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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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协议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合用于公司和全体职工。 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毕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派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如实对的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协议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招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规定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公司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规定,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公司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协议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协议管理 第10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协议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协议,劳动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1条 劳动协议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 公司对新招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协议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协议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协议期限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协议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协议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涉及在劳动协议期限中。 第14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协议,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协议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协议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协议的内容,涉及变更协议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协议,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告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协议,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7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协议;劳动协议期满,劳动协议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测期间的;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告知解除劳动协议: (1)未按照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协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协议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职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协议,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协议,公司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协议。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告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协议或保密协议对提前告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协议,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0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协议终止: (1)劳动协议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协议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协议,职工不批准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1条 公司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的,应当依照《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补偿金。 第22条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23条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4条 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期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5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26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27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毕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28条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涉及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协议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29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0条公司以钞票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署名。 第31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08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2条 因职工因素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规定职工补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职工经济处罚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经济处罚和补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总额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3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补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的经济处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34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35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准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端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报部门经理或主管审批,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别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规定解除劳动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解除劳动协议告知书》; (7)职工解除劳动协议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36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悲观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42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保证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解决,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用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合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合,并充足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献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节 奖励与经济处罚 第43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发明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44条 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45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奉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运用品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奉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敢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46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厉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处罚制度。 处罚分为: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告诫、补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协议四种。 第47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告诫1次,并经济处罚5至20元: (1)委托别人打卡或代替别人打卡的; (2)无合法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悲观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在禁烟区吸烟的; (9)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0)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称的情形的。 第48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告诫1次,并经济处罚20至50元;一个月内违规3次以上或一年内违规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协议: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运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4)将公司内部的文献、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称的情形的。 第4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协议: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导致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导致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称的情形的。 第50条 职工违规违纪对公司导致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补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51条对职工的违纪解决,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车间主任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解决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解决决定书,解决决定必须涉及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解决因素、解决依据、解决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解决过程不得超过30日。 第52条 职工对公司解决不服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53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54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55条也许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涉及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56条也许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涉及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的、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献、会议纪要、经济协议、合作协议等等。 第57条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献、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献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献柜中,借用秘密文献、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献。 第58条 秘密文献、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59条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献、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别人员。 第60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也许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涉及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61条 未经公司批准,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别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62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也许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公司内任职,公司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公司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报酬总额的1/2按月支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 第五章 附则 第63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64条 本制度与劳动协议有抵触的,以劳动协议为准。 第65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66条 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拟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本公司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67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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