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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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防控资产管理活动风险,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申报表的通知》等相应管理规定,结合本委实际与资产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委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本委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本委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通用设备; (二)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防病毒软件等办公通用软件及通过市政府、市财政批准或组织专项经费购买的专项信息系统软件; (三)公务用车; (四)土地、房屋(含房屋大型修缮)及构筑物; (五)专用工具和仪器等专用设备; (六)文物、陈列品、图书及档案; (七)办公耗材、燃料、日常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 房屋、家具、专用和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是本委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委另行制定房屋资产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细则,加强对上述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 委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满足委行政工作需要,服务委事业发展;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厉行节俭、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原则,实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有资产的配置与维修、保管与清查、出租与出借、处置与产权管理、监督检查与信息管理等业务活动,委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六条 委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负责、分工协作”的管理机制,资产管理科室、使用科室和财务管理科室各司其职、共同保障资产的完整与有效利用。 第七条 本委实物资产管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定,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细则并组织实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负责本委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处置等相关工作;协调处理本委对外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负责办理资产的购建、验收、领用、维修、调拨、移交、处置等相关审批事宜; (四)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册,编制资产编号、资产台账及卡片等实物档案资料; (五)督促整改资产管理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促进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条 各使用科室作为日常使用与保管资产的直接责任单位,由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所用资产的完整性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本科室资产的保管、保养与维护等,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正确使用资产及其卡片信息,及时反馈资产的使用状况并报修; (三)积极参与并配合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移交等工作,负责对本科室流失资产的追缴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四)职工调离本科室时,须办理办公设备、设施移交手续,将所领用资产交至科室负责人。 第九条 规划财务科负责本委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资产核算制度,设立资产明细账、正确计价与核销管理; (二)负责资产采购经费的筹集及费用的审核和报销; (三)审核、处理资产购置、转移、调拨、盈亏报废等的财务手续; (四)对资产管理科室拟定的购建及维修预算和计划、处置方案提出意见; (五)参与资产的采购、验收、移交等工作; (六)积极参与并配合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负责编制资产统计报告。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计价与核销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计价与核销等核算管理由规划财务科资产会计岗具体负责、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确定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价值以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一)以支付对价(购建)方式取得的资产,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二)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捐赠、调拨的资产),其计量金额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三)既没有支付对价、又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四)既没有支付对价、又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五)既没有支付对价、又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第十二条 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是延长使用寿命所发生的改建、扩建或是修缮等后续支出,须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增加其账目价值。 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所发生的日常的修理等后续支出,应计入当期的支出,不再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调拨、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行为,须根据党政办公室提供的相关核准清单及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及账务核销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与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委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以满足委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科室办公的基本需求为原则,由资产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进行国有资产配置工作。 本委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办公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 本委国有固定资产的配置坚持调剂优先、推行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行“先申报资产配置计划,再编制部门预算,最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从单位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六条 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各资产使用科室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申请表》,由科室负责人、分管委领导审核后报党政办公室。 党政办公室会同规划财务科审核本委存量资产质量、结构和分布使用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所需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维修)计划申报表》(配置业务类专用资产的,还须提交资产配置需求分析报告,下同)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 本委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须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提出资产购置(维修)计划,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维修)计划申报表》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要求设备购置的,由项目主责承办科室提出资产配置计划,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党政办公室方可组织执行。 第十九条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程序并根据各科室存量资产质量、结构和分布使用情况进行合理分配、使用。 第二十条 对于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涉及的资产配置,无需事前报市财政局审批,但规划财务科须在报账后15个工作日内登记入账并将资产配置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产配置严格依据预算批复执行,购置或其他方式取得的资产按照或参照本委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资产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五章 办公耗材、办公用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务科室填制办公用品需求表。每年初各科室填制,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党政办公室。非常规公用品还需经科室分管委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批。紧急的临时需求,由各申请科室填制《办公用品申购表》,经科室分管委领导审批后报党政办公室安排采购。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品采购。党政办公室根据各科室申请及库存情况,汇总编制单位《办公用品申购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参照委采购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 验收登记。物品采购到位后,由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岗组织两人以上进行验收、清点入库,经确认无误后资产管理岗登记《办公用品管理统计表》。 第二十五条 领用登记。党政办公室在入库完毕后,通知需求科室按需领用,领用人在《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上签字登记,以备查验。 第二十六条 办公耗材管理。党政办公室确定办公设备、设施定点维修单位,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签订服务协议。各业务科室需维修维护办公设备、设施、更换耗材,需填制《办公设施维修登记表》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通知协议单位安排人员维修、更换。 第六章 资产使用、保管与清查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购入实物资产,由党政办公室及信息处依据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编码原则进行编码并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职工离职时,需把本人管理使用的资产须移交本科室相关负责人,科室负责人需将资产移交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党政办公室对资产归属做相应变更,并出具资产移交清单。 人事处在收到党政办公室出具的资产移交清单后,方能办理领导、职工的调任、离任、借调、借用、退休等相关手续。如资产尚未移交完毕就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造成资产无法追回或流失的,由人事处承担相关责任。 明确个人资产责任制,在领用资产登记时就明确资产的相关责任人,以免造成资产遗失,找不到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每年决算前,由党政办公室将更新维护、签批后的《固定资产管理台账》报规划财务科;规划财务科依据账套中固定资产账簿对台账中的资产名称、编号、单位价值、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出具固定资产季度对账报告。报告审批及对应后续工作参照盘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盘点工作。盘点前,由党政办公室会同规划财务科编制盘点工作方案,明确盘点时间、范围、方式、人员安排及工作要求等事项,经分管委领导审批后召开盘点准备会议,传达盘点计划,进行人员的安排和动员,发放盘点表,做好盘点的各方面准备。 此外,根据单位工作或特殊任务的需要,还可以对单位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三十一条 由党政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各科室资产管理岗以及各使用科室的人员以静态盘点为准则,共同参与实地盘点,并对盘点结果和差异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清查盘点后,党政办公室与规划财务科根据资产盘点表与资产明细账、资产卡片/标签、《办公用品入库明细账》及《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逐项核对。 对盘盈、盘亏、毁损、闲置的资产,由党政办公室和具体使用科室分析差异原因、及时形成处理建议,落实责任人,填制《资产盘点表》、《未使用、不需用资产情况调查表》;规划财务科审核后撰写盘点情况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并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按本制度资产处置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盘点处置意见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填制或注销资产台账和卡片/标签,规划财务科负责更新资产相关账务。 《资产盘点表》、《盘点差异表》、《盘点情况报告》由党政办公室和规划财务科分别归档、保存。 第七章 定向化保障用车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用车管理 (一)定向化保障车辆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保障,按照“综合协调、分类保障、便捷实用、节约成本”的原则,优先保障单位的重要、紧急、特殊、远距离公务出行。 (二)定向化保障车辆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和管理。 (三)定向化保障用车实行预约申请制。用车科人提前一天填写《定向化保障用车车辆使用申请表》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办公室统筹安排后给予回复。市外出车,由委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 (四)定向化保障用车实行计程考核制。驾驶员每次出车后应将行程里程填写在《车辆派遣表》上,并经用车人签字认可,以此作为费用结算和考核依据。 (五)参加全区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以及单位研究决定的重要公务活动用车保障,与机要通信用车相结合,按轻重缓急、时间顺序统筹安排。 (六)规定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规定范围外的定向化保障用车,需提前一天告知办公室统筹,并统一从中心出发。 (七)定向化保障用车实行派车指令制。驾驶员必须按行车指令出车,中途不得随意改变路线,出车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八)定向化保障用车严格遵守“七个不得”的纪律规定,驾驶员严格上下班纪律,上班时间在办公室随时待命,如因事外出,需告知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车辆用油管理 (一)办公室车辆主管负责对定向化保障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 (二)委所有定向化保障车辆统一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三)委所有向化保障车辆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经办公室车辆主管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四)车辆加油卡办理后,车辆主管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油卡坏了,不能正常加油时,应及时报车辆主管。 (五)一车一卡,一车一表,车辆主管在申请充值时应将每辆车的《车辆用油统计表》上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核。 (六)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由办公室统一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程序并根据各科室存量资产质量、结构和分布使用情况进行合理分配、使用。 (七)资产配置严格依据预算批复执行,购置或其他方式取得的资产按照或参照委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资产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车辆维修管理 (一)驾驶员对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驾驶员负责办理车辆年检、路桥费缴纳等车辆正常行驶的相关手续。 (三)委服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需维修的车辆,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办公室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在机关定点厂家维修,其费用由办公室财务统一结算。外出执行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经请示车辆主管并由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 (四)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向交警部门报案的同时, 报告机关安稳办保卫部处理。 (五)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办公室车辆主管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安全管理 (一)定向化保障用车固定专职人员驾驶,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车辆行驶必须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妥善保管。 (二)驾驶员出车应当文明驾驶、语言规范、服务优质。不得开“英雄车”、“赌气车”、“带病车”等,树立公务车良好形象。 (三)严禁公务车私用私驾或从事非公务活动,如有违反,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四)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交通违章处罚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发生交通事故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程序处理,不留后遗症。 (五)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指定地点停放,实行车钥匙上下班领取交回登记制度,办公室定期(节假日)或不定期检查车辆停放情况。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需经用车领导同意并确保车辆停放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八章 资产清查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16〕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委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管理 第四十条 单位资产存在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报废、报损,所有权或使用权实际已发生转移,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等六种情形,须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处置资产、进行产权的转移或注销。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有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转让、出让、出售、置换等八种。 (一)无偿调拨(划转):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三)报废: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或者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不适合继续使用而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对已发生的国有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转让:资产占有、使用权人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向其他单位让渡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六)出让:资产所有权人以货币性交易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七)出售:以对价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八)置换: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处置资产时,由党政办公室与资产接收方协调一致后,代表本委与其签订意向性协议,连同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无偿调拨(划转)申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资产价值凭证与产权证明等材料一并报送市财政局按权限审批。 党政办公室依据最终审批文件,结合意向性协议要求进行资产转交、签制交接清单。规划财务科根据党政办公室提供的审批文件和资产移交手续完成产权变更或注销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外捐赠资产时,党政办公室会同规划财务科整理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捐赠资产的有效凭证等材料一并报送市财政局按权限审批。 规划财务科根据审批文件、捐赠证明或捐赠资产交接清单完成产权注销。 第四十四条 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时,党政办公室会同规划财务科整理如下材料一并报送市财政局按权限审批。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出售、出让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因拆迁而出售、出让资产的,须提供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八)资产评估报告。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交易,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方可再次交易。 规划财务科根据审批文件、合同及资产交接清单完成产权注销。 资产置换参照出售、出让、转让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由党政办公室会同规划财务科提供以下材料报送市财政局按权限进行审批。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报废、盘亏、毁损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资产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状况和价值进行审核,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五)盘亏资产应由单位组织资产清查,提供单位内部说明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因失窃、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内部情况说明以及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规划财务科根据已经审批后的材料完成资产核销及产权注销工作。 第四十六条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行政单位之间、行政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市财政局组织最终调解、裁定。 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党政办公室组织规划财务科、政策法规处等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七条 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取得处置收入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章 资产监督检查与信息管理 第四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本委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利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各科室负责人应对本业务科室使用的资产负责,保证本业务科室使用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四十九条 本委纪检监察、审计等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对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本委各科室要积极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资产动态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一条 实行资产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对资产配置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由规划财务科会同党政办公室定期向单位领导、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报告国有资产使用情况。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根据《xx市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四条 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机关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绩效,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五十六条 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 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机关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制度为准。委内其他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于下发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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