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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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建筑公司家联合会山西制定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三、协议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五、协议价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 : (预
2、算价)六、组成协议的文献组成本协议的文献涉及:1. 本协议协议书2. 本协议专用条款3. 本协议通用条款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5. 图纸6. 工程量清单7.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献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协议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协议生效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协议订立地点: 本协议双方约定: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3、)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协议文献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4、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协议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协议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
5、.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协议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协议约定完毕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协议价款:指在协议履行中发生需要增长协议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协议价款的方法增长的协议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涉及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
6、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毕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涉及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合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合。1.19 书面形式: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涉及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导致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
7、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规定。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协议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次,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1.24质量保修:指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导致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1.25质量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献以及承包协议的约定。1.26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
8、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2.协议文献及解释顺序2.1 协议文献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协议的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协议协议书(2)中标告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协议专用条款(5)本协议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协议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献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2.2 当协议文献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
9、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批准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解决。3.语言文字和合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协议文献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协议。3.2合用法律和法规本协议文献合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合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合用行业标准、规范的
10、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合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规定,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规定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规定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长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规定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规定,保密措施费用
11、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所有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行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协议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协议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规定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
12、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协议的代表在本协议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互相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5.4 协议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协议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解决。一方对工程师的解决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解决。5.5 除协议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批准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协议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协议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
13、场地履行协议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协议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告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告知作为本协议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别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14、 工程师的指令、告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届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规定。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规定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规定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
15、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协议价款和给承包人导致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合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告知。6.3 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导致的追加协议价款,并补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献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协议发出的告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
16、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届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用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用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协议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批准。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献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
17、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毕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现场具有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重要道路,满足施工运送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拟
18、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解决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导致损失的,发包人补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毕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
19、毕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记录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规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导致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竣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20、,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规定承包人采用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协议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成专用条款约定的规定,承担因自身因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导致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补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
21、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批准。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规定提出改善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因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善措施提出追加协议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准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
22、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规定。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批准承包人规定,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批准延期规定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规定,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因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补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导致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规定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规定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解决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规定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竣工程。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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