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现金管理基本制度(征求意见稿)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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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现金管理基本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现金业务管理,维护结算纪律,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现金包括人民币及外币现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金业务活动主要包括: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调拨、出入库、尾箱的保管、假币的收缴等。第四条 现金业务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加强核算、核定限额、防范风险”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辖内成员行
2、社。 第二章 机构及岗位设置第六条 现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运营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各营业网点等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并落实现金业务管理目标责任制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第七条 运营管理部门是现金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涉及以下工作内容:(一)负责现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二)负责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三)负责现金收支计划的编制、下达、调整平衡、监测与分析。第八条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现金库房及现金押运的安全保卫工作。第九条 各营业网点涉及现金管理的工作内容为:(一)对客户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二)了解开户企业现金需求。(三)督促企业按现金管理规定进行现金账务处理。
3、(四)对现金收支使用及库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十条 与现金业务相关的岗位主要包括金库负责人、库柜员、经办柜员。 第十一条 金库负责人的岗位职责:(一)监督金库执行与金库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二)负责金库日常业务的管理工作。(三)负责金库对各类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四)其他涉及金库管理的工作。第十二条 库柜员的岗位职责:(一)保管库内实物,归类放置及摆放整齐。(二)办理库存实物出入库及相关实物登记簿的记载。(三)盘点库存实物,保证账实相符。(四)发生、发现问题及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金库负责人。(五)负责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调剂,合理安排网点库存限额。(六)负责上交现金的整理,清点、挑
4、净、捆扎整齐。(七)若为总金库库柜员,还应负责根据辖内营业网点的调拨预约申请,合理安排调拨款及重要空白凭证调拨,与人民银行的款项调拨,金库向下级或人民银行调缴款项的款包交接。 第十三条 经办柜员的职责:(一) 负责现金的收付。(二) 负责现金的整理,清点、挑净、捆扎整齐。 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十四条 现金的收付业务必须符合反洗钱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必须坚持先收款后记账的原则,收款时应先核对大数,后清理细数,并辨别现金真伪,不得将几个客户的现金款项相互混淆或调换票面。第十六条 对于成捆、成把的现金,在每捆、每把未点完前,不得将原封签和腰条纸丢掉。第十七条 办理现金付款业务必须坚持先
5、记账后付款的原则。第十八条 办理现金业务需坚持一笔一清,日结日清,账实相符的原则。 第十九条 金库不得在非营业时间办理现金出库,非营业时间为金库机构签到之前和签退之后的时间。第二十条 成员行社营业网点需在营业场所张贴提示,向社会公布客户申请涉假查询事项提示。第四章 大额现金交易管理第二十一条 大额现金支付是指在营业网点开立账户的单位及个人客户,一次性支取一定金额以上的现金。第二十二条 大额现金交易需严格执行大额现金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原则上应要求客户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第二十四条 单位客户应在开户网点办理大额现金支取预约
6、。第二十五条 个人客户办理大额现金支取预约,必须遵循以下条件:(一)大额预约地域范围与相应储种的通存通兑范围一致。(二)跨省异地取款预约金额不得高于取款限额。(三)无印密客户只能在开户网点预约。第二十六条 客户预约时,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应按规定在系统的大额预约登记中进行登记,系统自动登记大额现金支取预约登记簿。第二十七条 大额现金支取的审批权限如下:(一) 营业网点会计审批权限:20万元(含)-50万元。 (二) 网点负责人审批权限:50万元(含)-100万元。(三)分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100万元(含)-200万元。(四)分管领导审批权限:200万元(含)以上。第二十八条 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
7、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应该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由他人代理办理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第二十九条 客户办理现金支取超限额的,营业网点经办柜员除应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根据规定填写大额现金支取审批表,交由有权人签字,有权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第三十条 对于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支取,应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第三十一条 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应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第三十二条
8、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大额支付登记簿。对本行签发的达到大额现金标准,注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三十三条 对于一日一次性提现或一日多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含)以上,由系统逐笔登记大额现金支取登记簿。第三十四条 大额现金收付必须换人审核,单位支付大额现金存有疑虑时可与单位电话核实。第五章 残缺、污损币兑换第三十五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腐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 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第三十六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为“全额”、“半额”两种情况。(一)能辨别面
9、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三)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第三十七条 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应退回原持有人。第三十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应当面将“全额”或“半额”戳记加
10、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第三十九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第四十条 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应按照票币整点的规定每日营业终了,将成叠的残损币调剂至库柜员;月底将尾箱所有残损币调剂至库柜员,由库柜员按照票币整点的规定进行整理。第四十一条 营业网点库柜员每月将已成把的残损币及时上缴至成员行社总金库,由成员行社库柜员定期缴存当地人民银行或通过其他方式兑换。第四十二条 因残损
11、、污损发生的收益、损失,必须在业务系统的“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记账。 第六章 反假货币管理第四十三条 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第四十四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 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应认真检查假币疑点,是否为伪造、变造或复制品,并且根据情况向客户询问假币真实来源,检查后确为假币时,交由网点另一柜员进行复核。第四十六条 网点另一柜员复核时,应确定假币
12、种类是否为伪造、变造、复制品并审核假币真实来源。若确认为假币的,应收缴并当客户面在假币上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第四十七条 营业网点经办柜员收缴假币后,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登记,打印假币收缴凭证,审核无误后,交由客户签字确认。一联交客户,并告知客户如对收缴的假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四十八条 网点经办柜员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客户,应及时交库柜员入库保管,假币收缴凭证随凭证
13、保管。第四十九条 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线索:(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四)持有人不配合收缴行为的。第五十条 所有流通的现金均需记录冠字号码,并导入冠字号码管理系统以供查询。第五十一条 营业网点在接到客户对现金真伪的异议时,受理查询网点应告知客户提出涉假查询业务申请,按流程进行冠字号码检索、核实,以确认假币是否由本机构付出。 第七章 现金整理及调剂第五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均需通过设定标准参数的设备实行
14、机械化清分或手工清分,完成完整券和残损券分拣、识假、冠字号码记录、入库等现金清分工作。第五十三条 票币清分应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整点人民币应按二十张一叠、百张一把、十把一捆,成捆人民币需双十字捆扎(封装)并加贴封签。第五十四条 整点票币的经办柜员应将带社名的经办柜员名章盖在封条侧位,盖章应清晰,一捆票币的名章应统一。第五十五条 营业期间,营业网点柜员之间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相互调剂现金。第五十六条 营业终了,柜员应按照库存限额相关规定将超限额现金及成叠的残损币调剂至库柜员,库柜员应对经办柜员调剂的票币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入库保管。第五十七条 每日营业终,库柜员应对网点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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