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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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研究 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行业重要为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及表面解决业、含铅蓄电池业、金属废料回收运用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3))。 涉重金属污染项目排放污染物中的重金属具有累积效应,排入环境进入生物链社会危害大,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从把好环评关和验收关着手,以保障各类项目的重金属污染环境安全,贯彻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总体目的,从源头上减少重金属环境影响,加强涉重金属污染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9.1按行业类别细化涉重金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9.1.1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应注重生态保护、强化尾矿和废水治理 1、贯彻贯彻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矿山环境保护规划,规划内容应涉及资源开发运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贯彻法规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矿山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23-2023年)》的相关规定,严禁在严禁采矿区域内进行有色金属矿采选;严禁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严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严禁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运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禁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3、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及污染治理措施 有色金属矿山开采应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为原则。优先选择废物产生量少、水反复运用率高,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的采、选矿生产工艺与技术。采用先进的高效解决工艺与技术解决酸性矿坑废水、高矿化度矿坑废水和含氟、锰等特殊污染物矿坑水。鼓励将矿坑水优先运用为生产用水,作为辅助水源加以运用。 推广选矿废水深度解决技术和坚持选矿废水循运用原则。开发推广高效无(低)毒的浮选新药剂产品,推广共、伴生矿产资源中有价元素的分离回收技术,研究推广含氰、含重金属选矿废水的高效解决工艺与技术。选矿废水(含尾矿库溢流水)应循环运用,力求实现闭路循环。未循环运用的部分应进行收集,解决达标后排放。提高水反复运用率,新、扩、改建有色金属系统选矿的水反复运用率应达成75%以上。 推广选矿固体废物的综合运用技术,防止污染矿山下游水体,保证环境和人民群众用水安全。通过对尾矿再选和共伴生矿物及有价元素的回收、运用尾矿加工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运用尾矿、废石作充填料、充填采空区或塌陷地等对选矿废物进行综合运用。有色金属矿山建设项目须建造专用的尾矿库,并采用措施防止尾矿库的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采用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尾矿库溢流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尾矿库坝面、坝坡应采用种植植物和覆盖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尾矿库服务期满后,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 9.1.2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分级审批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献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和《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献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告知》(粤府〔2023〕104号)规定,电解铝、氧化铝项目,新建和扩建铜、铅、锌冶炼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进行初审。 9.1.3金属制品业及表面解决业,贯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行业和化学纸浆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行意见的告知》(粤环[2023]14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行意见>的告知》(粤环[2023]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行意见的补充规定(试行)>的告知》(粤环[2023]83号)的规定,以整治电镀类公司(涉及电镀生产公司和公司内电镀车间)环境污染和整合社会资源为目的,以解决区域性、结构性、行业性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为重点,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规定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量力而行,统筹规划,科学布点。凡新、扩、改、迁建的专业电镀项目所有进入统一定点的电镀工业基地建设、生产和经营。现有专业电镀公司和必须配套建设电镀工艺生产线的新建公司,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规定,具有一定规模,选址合理,并符合清洁生产规定,实现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现有专业电镀公司,逐步清理、调整进入定点电镀工业基地。 电镀基地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献由省环保部门审批,进入电镀基地的电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献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并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鼓励研究、引进、推广无毒、低排放新电镀技术,积极推动公司进行电镀生产工艺和废水解决工艺改革,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实现全行业节能、降耗、减污。积极推广无氰电镀工艺,鼓励研究、开发和使用电镀废水解决新工艺,工业用水反复运用率须达60%以上。基地实行集中供热、集中治污、集中控制。基地内必须建设集中式废水解决厂,第一类污染物须在车间内达标排放后送到基地废水解决厂统一进行深度解决。 加强电镀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电镀行业的废水解决污泥和所有电镀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必须送有资质的定点单位进行解决,危险废物临时堆放场地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导致二次污染。 9.1.4 皮革及其制品业,做好鞣革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行意见(试行)>的告知》(粤环[2023]88号)的规定,新、扩建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需要鞣制工序的制革项目原则上须进入定点基地。厂址位于基地外的现有鞣革项目符合条件并经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核后方可保存,但不得扩建。 制革(仅限鞣制工艺)行业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保部门审批,入基地单个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其中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属省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委托所属市环保部门审批。 根据《关于发布<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告知》(环发[2023]38号)的相关规定,制革业应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低盐保存、循环用盐”,“冷冻贮藏、直接加工”,“低硫脱毛、保毛脱毛”,“高效浸灰、低氨氮脱灰”,“无盐浸酸、高PH鞣制”,“低铬高吸取、无铬鞣制”,“高效加脂、减少排放”等生产技术和工艺满足清洁生产的规定。 加强浸灰、铬鞣工序的废液循环运用,尽量用经二级生化解决的水替代新鲜水,用于生产、厂区环境保洁及其他对用水水质规定不高的生产环节,提高水的反复运用率。 按“总量控制、集中解决、统一监管”的规定,对地基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布局。基地内必须建设集中式废水解决厂,第一类污染物须在车间内达标排放后送到基地废水解决厂统一进行深度解决。推广先进的废水治理工艺,提倡制革废水分类解决,含铬废水在进行综合废水解决之前必须先进行预解决除铬。 制革固体废物应立足于综合运用,的确不能综合运用的须妥善解决处置,避免导致二次污染。未回收综合运用的蓝湿皮边角料和氢氧化铬渣(铬泥)属于危险废物,需按危险废物处置。综合废水解决产生的含铬污泥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需按危险废物处置,经鉴别为一般固体废物的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 9.1.5含铅蓄电池业,贯彻无组织排放监管制度 根据《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献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告知》(粤府〔2023〕104号)规定,含铅蓄电池工业建设项目属于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范围。 根据《清洁生产标准 铅蓄电池工业》(HJ447-2023)规定,须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开发和推广高容量密封性免维护铅蓄电池、卷绕电池、水平电池等,限制开口式铅蓄电池;推广自动化正负极活性物料搅拌,采用连铸辊式和网式板栅等先进技术和重力浇注式板栅等技术。铅熔化炉采用温控措施,配置吸风装置,使操作在负压状态下进行。采用硫酸雾物理捕获器,逆流方式洗涤,碱液吸取等方法解决硫酸雾,解决效率应不低于95%。配置高效除尘器,除尘(铅尘)效率须达成98%以上。根据《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GB 11659-1989)规定,铅蓄电池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 卫生防护距离内应严禁建设居民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点,现有环境敏感点必须搬迁。 鼓励研究、开发和使用废水解决新工艺,工业用水反复运用率须达60%以上。加强含铅蓄电池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废水解决污泥和所有铅尘等危险废物必须送有资质的定点单位进行解决,危险废物临时堆放场地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导致二次污染。 公司应严格按照《工业公司设计卫生标准》(TJ36-79)规定布置厂房和设立相应的措施保护工人职业安全和身体健康。 9.1.6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解决业,强化危险废物持证单位项目“三同时”监管 重点是涉重金属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涉及到的行业有电镀污泥回收、废旧家电拆解涉重金属公司、废旧电池拆解回收等。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行意见(试行)>的告知》(粤环[2023]88号)的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解决,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入园管理、集中治污”的原则组织实行。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解决危险固体废物。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23~2023)》的规定,以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和产业化为原则,全面系统分析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现状,按照可连续发展战略,从合理布局建设规模化运营集中解决处置设施入手,对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运用和解决处置全过程进行控制,有效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实现我省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在充足综合运用的基础上,跨行政区域规划布点建设我省危险废物和废旧电子电器集中解决处置设施,实现危险废物和废旧电子电器的资源化、无害化。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司的监督管理,督促公司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解决处置危险废物要综合运用、安全填埋和焚烧相结合。适合回收运用的危险废物,优先采用先进的回收运用技术回收运用;不适合回收运用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其性质、产生状况和本地的经济技术条件,建立集中的安全填埋场或焚烧解决设施。 废旧电子电器污染控制要从源头开始,在电子电器制造业大力开展绿色生产和绿色产品工程,逐步扩大“环保标志”、“绿色产品”标志等产品的种类和产量比例。从废旧电子电器中回收有用资源,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明确规定电子电器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和经营的产品有回收和解决的责任。全省还要建立满足需要的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网点。有条件的公司必须自建回收网络和解决处置基地;不能自行回收和解决处置的,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营模式付费给专业公司回收和解决。2023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废旧电子电器回收运用场合,防止废旧电子电器污染环境,全省规划建设的废旧电子电器综合解决和污染防治项目共8个。 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技术,切实实现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要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技术,技术起点要高,选址要符合规定,收集、解决、处置、综合运用全过程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环保与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严禁采用小型单燃烧室焚烧炉、没有自控系统和尾气解决系统的焚烧装置。坚决淘汰各种简易焚烧炉和其他各类排放不达标的处置设施。 鼓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同时配备综合运用、焚烧和安全填埋等工艺装置,按照“三位一体”处置中心模式进行设计和建设。对可运用的危险废物,一方面回收运用,使其资源化;对能焚烧的有机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采用焚烧解决;对不能焚烧解决的无机危险废物,焚烧后的飞灰、残渣等,以及达成填埋标准的危险废物应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进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鼓励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配置含汞、镉、铅、镍等废电池及废日光灯管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解决设施。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具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运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严控废物,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种类和解决方式的名录,严格控制其运用和处置过程。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严控废物解决行政许可实行办法》安全解决处置严控废物。 9.1.7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涉及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化学工业中的产品可以分为通用化工产品和精细化工产品两大类。前者指生产过程中化工技术规定高、产量大、应用范围广泛的大宗化学品,例如石油化工中的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及合成纤维三大合成材料,无机化工产品中的三酸两碱、合成氨等。后者则是与之相对的合成工艺环节多、反映复杂、产量小、多品种、具有特定应用性能的精细化学品,例如各种试剂和高纯物,精细无机盐,催化剂和各种助剂、涂料,医药和功能高分子等。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行意见(试行)>的告知》(粤环[2023]88号)的规定,化工(含石化)等重污染行业,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入园管理、集中治污”的原则组织实行。 精细化工基地产业转移过程,应根据《关于加强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动产业转移中环保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产业转移中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总量控制、集中解决、统一监管”的原则,对基地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布局。基地内必须建设集中式废水解决厂统一进行解决,并提高园区工业用水反复运用率。以严格环保准入为原则,将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作为山区及东西两翼承接产业转移为前提条件,保证产业转移不带来污染转移。 9.2 涉重金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加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贯彻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贯彻其他需配套采用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根据各涉重污染项目行业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和特性污染物的不同特点,通过现场检查和审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并根据不同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规定,对涉重污染项目提出水、气、渣等污染物治理技术、排放标准和运营稳定率的高标准规定。提倡推广国内外更为先进、成熟的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治理技术,从污染物产生的源头抓起,提高中水回用率,提倡危险废物资源化、无害化解决,逐步减少涉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 对产生第一类污染物涉重金属公司应严格按规范规定,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进行解决达标后,才干进入综合污水解决系统进一步的深化解决。各工序(段)和污水解决产生的危险废物临时堆放场地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设立,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验收过程中应针对以上各类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营台账和转移联单及“三同时”管理制度、公司环保安全规章制度、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等高度重视和仔细审核。 9.2.1 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HJ/T 394—2023)的规定,矿山采选验收调查运营工况可按其行业特性执行,在工程正常运营情况下即可开展验收调查工作。矿山采选业应从工程调查、环境保护措施贯彻情况调查、生态影响调查、污染影响调查、社会环境影响调查、清洁生产调查、风险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调查、环境管理状况调查及监测计划贯彻情况调查、公众意见调查等方面全面反映建设项目建成后的变化情况、对环评批复的执行情况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情况。对厂区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纳污水体)、敏感目的噪声以及固体废物堆场(尾矿库)周边土壤、植被、地下水监测结果分析评价。若对环境质量或环境敏感目的有影响,则应重点叙述影响因素并提出补救措施。 9.2.2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HJ/T 404—2023)的规定,对有色金属冶炼工艺、烟气治理、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水、废渣及危险废物等行业的污染物特性进行全面监测分析。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工况应满足75%以上的规定,应将废气、废水、厂界噪声监测结果与验收技术方案(环评批复规定)中拟定的标准进行比较评价,若污染物出现超标,应分别给出超标倍数和超标率,并分析超标因素。应将废气、废水、厂界噪声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效率监测结果与国家(地方)标准、工程设计值进行比较,若不符合规定,应进行具体评价。应以实测结果计算总量控制污染指标、单位产品排污量,评价满足工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值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规定的结论。应关注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对厂区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纳污水体)、敏感目的噪声以及固体废物堆场周边土壤、植被、地下水监测结果分析评价。若对环境质量或环境敏感目的有影响,则应重点叙述影响因素。应重点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中提到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和措施贯彻情况。 9.2.3 其他涉重金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金属制品业及表面解决业、含铅蓄电池业、金属废料回收运用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均尚未出台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应遵循参照各类工业污染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原则,以各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物产生的特性监测分析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达标情况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效率情况。通过对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公司现场检查以及环境管理检查,全面评价项目是否符合环评批复规定、行业规范规定和平常环境监管规定。 应逐步完善涉重金属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9.3 逐步建立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的建设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提出探索建立重金属排放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和场地污染状况(尾矿库)的风险评估制度的方案。 9.3.1 试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之后,在建设、生产过程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献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用改善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献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涉重金属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发生建设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与环境影响评价不一致情形的应按照规定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提出相应措施。在环境保护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建立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非常紧迫。 在涉重金属行业选择含铅蓄电池生产等典型行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试点,研究探索重点行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与方法,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制定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和评价指标,促进后评价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逐渐推广到其他行业。 对于重点规划单元内涉及重金属公司进行全面环境影响后评价,通过科学评估找出涉重金属公司关键环境影响因素和治理局限性。 9.3.2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探讨研究建立风险评估制度的。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对场地污染状况(尾矿库)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制度,从源头防止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保证环境安全;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选址不妥的已建项目,应当进行结构调整或搬迁。 涉重金属公司都应设立环境风险评价的专题章节,对项目的环境风险源辨认、环境风险预测、选址及敏感目的、 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评价,并提出科学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 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同时,环境监察等相关部门应针对本辖区的涉重金属公司环境风险源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排查,所有排查中发现的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已建项目或风险源单位,都必须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限期完善环境风险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准予正常生产;对限期不能完善或验收不合格的,将实行限产或停产治理。 9.3.3 强化对上市公司环境管理和后评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告知》(国办发[2023]61号),建立涉重金属上市公司后评估制度,相关公司每三年开展一次后评估,保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避免对周边人群健康和生态环境导致严重影响。 重有色金属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生产公司,应根据行业性质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情况,明确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有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重要指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产生,评估重金属污染物解决工艺及排放情况。严格环境管理,建立定期环境监测制度,按规定建立特性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本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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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重金属 污染 项目 环境管理 制度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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