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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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制度 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解决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送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解决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具设备(写读家具、储放家具、坐息家具)、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 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的确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 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项工程修造不管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解决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 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 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长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 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十条 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重要或重要生产设备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 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立"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立财产目录卡(附表十一),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立同式财产目录表,具体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行,修改时亦同。 财务盘点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求存货及财产盘点的对的性,盘点事务解决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成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点范围 (一)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下脚品。 (二)财务盘点:系指钞票、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 (三)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而言。 1、固定资产:涉及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送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 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 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者。 第三条 盘点方式 (一)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由资材部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行全面总清点一次。 2、财务:由财务科与会计科共同盘点。 3、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行全面总清点一次。 (二)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实行全面清点一次。(经管项目500项以上时,得采用重点盘点。) (三)月份检查 由检核部门(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照会其部门主管后,会同经管部门,做存货随机抽样盘点。 第四条 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一)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 (二)主盘人:由各事业部主管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行。 (三)复盘人:由总经理室视需要指派及事业部经管部门的主管(含科长、厂长、处长),负责盘点监督之责。 (四)盘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五)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人员局限性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的确数据工作。 (六)协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七)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立盘点人、会点人、抽点人,其职责亦同。 (八)监点人:由总经理室派员担任。 第五条 盘点前准备事项 (一)盘点编组 由财务部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总经理核定后,公布实行。 (二)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的财务及盘点用品,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部门准备。 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 2、钞票、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3、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4、各项财务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因素,无法完毕时,应由财务部门将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运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两联,将帐面数调整为对的的帐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第一联送经管部门。 (三)盘点期间已收到料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原、物料,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第六条 年中、年终全面盘点 (一)财务部门应于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签发盘点告知,并负责召集各事业部的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表,告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二)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至于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用料的领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 (三)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四)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于拟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五)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登记表",并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署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登记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 不定期抽点 (一)由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门填具"财务抽点告知单"于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二)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告知经营部门为原则。 (三)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运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的确帐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四)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八条 盘点报告 (一)财务部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因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第一联送经管部门,第三联转送总经理室,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作为帐项调整的依据。 (二)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后二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 (三)盘点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九条 钞票、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一)钞票、银行存款、零用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终盘点时,应由财务部门会同经管部门共同盘点外,平时,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二)钞票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当天下午结帐后办理。 (三)盘点前应先将钞票存放处封锁,并于核对帐册后启动,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钞票(票据)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经管部门存,第二联财务部门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五)有价证券及各项所有权状等应的确核对认定,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订后呈核。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存财务部门 第三联送往总经理室,如有出入,应即呈报总经理批 第十条 存货盘点 (一)存货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举行为原则。 (二)存货,原则上采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行上有困难者,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盘点方式。 第十一条 其他项目盘点 (一)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其"外协加工料品盘点表"一式三联。应由代加工厂商签认。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财务部门存查,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二)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妥退货手续,含验收及列帐。 (三)经管部门将新增长土地、房屋的所有权的影印本,送财务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 注意事项 (一)所有参与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自身的工作职责及应行准备事项,必须进一步了解。 (二)盘点人员盘点当天一律停止休假,并须依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觅妥代理人应经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职论处。 (三)所有盘点财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及移动。 (四)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均须经盘点人员签认始能生效,否则应查究其责。 (五)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的确资料为据,不得以猜想数据、伪造数据记录之。 (六)盘点人员超时工作时间得报加班或经主管核准可以轮流编排补休。 (七)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复盘人指挥监督。 (八)盘点终了由各组复盘人向主盘人报告,经核准后始得离开岗位。 第十三条 盘点工作奖惩 (一)盘点工作事务人员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遵照办理。表现优异者,经由主盘人签报,各嘉奖一次,以资奖励。 (二)违反本办法的视其违反情节的轻重,由主盘人签报人事部门议处。 第十四条 帐载错误解决 (一)帐载数量如因漏帐、记错、算错、未结帐或帐面记载不清者,记帐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申诫以上处分,情况严重者,应层呈总经理议处。 (二)帐载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签证等凭证可查,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签报总经理议处。 第十五条 补偿解决 财、物料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应送总经理议处或补偿相同的金额: (一)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二)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三)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第十六条 本办法制定后,层呈董事长核准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解决准则 □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保证本公司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解决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 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涉及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规定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 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 投 保 第五条 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 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抵冲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告知所属公司。 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3.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号码。 第六条 投保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填具"要保书"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移转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 第七条 增投、减损、移转及撤除解决 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因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告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八条 续保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须续保,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告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续保,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会计部门存。 第九条 灾害报告 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遭受灾害时,应即告知总管理处财务部以照会保险公司,并会同总务、会计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将受灾害的因素、时间、状况及损害概算等填入"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一式四份,经经理核章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三日内将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以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存,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十条 公证勘查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如认有必要,得委请公证机构会同安全工程会、会计、总务部门至现场勘查,凭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以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第十一条 索赔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接到"固定资产灾害报告"及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后,即填具保险公司规定的"火灾补偿申请书"及"损失清单",于损失发生后六日内向保险公司请求补偿,并将其副本送投保公司,受损固定资产如已提供质押,应将送保险公司的"火灾补偿申请书"副本送质权人。 第十二条 补偿金入帐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领到保险公司损失补偿金后,应立即连同有关文献汇送会计部门复核办理入帐手续,并将解决通过及结果告知投保公司。 第十三条 索赔驳诉 投保物损失补偿的请求,如有异议,总管理处财务部应于接获告知一个月内并附有关资料,汇送总管理处法律事务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保险权益。 第十四条 投保金额及费用记录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每月十日前应根据"投保申请书"、"投保物变动(续保)告知单"、"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保单正本"编制上月份"投保公司别固定资产保费月报表"一式数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一份财务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计部门,并同时编制上月份"保险公司别保险保费月报表"一式一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由经办人留存备查。 □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公司所有外购资材、外购产品、原物料、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准则解决,但车辆保险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第十六条 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 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涉及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送设备、马达仪表、工具、什项设备(各公司自分事务性什项设备及机电性什项设备)等。 第三条 会计科目列帐原则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二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各公司自订)应以费用科目列帐,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帐。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之。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送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由总部门负责管理。 (二)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什项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管理,但得视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 (三)工具由资材仓库负责管理。 第五条 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 第六条 移交 人员移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详列清册办理移交。 第七条 增减报告 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送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采用电脑解决报表代替之。 第八条 盘点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达、仪表、事务性什项设备)。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因素,一份自存,二份呈报(总)经理核决后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叙明因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增置、营造、修缮解决 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理办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解决规则"及"营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 增置及登记 第十条 增置手续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送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使用部门(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长单"一式三联经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会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即告知补正。 第十一条 受赠解决 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主线无原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登记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 第十三条 保险 固定资产应依"关系公司财物保险事务解决程序"的规定办理保险。 □ 移转、闲置及减损的解决 第十四条 资产移转解决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送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公司内互相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签认(管理部门不同时,要加印一联会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第一联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不同者,影印联送移入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其出入厂区应另填"移转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托运部门自存,第二联托运部门转送会计部门暂存凭以核对第三联,第三联至六联出厂时经守卫签注时间、车重后,第三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托运部门的会计部门,经与第二联核对无误,于一日内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单位凭以核对收料;第四、五、六联由承运商随同物品出厂、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后入厂,经点收后第四联由收料部门存查,第五、六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车重后,第五联由承运商暂存凭以申请运费,第六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部门与第三联核对。 第十五条 资产送修解决 固定资产固故须送厂商修复时,应依照"工程修造发包事务解决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于送修时由工务部门或管理部门开具"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经办部门自存,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由守卫室暂存于次日转送会计部门,第四、五、六联交承运商运同物品出厂,第四联交收料厂商暂存供做物品回厂交货的凭证,经办部门于验收后转交会计部门核销,第五联供申请运什费,第六联由收料厂商签收并送回经办部门。 第十六条 出租或外借解决 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门应先会同会计部门后按序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会计部门以备核对,契约内容应涉及修缮保养及税捐承担、租金、运什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其出入厂区应另填"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并依第十五条流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减损解决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送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因减损拟报废者,应由使用部门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注明减损因素,送管理部门及会计部门签注解决意见后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三联依解决意见办理后连同该废品送资材仓库签收(盘亏部分免办缴库),第二联连同有关资料送会计部门据以向主管机关办理报备,抵押权变更及解除保险等手续,第三联自存。该减损资产因体积巨大必须就地解决或拆除时,则第四联送委托部门凭以办理,惟减损资产于拆移前,或拆移后无法缴库时,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应妥为保管,上项减损资产已缴库者由资材仓库保管解决,其无法缴库而决定标售时,其解决流程依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闲置固定资产解决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至少每三个月应将经营上认为无运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具"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定解决意见后呈报(总)经理,经核定标售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管理部门应即按"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所列经批示计售部分开具"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一式四联由(总)经理指派专人或由采购部门负责招商比价,并将比价结果转记于"标售比价单"后,第三联自存,第四联送资管科,第一、二联呈(总)经理核决后,由经办人将第二联送会计部门以凭核对,第一联送管理部门以便发货。 (二)发货时,由标售经办人填写"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承运商联勿填)凭以入厂提货,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及过磅记录后,送回标售经办人开具"缴款单"向出纳解缴货款,并于"料品交运单"备注栏填写"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号码、发票号码,第一联送资材部门,第四联送承购商收执,第二、三联送守卫核对放行,于翌立转会计部门复核。 (三)提货出厂后管理部门应即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资材仓库联免填),第一联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 第十九条 抵押资产的减损出租、外借解决 提供抵押借款的固定资产如有发生减损、出租或外借时,会计部门应事先备函写明抵押编号及资产名称、数量,向总管理处财务部报备,由财务部向贷款及抵押权登记机械办理标的物增减变更手续。 □ 工具、附属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解决 第二十条 马达仪表解决 (一)本项资产经验收后使用部门应每件填具"固定资产增长单"加盖"附属设备管理"章(马达或仪表如附属于机械中验收时,除比照第十条的规定外,仍应按本规定办理),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马达、仪表专用卡自订),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使用部门自存。 (二)移转时告知管理部门于"固定资产登记卡"上记载移转情况,其出入厂区内应填写"移转交运单"办理交运。 (三)需送厂外修理者,就比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四)其保养细则由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之。 (五)每年必须全面盘点一次,其闲置部分应比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六)各公司得自订管理对象的标准(如冷气机里的马达不列入管理或几马力以上的马达始列入管理的对象等)。 (七)减损的部分比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减损单位应盖"附属设备管理"章以资区别。 第二十一条 工具解决 (一)本项资产的购置需所有经由资材仓库收料,未领用前由仓库保管,归入物料帐。 (二)本项资产系指物料的工具类,但各公司得订出各项品名并追加非消耗品部分。 (三)本资产列为个人保管时应依个人别(共同使用者以科别设立,科长为当然保管人,得指定专人负责实际保管工作)设立"财产保管卡"二份(以不同颜色区分),一份存发料部门(仓库),一份留存于各科集中保管。 (四)领用时,由领用人开具"材料领料单",连同科留存的卡片向仓库领料,并在"财产保管卡"上签认。 (五)领用本项资产时,如系新领或追加领料单须经厂(处)长核准,如系以旧换新者,凭科长核准的领料单办理。 (六)移交时有关本项资产的保管清册须增写一份送管理部门据以转记"财产保管卡"。 (七)本项资产于不用拟退回时,须呈请厂(处)长核准后方能办理退库,资材仓库对该退回品得例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务性什项设备解决 (一)本项资产的购置勿需经由物料帐解决,于验收后直接以设备或费用列帐。 (二)本项资产各公司应列出品别,于请购时由资材仓库在请购单上盖"列入财产管理"章并会管理部门后办理请购。于办理验收后"请购单"的会计联及仓库联同送会计部门整理付款,仓库联并于传票开制后,由会计部门转送管理部门转记"财产保管卡"。 (三)本项资产列为个人保管时,应依个人别设立"财产保管卡"。其余均以科别设立"财产保管卡",科长为当然保管人,得指定专人负责实际保管工作。 (四)对于非消耗性文具用品的保持期限及对象,各公司得自订项目及保有期限,超过保有期限时免办报废或缴还。 (五)移交时有关本资产的移交清册须一份送管理部门,据以转记于"财产保管卡"。于不用或报废时,得编制保管清册经呈厂(处)长核准(得视情况转呈)后,送交管理部门点收(报废部分免办点收)及转记于"财产保管卡"。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呈决策会通过颁布实行,修改时亦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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