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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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xx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程》、《中国海运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务指南》、《xx资产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所属单位(含控股、联营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公司各所属单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承担经济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公司监察审计(风控)部作为审计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其职责可控范围内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负责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企业领导人员因任职期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必须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在同一单位任期超过三年的,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应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任免、辞职、解聘、退休以及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经公司负责人批准,监察审计(风控)部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承办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和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同企业或企业领导人员不存有利害关系,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审计职权 第九条 监察审计(风控)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下列职权: (一)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财产物资、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等资料; (二)涉及到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事项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任期目标和经济责任进行评价; (四)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决定;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依法提出行政处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纪委、监察、司法部门立案处理。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生产指标、效益指标,其他需要考核的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企业效益分配情况;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第十二条 经营活动、财产物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按国家规定缴纳各种税费的情况;遵守国家财经纪律、集团和公司内部规定的情况。包括:有无隐匿收入、乱挤成本(费用)、截留利润、偷税漏税、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损失浪费、乱收费、滥用招待费、滥发奖金和实物等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作业分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各阶段主要环节及基本要求参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执行。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实行计划管理,党群工作部应于每年年终,对已确定离任的领导人员,用书面函件委托监察审计(风控)部对其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不能于年底前确定的项目,监察审计(风控)部在收到委托审计函件后三个月内安排审计(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风控)部根据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制定项目计划,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和企业领导人员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照要求,及时如实提供任期内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组进点后召集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明工作性质和安排,提出需要配合的事项。听取企业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应根据核实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提交后,应根据发现问题的性质、严重性、拟定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书与审计报告一致的,可以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风控)部对审计中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应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决定后,必须执行,并按审计决定规定的时间将执行结果报监察审计(风控)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风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收支审计程序和内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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