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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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改制设立石家庄市丰冠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x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xxxxxxx村。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农业种植、农副产品销售、房屋租赁、建材、五金、日用百货销售。 第四章 公司设立方式 第六条 公司设立方式:依法改制发起设立 第五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500万股 第八条 公司股份每股金额:1元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民代表大会并做出决议。 第六章 持股方式 第十一条 由xxx、xxx、xxx、xxx、xxx、xxx等60名股民代表共同代表全体股民持股,依法改制设立公司。 当股民代表的人数减少时,该部分减少的股民代表所持有的股权暂由改制后新公司的工会代为持有,当股民代表的人数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再对差额人数进行补选。 第七章 公司股民代表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民代表大会由全体股民代表组成。股民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民代表以书面形式一致表达批准的,可以不召开股民代表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民代表在决定文献上署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民代表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民代表大会: (一)董事人数局限性《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填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民代表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建议召开时; 第十四条 股民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民代表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民代表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股民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告知各股民代表;临时股民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告知各股民代表。 股民代表大会不得对前款告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民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民代表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民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股民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署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民代表的署名册一并保存。 第八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七人,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民代表大会,并向股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告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民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建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建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告知方式和告知时间由发起人或董事自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不得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署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民代表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补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白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去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民代表大会; (二)检查股民代表大会的贯彻情况,并向股民代表大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献;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民代表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五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民代表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建议召开临时股民代表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民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民代表大会; (五)向股民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建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署名。 第十一章 公司利润分派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派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局限性以填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 第三十三条 税后利润的分派方式由股民代表自行约定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民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第三十四条(一)项规定而解散的,可以经出席股民代表大会的股民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第三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的组成及职权由股民代表约定)。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十三章 公司的告知和公告办法 第三十九条 公司告知可采用邮递或送达形式,必要时也可采用函电的方式。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告事项外,公司告知可采用公告形式。 第十四章 股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民转让股份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公司董事会。股民持有的股份限于本公司股民之间转让,不得对外转让。股民拟转让股份其他股民不收购的,公司有权以转让时前一年度净资产以法定公积金先行收购。其他股民、公司均不收购的,股民有权对外转让。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5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x年x月x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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