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墨江常林河水库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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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洱市墨江县常林河水库管理制度汇编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务局2018年5月目 录一、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常林河水库保护管理办法1二、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5三、墨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6四、墨江县常林河水库管理所内部管理制度37五、所长职责42六、技术员职责43七、常林河水库工程管理职责44八、常林河水库环境卫生管理制度45九、常林河水库防汛检查制度47十、常林河水库防汛值班制度48十一、螺杆式启闭机使用维护及运行规程50十二、常林河水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项规定51十三、墨江县常林河水库年度用水计划53十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管理制度55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2、常林河水库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7月29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常林河水库是一座集城镇供水、兼顾其他用水为一体的中型水库。为保护和改善水库水质,防止水体污染,确保用水安全,减少泥沙淤积,更好的保护工程设施,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3、二条 常林河水库保护管理办法适用于本水库及流域范围内的水源、水工程保护管理,防汛、供水管理,水费、水资源费和基金管理等。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将常林河水库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建立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防治水源污染,确保水库水源水质。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常林河水库的主管机关,负责会同县有关部门对常林河水库实施监督管理;常林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及时处置违反水库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同时报告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县发展和改革、财政、环保、建设、卫生、农业、林业、公安、法制、国土、气象、墨江公路管理段、联珠镇和新安乡等部门协同县水
4、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保护管理实施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常林河水库水源生态环境、水土资源和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一节 流域保护区划分与管理第六条 常林河水库流域保护区的划分: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域为水库正常蓄水水位线以下水域面积,陆域为正常蓄水水位线以上200米,大坝下游取水口外200米范围内的流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边界至水库周边山脊流域线流域以内,即常林河水库流域保护区四至界线为南起大坝取水口至最南端常林寨大山,沿分水岭往西过老箐梁子至最西端老箐;
5、由老箐往西北至窝尼丫口(新平墨江县界),沿分水岭至最北端墨江、元江、新平交界(地理坐标为东经1014132、北纬234008);由北往东沿分水岭过大尖山梁子至老厂河(最西端地理坐标为东经1013926、北纬234230)。沿分水岭往东南过大平掌小梁子、青龙寨至大坝取水口。第七条 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进行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二)不得向水库、河道倾倒废渣、垃圾、粪便等;(三)不得堆放、填埋危险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废弃物、垃圾、粪便等堆放、处置场所;在村民集中居住点应当建设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四)不得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有磷洗涤剂;(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
6、、油类、粪便的车辆沿楚江公路线进入和经过保护区的,须采取防渗、防溢、防漏和应急措施,并限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避免有毒有害物质对水体造成污染;(六)不得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和泄洪的活动。第八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二)新建、改建、扩建除水利、供水和保护水源以外的项目;(三)在水库水面游泳、洗澡,进行水上娱乐活动;(四)设置禽畜养殖场,进行网箱养鱼;(五)电鱼、毒鱼、炸鱼、捕鱼、钓鱼;(六)直接在水体中洗刷车辆、衣物和带污染物的器具等;(七)爆破、打井、取砂、采石、取土、葬坟和建房等;(八)其他直接或间接污
7、染水质的行为。第九条 二级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并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评价要求:(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已有的污水排放口应当限期整改;(三)禁止设立剧毒物品堆放点、废物回收和加工堆放场所;(四)禁止新建畜禽等养殖场;(五)其他影响水源水质的行为。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保护区范围内居民外迁,严格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村组规模。并把保护区的生态农业作为重点进行扶持,农业部门、联珠镇、马路村民委员会应组织推广清洁生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建设以林为主的绿色生态农业。大力进行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农业、林业、
8、水务等部门应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扶持保护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植树造林、农田水利建设、小流域治理等。第十一条 农业、林业等部门应组织技术机构定期对保护区内的农用地免费进行土壤测试分析,对施肥和用药品种、用量、时间、方式等进行科学指导。促使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鼓励使用农家肥、生物肥和生物防治技术,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第十二条 县环保部门组织编制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农户适用新技术,对生产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推进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防治面源污染。第十三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对水量、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县环境保护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水源水质适时进行监测监督,
9、并将监测结果报告县人民政府。第二节 工程保护管理第十四条 常林河水库工程管理范围:枢纽建筑物(大坝、溢洪道、隧洞、闸门等);灌区输水渠道、倒虹管、分水闸等;生产、生活及辅助设施附属建筑物(供水设施、水文站、观测设施、专用通信及交通设施等);水库管理单位已经确权的土地和水域。(一)枢纽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大坝坝肩各外延100米,下游坝脚外延200米;水库溢洪道两侧外轮廓线向外50米;其他建筑物两侧轮廓外30米。(二)渠道工程区保护管理范围:渠系建筑总干渠自输水隧洞出口至分水口全长4.2公里;西线自分水口、明子山、小水井、松林组至新安乡南汉村大曼旧、小曼旧、大对门等组全长17.7公里;东线自总分水口
10、经联珠镇栖玛村至克曼村上邦扫全长27.1公里。渠道两侧上边坡顶至下渠道平台边共10-15米范围内的区域。(三)输水管道保护管理范围:自取水口至供水处理池全长31.4567公里。沿主干渠和楚江公路部分,主干渠和公路范围为输水管道的管理范围,其余部分按管道两侧上边坡顶至管道下边缘共10-15米范围。(四)水库生产、生活区保护管理范围:办公室、防汛调度室、值班室、仓库、职工住宅及其他设施,水文、雨量水情观测站,其占地面积按实际征用范围管理。第十五条 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其开发利用不得妨碍和危及工程的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按实际征用面积由水库管理机构管理和使用,
11、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六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相应的标志牌、警示牌,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规定对水库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测,建立技术档案,保证工程完整、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第十七条 根据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的需要,县人民政府每年预算一定经费用于工程抢险和维修。第三章 防汛、供水管理第一节 防汛管理第十八条 水库管理机构要按照“安全第一、蓄泄兼顾”的原则,编制水库防洪预案、调度规程、水库控制运行计划和储备防汛物资。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执行。在汛期紧急情况下,县防汛指挥机构对一切影响常林河水库泄洪的建筑物及各种设施有权作出紧急处理决定。第十九条 汛期内水库
12、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汛情及时掌握,做好雨前、雨中和雨后的巡查工作。气象部门应及时提供天气实时信息和风暴预测预报。第二节 供水管理第二十条 常林河水库的水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需从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户应按照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第二十一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量、输水能力、灌溉面积等情况和用水户的申请,编制灌区年度供配水计划,提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计划供水。水库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供水计划,在供水计划不能正常执行时,水库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用水户调
13、整用水计划。第二十二条 常林河水库的水量分配与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维持库区及下游河段的合理水位和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第二十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单位应严格执行。用水单位需变更用水计划的,应提前3个月向原批准部门提出计划变更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用水、取水,必须在取水口安装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计量仪表,按批准的用水指标引水。未安装计量仪表或计量仪表失常的,按取水设施最大设计出水量(过水量)核算。对引水闸涵不具备测流条件的,水库管理机构应协助其建立测流设施,所需费用由用水单位承担。灌区用水由水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1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计划,不得拦截或抢占水源,不得私自架设提水机具,不得擅自在渠道上开引水口,扩大引水量及私自取水,破坏用水秩序。第二十五条 鼓励用水户采用节水型灌溉,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四章 水费、水资源费和基金管理第一节 水费、水资源费征收第二十六条 常林河水库实行有偿供水,受益单位和用水户,均应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水费由水库管理机构收取,水资源费由用水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各用水单位应按期交水资源费和水费,不得拖欠。逾期不交的部分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并处罚款,直至终止供水。第二十七条 城市生活、工业和其它用水按月结算水费。农业灌溉用水可采取先交费后引水的办法,按实际灌
15、溉面积计收水费。灌溉面积每年由水库管理机构调查核实一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八条 水库供水价格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执行。居民及工业用水按立方米计价,农业用水按亩计价,发电用水按度计价。供水量以取水口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的测流量仪表显示数据为准,计算供水水费数额。供水价格可随社会经济发展作调整,报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二节 水费、水资源费管理第二十九条 水费、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须编制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第三十条 水费、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一)临时用工或季节工工资,工程岁修、养护、
16、绿化,灌区的清淤、渠道防渗、防汛的工料补助,工程的改善、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等;(二)宣传、培训等业务费用;(三)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四)认真执行本办法,对水库保护管理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五)涉及其他保护管理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财务管理,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节 基金管理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常林河水库保护管理基金,每年从常林河水库收取的水费、水资源费及受益单位和个人等渠道筹集。其主要用于:(一)扶持保护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补助;(二)对农民使用有机肥料、无磷洗涤剂、
17、低毒农药给予补贴;(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四)应急水污染事故处理;(五)其他涉及水源地保护的事项。第三十三条 水库保护管理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具体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制定。各项保护管理资金由水库管理机构编制预算,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破坏、毁损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渠系工程,防洪工程等设施和水文、电力、交通、通信设施以及保护区内设置的标志牌、警示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因突发性事故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
18、轻危害程度,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或居民,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三十六条 因发生水污染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五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
19、规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违规者承担;(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20、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五、六、八项,第九条第五项规定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1、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对流域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者,由水库管理机构强行清除,清障所发生的费用由设障者承担。造成淤积的,由责任者修复、清淤并承担一切费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排除阻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上级批准的防洪调度方案或抢险命令的;(二)擅自更改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洪水调度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经批
22、准擅自启闸调洪的;(四)抢险物资不到位,影响防汛抢险的;(五)防汛抢险队伍抢险不及时,影响防汛抢险的;(六)汛情报告不及时、不真实,瞒报工程事故、虚报洪涝灾情、伪造雨水情资料的。第四十一条 侮辱、殴打或阻挠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纳或者补缴纳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用水户应当按照供水合同约定时限按时交付水费,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应当按供水合同支付
23、违约金。用水户在书面催交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仍不交付水费及违约金的,水库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终止供水,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水户自负。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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