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监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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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庄二号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2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规定》(AQ6201-2023)及集团公司有关文献规定,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为保证我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营,充足发挥其作用,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依照上级有关文献,结合我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赵庄二号井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 一、管理机构 1、机电矿长是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中对口业务的管理。 3、机电管理部总体牵头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4、通风管理部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内对口业务的管理工作。 5、监测监控队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运营维护以及对其它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职责划分: 1、机电管理部 (1)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对口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接受和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的法规、文献,并检查贯彻;负责制定赵庄二号井监测监控系统的相关文献、管理制度。 (3)负责牵头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改善和系统完善的指导工作。 (4)负责绘制监测监控供电系统及断电控制图,负责监测监控系统图的审核。 (5)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监测监控系统运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故障及事故追查分析,并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6)负责牵头组织监测监控系统培训工作。 2、监测监控队 (1)监测监控队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运营维护以及对其它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监测监控系统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存档和有关数据的填写上报,并定期组织分析研究有关数据,提出整改意见报有关业务部门及领导。 (3)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扩容改造和技术攻关工作。参与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设备选型与施工管理工作 (4)负责指导各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对各单位报告的设备故障应及时分析,及时解决,并给予以技术指导。 (5)根据机电管理部提供的监测监控供电系统及断电控制图,依照通风系统图,按照相关规定,绘制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图。 (6)负责监测监控分站以上(含分站)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以及平常维护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其它非作业地点的监测监控系统平常维护工作。 (7)负责建设赵庄二号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数据传输网络,并负责网络病毒的防范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机房的建设、技术改造、设备维护和值机工作。 (8)负责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装置的检修、调校、检定及现场断电实验;负责所有瓦斯传感器的调校及参数设立工作。 (9)负责依照上级和我矿制定的相关规定对全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监督、检查。 3、通风管理部 (1)负责对监测监控系统通风瓦斯监控部分的业务指导。 (2)通风调度应根据监测系统所反映的环境参数的变化状况及时与人工检查出的数据相对照,发现误差超过规定值时,先以读数大者为依据,立即采用安全措施,并告知监测监控队,共同对两种监测设备进行调校。 (3)根据业务需要,负责为监测监控队提供通风系统图等相关资料。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后,负责出具监测监控系统变更告知单。 (4)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调整、故障、检修期间的通风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 4、监测监控使用单位 (1)负责按照监测监控系统图、监测监控供电系统及断电控制图及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编制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2)负责领取、保管本单位使用的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设施。 (3)负责本单位使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延伸、回收及管理工作。 (5)负责更换及送检本单位使用的瓦斯传感器。 (6)负责按照监测监控系统设计进行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立 一、各类传感器的设立位置、数量以及报警点、复电点、断电范围等标准以国家AQ1029-2023标准为基础,同时执行通风管理部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运营、维护与管理 一、基本管理规定 1、监测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必须采用稳定可靠的电源,严禁设立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严禁设立在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以及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内,并应同时遵守晋煤集机字(2023)576号文的相关规定。 2、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停送监测监控供电电源。停电检修时,影响范围涉及到监测监控供电电源时,必须提前填写《监测监控工作票》,经有关部门审批。停电时间超2小时时,必须制定人工监测安全技术措施。 3、所有监测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及断电控制接入,必须按照机电管理部提供的监测监控供电系统及断电控制图施工。 4、任何单位在监测监控系统未形成、监测监控系统功能未实现,监测监控测点未能反映现场真实数据时一律不得开工。 5、各类传感器、分站、电源箱必须经监测监控队校验,机电管理部防爆组检查合格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 6、监测监控系统所有设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并符合标准化规定。 7、电缆勾最上两钩必须预留为监测监控和通讯线路使用,顶钩吊挂必须在靠巷帮的第一二钩上,其它线路严禁占用。没有电缆钩的巷道必须用扎带固定在顶板上,不得在巷帮上捆绑。 8、监测监控电缆和接线盒严禁与其它系统设备、电缆混用。 9、任何人不得采用任何方法掩盖监测监控系统反映现场的真实数据及上传。 10、接线盒和瓦斯传感器必须吊挂在支护良好且无淋水的环境下,瓦斯传感器距顶板不大于300毫米,距帮不小于200毫米。 11、所有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防护罩,将探头尾线及尾线接线盒放入保护罩内固定牢固,保证甲烷传感器航空插头、尾线、尾线接线盒三者之间不受力。 12、为掘进巷道延伸预留和综采面回采回收的监测监控电缆,必须使用绕线盘盘好吊挂在电缆勾上,不得有死弯等伤及线路现象。监测监控电缆回收时不得少于100米。 13、监测监控电缆入井和回收时一律不得使用矿车装运,少数监测监控电缆人工搬运,整盘大批电缆入井或者回收必须使用平板车固定牢固,不能与其它物件混装。 14、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专用工具箱携带,要轻拿轻放,不得发生碰撞、淋水等现象。 15、各单位必须保护好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防止挤伤、挂伤、损坏、丢失等现象发生。如出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室、监测监控队。 16、所有生产单位在开工验收时必须进行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与故障闭锁,“三闭锁”功能实验,实验成功的具有监测监控系统开工条件,否则立即整改,不得开工。 17、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日报表必须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二、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与回收 1、各类传感器必须通过上级管理部门指认的专业机构认证,标校后,方可在现场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调校各类传感器。 2、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回收时,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前3天办理《监控系统安装、回收申请单》,经通风、机电、安监审批,监测队备案,提前一天调度会上办理《监测监控工作票》方可施工。 3、所有单位安装监测监控系统时,监测监控队必须安排专业人员现场指导,当安装完毕后,监测监控队负责系统调试,监测系统所有功能调试完毕后进行瓦斯电、风电与故障“三闭锁”功能实验,实验成功后使用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组织验收。 三、运营维护 1、监测队必须每日安排人员对全矿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巡检,并有巡检记录。 2、其它使用单位必须每班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监测监控系统,对监测监控设备及线路进行巡检,查看甲烷传感器及调校牌,保证传感器完好和吊挂在对的的位置。 3、传感器需要更改物理地址,或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参数需要做出调整时,由通风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分管矿领导批准,监测监控队依照书面报告修改设定。 4、需跟换瓦斯探头、延伸、回收、检修监测监控系统或因其它检修任务影响监测监控系统运营时,需办理《监测监控工作票》,由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行。 5、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生产队组必须及时报告监测监控值机员、机电管理部、调度室,并积极组织解决,监测监控队必须协助解决。在故障期间现场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瓦斯等安全措施,不得生产。 6、监测监控中心站值机员每2小时必须对监测监控主机、主备服务器、打印机等设备进行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检记录。负责打印监测日报表。要认真监视显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具体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营状态。严禁关闭声光报警装置。系统报警、设备异常时,值机员必须立即向当天值班干部报告并告知调度室、通风调度、机电管理部。 7、传感器、断电仪、电源等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各使用单位的机电副队长和机电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并按有关技术规定,准时送监测监控队检查。严禁私自更换内部元件,进行检修。甲烷传感器(含备用)必须定点使用,定期更换。所有传感器在监测监控仪器调校室调校。 8、更换甲烷传感器、延长监测电缆操作环节。 8.1、更换甲烷传感器、延长监测电缆时,必须先同监测监控中心站取得联系,并告知值机员。 8.2、更换甲烷传感器、延长监测电缆时,必须三员(瓦检员、安监员、班组长)到岗。经通风部瓦检员检测环境瓦斯浓度稳定,无较大变化时,方可更换甲烷传感器或延长监测电缆。假如瓦斯浓度不稳定,等待通风瓦检员测量直到稳定后,方可更换甲烷传感器、延长监测电缆。瓦检员要随时监测现场瓦斯情况,采用人工监测安全技术措施。 8.3、更换甲烷传感器、延长监测电缆时,当班班组长为负责人,并由班组长指定当班电工更换甲烷传感器、延长监测电缆。 8.4、更换甲烷传感器时,先松开压线卡,旋转拧下航空插头固定镙栓,迅速拨出航空插头。安装时,先对准甲烷传感器连接口缺口部分,迅速插入航空插头,适当用力旋转并紧固航空插头固定镙栓,然后将尾线固定在压线卡上。延长监测电缆时,本队电工要先打开接线盒,按标准拆除尾线,然后接好监测电缆,盖上接线盒盖,并紧固镙丝。 8.5、 队组有计划移动甲烷传感器时,要电话告知监测监控机房值机员,要将甲烷传感器尾线收回2米,一并同甲烷传感器顺尾线方向提在手中,方可移动,在移动过程中,应两人操作,一人提传感器,一人盘线,并要轻拿轻放,严禁一个人提着传感器拉线移动, 不得将甲烷传感器尾线插头部分弄弯或者弄断,以免发生断线、高值报警等误值,移动完毕后要向监测监控机房值机员报告。 9、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断电实验环节 9.1、每10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由监测维护工现场实行,各生产队组要派当班班组长配合工作,安全监察部现场当班安监工、通风管理部当班瓦检工要监督实验结果。 9.2实验工作人员使用甲烷标准气样和流量计,在现场对甲烷传感器进行充气。当传感器显示数值达成断电值时,应停止充气,询问队组电工是否正常断电。实验结束后,实验人员要填写《断电实验记录》,参与实验人员签字。观测甲烷传感器,待数值回落到正常数值后,方可离开。 9.3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实验失败,该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监测监控队监测维护工会同生产队组电工必须及时解决,使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恢复正常,方可恢复生产,并填写记录。功能恢复正常后,安全监察部必须组织分析,查明因素,贯彻责任。 9.4、所有生产队组必须天天进行监测监控手动断电实验。检修班工作结束后,当班班长向监测机房打电话,由监测机房值机员向分站发送断电指令,当班班长必须确认被控开关动作(断电)后,说明实验成功,方可进行开工,不断电严禁开工,机房值机员及现场班组长必须填写手动断电实验记录。 10、甲烷传感器校验 10.1、监测监控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10天之内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10天之内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10.2、队组要及时送回需校验的甲烷传感器,如发现有不完好、失爆等现象时,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0.3、监测监控队校验员要严格按照校验流程对送检的甲烷传感器进行校验。校验过程中发现甲烷传感器读取标准气样数值超过规定,校验员应进行载体催化零点调校;假如甲烷传感器不能归零,则应进行精度调校;如精度调校失灵,该传感器应视同报废解决,不得入井。 10.4、甲烷传感器调校前、后须带电运营24小时,数值无反复,运营稳定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四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考核规定 1、掩盖监测监控系统设施,未正常反映现场真实数据及上传的,监测监控电源接在被控开关负荷侧的,擅自甩瓦斯电闭锁的,处以直接负责人开除矿籍处分,按事故追查相关负责人。 2、发生误报警的,处罚直接负责人1万元,按事故追查相关负责人。 3、导致出现单个测点中断上传的,处罚1000元;两个以上的处罚2023元;分站主通讯中断的,处罚5000元;主干光缆中断的,处罚1万元。 4、随意停送监测监控供电电源,罚款2023元。故障跳闸,必须在15分钟内恢复送电,否则罚款200元。时间超过30分钟后,见半小时追加200元。 5、因检修工作,未办理《监测监控工作票》影响监测监控系统的处罚1万元。 6、未按规定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平常巡检、填写记录、牌板的处罚500元。 7、检测、校验监测设备、传感器弄虚作假者,罚款5000元。使用单位监测系统安装完毕,断电实验可靠后,填写安装断电验收单。现场跟班的队组负责人、安检工、瓦检工拒不签字,或无人到场签字的,对单位处罚1000元。 8、断电实验未实现断电的一次处罚负责人5000元,按事故追查相关负责人。未执行断电实验规定的一次处罚500元。 9、甲烷传感器及备用传感器每10天内校验一次,未定期校验入井的,处罚1000元。 10、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凡有淋水、损坏、接线松动的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11、机房值机员不进行巡检的一次罚款500元,未及时报告事故的一次罚款2023元。 12、监测监控电缆回收少于100的,一处罚款500元。 13、生产队组监测电缆及接线盒等线材的用量必须与巷道采掘长度及设计相符。否则按“超一罚一”解决。-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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