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效薪酬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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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公司人力〔2008〕278号 关于下发《岗效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公司、项目部、队、租赁公司、桥梁公司、路辉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心试验室、物管中心、通信公司: 为完善公司内部的分配结构和分配形式,建立公正、客观的价值评价与分配体系,使员工能够共同分享公司发展的收益,促进个人业绩与团队业绩的有机结合,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意识,形成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机制,推进公司总体发展,特制订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岗效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元月1日起执行,望各单位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成立相应的组织,将重点放在项目经济指标及员工绩效考核上,并与之挂钩,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相关数据收集及员工考核定岗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反馈。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岗效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 的 为完善公司内部的分配结构和分配形式,建立公正、客观的价值评价与分配体系,使员工能够共同分享公司发展的收益,促进个人业绩与团队业绩的有机结合,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意识,形成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机制,推进公司总体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薪酬分配依据 本办法规定的薪酬分配依据是:岗位价值、个人能力、素质和业绩。分配数量和分配比例的增减应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基础。 第三条 薪酬管理原则 1、公平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是指薪酬的外部公平、内部公平和个人公平。 2、竞争性原则:薪酬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对人才的吸引力为导向。在薪酬结构调整的同时,结合市场薪酬水平,使公司的薪酬水平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3、激励性原则:薪酬制度的设计以激励性为导向,通过绩效考核,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4、经济性原则:薪酬水平须与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经济承受能力保持一致,使人力成本的增长幅度低于公司总利润的增长幅度,同时应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用适当薪酬成本的增加引发员工创造更多的经济增加值,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5、合法性原则:薪酬制度必须合法,合法是建立在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一系列管理制度基础之上的合法。 6、就高原则:具备多个职务的人员岗位工资设定就高,鼓励一专多能,兼职的原则。 7、重点倾斜原则:体现向管理型、技术型岗位倾斜、向责任风险大的重要岗位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的原则。 第四条 参照《中铁十一局集团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制度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暂实行两种工资分配制度。公司机关、分公司、项目部管理服务人员实行岗效薪酬制,并建立分类别、分专业、分等级的岗位工资标准和相应的考核办法。同时,分公司、项目部人员工资总额必须与公司核定的管理费挂钩(由公司经济管理部考核)。 各建制队、分公司一线操作工人实行以定额、计件或单项工程承包形式的包工薪酬制。 第五条 公司所建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结合项目技术含量、工期要求、市场重要性等因素,划分为A级项目、B级项目。具体为: 铁路项目投资3.5亿元以上;路外项目(含公路、市政、水利等)投资2亿元以上的为A级项目,其它为B级项目。 铁路项目以我公司为主成立的集团公司指挥部,按A级项目标准执行。 A级项目收尾期间(主体工程完工、项目投资完成90%以上)按B级项目标准执行。 第二章 薪酬结构 员工薪酬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特种工资、福利工资、绩效考核挂钩奖六个单元组成。 第六条 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是保障员工最低生活需要,体现工资保障功能的单元。基础工资500元/月.人。 第七条 岗位工资 一、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现任岗位职务高低、劳动强度和岗位环境,兼顾劳动技能高低,与员工出勤率挂钩按月计发。具体标准见附表1《机关及附营单位员工岗效工资对应表》、附表2《分公司、项目部员工岗效工资对应表》。 二、各级主要管理人员(公司机关副部长以上、分公司项目部、部长级别以上)岗位(职务)的确定以公司聘任文件为准,被聘任多重职务的员工(项目上不同性质的业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套改岗位工资。机关工作人员到项目任职后按项目任职套改工资标准执行(公司领导除外)。 三、公司鼓励一专多能,专兼结合,提倡精练业务,扁平管理,精干高效,各类人员岗位层级划分主要依据岗位要求、文化素质、技能素质、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管理幅度、管理层次、管理的复杂程度、工作负荷、精神疲劳程度、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四、机关各部室部员级别的认定,由各部室负责人拟定方案,分管机关工作的公司领导负责组织综合评定(含今后进入机关人员)。一般原则是主任部员为中级职称(含)以上且在相关岗位工作3年(含)以上,各部室应严格控制主任部员的比例。其他人员根据本人业务能力、岗位价值、职称、学历等分别定为一、二、三级部员。 分公司、项目部部员级别的认定,由各单位负责组织综合评定,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执行。 员工试用(见习)期满,按上述程序评定岗位级别。 五、新招聘的大专及以上(统招)学历的毕业生,工作第一年为见习期,本科学历的见习期工资为每月1600元,大专(含高职)学历的见习期工资为每月1300元,另发放流动津贴、生活补助。 六、拟招聘并已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毕业前在公司实习期间,报销单程差旅费。并按专科700元/月、本科900元/月的标准发给生活费,对表现优秀的实习生,可适当上调生活费标准,但不得超过专科1000元/月、本科1200元/月。 七、各单位根据员工表现和岗位情况,对部长级(含)以下员工岗位工资可在200元以内进行上下浮动,但工资上浮人员总数不应超过本单位总人数5%,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批准后发放。 一些管理型的项目及收尾项目,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公司不需要下发任职文件,因工作需要且表现出色的员工,项目任命的业务(部室)主管,其岗位工资可上调一档 ,书面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执行。 八、下列情况下,公司可对各单位管理人员(部室正职及以上领导)岗位工资进行上下浮动,具体浮动标准视情况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1、项目管理费用实行包干制,原则不得突破核定包干使用的管理费,特别是亏损未完成上交款的单位包干管理费超标时,公司根据超标情况核减单位管理人员的岗位工资。 2、按照每季度经济活动分析会排名情况,按优高劣低原则进行上浮下调。根据11项指标(经营利润率、产值利润率、包干管理费与产值比、工程计量速率、上交款完成率、社保基金完成率、产值完成率、物资节超率、周转材料与产值比、设备创利率、设备完成产值率)的评价以公司平均水平为基准,根据平均排列名次,按名次进行相应岗位工资的上浮下调。 3、非业主或设计图纸原因,因项目施工组织、施工管理不力造成工程工期滞后的,下调岗位工资。 4、因工程进度、质量等原因被业主通报或业主要求公司派驻工作组或公司领导去项目帮助工作的,下调岗位工资。 5、因施工组织、管理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下调岗位工资。 九、各建制队实行承包工资制,由所在项目根据承包工程内容按二次预算分割后的单价实行内部承包,其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由承包单位自行制定,经所在项目审核报公司备案后执行。在具体分配中,各类人员要分类、分等级,要与各岗位(工种)完成的工作量、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员工个人技能水平高低及员工出勤率相结合。 十、岗位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婚丧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十一、岗位工资坚持动态管理,实行易岗易薪,岗变薪变的原则。凡易岗员工从易岗的次月起重新认定岗位(职务)并核定技术等级及岗位工资,各单位应及时填写《员工易动岗位工资审批表》(见附表6)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十二、生产(服务)人员岗位工资的确定见《生产(服务)人员岗位工资对应表》(附表3),没有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按下列方法进行工资套改: 从事该工种工作1年-20年的,套入该工种初级工岗位工资对应档次; 从事该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套入该工种中级工岗位工资对应档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重新确定岗位工资;两年后仍没有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其现岗位工资的基础上降低一个档次确定岗位工资。 第八条 年功工资 年功工资是对员工积累贡献的补充报酬。年功工资由一般年功工资和本企业年功工资组成。 1、一般年功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年限累加计发,从员工本人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每一年按10元的标准发放。各类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不含自费生)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可视为一般年功。 2、本企业年功工资:按照员工在本企业(含总公司所属单位调入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累加计发,每一年按10元的标准发放。 3、退役军人首次安置的,其军龄按集团公司核定的时间计算为一般年功,从到公司报到上班之日起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4、年功工资上不封顶,每年从1月1日起增加。 第九条 特种工资 特种工资是企业对员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所支付的一种物质补偿形式。 特种工资由职称津贴、施工流动津贴、执业资格津贴、技师津贴、基层兼职团支部书记津贴、高原津贴、女工卫生津贴七个单元构成。其它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具体见附表4《特种工资标准表》)。 一、职称津贴 1、获正高级职称的员工,从聘用当月起发给职称津贴600元,按任职年限每年10元累加计发,不封顶; 2、获副高级职称的员工,从聘用当月起发给职称津贴450元,按任职年限每年10元累加计发,最高限额600元; 3、获中级职称的员工,从聘用当月起发给职称津贴300元,按任职年限每年10元累加计发,最高限额450元; 4、获助理级职称的员工,从聘用当月起发给职称津贴200元,按任职年限每年10元累加计发,最高限额300元; 5、获员级职称的员工,从聘用当月起发给职称津贴100元,按任职年限每年10元累加计发,最高限额200元。 对虽获取某专业职称,但公司未聘用的,不得享受职称津贴。对获多项专业职称的,按“就高”的原则只享受一项职称津贴。 二、施工流动津贴 1、在重庆市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江北区、南岸区、大渡口区的项目,按5元/天发放流动津贴; 2、上述地区以外的项目按10元/天发放流动津贴; 3、国外项目由公司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4、公司机关、通信公司、物管中心、房地产公司不发放流动津贴。建安公司、租赁公司、机械分公司在基地固定工作的人员,不发放流动津贴。 三、执业资格津贴 1、注册在公司的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岩土工程师、高级爆破工程师每月补助200元;一级建造师每月补助150元,每增加一个专业增加补助100元;土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安全工程师、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咨询工程师、审计师、中级质量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爆破工程师、律师等资格证书,每月补助150元;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等资格证书,每月补助100元; 2、执业资格证书专项补助上限为500元/月.人 3、取得注册执业资格,并在公司注册的人员,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参照职称津贴标准(对应的基础标准,不按年限增加)享受职称津贴。 四、技师津贴 1、通过技师资格考试并被公司聘用的员工,从聘用当月起每月增发100元技师津贴; 2、通过高级技师资格考试并被公司聘用的员工,从聘用当月起每月增发200元技师津贴。 3、取得专业技术职务(或参照技术职务享受职称津贴)和技师两项任职资格的人员,采用就高的原则,只享受一项津贴。 4、获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员工,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或公司解聘其技术职务后,从转岗或解聘次月起不再享受技师技能津贴。 五、基层兼职团支部书记津贴 基层兼职团支部书记津贴按50元/月标准发放。 六、女职工卫生津贴 女职工卫生津贴按20元/月标准发放。 七、高原津贴 1、工程所在地海拔2000米以上,3000米以下的项目,按 6元/天.人的标准发放高原津贴; 2、工程所在地海拔3000米以上,4000米以下的项目,按10元/天.人的标准发放高原津贴。 3、工程所在地海拔4000以上的项目,按20元/天.人的标准发放高原津贴。 八、除上述七项外,其它津贴、补贴一律不再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福利工资 福利工资包括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交通、通讯、工作餐等方面的补助,根据公司及项目的实际,福利工资的发放标准为: 1、公司机关按5元/日标准发放交通补助,机关员工在重庆市内办事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分公司、项目部不得发放交通补助,分公司、项目部相关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乘车出行时,可据实报销交通费用。 2、分公司、项目部按5元/日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公司机关不发放生活补助。 3、通讯补助: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挂钩奖 绩效考核挂钩奖是通过考核单位各项指标(上交款指标、效益指标、安全指标、质量指标、进度指标和企业信誉指标)后,确定发放数额的部分。绩效考核挂钩奖分安全奖、质量奖、进度奖、信用评价奖、利润奖。(月奖励标准见附表1、2)。 一、安全奖考核(按月考核) 1、各单位未发生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可以发放安全奖(含安全特殊岗位奖)。 2、发生轻伤责任事故,安全奖按50%标准发放,安全特殊岗位奖停发。 3、发生重伤责任事故,停发本月安全奖(含安全特殊岗位奖)。同时,主管安全的项目领导、安质部长各罚款100元,主管安全业务人员、工程部长罚款各50元。 4、发生亡人责任事故,停发3个月安全奖(含安全特殊岗位奖)。同时,项目党政主管领导、主管安全的项目分管领导、安质部长各罚款600元,安全业务人员、工程部长罚款300元;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安质部长各罚款200元,主管安全的业务人员罚款100元。 5、对发生责任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违规发放的安全奖外,并按违规发放金额总额对瞒报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对等罚款,同时,项目部停发6个月安全奖(含安全特殊岗位奖)。 6、对一次事故同时出现几种事故类型的,按最严重的事故进行计算。发生等级以上安全事故,除上述罚款外,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需进行责任追究的,另行处理。 7、公司机关安全奖发放:(全额发放安全奖的单位数量占总数量的比例×1.25)即为机关安全奖发放的比例。如所得数字大于1,则机关安全奖按全额发放。 二、质量奖考核 1、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一切正常,质量奖正常发放。 2、项目发生直接损失5万元以下质量事故的,单位党政主管领导、总工程师、安质部长、工程部长、事故相关责任人质量奖(含质量特殊岗位奖)停发。 3、项目发生直接损失5万元(含)~30万元质量事故的,停发本季度质量奖(含质量特殊岗位奖)。同时,对项目经理罚款200元,项目总工罚款300元,工程部长、安质部长、试验主任、测量队长各罚款150元,技术专业工程师、测量和试验专业骨干各罚款100元;公司机关质量特殊岗位奖停发。 4、项目发生直接损失30万元(含)以上质量事故的,停发本季度质量奖(含质量特殊岗位奖)。同时,对项目经理罚款400元,项目总工罚款600元,工程部长、安质部长、试验主任、测量队长各罚款300元,技术专业工程师、测量和试验专业骨干各罚款200元;主管质量的公司领导、安质部长、工程管理部长各罚款150元。 5、发生等级以上质量事故的,除上述处罚外,根据公司《质量管理办法》需进行责任追究的,另行处理。 6、对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除扣回违规发放的质量奖外,另停发3个月质量奖(含质量特殊岗位奖),并按违规发放金额总额对瞒报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对等罚款。 7、公司机关质量奖发放:(全额发放质量奖的单位数量占总数量的比例×1.25)即为机关质量奖发放的比例。如所得数字大于1,则机关质量奖按全额发放。 三、进度奖考核 1.完成产值计划不足60%的,不发放进度奖(含进度特殊岗位奖)。项目党政主管、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总工程师、计划部 长各罚款300元。 2.完成产值计划60%(含)-70%(不含)的,按基数的30%发放进度奖,进度特殊岗位奖停发。项目党政主管、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总工程师、计划部长各罚款150元。 3.完成产值计划70%(含)-80%(不含)的,按基数的50%发放进度奖,进度特殊岗位奖停发。 4、完成产值计划80%(含)以上的,按完成产值计划百分比发放进度奖。 5、公司总体产值计划完成不足80%的,进度特殊岗位奖停发。 6、在业主、甲方或集团公司指挥部开展的评比活动中,全线进度排名第一的(评比单位不少于5家),单位全体员工本季度进度奖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00元。 7、在业主、甲方开展的评比活动中,排名靠后的(参建单位11家及以上,排名后3位的;参建单位6~10家,排名后2位的;参建单位5家以下,排名最后1名的;局内部参建单位5家及以上,排名后2位的;局内部参建单位5家以下,排名后1位的),进度奖不予发放。 8、公司机关进度奖发放:(全额发放进度奖的单位数量占总数量的比例×1.25)即为机关进度奖发放的比例。如所得数字大于1,则机关进度奖按全额发放。 四、信用评价奖考核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奖(含特殊岗位奖)不予发放,并对项目党政主管、总工、工程部长、安质部长、试验室主任各罚款300元: 在业主、甲方或局内部开展的评比活动中排名靠后的(参建单位11家及以上,排名后3位的;参建单位6~10家,排名后2位的;参建单位5家以下,排名最后1名的;局内部参建单位5家及以上,排名后2位的;局内部参建单位5家以下,排名后1位的);业主书面投诉及公开通报批评和处罚。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奖(含特殊岗位奖)不予发放,该单位下半年度信用评价奖取消,并对项目党政主管、总工、工程部长、安质部长、试验室主任各罚款600元: 被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及行业主管部门公开通报批评和处罚;被省部级(含)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批评;发生严重损害企业信誉事件,影响企业招标投标的。 3、各单位在信用评价中一切正常,信用评价奖(含特殊岗位奖)全额发放。 4、公司机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奖(含特殊岗位奖)不予发放: 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被省部级(含)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发生严重损害企业信誉事件,影响企业招标投标的。并对公司工程管理部部长、党委工作部部长各罚款300元。 五、利润奖考核 1、各单位在二次分割的基础上未出现亏损,按上交款完成指标(含六金,下同)比例发放利润奖。 2、各单位在二次分割的基础上出现亏损,但上交款指标完成,利润奖发放80%;利润奖中特殊岗位奖发放50%。 3、各单位在二次分割的基础上出现亏损,但上交款指标完成比例不低于50%,利润奖发放50%;利润奖中特殊岗位奖停发。 4、各单位在二次分割的基础上出现亏损,但上交款指标完成比例低于50%,利润奖发放30%;利润奖中特殊岗位奖停发。 5、各单位完成利润指标,但因业主或甲方资金暂时性困难,未完成上缴款指标的,本次暂不发放,待完成上缴时再一并发放。 6、公司机关利润奖的发放:公司未出现亏损,则全额发放;出现亏损时,取全公司各单位发放的平均值进行发放,利润特殊岗位奖停发。 六、绩效考核挂钩奖的审批、发放 1、安全奖按月考核,每月1-5日上报上月考核资料;每季度末(3月、6月、9月、12月的25号至月底)为质量奖、进度奖考核审批时间;每半年末(6月25-30日、12月25-31日)为信用评价奖考核审批时间;利润奖考核周期为1年,每年元月下旬上报上年度利润指标实现情况。项目提前结束的,可提前上报。各单位应按时上报相关资料,相应审批表格(见附表)可通过扫描发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真方式上报人力资源部,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上报时间。人力资源部根据报表内容报送各相关方审批认可,汇总后审定绩效考核挂钩奖发放金额。 2、项目上场初期阶段,因业主、设计图纸不到位、征地拆迁等原因不能正常施工的,不得发放质量奖、进度奖;项目收尾 竣工资料编制期间,停发绩效挂钩奖。 3、 经考核符合发放绩效考核挂钩奖的单位,根据前款规定,分别以月、季度、半年、年为相应奖金发放周期,结合员工的考勤单独造表(安全奖可随工资造表),按工资审批程序报批后发放。 4、离岗休养人员(巡视员)不发放绩效考核挂钩奖;实(见)习期毕业生只发放安全奖,按照每月50元的标准参与考核。 第三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视企业年度目标实现情况并考虑社会消费水平的变化,经职代会或其主席团联席会通过后可进行调薪。 第十三条 调薪制度由调整岗位工资或基础工资的形式来实现。 第十四条 工资调整的增资总额根据“两低于”的原则确定,以实现效益为前提,共享利益为目的。 第四章 工资审批发放 第十五条 工程队员工的工资发放,根据项目部与工程队签订的工费承包协议,确定工资总额,由工程队造表,项目经理审批,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发放。 工程队主管的工资原则上不得高于队自有员工平均工资的1.6倍,副职不得高于1.4倍。 第十六条 分公司、项目部由单位财务部造表,项目会议通过,项目经理签字,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 第十七条 机关员工的工资发放,由公司财务部造表,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人才及劳务市场人员的生活费,由人力资源部造表,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财务部负责发放。 第十九条 公司收尾项目人员的工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造表,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财务部负责发放。 第二十条 内部退养员工的生活费,由社保办造表,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财务部负责发放。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工资管理、员工调配工作,并将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报人力资源部,单位对负责人调整时,应将更换后的责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及时报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遵照公司工资政策报批、发放工资,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发放工资或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发放其它工资、津贴、补助的单位,经查实后,除追回违规发放金额外,对所在单位党政主管和财务主管各给予违规发放薪金总额5%的罚款。对虚报各项经济考核指标的单位,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扣减单位职工10%-20%的岗位工资,并给予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必须最迟在每月10日前申报上月《工资发放明细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离岗休养人员工资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 (公司干[2007]39号文件),发放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和职称津贴,不再享受企业发放的其它补贴、绩效挂钩考核奖。因工作需要返聘,返聘期间的待遇按新的工作岗位重新核定。 内退人员返聘由公司决定,并从返聘上岗当月起按认定的岗位及技术等级确定岗位工资;内退人员从上岗当月起停发内退工资,工资关系由人力资源部转至聘用单位,不返聘时,从离岗次月起工资关系经人力资源部转回社保部,享受内退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员工探亲工资(含探亲差旅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工龄20年(含)以上的,执行标准3000元; 工龄10年(含)-20年的,执行标准2700元; 工龄5年(含)-10年的,执行标准2500元; 工龄5年以下的,执行标准2000元。 工程队员工的探亲工资由所在项目部承担。员工探亲工资的发放以每年12月31日实力所在单位为准,由实力单位承担员工当年探亲工资。 驻勤人员由驻勤单位承担探亲工资。 人才、劳务市场人员不发放探亲工资。员工年内息工待岗或脱岗3个月以上的,不发放探亲工资。新招聘的员工在试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工资待遇。内部退养、离岗休养人员不享受探亲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各单位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公司员工年休假工资实行包干发放。员工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为: 员工年休假工资=员工月满勤工资总额/21.75×应休年休假天数。 员工年休假工资由12月31日实力所在(属)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产假,在规定假期内停发工资,改按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发放生育津贴。女职工有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享受不超过三个月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发给基础工资、50%本企业年功工资和女职工卫生津贴。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按《职工日常管理规定》执行。员工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由员工所在(属)的分公司、项目部承担;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由员工所在(属)分公司、项目部书面上报公司社保办、人力资源部(附相关医疗证明),超过六个月部分由公司承担。分公司、项目部未书面上报的,由分公司、项目部自行承担。 医疗期满病情明显好转,身体基本恢复正常的员工,公司有权要求本人到指定的医院复查身体,根据医院的复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发放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对拒绝复查身体的员工,从公司通知复查之日起,停发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经复查身体恢复正常,拒绝回单位上班的员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各项工资待遇,按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所在地及总公司、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发放工伤津贴。 第三十条 职工经批准到外单位驻勤的,驻勤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由驻勤单位支付。各项社保基金由驻勤单位负责清缴结算。 第三十一条 客观上因任务暂时不饱满、施工图纸不到位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员工处于停工、半停工状态的(员工在施工现场),由项目部负责发给误工费60元/日(含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保基金)。客观上因任务不饱满、施工图纸不到位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员工息工、待岗的(员工不在施工现场),由所在项目发给息工生活费。因基层单位的原因未安排员工上岗的,由员工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息工生活费。因项目完工、任务衔接不上导致员工息工待岗的,下场项目应书面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员工息工生活费由公司承担;项目部未书面上报的,由项目部自行承担。员工息工生活费(含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的标准为:基础工资+50%本企业年功工资。 各单位因生产经营等变化需要减员时,减员报告须书面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工作;不能及时调配安排工作的,自批准之日起进入公司人才、劳务市场,由公司负责发放息工生活费;项目部不及时履行报告程序的,由项目部自行承担员工的息工生活费。长期在项目部(分公司)驻勤的工程队员工,驻勤任务结束后,直接回原单位上班。 息工期间必须留人看守的基层队,应向所在项目部提出申请,并附拟定留守员工名单,项目部核实批准后,工资由项目部按1800元/月标准计发(含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保基金)。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公司内部调配时,调出单位应在工资介绍信中注明该员工离岗时间,调出单位承担员工在本单位在岗期间的工资,调入单位承担员工在本单位在岗期间及由调出单位至调入单位正常的差旅时间的工资,在岗与待岗期间的转换按此原则办理。 第三十三条 接收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按安置的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第三十四条 总公司系统外调入的人员一律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工资待遇按所在岗位档次低一档的标准执行。试用期满后能适应岗位要求的,按其所在岗位确定工资待遇,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的,按规定不予录用或退回原单位。调入人员的工资从调入并正式工作之日起考勤计发。 第三十五条 因立案受审而停职的员工,在停职期间暂不实行原工资待遇,待问题作出结论后,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受刑事处罚、行政处分的人员,工资待遇按公司《职工日常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实行岗效薪酬制的员工,需调整岗位的,单位要填写《员工易动岗位工资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主要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支付加班工资(标准为:岗位工资/21.75*300%,随单位工资上报审批);安排见习生、实习生及试用期人员在法定假日加班的,按50元/日的300%计发加班工资。 第三十九条 各建制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二次分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经相关程序通过,报公司审批后实行。 第四十条 辅业单位可根据公司核定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本单位实际以及员工岗位、工作时间及劳动强度制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内部分配办法。 第四十一条 业主(含局指)奖励的分配原则及办法 一、业主(含局指)在合同价中提取费用作为奖励基金的,公司在二次分割时将业主(含局指)提取的奖励基金作为项目应收入部分来计算经营效益,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应通过积极的管理将业主(含局指)提取的奖励基金全部拿回。 1、项目部获得的各种奖金额度之和小于业主(含局指)提取的奖励基金的,按差额部分的30%对项目部进行罚款; 2、项目部获得的各种奖金额度之和(扣除各种罚款金额及评比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大于业主(含局指)提取的奖励基金的,项目部可将超额部分的40%作为奖金发放,60%计为项目收入。 二、单位申请发放业主奖励给施工单位的奖金时,应提供业主的相关奖励文件原件、书面申请及初拟的奖金分发明细表,报公司经济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和公司领导审批后发放。在奖金分发中,应遵循责任、贡献和风险与报酬对等的原则,体现出单位第一责任人和总工程师在分配中的优势。下辖有建制队的,应考虑所属建制队人员。 第四十二条 外部劳务工工资发放操作细则 1、各单位应根据外部劳务合同约定的劳务工工资标准、日期等内容,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各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3、各单位支付劳务工工资表应妥善保存两年以上备查,项目周期短的可送人力资源部保管。对不按外部劳务工资发放操作细则程序发放劳务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经公司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经公司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公司人力〔2006〕132号《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制度的意见》即行废止。公司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37 — 附表1: 中铁十一局集团五公司机关及附营单位员工岗效工资对应表 档次 工资标准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工 资 适 用 范 围 绩效考核挂钩奖 安全奖 质量奖 信誉评价奖 进度奖 利润奖 1 4500 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200 50 100 300 300 2 4000 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三总师、工会主席、纪委书记 200 50 100 200 200 3 3300 原正处级巡视员、原享受正处级待遇人员(公司安排继续工作的,工作期间岗位工资按4000元/月标准执行) 150 50 50 150 150 4 3200 原副处级巡视员、原享受副处级待遇人员(公司安排继续工作的,工作期间岗位工资按3500元/月标准执行);总经理助理、三总师副职、工会副主席、纪委副书记 150 50 50 150 150 5 3000 机关部室正职,中心试验室、物管中心、通信公司正职 150 50 50 150 150 6 2500 机关部室副职、中心试验室、物管中心、通信公司副职 150 50 50 150 150 7 2200 机关主任部员(骨干业务员。除个别部室外,原则上每个部室不超过1人)、中心试验室、物管中心、通信公司部室正职 100 50 50 100 100 8 2000 机关一级部员(主要业务员) 100 50 50 100 100 9 1800 二级部员(一般业务员) 100 50 50 100 100 10 1600 三级部员(打字、复印、传真收发、图书管理、勤杂人员) 50 50 50 50 50 特殊岗位奖 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加100,安质部长加100,主管安全的业务人员加50 主管质量的公司领导、安质部长、工程管理部长加50 工程管理部部长、党委工作部部长加50 主管生产的公司领导、工程管理部、经济管理部部长加50 主管成本的公司领导加200,经济管理部部长加100,物资部长加100,财务部长加100 表中4-6档人员岗位以公司聘任文件为准,7-10档人员由各部室拟定方案,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评定。 附表2 中铁十一局五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员工岗效工资对应表 档次 项目等级及岗薪标准 适用岗位 绩效考核挂钩奖 安全奖 质量奖 信誉评价奖 进度奖 利润奖 1 3500 A级项目经理、书记、专职副书记 300 150 100 400 300 2 3000 A级项目常务副经理、总工程师,B级项目主管、分公司(含三分、六分、机械、建安、租赁、房地产、桥梁公司,下同)主管 300 150 100 300 200 3 2600 项目副经理、安全总监,B级项目总工。分公司副职 200 100 100 250 150 4 2400 分公司、项目部部室主管、试验室主任、测量主管 200 50 50 200 150 5 2200 分公司、项目部部室副职,项目分部、指挥所技术主管 150 50 50 150 150 6 2000 一级部员 100 50 50 100 100 7 1800 二级部员 100 50 50 100 100 8 1600 三级部员 50 50 50 50 50 9 1400 四级部员 50 50 50 50 50 10 1200 五级部员 50 50 50 50 50 特殊岗位奖 主管安全的项目领导(安全总监)加100,安质部长加100,安全的业务人员加50,工程部长加50(既有线施工每人增发50) 项目总工加100,工程部长、安质部长、试验主任、测量队长加50,技术专业工程师、测量和试验专业骨干30 工程部长、安质部长、试验室主任加50 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总工程师、计划部长加50 项目经理加300,总工程师加200,项目书记、计划部长、项目副经理、财务部长、机运物资部部长各加100 注:分公司、项目部部长以上人员岗位以公司聘任文件为准,其余人员由各单位拟定方案,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附表3: 中铁十一局集团五公司生产(服务)人员岗位工资对应表 档 别 熟练 制工 初 级 工 中 级 工 高 级 工 技 师 高级 技师 技术工种 熟练制岗位 社会通用工种 七 990 1140 1290 1490 1790 工程测量工、建材试验工、桥梁吊装工、凿岩工、隧道工、打桩工、混凝土工、爆破工、喷锚工、手风钻工(风枪) 六 950 1100 1250 1450 1750 起重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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