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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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以下简称“企业”) 内部控制,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根 据《企业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企业内部控制指导》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企业董事局、监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确保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相关要求; (二)提升企业经营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企业资产安全; (四)确保企业信息披露真实、正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企业董事局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和有效实施负 责。 第二章 基础要求 第四条 企业内部控制应充足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制订、运行及效果 多种综合原因,包含企业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 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企业管理层依据风险偏好设定企业战略目标, 并在企业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企业管理层对影响企业目标实现内外事件进 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定:企业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内、外多种风 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方便企业制订必需对策。 2 (五)风险对策:企业管理层根据企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 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收风险应对方法,制订对应风险 控制方法。 (六)控制活动:企业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实施和落实所 采取方法和程序,关键包含同意、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时 盘点、统计查对、财产保护、职责分离、绩效考评等内容。 (七)信息和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相关 信息,并立即向相关人员有效传输。 (八)检验监督:指对企业内部控制效果进行监督、评价过 程,它经过连续性监督活动、专题监督评价或二者结合进行。 第五条 企业应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确保董事局、监事会和股东 大会等机构正当运作和科学决议,建立有效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 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发明全体职员充 分了解并推行职责环境。 第六条 企业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目标、职责和权限,建 立对应授权、检验和逐层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推行职能; 设置完善控制架构,并制订各层级之间控制程序,确保董事局及 高级管理人员下达指令能够被严格实施。 第七条 企业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企业全部营运步骤,包含但 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 资金管理(包含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汇报、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 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包含关联交易,还应包含关联交易控制政策及 程序。 第八条 企业应依据所处环境和本身经营特点,建立印章使用 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 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 门管理制度。 第九条 企业应关键加强对控股子企业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 3 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控制, 根据相关要求要求建立对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完整风险评定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 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连续监控,立即发觉、 评定企业面临各类风险,并采取必需控制方法。 第十一条 企业应制订企业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管理政策,确 保信息能够正确传输,确保董事局、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 计部门立即了解企业及控股子企业经营和风险情况,确保各类风险 隐患和内部控制缺点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明确各部门、岗位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 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置专门负责监督检 第三章 关键关注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企业管理控制 第十三条 企业制订对控股子企业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足 考虑控股子企业业务特征等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管理控制,最少应包含下列控制 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企业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企业委派 董事、监事及关键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方法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企业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企业 建立起对应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要求各控股子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和审议程序,及 时向企业分管责任人汇报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和其它可能 对企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信息,并严格根据 授权要求将重大事项报企业董事局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要求控股子企业立即向企业董事局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等关键文件,通报可能对企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4 格产生重大影响事项; (五)定时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企业季度(月度)汇报,包含 营运汇报、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 向她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建立对各控股子企业绩效考评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控股子企业同时控股其它企业,企业应督促 控股子企业参考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企业管理控制制 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企业关联交易内部控制遵照老实信用、平等、自愿、 公平、公开、公允标准,不得损害企业和其它股东利益。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 规则》等相关要求,明确划分企业股东大会、董事局对关联交易事项 审批权限,要求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 关要求,确定企业关联方名单,并立即给予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 真实、正确、完整。 企业及控股子企业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 联方名单,审慎判定是否组成关联交易。假如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 自权限内推行审批、汇报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交易事项时,前 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经过董事局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 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定前,能够聘用中介机构出具专 门汇报,作为其判定依据。 第二十条 企业在召开董事局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 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申明 并回避,知悉情况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给予回避。 企业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企业董事局及见证律师应 5 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具体了解交易标真实情况,包含交易标运行现实状况、 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具体了解交易对方诚信纪录、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 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依据充足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照《上市规则》要求和企业认为有必需时,聘用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进行审计或评定; 企业不应对所涉交易标情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 情况不明朗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和关联方之间交易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交易 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企业是否 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企业利益问题。企业独立董事、监事 最少应每三个月查阅一次企业和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了解企业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企业资金、资产及其它资 源情况,如发觉异常情况,立即提请企业董事局采取对应方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企业资金、资产或其它 资源而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企业董事局应立即采取诉 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方法避免或降低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外担保内部控制遵照正当、审慎、互利、 安全标准,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局相关 对外担保事项审批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责任追究 机制。 6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企业应实施《上市规则》相关对外担保累计 计算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调查被担保人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局应 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财务情况、营运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企业可在必需时聘用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局或股东大会进行决议依据。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 判定反担保提供方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可实施性。 第二十九条 企业独立董事应在董事局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 独立意见,必需时可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核查。如发觉异常,应立即向董事局和监管部门汇报并公告。 第三十条 企业应妥善管理担保协议及相关原始资料,立即进行 清理检验,并定时和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查对,确保留档资料完整、 正确、有效,注意担保时效期限。 在协议管理过程中,一旦发觉未经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 准异常协议,应立即向董事局和监事会汇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指派专员连续关注被担保人情况,搜集被 担保人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和审计汇报,定时分析其财务情况及偿债 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和分立合并、法定代 表人改变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时向董事局汇报。 如发觉被担保人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发生企业解散、分立等重大 事项,相关责任人应立即汇报董事局。董事局有义务采取有效方法,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二条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后,企业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 定时间内推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推行义务,企业应立即 采取必需补救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 保,应作为新对外担保,重新推行担保审批程序。 7 第三十四条 企业控股子企业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要求实施。公 司控股子企业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立即通知企业按 要求推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 第三十五条 企业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遵照规范、安全、高 效、透明标准,遵守承诺,重视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企业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放、审 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要求。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放管理,和开户银行签 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帐户资金动态。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订严格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 程,确保募集资金根据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 投资项目按企业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确保 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时向董事局和企业财务部门汇报具体工 作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客观原因影响,造成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时,企业应按相关要求立即推行汇报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条 企业应由内部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 每三个月向董事局汇报。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时就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检验。独立董事可依据企业章程要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题审核。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配合保荐人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 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相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 取情况和提供其它必需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 企业如因市场发生改变,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 8 变更项目投资方法,必需经企业董事局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 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企业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标,应立即选择 新投资项目。 企业董事局应该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标可行性、必需性和投资 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方面核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标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汇报中作对应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内部控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重大投资内部控制遵照正当、审慎、安全、 有效标准,控制投资风险、重视投资效益。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局对重 大投资审批权限,制订对应审议程序。 企业委托理财事项应由企业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不得将 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企业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十七条 企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标可 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定,监督重大投 资项目标实施进展,如发觉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企业董 事局汇报。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期货、 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制订严格决议程序、汇报制度和 监控方法,并依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限定企业衍生产品投资规 模。 第四十九条 企业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情况、财务情况 良好,无不良诚信统计及盈利能力强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和受托方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投资品种、 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十条 企业董事局指派专员跟踪委托理财资金进展及安全 9 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立即汇报,方便董事局立即采取有效 方法回收资金,避免或降低企业损失。 第五十一条 企业董事局应定时了解重大投资项目标实施进展和 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 发生损失等情况,企业董事局应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内部控制 第五十二条 企业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汇报制 度,明确重大信息范围和内容,指定董事局秘书为企业对外公布信 息关键联络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包含企业控股子企业)重大 信息汇报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企业明确要求,当出现、发生或立即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情形或事件时,负有 汇报义务责任人应立即将相关信息向企业董事局和董事局秘书进行 汇报;当董事局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 括企业控股子企业)及人员应给予主动配合和帮助,立即、正确、完 整地进行回复,并依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企业建立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 到相关信息人员,在该信息还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 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企业应采取立即向监管部门汇报和对外披 露方法。 第五十五条 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公平信息披露 指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导》等要求,规 范企业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确保信息披露公平 性。 第五十六条 企业董事局秘书应对上报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定。如按要求需要推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局秘书应立即向董 事局汇报,提请董事局推行对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七条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 10 项,企业指定专员跟踪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推行条 件改变,立即向企业董事局汇报事件动态,按要求对外披露相关事 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检验和披露 第五十八条 企业设置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董事局负责,定时检 查企业内部控制缺点,评定其实施效果和效率,并立即提出改善建 议。 第五十九条 企业依据本身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企业内部 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企业要求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企业,主动配合内部 审计部门检验监督,必需时能够要求其定时进行自查。 第六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对企业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验 监督,并将检验中发觉内部控制缺点和异常事项、改善提议及处理 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汇报,向董事局和列席监事通报。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如发觉企业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 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汇报企业董事局并抄报监事会。企业董事局应 提出切实可行处理方法,必需时应立即汇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 企业董事局依据企业内部审计汇报,对企业内部控 制情况进行审议评定,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汇报。企业监事会和独 立董事应对此汇报发表意见。 自我评价汇报最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内部控制指导》及相关规 定,说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是否存在缺点; (二)说明本制度关键关注控制活动自查和评定情况; (三)说明内部控制缺点和异常事项改善方法(如适用); (四)说明上十二个月度内部控制缺点及异常事项改善进展情况 (如适用)。 第六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考相关 11 主管部门要求,就企业财务汇报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六十三条 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 企业董事局、监事会应针对该审核意见包含事项做出专题说明,专题 说明最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异议事项基础情况; (二)该事项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程度; (三)企业董事局、监事会对该事项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具体方法。 第六十四条 企业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备和有效实施情况, 一。企业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 制制度实施相关责任人给予查处。 第六十五条 企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汇报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企业年度 汇报同时对外披露。 第六十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底稿、审计汇报及相关资 料,保留时间应遵守相关档案管理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企业依据相关监管部门指导,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制 定具体内部控制制度,并针对环境、时间、生产经营情况改变及 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发觉内部控制缺点,不停进行 调整修正。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企业董事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企业董事局同意之日起实施。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12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 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对外担保行为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 和企业财产安全,防范担保风险,依据《中国企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为她人提供担保,包含企业对控 股子企业担保。 第三条 企业控股子企业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要求实施。控股子企业应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立即通知企业按要求推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企业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应该遵照正当、审慎、互利、安全标准,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企业为她人提供担保,应该采取反担保等必需方法防范风险。 第二节 分工和授权 第六条 企业对外担保必需经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同意。董事局对担保标额 不足企业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百分比集团内部担保事项,行使担保同意 权。达成或超出企业最近经审计资产总额10%百分比担保事项,和为集团外 企业提供担保事项,由董事局审议经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 企业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经过: ㈠本企业及本企业控股子企业对外担保总额,达成或超出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任何担保; ㈡企业对外担保总额,达成或超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 任何担保; ㈢为资产负债率超出70%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㈣单笔担保额超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担保; 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八条 董事局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局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13 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股东大会审议本制度第七条第㈡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经过。 第九条 企业担保事项经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同意后,由企业金融部办理担 保事项具体工作。 第三节 实施和实施 第十条 担保事项由被担保人提出书面申请,企业董事局收到担保申请后, 在决定为她人提供担保(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之前,应该掌握债务人资信状 况,对担保事项利益和风险进行充足分析,同时要对拟提供担保主协议是否 正当有效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对于担保标额不足企业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百分比 担保事项,企业董事局应召集全体董事对是否提供担保进行表决。对于担保标 额达成或超出企业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百分比担保事项,和本制度第 七条所列举担保事项,则由董事局审议经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对是否提供担保 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或董事局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和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股东 或董事应该回避表决。 董事局秘书应该具体统计相关董事局会议和股东大会讨论和表决情况。有 关董事局、股东大会决议应该立即公告。 第十二条 建立并严格实施“谁决议、谁负责”担保责任制度,将担保事 项和决议责任人经济利益挂起钩来,促进决议责任人审慎决议,防范担保风险。 企业董事、总裁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程序私自越权签署担保协议, 对企业造成损害,要从严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为她人提供担保,必需签订书面协议,并立即通报监事会。 企业为她人提供担保,应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 企业担保协议原件要立即送交档案室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 定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企业金融部要指定专门人员对担保事项进行跟踪管理,立即了解 和掌握被担保人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发觉问题要立即向相关领导汇报, 14 方便立即采取有效保全方法,防范潜在风险,避免或降低可能发生损失。 第十六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推行还债义务,或 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推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企业应立即 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企业为被担保人推行担保义务后,应该采取有效 方法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十七条 企业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应作为 新对外担保,重新推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节 监督和检验 第十八条 担保业务监督检验权由监事会和内部审计人员共同行使。 第十九条 担保业务监督检验关键内容包含: (一)担保决议程序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越权同意行为; (二)是否存在为本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现象,担保表决程序回避制度实施情况; (三)为集团外企业担保是否进行担保认定,对担保风险进行评定; (四)董事局秘书是否把担保事项立即对外进行公告; (五)担保事项具体实施部门是否对担保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并形成定时汇报。 第二十条 监事会和审计部对监督检验过程中发觉担保内部控制中薄 弱步骤,应要求被检验单位纠正和完善,发觉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验汇报,向 相关领导和部门汇报,方便立即采取方法,加以纠正和完善。 15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 对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对下属子企业管理,确保子企业业务符合企业 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子企业经营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内部控制指导》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企业是指经过股权或其它权益性投资形成关联关系 下属企业,两种关键类型包含参股企业和控股企业。 第三条 子企业内部控制指对参股和控股下属企业实施组织机构和人员 管理、确立经营目标、重大经营决议、财务汇报等方面关键控制节点全方面管理 和控制。 第四条 子企业内部控制要达成目标以下: (一)确保子企业业务归入企业长久发展计划范围,符合企业战略发展方 向,服务于企业长远发展目标; (二)确保子企业业务发生合理性和整体盈利有效性,确保子企业财务 情况受到企业直接监控; (三)确保子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及进全方面反馈,重大经营决议和财务决 策经由企业高级管理层和权力机构审批,有效控制子企业经营风险。 第五条 子企业内部控制关键政策和方法: (一)实施子企业关键经营决议权直接控制; (二)企业设定子企业经营目标,审批经营性预算和资本性预算; (三)直接委任子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审定子企业组织机构设置; (四)定时审核子企业经营和财务汇报,实施考评和评价。 第二节 分工和授权 第六条 企业董事局组织对子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向企业汇报子公 司管理状态,组织召集子企业责任人召开定时会议,负责和其它业务部门协 调和沟通,审核子企业管理岗起草各项书面文件,负责子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 16 联络和协调。 第七条 预算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下属子企业预算编制,审核按要求上报 预算,监控预算实施情况。 第八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确定子企业高层管理者人选并报总裁审 核,及考评子企业管理层经营业绩。 第九条 参股子企业应按企业要求提供相关企业资料,每个月向企业提供财 务数据及会计汇报,年度向企业报送经审计财务汇报。 第十条 控股子企业在企业战略计划指导下制订企业战略计划和经营目 标;确定管理层人选及部门结构;制订企业预算;进行授权范围内决议。 第十一条 企业董事局确定子企业战略计划;依据企业确定经营指标确定 子企业经营目标;审批子企业预算;讨论对子企业管理层考评决定;审议决定子 企业重大决议。 第十二条 企业向子企业委派董事审议相关文件汇报,传达企业管理意 图,推行董事相关法律职责。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既定权限及相关 职实施子企业管理各项业务。企业资产经营部提出并审核参股企业经营目标, 报企业董事局同意后下达实施;控股子企业相关部门负责其本身内部组织机构设 置和管理,相关事宜报子企业董事会同意。 第三节 实施和实施 第十四条 参股子企业内部控制实施: (一)建立子企业档案。企业资产经营部将新参股企业资料整理为子企业档 案,并报参股企业董事一份; (二)确定经营目标要求。企业资产经营部按企业整体目标起草对参股子公 司经营目标要求,该经营目标要求经董事局审核同意后,经过子企业董事会转 达; (三)经营信息和动态汇报。子企业每个月向企业计划财务部和资产经营部报 送经营及财力信息; (四)经营意见反馈。子企业董事将企业董事局对子企业经营及重大问题 意见反馈给子企业; 17 (五)年度审计。子企业每十二个月应聘用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汇报送企业 资产经营部和计划财务部; (六)年度经营效果分析。资产经营部分析子企业年度经营结果,并和企业 经营目标比较,提出提议; (七)下年度经营目标提议。资产经营部提出子企业下年度经营目标提议。 第十五条 控股子企业内部控制实施: (一)组织架构。企业经过子企业董事会或直接控制子企业总裁等高层管理 人员聘用;子企业独立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它通常管理人员任用, 报子企业董事会审批;企业经过子企业董事会或直接向子企业派驻财务总监或财 务经理; (二)确定财务管理制度及核实模式。计划财务部确定子企业财务管理模式 并确定子企业统一核实方法; (三)制订发展战略。资产经营部按企业整体目标提出对子企业战略发展 控制目标及考评指标; (四)预算管理。子企业按企业提出目标独立制订企业预算,在子企业董事 会审核后报企业进行审批; (五)资产控制:企业计划财务部每十二个月依据资产金计划和子企业经营发展 预算,给子企业一定资金收付及利用权限;该资金权限分配要得到企业董 事局审批;资金利用超权限,报企业总裁审批; (六)重大事项决算:企业资产经营部拟订子企业重大经营决议权限分配, 并依据实际情况不不定时调整;该重大经营决议权限分配标准要得到企业董事 局审批;超权限重大经营决议,报企业总裁审批; (七)财务汇报。子企业定时向企业计划财务部报送财务报表及其它财务资 料; (八)年度考评。企业资产经营部及相关部门依据预算指标对子企业进行年 度经营业绩考评。 第四节 监督和检验 第十六条 由企业监事会行使对子企业内部控制监督检验权。 第十七条 对子企业内部控制监督检验关键内容包含: 18 (一)子企业内部控制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关键检验是否存在由同一部 门推行两项以上不相容职责现象; (二)子企业内部控制授权同意制度实施情况。重大检验重大经营决议和 财务决议经审批授权同意手续是否键全,是.....中国最庞大下载资料库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子企业业务发生合理性和整体盈利有效性。检验子企业财务情况 是否处于企业直接监控之下; (四)子企业业务经营和财务信息立即全方面反馈。检验子企业经营风险是否 处于企业控制范围中; (五)子企业业务发展趋势。检验子企业业务发展是否符合企业战略发展 方向。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监督检验过程中发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中微弱环 节,应要求被检验单位纠正和完善,发觉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验汇报,向相关 领导和部门汇报,方便及进采取方法,加以纠正和完善。__-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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