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公司低压供用电合同(先例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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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压 供 用 电 合 同 供电人:xx电网有限公司xx电力公司门头沟供电公司 用电人:xx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 为明确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 用电地址、行业类别和用电容量 1、 用电地址:x 2、 行业类别:移动电信服务 3、 用电容量: 二、 供电方式和用电容量 1、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交流50赫兹,三相380/220伏电压的电源。 2、 供电人从公用变压器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用电容量为15千瓦。 三、 供电质量 1、 供电质量由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两个方面组成。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连续供电,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电能质量标准的规定。 2、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人供到用电人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380V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220V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3、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人的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为:±0.2赫兹。 4、 用电人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供电质量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否则,供电人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并可中止供电。 四、 用电计量 1、 供电人按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双方计算电费和负荷管理的依据。 2、 用电计量装置包含:电能计量表计、互感器、电量采集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计量柜、箱等。 3、 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人办理,用电人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供电人在用电人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电人应在工作凭证上予以签章确认,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护和监视其正常运行,用电人对发生丢失、损坏等异常情况,有履行告知的义务,由供电人负责处理。 4、 供电人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人认为供电人装设的计量装置失准时,可向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如校验结果误差超过国家计量精度标准等级,校验费由供电人承担。用电人在申请校验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校验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还或补收电费。 五、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 供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IC卡电能表除外)的记录、国家批准的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向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 供电人应定期抄表(IC卡电能表除外),按期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3、 当供电人、用电人双方同意采用IC卡电能表作为双方计算电费的依据时,用电人应提前购买电量。 4、 用电人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与供电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对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5、 用电人在交付逾期电费时,补齐应交电费,并且支付违约金。 6、 有关电费收、交的具体内容条款,见电费结算协议。 六、 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管理责任 1、 经供电人、用电人双方协商确认: (1) 供电电源设施的产权分界点设在: 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产权属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产权属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 供电人、用电人按资产所有权分界,负责各自设备的维护管理,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负责的设备。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或基于本合同其他约定而必须操作和更动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 用电人侧的用电计量装置所有权属供电人,并由供电人维护管理,用电人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4、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导致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其他约定事项 1、 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人应按《xx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人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现场检查任务时,应向用电人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人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 用电人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电气事故(如:重大设备事故、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出现全部停电情况、发生电气火灾、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等)时,应及时向供电人通报。供电人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人制定防范措施。 3、 在用电人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4、 用电人需临时减容、移表、暂拆、更名、销户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人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供电人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就变更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 用电人需增加用电容量、永久减容、过户、分户、并户和改压时,应事先到供电人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供电人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 6、 当用电人具有重要负荷时,必须自备应急电源,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防止因电网意外或自身责任导致断电对安全、生产造成的影响。 7、 用电人需加装非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须向供电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与供电人签订非并网自备发电机使用协议。用电人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倒送电。 8、 因为用电人自身责任造成的电力事故,供用电双方按照电气设备产权的归属分别进行检查、处理。 供电人协助用电人进行事故处理的,所发生的费用均参照有关标准由用电人向供电人支付。 9、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供电人应连续向用电人供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中止供电: (1) 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 拖欠电费经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 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 用电人用电时的功率因数未达到国家标准或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国家标准,以及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措施者; (5) 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 在限期内拒不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 违反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 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9) 确有窃电行为; (10)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 (11) 因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或因季节用电高峰进行需求侧管理需停电或限电时; (12) 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10、 第9条所列的中止供电情形中除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外,供电人需要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时,应予以事先通知。 11、 因供电设备计划检修需停电时,供电人应提前七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紧急抢修需临时停电时,供电人应及时通知用电人,用电人应予以配合。 12、 因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或因季节用电高峰进行需求侧管理需停电或限电时,供电人应按照xx市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限电,用电人应予以配合。 13、 供、用电双方任一方改变法定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税务登记号、联系方式等必要事项应及时书面告知另一方。 14、 用电人确定电话号码13911396699-1658为供电人与用电人关于电费结算专用电话,并保证该号码真实可信。 15、 用电人发生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其他可能对供用电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提前30日通知供电人,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16、 本合同正、副本均采用法律规定的中文简体,用电人需要的其他语种文本仅供参考,不作为有效文本。 八、 违约责任 1、供电人违约责任 (1) 由于供电人的电力运行事故造成用电人停电时,供电人应按用电人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用电人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电人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A、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的。 B、用电人自身的责任。 C、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D、两路及以上电源供电停其中部分电源,而其他电源仍未间断供电的。 (2) 供电人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人停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按用电人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用电人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电人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 (3) 供电人责任引起电压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应按用电人在电压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电人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用电人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其他用电人责任引起的电压质量不合格的,供电人不负赔偿责任。电压变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电人自备并经供电人认可的电压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电人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人的电压记录为准。 (4) 供电人责任造成供电频率超出允许偏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每月在频率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频率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频率记录为准。 2、 用电人违约责任 (1) 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供电人对外停电,用电人应按供电人对外停电时间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供电人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因用电人责任造成其他用电人损害的,受害的用电人要求赔偿时,该用电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人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 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人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人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 用电人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4) 对用电人的窃电行为和违约用电行为,用电人应按国家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人的供电设施损坏的,用电人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5) 当用电人具有重要负荷,未按本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用电人承担。 3、 因第三人的责任给供电人或者用电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人或者用电人均不承担责任,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经双方商定,除本合同约定外,其他违约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 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xx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xx地区进行仲裁。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十、 供电时间 用电人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签约后,供电人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十一、 合同的中止和解除 1、 本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供用电合同: (1) 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使订立供用电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2) 供电人、用电人中任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无法履行合同; (3) 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又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在用电人和供电人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用电人和供电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 当用电人出现未按时足额交纳电费的情况时,供电人有权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并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倘若用电人交齐所欠所有电费后,需要恢复履行合同时,用电人必须向供电人提供电费担保或交纳预付电费。 十二、 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xx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调整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 2、 本合同自用电人和供电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原《供用电合同(协议)》自行失效。 3、 本合同自签约之日起,有效期【】年。到期后若双方对合同没有异议,则合同继续有效。任一方如对合同有异议,供电人、用电人应重新签订合同。 4、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用电人执正本一份、供电人执正、副本各一份,效力均等。 5、 本合同附件包括: (1) 电费结算协议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人:(盖章) 用电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日期: 【】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编号: 电费结算号: 电 费 结 算 协 议(两方) 供电人: xx电网有限公司xx电力公司 门头沟供电公司 用电人: xx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人、用电人(以下简称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供用电合同》有关约定,确定以下电费结算条款,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1、 双方约定在供电人、用电人的供用电合同存续期间,由用电人按本电费结算协议的约定向供电人按期全额交纳电费。 2、 计费依据: (1) 计量装置及电价情况: 计量计费单元 用电计量方式 TV变比 TA变比 定比定量方式 定比定量参数 行业类别 电价类别 功率因数执行标准 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是否执行尖峰电价 主计费单元 低供低计 装表计量 0 移动电信服务 非居民照明 0% 是 是 供电人对用电人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每年至少核定一次,用电人应予以配合。同时,用电人有义务将用电构成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供电人。当发生变动时,双方协商重新修订本协议。 (2)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用电人应承担每月变压器的损耗电量。 电费结算方式及交费日期: (1) 用电人采用同城委托付款方式一次性交付电费的,每月由银行划拨一次,即每月抄表日起10日内进行划拨收款,结清电费。 4、 采用同城委托付款方式的,双方确认付款人的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长安支行 行号为 033, 账号为 03309005415621,用电人应与开户银行签订《xx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且在合同生效即日根据供电人提供的收款人全称“xx电网有限公司xx电力公司”和银行授权合同号0002406422 到开户银行办理授权申请,并提供给供电人备案。供电人、用电人中任一方改变开户银行或账号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用电人应及时办理委托变更等事宜。 5、 用电人确定电话号码为13911396699-165 供电人与用电人关于电费结算专用电话,并保证该号码真实可信。 6、 用电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全额交清电费时,应承担逾期交纳电费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逾期之日从本协议约定的交费日次日起计算。 7、 用电人逾期交付电费除应承担逾期交付电费的违约责任外,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全额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8、 当用电人出现未按时足额交纳电费的情况时,供电人有权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并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倘若用电人交齐所欠所有电费后,需要恢复履行合同时,用电人必须向供电人提供电费担保或交纳预付电费。 9、 若本协议的协议主体、计价依据和电费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应变更或重新签订协议。 10、 本协议有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执行。 1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 供电人(公章): 用电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人: 杨广生 联系人:刘保权 联系电话:69842152 联系电话:13601174579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 】年【】月【】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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