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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农村信用社对账制度(试行)模版.docx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2973196
  • 上传时间: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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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农村信用社 制度 试行 模版
    资源描述:
    xx农村信用社对账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信用社对账工作管理,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一致,有效控制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监管部门有关对账工作的要求和省联社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各级法人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 第三条 存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各级营业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农村信用社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立的结算账户,以及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账户之间的对账,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结算账户,是指农村信用社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本、外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个人支票账户。 本制度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与农村信用社之间因资金清算或代理结算需要而开立结算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本制度所称对账,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法人机构通过各种渠道与存款人之间、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行社之间,就某一具体日期双方结算账户的账面余额,以及某一时段内双方结算账户明细发生额进行核对的工作。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对账工作应坚持“工作岗位相对独立,对账人员相对分离,多种方式并存,突出重点账户”的原则。 (一)工作岗位相对独立是指各营业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对账人员负责对账工作; (二)对账人员相对分离是指专(兼)职对账人员严格实行与经办人员相对分离; (三)多种方式并存是指采取邮寄对账,面对面对账等多种对账方式; (四)突出重点账户是指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余额较大、业务发生频繁、易发风险账户的对账力度。 第五条 营业机构要与存款人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对账周期、对账方式等事项。 第六条 发出的对账单据,营业机构或对账中心要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员名章。 第七条 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存款人应加盖约定的专门用于对账的相关印鉴。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省联社会计运营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对账制度,监督、检查、评价、考核、总结全省农村信用社对账工作。 第九条 各市州农村信用社(联社、农商银行、办事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存款对账工作。 第十条 法人机构对账工作由对账工作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对账中心)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对账管理职责由会计运营部门承担,辖属营业机构(对账中心)具体负责完成对账工作。 第十一条 法人机构会计运营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法人机构对账工作实施细则。 (二)对辖内营业机构对账工作进行管理、监督,设立对账管理岗位负责管理对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属营业机构开展对账工作。 第十二条 营业机构职责: (一)负责与客户商定对账方式、签订对账协议,审核、整理、登记对账协议、对账单回执等资料(折角验印或电子验印);对账单回执等资料按账户性质、账号顺序排列,并按月、季分别妥善专夹保管,年终装订归档保管。 (二)负责配合对账人员做好对账工作,协助对账人员发送、收回对账单回执;处理未达账项的查询、查复;对逾期未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进行催收。 (三)配合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四)对在对账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异常情况,按内部控制流程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对账人员要求与职责: (一)责任心强,坚持原则; (二)熟练掌握对账制度和对账流程; (三)具有一定柜面工作经验以及与客户交流能力,能熟练操作核心业务系统、资金业务系统等对账相关应用系统; (四)对账人员应与前台经办人员相分离,即记账柜员不得兼做对账工作。 (五)严格执行对账制度,根据账务核对操作流程开展对账工作,对所有对账内容、事项和结果签字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负责处理本营业机构对账客户的对账查询;及时收回对账回执;处理未达账项的查询、查复;对逾期未收到对账单回执信息的单位进行催收; (七)负责对在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真实地反映,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对发现的严重违规及案件线索,应在第一时间逐级报告; 第十四条 法人机构专职对账人员工作满一年的,要进行岗位轮换。 第三章 对账周期与方式 第十六条 签订协议。营业机构必须与存款人签订《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格式及内容见结算账户申请书背面),根据《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中相关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对账方式。 第十七条 账户分类。各法人机构根据账户余额、发生额、发生频率等数据,对账户进行分类,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将存款人账户分为重点账户、非重点账户等不同类别。 各法人机构可将以下客户纳入重点账户范畴(不限于): (一)日均存款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存款账户; (二)同一账户单笔取现或转账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存款账户; (三)同一账户同一日多笔累计取现或转账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存款账户; (四)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 (五)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 (六)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 (七)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 (八)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九)多次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况的账户; (十)未使用支付密码器账户以及上门服务的账户; (十一)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即时、上门对账的账户。 各法人机构可结合实际,按审慎原则确定非重点账户的分类标准。 第十八条 对账周期。各法人机构在账户分类的基础上,可针对不同类型的账户采取不同的对账周期。对风险高的账户要进行重点监控,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账力度,主动防范风险。 对于重点账户,原则上逐月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并收取对账回执;对于异动、可疑、高风险账户,要求必须逐月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核对发生额和余额并收取余额对账回执;出现特殊异常情况或有理由认为涉及案件风险的账户,要采取临时性对账措施,对有关账户的发生额和余额进行全面对账。 非重点账户,网点应每季度对对公账户实施对账,原则上应采用面对面的方式发放“余额对账单”进行对账。对于因特殊原因不宜采取面对面方式对账的账户,可通过邮递核对、网上核对等方式进行协议对账。     存放人民银行的款项,按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规定的频率对账;存放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应按与其约定的对账期限和方式进行对账。     系统内非自动清算的往来账户实行按月对账。自动清算的往来账户不进行对账。 第十九条 各法人机构对于有效对账后账户内无资金往来、开户后无款项发生或长期不动存款户等,可视风险程度降低对账要求。 第二十条 保证金账户实行双线对账。营业机构将保证金账户视同结算账户与存款人进行核对,并按月与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核对台账。保证金账户发生变动时,必须逐笔勾兑明细发生额。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协议与协定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等特殊账户,在账户开立时,由营业机构与存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约定对账周期与对账方式。 第二十二条 营业机构对用于资金归集、代理支付等“零余额”账户应进行明细对账,并与客户约定是否出具余额为零的余额对账单。     第二十三条 营业机构对前一个对账期内未能实现有效对账的账户,在下一对账期应采取上门实地对账,从而实现有效对账,并保证应对账账户每半年有效对账至少一次。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终决算前,必须对应对账账户进行一次内、外部往来全面对账。 第二十五条 对账方式。法人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或管理需要,采取上门对账、邮寄或网上对账等方式进行周期性对账。 上门办理对账的,必须坚持双人办理,营业机构对账人员持本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以备查验。 第四章 对账要求与流程 第二十六条 对账要求 (一)营业机构对账工作应贯彻执行对账与记账相分离的原则。 (二)对账单应于账务所属期间的次月5个工作日内送达或发出,自对账资料送达或发出之日起15日内收回对账回执。 (三)对账人员应要求存款人仔细核对账务,并据实填写对账回执单相关内容及账务核对意见,在对账单据回执上应加盖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章及核对人签章。严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代为客户填写对账单回执内容。 (四)存放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在收到其发送的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后,要安排双人逐笔勾对,无误后审核人员签章确认,对账单据回执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按时返还该金融机构。 (五)系统内往来对账,要严格坚持双人核对、互相监督的原则。系统内往来对账不符的,值班柜员(或有关负责人)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系统内往来余额核对表上注明差错原因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账流程 (一)对账单据的准备。非记账柜员发出对账单当月月初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核心业务系统打印输出余额对账单及账户明细,由对账人员加盖业务公章及名章,并在《发送对账单签收登记簿》上做好登记。 (二)对账单据的发送。营业机构必须坚持双人对账原则,也可根据账户的风险程度,可采取对账人员上门实地对账、存款人到营业机构对账、邮寄对账单对账、网上对账等方式开展对账工作。 1.营业机构采取上门实地对账的,由两名对账人员随身携带《发送对账单签收登记簿》,对账单送达到存款人单位时,应要求其接收人员在《发送对账单签收登记簿》“签收人”处亲笔签名,严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代替接收人签收。 2.采取寄送对账单对账的,应当选择安全的寄送方式,防止对账单遗失泄露客户信息;采取寄送对账单方式未能实现有效对账的,下一对账期必须实行上门实地对账。 (三)对账单据回执的收回。收回的对账单回执应有存款人账务核对意见及预留银行印鉴,对账人员还应在对账单回执上签章及签署收回日期,将对账结果及时登记《发送对账单签收登记簿》,并签章确认。 (四)对账单据回执的审核。门市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对收回的对账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通过折角验印的方式比对存款人加盖预留印鉴章与预留银行印鉴章的一致性、核对人是否签章、核对人填写回执单相关内容及账务核对意见等。 经核对无误但账务核对不相符的,按核查工作不返原岗处理的原则落实专人进行核查,必要时应上门面对面核对账务,及时处理,将处理情况注明对账回执单上,并双人签章确认。不符账务核查应在5日内查清、处理完未达账项。 对对账中出现的可疑问题特别是对账中发现并经营业机构努力无法查清的,须以公函形式及时告知存款人。 (五)对账资料的管理。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审核处理完毕后以账户性质进行分类,以账号顺序排序专夹保管,并按要求装订归档,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 第二十八条 对存款人未按期退回对账单据回执,或他行未按时向本机构发送对账单据的,营业机构对账人员应与对方协调解决,及时核对账务。 第二十九条 对存款人不反馈对账信息的,营业机构应重新组织对账人员进行对账;对存款人不配合对账、企业撤离或解散及其他原因找不到存款人而无法对账的,对账人员必须留存佐证资料,详细说明原因,形成书面字据,交网点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存款人办理存款账户销户时,营业机构必须与客户进行全面对账,并要求客户在《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注明:“本单位已与银行进行账务核对,经核对相符”后,才能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法人机构要将对账工作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管理。分管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好指导和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促进对账工作深入细致开展。 第三十二条 法人机构要加强对对账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定期监督、检查对账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收集对账工作存在的问题,集中研究解决,确保对账工作规范、细致、有效开展,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 法人机构重点账户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应达到100%;非重点账户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不低于90%;其他账户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由法人机构根据自身实际确定。特殊账户的对账,根据账户的性质由法人机构自行结合实际区别管理。 有效对账回收率=收到有效回执、对账有效的户数/应对账的户数,其中应对账的户数=总户数-本期不应纳入对账考核的户数。 第三十四条 法人机构应制订对账工作考核办法,对各营业机构对账情况进行考核。法人机构对账工作考核办法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未与客户签订《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明确对账双方的权利、责任或所签协议约定的对账方式与实际不符的; (二)由于客户信息收集不正确,导致对账人员未能按期进行对账的; (三)对账中发现问题或对账不符处理不及时的; (四)对账人员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出现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低,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加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档案管理混乱的; (五)对应上门实地对账而未坚持上门实地对账的;未坚持双人对账,或由对公记账人员进行对账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应对账而未对账、应回收而未回收的。 第三十五条 法人机构发现辖内营业机构对账工作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提交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泄露客户信息,引起客户纠纷,严重影响本机构声誉的; (二)明知或应知该账户开立、使用异常,而与客户串通,提供不实对账信息的; (三)对账中发现重要问题,未及时汇报,导致案件发生的; (四)对账员在对账过程中,出现篡改电子对账信息、制作虚假对账单据、伪造客户回执、内外勾结等行为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严重影响本机构声誉或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对账管理制度不代替相关条线、各类检查需要的内外账务核对。 第三十七条 各法人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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