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评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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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合同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或称“沈变公司”)国内合同评审工作职责及评审流程,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根据股份公司有关制度及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同评审实行分职能、按类别、分级评审。(一)分职能评审:参与评审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提出合同评审意见。(二)按类别评审:不同类别的合同,由相关的部门参与评审。(三)分级评审:根据合同的层级及重要性,各部门安排不同层级的人员进行评审;部分重大合同,由公司与股份公司联合评审。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沈变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第二章合同评审的范围第四条公司合同评审范围:(一)以沈变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二
2、)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评审的子、分公司范围内的合同。第五条股份公司合同评审范围:(一)所有以股份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二)以沈变公司名义签订的合资、合作经营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合同;担保合同;股权转让合同、重大设备租赁合同;重大的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技术合同、产学研合同等;上述合同应先按沈变公司审批流程审批后报股份公司审核;(三)沈变公司签订的框架合同(指履行期限不确定或履行期限半年以上的合同);(四)沈变公司认为需要公司审核的重大合同或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合同;(五)股份公司认为需要审核的沈变公司的合同。第三章 评审部门及职责第六条合同评审流程,由负责该业务的部门负责发起。发起部
3、门应对该合同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第七条各评审部门评审结束后,应按合同评审表流程流转至下一评审部门,或通知流程发起部门,由发起部门转交。第八条法律事务部和审计部应参与所有合同的评审,其中审计部结合内部控制管理要求对合同评审程序的符合性、各部门意见的采纳修订情况、以及接纳合同风险的预防措施的制订等内容发表意见,法律事务部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有利性等内容发表意见。第九条 合同评审,应至少包括预防该类合同主要风险的部门参与其中。第十条 参与合同评审的部门人员,应由本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发表合同评审意见。参与评审的各业务部门合同评审要求:(1)技术部门:负责对产品的技术
4、参数,替代方案等指标进行评审。(2)工艺部:负责对工艺条件进行评审。(3)采购部:负责对材料供应能力进行评审。(4)质保部:负责对产品试验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5)企管部:负责对生产能力、交货期进行评审。(6)财务部:对以往欠款、合同利润、付款方式、票据等发表。(7)法律事务部:对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有效性,对己方的有利性、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8)审计部:负责审查合同评审程序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对于参与评审部门的不同意见是否做了相应的采纳修改,是否对接受的合同风险制定预防措施等进行审核。(9)总师办:负责对采购材料符合标准情况进行审核。(10)重大专业性合同
5、和涉外合同文本,应在财务、审计、国际贸易、技术等部门进行必要的专业审核后,提交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11)合同经办部门公司级分管领导负责对合同技术条款的可行性、规范性,对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合理性、风险性提出评审意见(12)技术专家负责对合同中涉及的技术问题提出专家意见和处理建议。(13)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负责对各评审环节提出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合同涉及的各项内容全面把关并做出最终决策。(14)印章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审查、确认合同及相关材料审批环节等符合相关流程规定后加盖公章。第十一条 技术部门在审核技术合同时,如发现其中包含商务条款,应交法律事务部审核。第十二条 各评审人员在评
6、审表中应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署“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具体理由。有具体意见的应明确提出,仅签(署)名的视为同意。第十三条 根据合同评审信息化建设要求,可进行电子评审的合同,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操作。第四章 法律事务部的合同评审第一节法律事务部评审人员及要求第十四条 合同的法律评审由法律事务部专人负责。法律事务部合同评审人员应当符合特变电工法律事务人员任职及工作考核管理办法中关于评审人员的资格要求。第十五条 涉外合同评审,应当由国际业务法律主管负责。第十六条 合同评审人员因故不能行使合同评审职权,应当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将评审职权移交给符合条件的人员;部门领导需要将合同评审职权移交其他人的
7、,应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同意。第十七条 部门领导对合同评审人员的评审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节法律事务部内部分级评审第十八条 以下合同,应由法律事务部负责人评审:(一)担保合同;(二)合资、合作经营合同;(三)对外投资、融资合同;(四)无形资产转让合同;(五)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等);(六)重大销售、采购合同是指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合同,固定资产购买合同是指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第三节法律事务部合同评审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第十九条对合同的评审,要坚持合法性、严密性、有利性相结合的评审原则。第二十条 合同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具备与合同履行对应的资质和能力
8、。如果签约方不具主体资格,应当直接与具备主体资格一方签订或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一方出具委托书。第二十一条 争议管辖权是否有利于本方。原则上约定为本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其次可考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再次可考虑第三方仲裁机构。第二十二条 合同应尽可能采用公司制定的标准文本。第二十三条 与合同相对方之前发生过仲裁、诉讼纠纷情形的,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进行风险提示。第二十四条 销售合同评审主要条款及应注意的问题:(一)合同数量、规格、特殊要求是否明确;(二)价格是否明确。长期供货协议或交货期不明确的协议,约定固定价格的,本方是否采取了价格锁定措施;(三)交货期、质量异议期是否明确,交货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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