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以下变电所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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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及如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原则号: GB 50053-1994 代替原则号: GBJ 53-83 实行日期: 1994-11-1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以便,保证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合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如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 变电所设计应依照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对的解决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恰当考虑发展也许。 第1.0.4条 变电所设计应依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拟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 变电所设计采用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产品技术原则,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用和节能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裁减产品。 第1.0.6条 10kV及如下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和规范规定。 第二章 所址选取 第2.0.1条电所位置选取,应依照下列规定经技术、经济比较拟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以便;三、接近电源侧; 四、设备运送以便;五、不应设在有激烈振动或高温场合;六、不适当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场合,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她经常积水场合正下方,且不适当与上述场合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适当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标《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也许积水场合。 第2.0.2条 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级别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级别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用局部防火办法。 第2.0.3条 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电气设备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立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合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两旁。 第2.0.4条 高层主体建筑内不适当设立装有可燃性电气设备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要设立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合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两旁,并应按现行国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规定,采用相应防火办法。 第2.0.5条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不应设立在下列场合: 一、有腐蚀性气体场合;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级别为四级建筑物旁;三、附近有棉、粮及其她易燃、易爆物品集中露天堆场;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营场合。 第三章 电气某些 第一节 普通规定 第3.1.1条 配电装置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选取,应符合正常运营、检修、短路和过电压等状况规定。 第3.1.2条 配电装置各回路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导体应涂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标志。色别应为L1相黄色,L2相绿色,L3相红色。 第3.1.3条 海拔超过1000m 地区,配电装置应选取合用于该海拔高度电器和电瓷产品,其外部绝缘冲击和工频实验电压,应符合现行国标《高压电气设备绝缘实验电压和实验办法》关于规定。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1000m 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不计其影响。 第3.1.4条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某些,必要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电气连接。成排配电装置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 第二节 主接线 第3.2.1条 配电所、变电所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当供电持续性规定很高时,高压母线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接线。 第3.2.2条 配电所专用电源线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断器负荷开关。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规定,且出线回路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第3.2.3条 从总配电因此放射式向分派电所供电时,该分派电所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当分派电所需要带负荷操作或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有规定期,应采用断路器。 第3.2.4条 配电所10kV或6kV非专用电源线进线侧,应装设带保护开关设备。 第3.2.5条 10kV或6kV母线分段处宜装设断路器,当不需带负荷操作且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规定期,可装设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第3.2.6条 两配电所之间联系线,应在供电侧配电所装设断路器,另侧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两侧供电也许性相似时,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 第3.2.7条 配电所引出线宜装设断路器。当满足继电保护和操作规定期,可装设带熔断器负荷开关。 第3.2.8条 向频繁操作高压用电设备供电出线开关兼做操作开关时,应采用品有频繁操作性能断路器。 第3.2.9条 10kV或6kV固定式配电装置出线侧,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也许电缆出线回路中,应装设线路隔离开关。 第3.2.10条 采用10kV或6kV熔断器负荷开关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开关。 第3.2.11条 接在母线上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配电所、变电所架空进、出线上避雷器回路中,可不装设隔离开关。 第3.2.12条 由地区电网供电配电所电源进线处,宜装设供计费用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 第3.2.13条 变压器一次侧开关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树干式供电时,应装设带保护开关设备或跌落式熔断器;二、以放射式供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变压器在本配电所内时,可不装设开关。 第3.2.14条 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6kV或3kV总开关,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当属下列状况之一时,应采用断路器:一、出线回路较多;二、有并列运营规定;三、有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规定。 第3.2.15条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总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规定期,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 第3.2.16条 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采用低压断路器时,在总开关出线侧及母线分段开关两侧,宜装设刀开关或隔离触头。 第三节 变压器选取 第3.3.1条 变压器台数应依照负荷特点和经济运营进行选取。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一、有大量一级或二级负荷;二、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三、集中负荷较大。 第3.3.2条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变电所,当其中任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别的变压器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用电。 第3.3.3条 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低压为0.4kV)容量不适当不不大于125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营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变压器。 第3.3.4条 在普通状况下,动力和照明宜共用变压器。当属下列状况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一、当照明负荷较大或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灯泡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二、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宜设单相变压器;三、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可设冲击负荷专用变压器。四、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地接地系统(IT 系统)低压电网中,照明负荷应设专用变压器。 第3.3.5条 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内变电所,宜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 第3.3.6条 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营场合,应选用防尘型或防腐型变压器。 第四节 所用电源 第3.4.1条 配电所所用电源宜引自就近配电变压器220/380V 侧。重要或规模较大配电所,宜设所用变压器。柜内所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油量应不大于100kg。当有两回路所用电源时,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第3.4.2条 采用交流操作时,供操作、控制、保护、信号等所用电源,可引自电压互感器。 第3.4.3条 当电磁操动机构采用硅整流合闸时,宜设两回路所用电源,其中一路应引自接在电源进线断路器前面所用变压器。 第五节 操作电源 第3.5.1条 供一级负荷配电所或大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断路器时,应采用220V或110V蓄电池组作为合、分闸直流操作电源;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第3.5.2条 中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断路器时,合闸电源宜采用硅整流,分闸电源可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对重要负荷供电时,台、分闸电源宜采用镉镍电池装置。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式硅整流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采用硅整流作为电磁操动机构合闸电源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保证断路器在事故状况下可靠合闸。 第3.5.3条 小型配电所宜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和去分流分闸全交流操作。 第四章 配变电装置 第一节 型式与布置 第4.1.1条 变电所型式应依照用电负荷状况和周边环境状况拟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负荷较大车间和站房,宜设附设变电所或半露天变电所;二、负荷较大多跨厂房,负荷中心在厂房中部且环境允许时,宜设车间内变电所或组台式成套变电站; 三、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宜设室内变电所或组合式成套变电站; 四、负荷小而分散工业公司和大中都市居民区,宜设独立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附设变电所或户外箱式变电站;五、环境容许中小城乡居民区和工厂生活区,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如下时,宜 设杆上式或高台式变电所。 第4.1.2条 带可燃性油高压配电装置,宜装设在单独高压配电室内。当高压开关柜数量为6台及如下时,可与低压配电屏设立在同一房间内。 第4.1.3条 不带可燃性油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电力变压器,可设立在同一房间内。具备符合IP3X防护级别外壳不带可燃性油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电力变压器,当环境容许时,可互相接近布置在车间内。 注:IP3X防护规定应符合现行国标《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级别》规定,能防止直径不不大于2.5mm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第4.1.4条 室内变电所每台油量为100kg及以上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变压器室内。 第4.1.5条 在同一配电室内单列布置高、低压配电装置时,当高压开关柜或低压配电屏顶面有裸露带电导体时,两者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2m;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顶面封闭外壳防护级别符合IP2X级时,两者可接近布置。 注:IP2X防护规定应符合现行国标《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级别》规定,能防止直径不不大于12mm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第4.1.6条 有人值班配电所,应设单独值班室。当低压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面积应恰当增大。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通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门。 第4.1.7条 变电所宜单层布置。当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在底层。设于二层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通道、平台或孔洞。 第4.1.8条 高(低)压配电室内,宜留有恰当数量配电装置备用位置。 第4.1.9条 高压配电装置柜顶为裸母线分段时,两段母线分段处宜装设绝缘隔板,其高度不应不大于0.3m。 第4.1.10条 由同一配电所供应一级负荷用电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板或有门洞隔墙。供应一级负荷用电两路电缆不应通过同一电缆沟,当无法分开时,该电缆沟内两路电缆应采用阻燃性电缆,且应分别敷设在电缆沟两侧支架上。 第4.1.11条 户外箱式变电站和组合式成套变电站进出线宜采用电缆。 第4.1.12条 配电所宜设辅助生产用房。 第二节 通道与围栏 第4.2.1条 室内、外配电装置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表4.2.1 规定。 第4.2.2条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变压器四周应设不低于1.7m 高固定围栏(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墙)净距不应不大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不大于0.3m,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1.5m。 第4.2.3条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应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可燃油油浸变压器防火净距不应不大于5m,若不大于5m时,应设立防火墙。防火墙应高出油枕顶部,且墙两端应不不大于挡油设施各0.5m。 第4.2.4条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2.4 规定。 第4.2.5条 设立于变电所内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固定遮栏,遮栏网孔不应不不大于40mm×40mm。变压器外廓与遮栏净距不适当不大于0.6m,变压器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1.0m。 第4.2.6条 配电装置长度不不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距离超过15m时,尚应增长出口。 第4.2.7条 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7 规定。 第4.2.8条 当电源从柜(屏)后进线且需在柜(屏)正背后墙上另设隔离开关及其手动操动机构时,柜(屏)后通道净宽不应不大于1.5m,当柜(屏)背面防护级别为IP2X时,可减为1.3m。 第4.2.9条 低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配电屏,其屏前、屏后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9规定。 第五章 并联电容器装置 第一节 普通规定 第5.1.1条 本章合用于电压为10kV及如下作并联补偿用电力电容器装置设计。 第5.1.2条 电容器装置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某些长期容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不大于电容器额定电流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不大于电容器额定电流1.5倍。 第5.1.3条 电容器组应装设放电装置,使电容器组两端电压从峰值(2 倍额定电压)降至50V所需时间,高压电容器不应不不大于5min;低压电容器不应不不大于1min。 第二节 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第5.2.1条 高压电容器组宜接成中性点不接地星形,容量较小时宜接成三角形,低压电容器组应接成三角形。 第5.2.2条 高压电容器组应直接与放电装置连接,中间不应设立开关或熔断器。低压电容器组和放电设备之间,可设自动接通接点。 第5.2.3条 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控制和保护装置,当电容器组为提高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时,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保护装置。 第5.2.4条 单台高压电容器应设立专用熔断器作为电容器内部故障保护,熔丝额定电流宜为电容器额定电流1.5~2.0倍。 第5.2.5条 当电容器装置附近有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容许值时,应在回路中设立抑制谐波串联电抗器。 第5.2.6条 电容器额定电压与电力网标称电压相似时,应将电容器外壳和支架接地。当电容器额定电压低于电力网标称电压时,应将每相电容器支架绝缘,其绝缘级别应和电力网标称电压相配合。 第三节 布置 第5.3.1条 室内高压电容器装置宜设立在单独房间内,当电容器组容量较小时,可设立在高压配电室内,但与高压配电装置距离不应不大于1.5m。低压电容器装置可设立在低压配电室内,当电容器总容量较大时,宜设立在单独房间内。 第5.3.2条 安装在室内装配式高压电容器组,下层电容器底部距地面不应不大于0.2m,上层电容器底部距地面不适当不不大于2.5m,电容器装置顶部到屋顶净距不应不大于1.0m。高压电容器布置不适当超过三层。 第5.3.3条 电容器外壳之间(宽面)净距,不适当不大于0.1m。电容器排间距离,不适当不大于0.2m。 第5.3.4条 装配式电容器组单列布置时,网门与墙距离不应不大于1.3m;当双列布置时,网门之间距离不应不大于1.5m。 第5.3.5条 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正面与墙面距离不应不大于1.5m;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距离不应不大于2.0m。 第六章 对关于专业规定 第一节 防火 第6.1.1条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耐火级别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和非燃(或难燃)介质电力变压器室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和低压电容器室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第6.1.2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场合;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她易燃物大量集中露天堆场;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6.1.3条 变压器室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6.1.4条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采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时,其变压器外廓与建筑物外墙距离应不不大于或等于5m。当不大于5m 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一、油量不不大于1000kg 时,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二、油量在1000kg及如下时,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 第6.1.5条 民用主体建筑内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立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贮油池。 第6.1.6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立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挡油设施,或设立容量为20%变压器油量挡油池并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设施:一、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场合;二、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她易燃物大量集中露天场合;三、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6.1.7条 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kg 及以上变压器,应设立容量为100%油量挡油设施。 第6.1.8条 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底层布置装有可燃性油电气设备时,其底层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立宽度不不大于1.0m 防火挑檐。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设施。 第二节 对建筑规定 第6.2.1条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启动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适当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启动自然采光窗。配电室临街一面不适当开窗。 第6.2.2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门应向外启动。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启动。 第6.2.3条 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启动门、窗,不适当直通相邻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场合。 第6.2.4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立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设施。 第6.2.5条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顶棚以及变压器室内墙面应刷白。 第6.2.6条 长度不不大于7m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长度不不大于60m时,宜增长一种出口。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配电室应至少设一种通向室外平台或通道出口。 第6.2.7条 配电所,变电所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用防水、排水办法。 第三节 采暖及通风 第6.3.1条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排风温度不适当高于45℃,进风和排风温差不适当不不大于15℃。 第6.3.2条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自然通风,通风量应依照电容器容许温度,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容许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规定期,可增设机械排风。电容器室应设温度批示装置。 第6.3.3条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当周边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 第6.3.4条 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通风。高压配电室装有较多油断路器时,应装设事故排烟装置。 第6.3.5条 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和值班室应设采暖装置。在寒冷地区,当配电室内温度影响电气设备元件和仪表正常运营时,应设采暖装置。控制室和配电室内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第四节 其她 第6.4.1条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管道和线路通过。 第6.4.2条 有人值班独立变电所,宜设有厕所和给排水设施。 第6.4.3条 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水平净距不应不大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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