境管理。 2 职责 专职管理员及动力设备科负责实施和管理。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订购、转让 3.1.1 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下列要求的证明材料:a、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合的许可证;b、转入单位具有射线装置和放射源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c、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的转让协议。 3.1.2 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2 运输 3.2.1 放射源的包装容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交设置。 3.2.2 放射源的运输均由供源单位负责提供。 3.3 退役 废旧放射源不得随意处置,废旧放射源应交回生产单位或送交放射源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对于要终止的射线装置须作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安全隐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安环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人:金鑫。 本标准审核人:王勇毅。 本标准批准人:王益良。 本标准于2007年7月1日首次发布实施,2014年3月17日第2次修改。 Q/NMHJ G 1409-2014 贮源场所安全防护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源存放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贮源场所的安全防护管理。 2 职责 动力设备科负责实施和管理。 3 存放要求 3.1 贮源室必须符合GB 18871-2002防护蔽设计要求,确保周围环境安全。 3.2 贮源室必须有贮源坑,贮源室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卫生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3.3 贮源室应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3.4 贮源室、贮源坑均须加双锁,钥匙由车间主任及安全员分别保管。由车间安全员专职负责放射源保管工作。 3.5 贮源室、贮源坑应配有防火、防水、防腐蚀、防盗等安全设备。 3.6 放射源出入贮源室,按《放射源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办理登记手续。 3.7 公司环境管理领导小组每月一次应对贮源室、贮源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以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安环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人:金鑫。 本标准审核人:王勇毅。 本标准批准人:王益良。 本标准于2007年7月1日首次发布实施,2014年3月17日第2次修改。 Q/NMHJ G 1409-2007 放射源探伤装置自行检查和年度评估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源探伤装置自行检查和年度评估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源探伤装置自行检查和年度评估。 2 职责 动力设备科负责实施和管理。 3 检查和评估要求 3.1 对可能引起操作失灵的关键零配件及时进行更换,更换输源管、控制缆和源辫等配件时,必须使用该探伤装置原生产厂家的合格配件。 3.2 年末应对探伤机使用的安全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于第二年1月31日前上报许可证审批机关备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安环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人:金鑫。 本标准审核人:王勇毅。 本标准批准人:王益良。 本标准于2007年7月1日首次发布实施,2014年3月17日第2次修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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