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部门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2)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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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区卫生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区政府办公室《关于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府办发〔2014〕48号)、《关于规范财政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等事项审批程序的通知》(xx府办〔2015〕32号)和《关于xx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xx府办发〔2015〕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xx市卫计委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 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中医院、社区医院、直属单位的所有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医院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装饰及运动场地、道路、围墙、管网、景观、绿化等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xx区卫生委员会作为全区卫生系统的主管部门,在全区范围内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区卫生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布局、结构调整,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管理、指导全区卫生系统的基本建设和医院建设规划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和争取医院基建专款和赠款; (三)负责安全和卫生救灾工作; (四)负责全区公办医院闲置校产管理; (五)负责卫生系统基建项目的计划、审核和招投标管理; (六)指导医院基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和监督建筑质量、进度; (七)负责卫生系统医院两证办理和节能减排工作; (八)指导、协调本系统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九)管理、指导医院医疗仪器设备配备工作和卫生设施建设、卫生救灾工作。 第三章 项目决策 第六条 单项估算投资1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相关医院(单位)于当年4月1日至30日向区卫计委书面申报次年建设计划(抢险排危项目应及时申报),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工程内容、工程量、资金估算及来源。 第七条 对医院(单位)申报单项估算投资1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计划项目由区卫计委统一组织现场查勘、分析论证、审核汇总,6月底前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初步计划,报区卫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 第八条 根据区卫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意见,相关医院(单位)组织完成项目设计、预算和清单审查,于9月底前报送区卫计委。经区卫计委主任办公会和工委会研究审定后,报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平衡项目及资金,经区委、区政府审定进入政府投资项目目录库,作为次年项目实施依据。凡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目录库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实施。 第九条 5-10万元的建设项目需统筹安排资金的,由相关医院(单位)于当年3月1日至31日前向区卫计委申报,经区卫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由医院(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实施5-10万元建设项目的,每年不得超过两个(对同一工程内容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拆分),在当年5月和9月向区卫计委申报,经区卫计委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医院自行实施,在区卫计委主任办公会上通报。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十条 项目决策后,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开展前期工作或立项。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区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征求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按规定权限审批或报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发生变化的,应按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报批后,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立项或前期工作申请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分别向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审查,并取得审查意见。 工程施工项目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和服务类项目在50万元及以上的,经立项、评审后送区公管办评审,按区公拟定的招投标方案党委习开招投标的程序办理。1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后按以下要求和程序办理: (一)备案、立项。10万元及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项目,送区发改委备案;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发改委审批立项。 (二)限价确定。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20万元及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委托有资质单位概算经项目业主单位集体研究报局党委确定后送区国资委评审中心备案;10万元及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10万元及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经有资质的单位概算由项目业主单位集体研究确定在局党委会上通过,向局计财科备案;10万元以下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通过有资质单位概算、咨询、市场比较方法获取拟定价后集体研究确定,并送局计财科备案。 第十二条 估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项目单位依法委托有相应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能源消耗、社会风险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招标方案。 估算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估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但已纳入规划的道路、农村公路以及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土石方、堡坎、绿化、装修等项目,依据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其项目建议书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立项批复投资额即为该项目投资最高控制额。 第十三条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只提供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影响等批准文件。需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咨询评估。应评估而未咨询评估的,不得审批或转报。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额超出决策审定投资额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重新报请决策后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纳入经区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或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七条 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较大规模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直接关系居民切身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在项目建设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环节推行公示制度,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章 项目概算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批准的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须按照国家行业设计标准以及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质监、节能等方面的要求,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 项目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审批。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审批后,项目单位应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咨询评估。应评估而未评估的,不得对其进行审批或调概。 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项目,可不审批投资概算,以项目建议书批复投资额作为投资概算和项目投资最高控制额。 第二十一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决策权限和程序重新报请审定后方可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市级相关变更规定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 因设计变更、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引起项目投资增加的,超评审控制价未超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报经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审查后,20-100万元以内报请分管专项工作的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区领导联合审定,超出100万元的应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批复概算10%以内且在100万元以内的,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稽察后,由项目单位报分管专项工作的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区领导联合审定。概算调增幅度超出原批复概算10%或100万元的,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稽察,并由项目单位报分管专项工作的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区领导联合审核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对严重超概的项目,一律实行责任倒查制,严格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造林项目实施单位收到项目资金文件后.应及时编制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由分管造林的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业务科室拟定评审意见,经业务分管领导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后交主要领导签发。经批复的方案或作业设计将作为项目实施及验收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评审按有关建设程序要求办理。 第六章 施工单位及服务类单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单位的确定 (一)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按照区公管办相关规定办理; (二)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在区卫计委建立的招标机构代理库中确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确定 (一)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医院(单位)按照“三重一大”规定集体研究,采取比选方式确定施工队伍,并形成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纪要。 (二)单项合同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卫计委采取比选方式确定: 比选信息在阳光xx网和xx区卫生信息网上进行公开发布,所有比选单位均在现场报名并进行公开比选。比选工作由代理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列出中标候选单位1-3名,并当场确定中标单位,比选相关资料送区卫计委规划建设科存档。 比选的规则:以满足全部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专家小组经评审低于合理报价,且最接近合理报价者中标,合理报价指在所有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所有投标报价中,以最高限价为基数,下浮比例小于2%或大于15%的投标为废标)。 区卫计委建立比选评标专家库。比选评标专家组由专家2人、医院(单位)1人组成,比选工作由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实施。 (三)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入区交易中心按照规定要求确定施工队伍。 第二十七条 工程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可行性研究、造价咨询)实施单位的确定 (一)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实施单位,进入区交易中心按照规定要求确定。 (二)单项合同金额在20万元-50万元的工程服务类实施单位,由医院(单位)在区公管办服务类单位库中抽取3家及以上单位,区卫计委组织比选确定实施单位;若区公管办库中未建立相应服务单位库,由医院(单位)遴选三家服务单位,由区卫计委组织比选确定。 (三)单项合同金额在2万元-20万元的工程服务类实施单位,经区卫计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在区卫计委主任办公会上通报,医院(单位)按照“三重一大”规定集体研究确定。 (四)单项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类实施单位,由医院行政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章 施工合同及进度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及管理 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的规定期限内,医院和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前将合同报区卫计委规划建设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并按要求报区公管办备案。 单项投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小额备案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医院和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前将合同报区卫计委规划建设科审核,签订后送区医院基建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工程进度款管理 (一)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达到工程实际进度节点才能支付工程款,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单,监理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单项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进度款,经医院(单位)集体研究后支付;单项投资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进度款,经医院(单位)集体研究后支付,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区医院基建服务中心备案,以备抽查核实。 (三)工程款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拨付到施工单位合同账户,严禁拨付给个人,严禁现金支付,并保证工程进度款首先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工程款发票必须在xx区税务部门开具国家正式工程税务发票,严禁以收据和白条代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不超过合同价的80%,工程审计后支付工程款不超过审定价的95%,余额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小额备案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结清,新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投资控制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减,严禁先变更后办手续和擅自增减项目。对先变更后办手续和擅自增加项目而增加的造价,在结算时不予认可,所造成的损失由决策者承担。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使用和结构的合理性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或基础超深增加投资的(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得增加投资),需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或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认可,然后由医院(单位)基建领导小组集体商定(组长须签字认可),送区医院基建服务中心审核并按相关要求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 工程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维修改造项目除外),因设计变更、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引起超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的,按规定程序报区卫计委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在区卫计委主任办公会上通报;超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的,由区卫计委纪检监察室会同规划建设科倒查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确需增加投资的,由项目医院(单位)报经区卫计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按区里相关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九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管理及质量监督 医院(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签订《五方责任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医院应派出责任心强的现场代表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并做好日记及有关记录。 区医院基建服务中心不定期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工程管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开工放样、技术交底、基础、主体和竣工验收等。 第三十三条 现场签证管理 经同意实施的各类变更,无设计变更资料,不适用竣工图表达的变更内容,采用现场签证方式处理。由区医院基建服务中心、医院、监理、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施工内容及工程量据实收方,三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签证单,并完善签字手续。 第三十四条 材料核价管理 施工单位在购买认质核价材料(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材料暂估价及其他需要认质核价的材料)前,必须将品牌、厂家、质量标准、规格报监理单位审核,由医院(单位)按要求组成询价小组,完成市场询价后方能采购。 第三十五条 工程安全管理 医院(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医院、监理单位按相关要求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总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制度、操作规程。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章 工程竣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具备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及复检资料; 4.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实施 1.有质监安监参与监督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程序要求组织验收。 2.维修、改造等项目(无质监安监介入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医院、监理单位对照验收条件进行自查合格后,区医院基建服务中心统一组织验收,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应到场参加验收。 第三十七条 工程结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医院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照合同要求,整理工程变更联系单、施工签证单等资料,编制工程结算书,经医院初步审核。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完备,竣工资料齐全,符合合同约定结算条件,工程变更及增减工作内容属实,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他竣工资料真实性已核实,并具有签署所有送审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方可进行结算送审。 结算送审金额在10万元-100万元建设项目由区医院基建服务中心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区审计局备案;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送区审计局进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区审计局及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工程档案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医院(单位)将基建项目相关审批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隐蔽工程各环节验收图片及视频资料、结算书、审计报告、施工总结、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土地证、房屋产权证、医院基建管理等资料(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及结算审计等各环节文件资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后存档,报区医院基建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环保、公管、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招投标、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项目单位应按照廉政风险防控的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区监察局将对开展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财政性投资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不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八)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建设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地质勘查单位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地质勘查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设计单位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合同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及合同要求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五)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六)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八)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1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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