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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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国有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试行) 甲方: 乙方: 20**年**月 11 / 11 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示范文本)(试行) ﻩ ? 电子监管号:________________ **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壮族自治区*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桂自然资规〔*〕8号) 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场监管主管部门: 为贯彻贯彻《中共**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桂发〔*〕17号)、《**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126号)等资料文件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拟定了《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用地政策的项目,可参考本示范文本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壮族自治区*场监督管理局 *年1**月5日 **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壮族自治区*场监督管理局 拟定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出租人:; 通讯办公地址:; 邮政号码:; 电话:; 传真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 承租人:; 通讯办公地址:; 邮政号码:; 电话:; 传真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关于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租赁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租人依据有关法律的授权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及*政公用设备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三条 承租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租赁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 第二章 租赁土地的交付与租赁价款的支付 第四条 本协议项下租赁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租赁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协议项下的租赁宗地坐落于 。 本协议项下租赁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________________租赁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协议项下租赁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租赁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租赁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租赁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 在承租人及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情形下,出租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租赁宗地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备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承租人确认出租人交付租赁宗地后,各方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第七条 本协议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年期为 年,按本协议第六条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租金。 第九条 承租人同意依照本条第项的规定向出租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 (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 (二)首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剩余租金按每年向出租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总额%,租金支付日期为当期年月 日; (三)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租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依照第(二)(三)项的规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承租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时,同意依照支付第一期土地租金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租人支付利息。 第十条 承租人按本协议商定一次性付清本宗地所有租金或付清本宗地第一期租金后,可持本协议和租金支付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次登记(租赁)。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一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承租人同意 年月日前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工业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万元),固定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备投资和已交租金总额等。 本协议项下宗地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万元)。 第十二条 承租人承诺自年月日前达到年产值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年纳税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第十三条 承租人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应符合*(*)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限高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条 承租人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依据有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备的占地面积不超过租赁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承租人同意不在租赁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所、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备。 第十五条 承租人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 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 承租人未能按时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租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承租人在本协议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关于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备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关于规定办理。 承租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租赁宗地,但由此影响承租人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 承租人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与利用应符合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协议商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在租赁宗地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申请改变本协议商定的土地用途的,本协议终止,由出租人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退回当期已交租金剩余使用年期对应的价款(不计利息)。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擅自变更本协议商定的土地用途的,本协议终止,由出租人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可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在租赁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协议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租赁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承租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协议商定的租赁年限届满前,出租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形下,依据有关社会公共权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依据有关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价值和当期已支付租金剩余租赁年期对应的价款(不计利息)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承租人补偿,如是分期支付租金的,在作出收回决定后尚未履行部分期限的租金无需再向出租人支付。 第四章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出让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间,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 (一); (二); (三); 承租人可向出租人申请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依照协议出让有关规定执行。 租赁和出让年限合计年,但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定年限。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经批准)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出租人对租赁转为出让的工业用地价格进行评估,并经集体决策后确定最终出让价格,评估时点为原租赁起始时间。 租期未满,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已支付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转为土地出让金。 第五章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依照本协议商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领取不动所有权证书后,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承租人应按协议商定支付土地租金,并依照本协议商定进行投资开发及履行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或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投资总额不含土地租金和向国家支付的有关税费;经*、*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协议,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商定。 第二十五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本协议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随之转让。转让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协议商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给第三人,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仍由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出租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第二十七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或抵押的,出租、转让或抵押各方应持本协议和相应的出租、转让或抵押协议及不动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商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租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依据有关社会公共权益需要收回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出租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租人应依据有关本协议土地开发建设与商定的条件进行审查,达不到商定条件的,出租人有权拒绝续期。 出租人批准续期的,承租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有偿使用费计算标准为: (一)承租人第一次申请租赁延期的,可按原租赁起始时点评估补缴延长年期的土地租金; (二)承租人申请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的,按本协议第四章关于商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权益需要或达不到商定条件未获批准的,承租人应当交回不动所有权证书,并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租人无偿收回。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按本条第项商定履行: (一)由出租人收回地上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并依据有关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残余价值,给予承租人相应补偿; (二)由出租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十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交回不动所有权证书,并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承租人未及时办理的,出租人有权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租人无偿收回。本协议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由出租人无偿收回,承租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恢复场地平整。 第七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条 协议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可抗力指未能预见、未能避免并未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造成的本协议部分或所有未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备免责效力。 第三十二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形以信函、电报、传真号码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协议部分或所有未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协议商定,及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承租人未能及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迟延支付费用的‰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租人催交后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协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不再给予补偿,且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迟延支付费用‰支付违约金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租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协议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租人报经原批准土地租赁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退还当期已交租金剩余使用年期对应的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可不予补偿,出租人还可要求承租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恢复场地平整;但出租人自愿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依据有关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残余价值,给予承租人相应补偿。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支付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租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闲置认定和处置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未能依照本协议商定日期或各方协商另行商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租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总额‰的违约金,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履约。 承租人未能依照本协议商定日期或各方协商另行商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租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总额‰的违约金。 承租人不得以已支付土地闲置费为由拒付本条款所商定的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协议商定标准的,出租人可以依照实际差额部分占商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承租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总额的违约金,并可要求承租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协议商定的最低标准的,出租人可以依照实际差额部分占商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承租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三十九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备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备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协议商定标准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总额‰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备。 第四十条 承租人按本协议商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出租人必须依照本协议商定及时交付租赁土地。由于出租人未及时提供租赁土地而致使承租人本协议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租人应当按承租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向承租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租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承租人催交后不能交付土地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协议,出租人应当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承租人并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不包括可得权益损失。 第四十一条 出租人未能按时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协议商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依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承租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租赁年限自达到商定的土地交付条件之日起算。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说明、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三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商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国有建设用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租赁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协议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和附件共页整,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商定后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出租人份,承租人 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补充条款 出租人(章): 承租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租赁宗地平面界址图 附件2租赁宗地竖向界限 附件3________________*(*)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租赁宗地规划条件 ﻬ-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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