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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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协议书 协议编号: 委托方:中菲行/得美行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和谐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与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海运进出口货品委托运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订舱及承运 1. 本协议合用于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海及其它口岸货品的订舱、报关、装箱、提单签发以及与此有关的其它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 2. 乙方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国家相关批准证书,并向甲方提供其复印件。如是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NVOCC,其应持有通过外经贸部、商务部及交通部批准的国际货品运送代理公司证书,营业范围允许在其营业地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进出口经营业务。 3. 甲方批准将其自身或所揽取的所有或一部货品交由乙方代理出运。 4.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货运代理,甲方应在开航前四天或不迟于四天以正本或传真委托书形式向乙方提出委托订舱,甲方向乙方办理出口货品海运订舱委托时,应使用约定的委托出运单(样式见附件),且应加盖甲方业务章、订舱章或公章。考虑到货运代理行为在操作中的特殊性,可以采用以传真形式委托。 5. 委托出运单由甲方根据运送和货品等实际情况对的缮制。若因委托出运单上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有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假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有错误的,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更正。 6. 乙方应定期提供船期预报信息,甲方应在截止接单日前向乙方递交委托出运单。对甲方在超过截止接单日后规定装载的货品,乙方在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可考虑接受。如乙方接受的,即视为双方已经合意。 7. 甲方提供货品的包装应标有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记,必须符合海上货品安全运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双方责任 1. 甲方提供货运委托书中应准确提供下列内容:发货人、收货人、告知人、起运港、目的港交货地、唛头、件数、中英文品名、毛重、体积、起运日期、运送条款、运送方式、委托公司(须盖公司业务章、订舱章或公章)、联系人、电话、传真。 2. 遇货品体积、重量双方有争议之情形,甲方可到乙方仓库复核,假如乙方错误,甲方来回合理车费由乙方承担。为了减少在仓库收发货品上出现问题,甲乙双方应遵守如下之规则:甲方的货品应根据乙方提供有进仓编号的告知书送进乙方指定的仓库(进仓告知书上甲方有义务填写相应内容)。乙方仓库有责任及时卸货,并且根据托运单,进仓告知书核对进仓件数、包装情况、唛头,积极出具仓库收货回执。(甲方有义务派人员送货到乙方仓库。假如甲方规定当场丈量尺寸,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规定工作。争议比较大的情况如布匹、捆扎、草包和不规则外包装,甲乙双方应在交接货品时及时丈量并确认。)甲方送货假如是多笔货品混在一起送入乙方仓库,甲方应及时提供进仓告知书、表面实际唛头和件数包装资料、规格等以便利于乙方分货,假如一切资料对的,但分货错误后果应由乙方承担。 3. 甲方提供应乙方的报关文献须真实有效,若有违反“海关法”及国家相关规定之行为发生时,由甲方承担所有相应责任。 4. 因乙方因素导致货品出现被漏装、错装、甩载,或退返退税单困难等,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5. 因乙方因素导致货品未能及时出运(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除外),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6. 甲方在单证操作方面的任何更正、电放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不接受任何口头告知。电放提单或异地放单时必须附乙方认可的正本保函。乙方应将该保函归档备查。 7. 乙方应将相关单证交付给甲方,或其它由甲方书面确认之第三方。如乙方未得甲方书面批准即将相关单证交付给第三方,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之一切责任和费用。 8. 乙方在承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甲方书面规定进行操作。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通关文献,除应做好每份单证的交接及签收工作外,还应做到不错报、漏报、遗失和保护甲方商业秘密。 9. 乙方须按国家规定开具合法发票,及时递交甲方,以便于甲方根据乙方出示的票据金额及时支付所有费用。 10. 乙方应在货品出运后 天内,将相关的报关单、退税单、核销单等文献退回甲方,如因乙方因素导致相关文献不能及时退给甲方的,乙方承担补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 费率 1. 运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基准。甲方如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应于订舱时,明确注明与船公司的协议协议编号及运价于托运单上,乙方不承担非乙方因素导致的费用误差责任。 第四条 收费及期限 1. 乙方在每月 日前,将上个月的费用清单交与甲方确认,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确认后 天内进行确认,乙方在接到甲方确认的金额和发票昂首后开具发票,若甲方有特殊规定,应有书面委托,但甲方仍负有支付发票所载费用的责任。甲方收到乙方运费发票后,应立即核对金额,如在发票发出七天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则视同甲方确认发票金额。凡甲方指定由第三方付款的,发生的拒付、少付、延期等事宜,甲方仍负有支付的义务。 2. 在双方已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前提下,甲方应按以下方式付清所欠乙方所有费用:甲方批准按照如下 议付款给乙方 A. 付款买单 B. 甲方在从开船日算起 30 天内付清所有费用,每年十二月月底前付清当年所有费用。 C. 甲方每月 __ 日前付清欠乙方上月所有费用,每年十二月月底前付清当年所有费用。 D. 押空白支票:甲方每月 ___ 前付清所欠乙方上月所有费用。 3. 甲方保有多付不应付费用的追索权,多付金额经双方确认后在下一结算期间结清。甲方逾期未能付清所有款项,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第五条 货品保险 1. 甲方如委托乙方办理投保事宜,应及时按乙方规定提供办理保险所必需的各种文献,并对其所提供文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 2.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及时办理投保事宜,并负责将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及时交给甲方。 3. 在办理保险的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协助甲方解决。 4.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办理保险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5. 无论甲方自行投保或委托乙方办理保险,在保险范围内发生的货品损失,乙方将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事故解决报告等。 第六条 特别声明 1. 甲方之参展或紧急货品规定出运时,应事前书面告知乙方,经双方确认船期后再行安排订舱装运,否则乙方不承担延误运送之责任。 2. 货品出运后,甲方规定退运,或更改目的港、中转港及更改运送方式得经双方书面确认有关费用,如甲方尚未于乙方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有关费用前,乙方有权暂停执行上述更改规定,期间所产生之额外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甲方目的港收货人,经乙方目的港代理告知后,逾时未提货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条 索赔 1. 因货品运送而引起的任何索赔,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相关法律条款执行。 2. 当索赔问题发生时,双方均应以个案书面形式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任何一方不得采用扣单、扣货的行为。 第八条 其它 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和谐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需承担胜诉方由此发生的差旅费、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3. 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行使补充,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属文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本协议可自动延长效期;协议生效期间,任何一方得于30日前以书面告知他方终止本协议。 5.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昭信守。协议签约方必须具有公司公章或协议章用章及公司经理签字始可有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公司公章或协议章用章) 公司经理或公司授权签约代表: (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分公司公章或协议章用章) 公司经理或公司授权签约代表: (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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