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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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组织人员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并经教授评审同意,作为本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据。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和屋脊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夹层楼地面高度取较大值(附图)。 局部突出屋顶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楼梯及自动扶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在不一样高程地坪上同一建筑不一样部位之间采取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出口,且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在不一样高程地坪上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实施: (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房间按地下室实施时,可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建筑,其较高室外地坪应沿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房间按地下室实施时,可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超出24m单层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3.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工业建筑。 4.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俱、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工业建筑。 5.和《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 类似用途劳动密集型丙类厂房应参考“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消防设计要求实施。 6.丁、戊类储存物品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1/2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7.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建筑内部工艺和部署、危险品储存和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该实施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上述标准中相关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时,应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实施。 8.住宅建筑层数计算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实施。 9.宿舍楼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相关公共建筑要求(计划部门认可根据成套住宅功效设置除外),宿舍楼不得和其它公共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需设置完全独立疏散楼梯。 10.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和主体相连且和主体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方法、建筑高度小于24m隶属建筑。 11.高层商住楼或办公综合楼下部主体投影范围内隶属建筑,可按裙房进行消防设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附图) (1)该隶属建筑和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小于24m。 (2)该隶属建筑和主体塔楼之间采取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h楼板分隔。 (3)该隶属建筑和主体塔楼疏散完全独立。 (4)该隶属建筑外墙和主体塔楼外墙相接处设置大于1.2m窗槛墙。 1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出100㎡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该配套用房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一样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处于不一样楼层不一样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效进行消防设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13.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稚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专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12周岁之前儿童活动场所。 14.鉴于监狱医院综合楼建筑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在相关要求中出现不一致情况,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实施。 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条款中出现“关键公共建筑”可参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GB 50156-)附录B相关关键公共建筑物认定标准来界定。 16.半地下汽车库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要求实施。 17.摩托车库、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汽车库消防设计要求实施。摩托车库应根据每40㎡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40㎡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 (二)建筑耐火等级 18.除一级耐火等级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取无防火保护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保护方法: (1)单层丙类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2)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二、总平面部署 (一)消防车道 19.高层厂(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0.高层住宅建筑可沿建筑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该边裙房高度不应大于5 m、进深不应大于4m,并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关要求。 21.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建筑消防车道距离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30m,按规范要求不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每个关键出入口不应大于60m。 22.高层、多层建筑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大于12m、9m,可采取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以下图) 23.消防车道净宽以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和车道4m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计算,以最小宽度确定;消防车道净高以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突出物进行计算;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能够利用场地为回车场地。 24.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压力。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应采取硬质铺装面层。 25.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6.高层建筑应最少沿一个长边或周围长度1/4且大于一个长边长度底边连续部署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每段登高操作场地长度大于15m,间隔距离小于30m,且该范围内裙房、雨蓬等净高小于5 m、进深小于4m时,可视作连续部署;场地长度大于15m,场地离建筑两端距离小于15 m,且该范围内裙房、雨蓬等净高小于5 m、进深小于4m时,也可视作连续部署。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50m建筑,场地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建筑,场地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以下图) 27.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应能保护居住建筑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侧每个消防救援口。 28.建筑物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楼梯或直通楼梯间入口,入口能够为通往楼梯间门厅、走道。 29.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准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并取得其认可文件,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障碍物。 (三)灭火救援 30.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外墙应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窗口。消防救援口应便于抵达相对安全室内公共区域。消防救援口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3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显著标志。 (四)防火间距 31.汽车库不应和托儿所、幼稚园、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地下室; (2)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楼板完全分隔; (3)汽车库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4)开口部位和上述建筑外墙之间应保持≥6m水平距离(楼梯间开口除外)。 32. 当丙、丁、戊类厂房和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要求实施: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方法,其防火间距可合适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3.屋顶停车场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和建筑其它部分或相邻建筑间距按地面停车场和建筑防火间距确定。地面机械式车位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 34.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氧气储罐和明火或散发怒花地点防火间距:湿式氧气储罐总容积V≤1000m3时,防火间距≥25m;1000<V≤50000m3时,防火间距≥30m;V>50000m3,防火间距≥35m。 35.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液氧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相邻储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0.75倍。医用液氧储罐和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要求。 36.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和除办公室、休息室外其它建筑贴邻。当丙、丁、戊类厂房和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厂(库)房间防火间距要求。 37.和明火散发地点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固定点进行控制;相邻两座高度相同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建筑高度大于100m民用建筑和相邻建筑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许可减小条件时,仍不应减小。当相邻建筑经过连廊、天桥或底部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要求;当其连接物为封闭时,应设置预防火灾蔓延方法。 38.丙类液体埋地储罐可在建筑不一样侧设置,但每侧储量不得超出15m3,总储量不得超出30m3。总容量小于15m3室外丙类液体埋地储罐和多层民用建筑及高层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单、多层民用建筑及厂房和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直埋地下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防火间距可降低50%。甲乙类厂(库)房和民用建筑及明火散发地点防火间距不能够缩小。 39.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民用建筑两翼属于不一样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回字形民用建筑相正确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民用建筑相正确两翼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隔墙外端应和相正确两个窗最外边平齐。(附图) 40.住宅内天井应设置成U型(下图),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隔墙外端应和相正确两个窗最外边平齐(上图)。 三、建筑结构和防火分区 (一)建筑墙体结构 41.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墙体对应耐火极限要求。 42.建筑高度大于100m民用建筑,其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总建筑面积大于0㎡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和其它楼层分隔楼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楼板。 43.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耐火极限。工业建筑中,当采取钢框架、钢梁支撑防火墙时,钢框架、钢梁防火保护方法宜采取不燃烧体包覆。 44.公共建筑(住宅部分除外)上、下层开口之间墙体高度不应小于1.2m或应设置挑出宽度大于1.0m、长度大于开口宽度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墙体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建筑外窗应采取乙级防火窗。 住宅建筑外墙上户和户水平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大于0.6m隔板。防火挑檐和隔板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对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要求。 45.当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18层以下单元式高层住宅,当设有竖向及横向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不燃烧体防火挑檐,其挑檐宽度大于0.6m,在单元墙两侧防火挑檐宽度大于1.0m,且垂直方向挑檐应上下连通,横向挑檐长度大于开口宽度两边各加0.3m时,每个单元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附图) 46.当建筑未设置不低于1.00 h外墙体耐火极限时,双层幕墙中靠室内侧幕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可开启外窗应采取可自动关闭乙级防火窗。 47.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宽度小于30m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1/3,且不应大于20m。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宽度小于30m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10m;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1/3。防火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相接部位。 中庭回廊和中庭间防火卷帘,在中庭无可燃物情况下,沿中庭区域可不采取按背火面温升判定条件测试防火卷帘,且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中庭回廊和其它用房之间防火卷帘采取按背火面温升判定条件测试防火卷帘。 不应使用水平、侧向等开启方法和弧形、L型等不规则型防火卷帘。 48.地下自行车库直通室外自用坡道可不设防火门。 49.住宅底层楼梯不经过门厅直通室外时,其直通室外楼梯门最小有效净宽(不含门框)可按0.9m控制。 50.医院中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当在洁净手术室设乙级防火门有困难时,可在洁净手术部设置乙级防火门。 51.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不燃烧体封堵。 52.自然排烟窗应设置在顶棚上或外墙上方,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净高6米以上高大空间区域其下缘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宜低于储烟仓(或挡烟垂壁)下檐且不低于1.5米,净高不足6米区域其下缘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宜低于室内净高1/2且不低于1.2米,并应有方便开启装置。不符合前述要求开窗面积不应计入有效自然开窗面积,对于楼梯间、前室、适用前室和规范、标准等有特殊要求其它场所除外。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计算按第150条实施。 (二)防火分区 53.地下商业和汽车库之间应采取防火墙分隔,若有连通口时,应采取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 54.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0㎡时,应分隔成若干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取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用防火隔间相连,防火隔间两端可为特级防火卷帘。 55.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内设有甲级防火门水泵房、消防风机房和桑拿浴室洗浴部分、厕所、盥洗间、室内游泳池、真冰溜冰场冰面面积、消防水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适用前室、设置有防火门封闭楼梯间;敞开连廊。厂房内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内。 56.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含地下或半地下室)最大许可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仓库最大许可占地面积。 57. 冷库冷藏间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占地面积可按规范增加1倍,但防火分区最大许可建筑面积不应增加。 58.银行内部使用地下金库防火分区面积最大许可建筑面积为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银行地下金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四、安全疏散 (一)安全出口 59.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需设置时,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应和集贸市场采取防火分隔方法,且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和集贸市场疏散楼梯在首层均应能直通室外。 60.餐饮场所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含厨房面积;餐厅应明确餐厨部署,其疏散人数应按餐厅面积1.3㎡/人或座位数1.1倍计算取较大值,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包厢可按实际座位数1.1倍计算(等候区和包厢两侧走道可不算)。录像厅、放映厅疏散人数,应依据厅、室建筑面积按1.0人/㎡计算;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人数,应依据厅、室建筑面积按0.5人/㎡计算。有固定座位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1.1倍计算,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大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20%计算。 62. 核实疏散宽度商业营业厅应参考人员密集厅室考虑,地上和地下部分完全分隔且安全疏散完全独立时,地下一层且室内外地坪高差小于10米可按0.75米/百人考虑。 63.对于专业建材商店、大件家俱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规范要求值30%确定。 64.当每层疏散总宽度符合规范要求,且任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不少于2个,其安全出口疏散宽度大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70%时,可利用在和之相邻防火分区墙上开设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且其宽度可计入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两个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时,该疏散楼梯宽度不能反复计算。 65、地下商业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门和疏散楼梯宽度计入疏散总宽度,通向避难走道门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 (2)任一防火分区利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门或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口数量不少于2个但疏散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可利用避难走道和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门和疏散楼梯疏散宽度之和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50%。 (3)任一防火分区仅有1个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门或疏散楼梯疏散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70%。 (4)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距离不应大于60米。避难走道净宽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走道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其它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和其无关管道和线路。 避难走道其它做法应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第5.2.5条实施。 66.下沉式广场消防设计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要求,地下室朝向下沉式广场外墙和下沉式广场之间回廊进深不应超出6m,该外墙上符合《人防》规范间距要求疏散门可按安全出口考虑。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可不划分防火分区面积。通往室外地坪楼梯应大于进入该下沉广场计算总宽度30%且大于任一防火分区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当下沉式广场(在总建筑面积大于0m2地下、半地下商店中使用下沉式广场除外),当其不设置防风雨棚且地下室朝向下沉式广场外墙和下沉式广场之间不设置回廊时,不一样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通往室外地坪楼梯应大于进入该下沉广场计算总宽度30%且大于任一防火分区设计疏散总净宽度。其它消防设计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相关下沉式广场要求。 67.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内走道两侧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墙,除规范另有要求外,墙上门可为一般门。当墙上设置一般窗(洞)时(窗台离地1.5m以上高侧窗(洞)除外),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 68. 当民用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通疏散走道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和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疏散门距离可增加25%,规范或本指南另有要求除外。 当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距离可增加25%。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观众厅、展览厅、餐厅、营业厅等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米,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米;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 当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观众厅、展览厅、餐厅、营业厅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取长度小于10米疏散走道(该疏散走道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长度不可增加)至最近安全出口;当多厅电影院观众厅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按规范直通疏散走道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疏散距离要求实施(该疏散距离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长度不可增加)。 69.除托儿所、幼稚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在走道尽端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在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房间,对于托儿所、幼稚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小于50㎡;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小于75㎡;对于其它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小于120㎡; (2)在走道尽端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净宽度大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直线距离小于15m、建筑面积小于200㎡且疏散门净宽度大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50㎡且常常停留人数不超出15人厅、室或房间; (4)建筑面积小于200㎡设备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常常停留人数不超出15人其它地下或半地下房间。 建筑底部(地上)直接对外或二层直接开门至室外连廊(此连廊经过疏散楼梯通至室外地面)商铺可按上述要求实施。 70.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个疏散楼梯。 71.高层综合楼中办公用房不应和对外营业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场所(宾馆及其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出入口。为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场所配套,且为其服务办公用房可和其共用疏散出入口。 72.单元式住宅建筑各单元层数不一样且单元间墙符合防火墙要求(较高单元比相邻较低一单元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外墙为无门窗洞口防火墙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大于1h)时,可按各独立单元层数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设置。 73.汽车坡道可不考虑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汽车停车位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正常使用。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计算无须考虑车辆对路线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等障碍物对路线阻挡。 74.建筑高度超出100米高层公共建筑(含商住楼)应设置避难层(间)。 75.为商场服务隶属库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门时,应采取乙级防火门。该隶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出500㎡地上和超出200㎡地下隶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出500㎡地上和200㎡地下隶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该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隶属库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出商业营业厅防火分区最大许可建筑面积。对于采取防火分隔开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76.高层建筑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大于1m防护挑檐。 77.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周围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平开门。 78.“丁”字型内走道上房间门在计算安全疏散距离时,可按在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距离要求考虑,其中袋形走道部分长度应加倍计算。 79.除Ⅳ类汽车库外,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全部必需设置两个直通室外人员疏散安全出口。 80.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汽车疏散出口(坡道)作安全出口。 81.和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直通疏散楼梯,可作为其直接对外安全出口。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取长度小于15米疏散走道(走道两侧应和用房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方法)至最近安全出口。 82.住宅疏散楼梯抵达建筑裙房屋面后,应经过独立疏散楼梯抵达室外地面,此楼梯数量及疏散宽度应满足疏散要求。 (二)疏散楼梯 83.楼梯间及前室围护结构不应采取防火卷帘。 84.用于敞开楼梯间(到室外距离小于15米)疏散门厅和不用于其它楼梯间疏散门厅和建筑其它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方法。 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采取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或安全疏散通道直通室外。 高层建筑关键筒疏散楼梯在首层应经过不一样空间疏散,关键筒疏散楼梯至室外距离不超出30米时,可采取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和其它功效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方法),超出30米时,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通道两侧应采取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应经过防火隔间进入)通室外。其中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一个剪刀楼梯间两个梯段在首层可利用同一无功效门厅(和其它功效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方法)直通室外。 其它疏散楼梯至室外距离不超出15 米时,可采取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和其它功效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分隔),超出15米时,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通道两侧应采取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应经过防火隔间进入)通室外。 85.当敞开楼梯间和内走道连接时,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建筑面积应叠加计算。当敞开楼梯间和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上下层相连通面积叠加计算。 86.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疏散楼梯,除和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楼梯间外,均应采取封闭楼梯间: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建筑;商店、旅馆、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效建筑;6层及以上其它建筑。 87.层数不超出4层且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建筑,可将直通室外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或等于15m处。 88.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按防烟楼梯间要求设置。 89.相关剪刀楼梯间: (1)住宅单元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小于10m时,可采取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要求:任一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50平方米;应采取防烟楼梯间;各单元之间墙应为防火墙;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防火隔墙;楼梯间两个梯段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共用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0㎡;楼梯间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和消防电梯前室适用;共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适用时,适用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短边不应小于2.4m。开向前室户门均应采取甲级防火门;相邻前室之间门应向户数较少一侧开启;楼梯间前室共用时,两个梯段当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应分别设置。 (2)高层公共建筑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小于10m时,可采取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要求: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其前室应分别设置;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防火隔墙;当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两个梯段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设置。 (3)商业等建筑用于处理疏散宽度楼梯可采取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4)地下车库也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人员安全出口使用。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90.住宅和其它功效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附图) (1)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不开设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2.5h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隔墙和住宅部分完全分隔,且住宅部分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2)住宅部分和其它功效空间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相关要求实施,其中住宅部分层数确定应包含其它功效部分层数。 91.住宅地下汽车库,和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楼梯间,其楼梯最小净宽可和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92.通向仅供一户疏散用楼梯间敞开阳台面积不应小于3㎡,该户通至阳台门窗及阳台通向楼梯间门应为乙级防火门窗,当楼梯间门和户门、窗及开口部位之间最近直线距离大于1m时,该户通至阳台门窗可采取一般门窗,但阳台开向楼梯间应采取乙级防火门。 93.住宅建筑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高层住宅建筑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户门均应用乙级防火门,且开向同一前室户门不应大于3樘(敞开外廊和敞开凹廊不受此限制)。 9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1条第1款第2项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应设置封闭楼梯间。”中“任一层建筑面积”是指“单元内任一层建筑面积”。 95.住宅套内自用电梯井和疏散楼梯相邻部署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 96.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10层、11层住宅楼梯间内及其它建筑消防前室内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竖井每层封堵;检修门采取乙级防火门。 97.大开间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98.除采取敞开楼梯间或采取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前室外,其它楼梯间及前室内墙上均不得开设一般门窗及洞口。 99.疏散楼梯净宽为梯段一侧扶手中心线或墙面到梯段另一侧扶手中心线或墙面之间最小水平距离。 100.疏散楼梯间、前室或适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室外平台疏散门,可采取一般门。 (三)消防电梯、一般电梯、避难层间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101.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一般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和汽车库分隔。 102.电梯层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要求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103.需设置消防电梯公共建筑,裙房可不设消防电梯,和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超出24m辅楼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宜分别设置在不一样防火分区内。 104.消防电梯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防烟楼梯间前室或适用前室门应采取乙级防火门。 105.避难层设备用房应经过防火隔间进入避难区。 106.直升机停机坪尺寸为直径大于21m,直升机救助设施场地尺寸为长、宽分别大于15m、12m。 五、消防给水 (一)消防水源 107.当消火栓系统消防水箱设置在建筑最高点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建筑较高处,且水箱底标高应高于最高楼层消火栓栓口( 停机坪消火栓除外); 和喷淋系统适用消防水箱稳压系统仍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第7.4.8条实施。 108.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设气压罐增压设施不可替换屋顶消防水箱,规范另有要求除外。 109.在水务部门同意且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生产、生活用水量达成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110.在火灾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考虑补水;适用《建规》建筑,当市政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水量。 111.高层建筑群水泵接合器宜分散部署,便于消防车操作。 (二)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112.用于消防车停靠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113.屋顶停车场消火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 114.建筑高度超出100m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可采取串联或并联供水系统,消防干管压力不应大于2.4MPa。 115.18层以上高层住宅当分别设置两个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在同一个消火栓箱内设置两个栓口,但应分别由两根消防竖管接出。 116.室内消火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非适用前室内,住宅建筑实施确有困难时除外。 117. 商业服务网点需设置室内消火栓时,消火栓设置应确保相邻两个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同时抵达被保护范围内任何部位,消火栓可设置在建筑外墙上;多层住宅建筑隔间面积大于200㎡商业服务网点和高层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每个隔间内应设置一个消防软管卷盘。 (三)消防水泵 1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挡水方法;设置在地下时,还应采取防淹方法。消防水泵若选择恒压切线泵时,当消防泵扬程小于1.0MPa可不设超压泄压装置。 119.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地坪标高。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0.在新建单体建筑中设置大、中型幼稚园,单体建筑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1.住宅建筑(群)每个防火分区小于500㎡地下室储藏间或自行车库,当该建筑(群)设有喷淋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淋系统,当该建筑(群)未设喷淋系统时可不设自动喷淋系统。 122.地下复式汽车库自动喷淋系统应按中危险级Ⅱ级设计,流量参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方法》(给水排水)相关要求确定。 123.局部设有送回风管(道)集中空气调整系统多层办公建筑,当设置空调系统部分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000㎡但空调风管不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或设置空调系统部分建筑面积之和不超出3000㎡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4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水力警铃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125.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和无可燃物技术层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要求配置灭火器。 126.旅馆客房、医院病房、宿舍楼房间可采取边墙型喷头。 (五)其它灭火系统 127.净高超出12m中庭(办公楼无可燃物中庭除外)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应设置固定消防炮等自动灭火系统。 128.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和自动灭火装置联动自动切断装置。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129.地下汽车库建筑灭火器配置可按A类火灾中危险级设计。地下汽车库汽车疏散坡道在直通室外处可不设置防火卷帘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六、消防电气 (一)消防电源 130.消防供电负荷等级应按规范确定,当地供电部门提供供电负荷等级可为参考依据。 131.在一、二级负荷等级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等建筑内特殊场所,若采取自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法会造成较大损失,可采取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法。 (二)配电线路及电器设备防火 132.在建筑物内(变配电室除外)敷设高压供电线路应按消防配电线路要求敷设。 133.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负荷供电多个防火卷帘,当包含2个以上(不含2个)防火分区时,应采取放射式供电。(以下图) 防火卷帘 防火分区1 二层 防火分区3 防火分区4 一层 配电箱 三层 防火分区2 防火分区1 防火卷帘 防火分区3 配电箱 防火分区2 134.可燃材料仓库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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