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协议之差额补足协议之保证合同【份额转让价款差额补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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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GYRZ】保字第(004)号 xx古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保证人 与 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被保证人 之 保证合同 2016年6月 13 本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于2016年6月27日由下列双方在xx 签署: 1、 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或“被保证人”),作为被保证人,是一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xx,法定代表人为xx; 2、 xx古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作为保证人,是一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见附件一),住所为xx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1幢全幢,法定代表人为xx。 鉴于: 1、 xxxx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般级有限合伙人”)、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信托”或“债权人”)、与xxxxx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通合伙人”)已于2016年6月1日签署了《xxxx财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协议》”),共同设立了xxxx财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其中由xxxxx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由xxxx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一般级有限合伙人、xx信托作为合伙企业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 2、 xx信托、首旅集团与普通合伙人已于2016年6月27日签署了《关于有限合伙协议差额补足协议》(以下简称“《差额补足协议》”),约定:若普通合伙人根据《差额补足协议》约定而必须无条件受让xx信托持有合伙企业的全部份额,且在xx信托发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向xx信托支付或足额支付份额转让价款,则首旅集团将在前述3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该份额转让价款向xx信托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以下简称“份额转让价款差额补足债务”)。 3、 首旅集团在向向xx信托履行完毕上述份额转让价款差额补足债务后,有权向普通合伙人行使追偿权。为确保首旅集团的上述追偿权得以实现,保证人愿意以其所有的财产为普通合伙人向首旅集团提供保证担保。 本合同双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合同如下条款: 1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其期限 1.1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首旅集团因向xx信托履行份额转让价款差额补足债务而可向普通合伙人行使的追偿权。 2 保证的范围与保证期间 2.1 本合同保证担保的范围(下称“保证债务”)为:首旅集团向xx信托支付的全部份额转让差额补足价款、首旅集团非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履行份额转让价款差额补足债务而在《差额补足协议》项下应赔偿xx信托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及首旅集团向保证人实现保证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强制执行费用等)的。 2.2 本保证合同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签署本保证合同之日起直至首旅集团向xx信托履行份额转让价款差额补足债务之日起二年。 3 保证的方式 3.1 保证人在本合同下所承担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首旅集团在向xx信托履行份额转让价款差额补足债务后,可以不必事先向普通合伙人追偿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2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对首旅集团追偿权的保证担保与其他保证人对首旅集团追偿权的保证担保为连带共同保证,首旅集团在向xx信托履行份额转让价款差额补足债务后,可以不必事先向其他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而直接要求本合同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4 保证的独立性 本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无效、被解除,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甲方、乙方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5 保证的无条件性 5.1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会因任何以下原因而免除或减少: (1) 《差额补足协议》及/或任何其他相关文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的修改、补充或删除; (2) 《差额补足协议》及/或任何其他相关文件全部或部分失效、不可执行; (3) 首旅集团于任何时候给予普通合伙人时间宽免或其他优惠措施; (4) 首旅集团于任何时候与普通合伙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在任何时候放弃或变更其对普通合伙人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包括放弃其他物的担保); (5) 普通合伙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法律地位或组成发生任何变化,包括股权转让、破产、清算、合并、被兼并、重组、死亡、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等情况,或上述任何人的名称或业务范围变更; (6) 普通合伙人或任何其他人就债务提供任何其他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7) 首旅集团对普通合伙人作出或不作出支付要求,或强制执行或不强制执行其他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5.2 首旅集团在行使本合同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权益之前,没有义务在任何法院或机构对任何其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其他担保人)提起诉讼或任何其它司法或仲裁程序,或实现任何与保证债权有关的其它合同所设定的担保权利。 6 保证人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6.1 保证人向首旅集团声明及保证如下: (1) 保证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保证合同。 (2) 保证人已充分了解《差额补足协议》等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完全知晓根据该《差额补足协议》等相关文件,首旅集团向xx信托履行份额转让价款差额补足债务后普通合伙人于任何时候可能向首旅集团负有的任何债务的所有相关信息。 (3) 保证人签署本合同是出于其真实意愿,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是合法、有效、具约束力和可以按本合同条款被强制执行的。 (4) 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与保证人的其他无担保债务至少享有平等的地位。 (5) 保证人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批准手续,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会导致违反以下文件或事项或与以下文件或事项相冲突: i 保证人的章程及其它公司组织性文件; ii 任何对保证人适用的法律、法规、判决或裁定;或 iii 由保证人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合同或任何其它对其或其任何资产具有约束力的契约性文件。 (6) 在签署本合同之日未有任何涉及保证人并将会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保证人根据本保证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仲裁、诉讼或行政程序。 (7) 在本合同签订前,保证人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保证或以自有财产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已完全向首旅集团披露,且保证如期履约,不会因违约而被要求提前偿还。 (8) 不存在任何针对保证人的破产或清算申请或类似程序,而保证人亦无意采取此类步骤,并且就保证人所知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威胁性的破产或清算申请及类似情况。 6.2 保证人进一步声明及保证,上述第6.1款各项声明及保证在本合同的保证责任期间持续真实、准确。 6.3 保证人向首旅集团承诺如下: (1) 应首旅集团不时要求,保证人应在首旅集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令首旅集团满意的有关保证人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或其他的资料及文件。 (2) 保证人应获得及维持所有关于本合同适用法律所要求的授权、批准、备案或登记,并遵守一切有关条款,以及采取其他必须的行动,以确保保证人有权合法地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确保本合同合法、有效、对其具约束力、可被采纳为诉讼证据及可被强制执行。 (3) 对维持、发展和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资产,保证人必须维持该等资产的权利并保证其状态良好。 (4) 保证人应就其章程的修改和补充、股权的调整和转让、重大的人事变动等情况发生及时通知首旅集团。 (5) 保证人应向首旅集团及时通知在保证期间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变动;保证人不会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变动而免除保证责任。 (6) 保证人对因保证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直接产生的所有开支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及其他税项、公证费、登记费、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执行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将应首旅集团的要求,向首旅集团支付该等费用。 (7) 保证人将促使及协助普通合伙人在首旅集团履行《差额补足协议》项下的份额转让价款差额补足债务后应当向首旅集团承担的责任。 7 保证债务的偿付 7.1 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应在收到首旅集团发出的通知书后5日内,按该通知书所载清偿金额、清偿方式、清偿日期和地点及其它有关指示,无条件地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向首旅集团一次性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但首旅集团该通知书应为无恶意的且符合本保证合同之约定;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 7.2 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全额支付保证债务,不得提出抵销的主张,但首旅集团书面同意的除外。 8 转让 8.1 本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各自的继承人均有效或有约束力。 8.2 首旅集团依法将其因履行《差额补足协议》项下份额转让价款差额补足债务而可向普通合伙人主张的追偿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时,无须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但应向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依法完成转让后,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对该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8.3 未经首旅集团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 9 弃权 9.1 首旅集团没有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权力与救济(统称为“保证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任何单一或部分地行使任何保证权利不应被视为排除进一步或以其他方式实施有关的保证权利,或者是实施任何其他保证权利。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与救济不排斥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或救济。 10 通知 10.1 本合同项下发出或进行的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应以书面形式递交或发送到对方。 10.2 本合同项下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在下列情况下应被视为有效送达:(1)若有专人递交,在递交时即为送达;(2)若用书信发出,在邮寄后七(7)天即视为送达,只要证明有关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已写明适当地址、贴上邮票并已交付邮寄即可;(3)若用传真发出,则在发送时即为送达,以完整的发送记录为凭证;(4)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在该电子邮件进入接收电子邮件的特定系统后视为送达。 11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11.1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和约束;适用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 11.2 因本合同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xx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xx国际仲裁中心),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xx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12 其他 12.1 保证人授权首旅集团有权通过合法的征信机构及征信系统,或者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查询保证人的所有相关信息,及依法向有权机关提供保证的相关信息。 12.2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变成无效、可撤销或者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13 生效及终止 13.1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3.2 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合同;经签署的对本合同的每一份补充合同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此页后无正文,为签字页和附件) (本页为编号为【GYRZ】保字第(004)号的《保证合同》的签字页) 被保证人: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6年6月27日 保证人:xx古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6年6月27日 附件一 保证人相关信息 保证人 名称:xx古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编号:12000000201511090488 企业性质:内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 住所:xx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1幢全幢 通讯地址:xx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1幢全幢 电话号码:021-32303580 电子邮件:xx 编号: 附件二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xx古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司已于【 】年【】月【】日根据《关于有限合伙协议之差额补足协议》向xx信托履行了份额转让价款差额补足债务,根据编号为【GYRZ】保字第(004)号的《保证合同》约定,贵司应就我司对普通合伙人的相应价款的追偿权履行保证担保义务,请贵司将下表所列示的应付款项支付给我司。 科目 份额转让差额补足价款 其他应付款项 金额合计 金额 我司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 户 行:xx 账户名称: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xx 我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2个工作日内将向贵司出具相关收据。 特此通知。 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履行保证义务确认书 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我司已收到贵司出具的编号为 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我司在此确认: 贵司要求我司支付的款项金额无误,我司将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将上述款项付至贵司的收款帐户。 特此确认! xx古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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