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代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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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一、通则 索引 1 总则 1.1 性质用途 1.2 合用范围 1.3 合用规则 1.4 行业自律 2 术语和定义 2.1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2.2 招标项目以及招标代理项目团队 2.3 资格预审文献 2.4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 2.5 招标文献 2.6 投标文献 2.7 投标有效期 2.8 投标保证金 2.9 签收凭证 2.10 开标 2.11 评审报告 2.12 中标人 2.13 协议 2.14 招标代理委托协议 2.15 招标采购代理 2.16 电子招标投标 2.17 公司集中采购 3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以及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 3.1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 3.2 招标师职业能力标准 3.3 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 4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与工作程序 4.1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 4.2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 4.3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依据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5.1 承接业务以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 5.2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5.3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5.4 贯彻招标基本条件 5.5 拟订招标方案 6 资格预审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献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6.3 发售资格预审文献 6.4 资格预审文献澄清与修改 6.5 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献 6.6 组织资格审查 6.7 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7 招标投标 7.1 编制招标文献 7.2 发布招标公告(合用于资格后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合用于资格预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合用于邀请招标) 7.3 发售招标文献 7.4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7.5 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7.6 招标文献澄清与修改 7.7 收取投标保证金 7.8 接受投标文献 8 开标、评标与定标 8.1 组织开标 8.2 组织评标 8.3 评标结果公示 8.4 协助定标 8.5 发出中标结果 9 协议签订以及后续服务 9.1 协助签订协议 9.2 退还投标保证金 9.3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9.4 招标资料收集以及移交 9.5 协助解决异议 9.6 协助解决投诉 9.7 协议管理征询以及其他服务 10 招标代理服务满意度调查 10.1 调查基本原则 10.2 调查重点关注因素 10.3 调查结果的应用 11 电子招标投标 11.1 选择电子交易平台 11.2 签订电子交易平台使用协议 11.3 电子招标投标运用范围 11.4 工作职责划分 11.5 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规定 12 招标代理服务费 12.1 招标代理服务费涵盖范围 12.2 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计算规则 12.3 招标代理增值或者额外服务费计算规则 12.4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以及补偿规则 12.5 价格监督机制 附录A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 附录B 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划分以及法定期限规定一览表 附录C 收集和移交的文献资料一览表 1 总则 1.1 性质用途 为加强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行业自律,提高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专业水平,促进招标采购服务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引导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和连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采购服务需求和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属于行业自律推荐性服务标准,用于指导实行和评价招标采购服务工作。 1.2 合用范围 1.2.1 本规范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中介机构以及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为工程、货品、服务项目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提供的代理服务工作;也合用于招标人自行设立专职部门的招标采购工作。其中,关于非招标方式的采购代理服务,另行制定本规范续册。 1.2.2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本公司特点和需要,制定实行本公司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工作规程。招标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应当结合招标采购项目特点和需要,以本规范为基础,依法约定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标准和职责权限。 1.3 合用规则 1.3.1 本规范涉及《通则》和《分则》两部分。《通则》针对工程、货品和服务项目招标采购的共性规定制定;《分则》针对工程、货品和服务三类项目以及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公司集中采购两类特殊项目招标采购的个性规定制定。 本规范《分则》是对《通则》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不同且表述形式为“新增……”的,属于对《通则》内容的补充条款;《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相同且表述形式为“……替换为”的,属于对《通则》内容的修改和替换;《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相同且表述形式为“除本规范《通则》……之外,……还……”的,属于对《通则》相应条、款、项内容的完善。 1.3.2 工程、货品和服务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应当遵守本规范《通则》以及相应工程、货品和服务《专业分则》共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和服务质量等规定。《分则》与《通则》存在不一致的,以《分则》为准。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应当同时遵守本规范《通则》以及《特许经营分则》共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和服务质量等规定。 采用公司集中采购组织模式的,应当遵守本规范《通则》以及相应工程、货品和服务《专业分则》共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和服务质量等规定,并同时遵守《公司集中采购分则》规定的相应规定,凡《公司集中采购分则》与《专业分则》存在不一致的,以《公司集中采购分则》为准。 1.4 行业自律 本规范是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指导、评价和监督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以及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诚信、规范服务的重要标准。 2 术语和定义 2.1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2.1.1 招标人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采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2 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格,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1.3 资格预审申请人 响应资格预审、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允许个人参与资格预审的,还涉及自然人。 2.1.4 投标人 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允许个人参与投标的,还涉及自然人。 2.1.5 资格审查委员会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负责按照资格预审文献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献进行评审和比较、拟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的工作组。 2.1.6 评标委员会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负责按照招标文献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献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拟定中标人的工作组。 2.2 招标项目以及招标代理项目团队 2.2.1 招标项目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的工程、货品或者服务项目,涉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招标人自愿进行招标的项目。 2.2.2 招标项目组 为履行招标代理委托协议,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招标项目成立的、负责提供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团队或者组织机构。 2.2.3 项目经理 由招标代理机构任命,取得招标师证书,具有相应招标采购经验,负责主持招标项目组工作的人员。 2.3 资格预审文献 2.3.1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人在报刊、信息网络等规定媒介上发布的邀请潜在投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公告。 2.3.2 资格预审文献 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说明资格审查程序、内容和审查标准等事项的文献。 2.3.3 资格预审文献的澄清与修改文献 招标人依法对发出的资格预审文献有关事项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修改的文献。 2.4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 2.4.1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 资格预审申请人按资格预审文献规定编制,并在资格预审文献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文献。 2.4.2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的澄清或者说明文献 应资格审查委员会规定,资格预审申请人对其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献进一步澄清或者说明的文献。 2.5 招标文献 2.5.1 招标公告 招标人在报刊、信息网络等规定媒介上发布的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公告。 2.5.2 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向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的邀请其参与投标的告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邀请对象由招标人依法拟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组织资格预审时,邀请对象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2.5.3 招标文献 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说明招标项目技术规定、报价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协议条款等内容的文献。 2.5.4 招标文献的澄清与修改文献 招标人依法对发出的招标文献有关事项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修改、补充的文献。 2.5.5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求情况且在招标文献中公布的投标报价上限值。 2.5.6 标底 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求以及招标文献约定条件测算编制的招标项目预期参考价格。 2.6 投标文献 2.6.1 投标文献 投标人按招标文献规定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文献。 2.6.2 投标文献的澄清或者说明文献 应评标委员会规定,投标人对其递交的投标文献进一步澄清或者说明的文献。 2.7 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献载明的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投标文献应当保持有效的期限。 2.8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献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 2.9 签收凭证 招标人在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或者投标文献时向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出具的表白接受了其递交文献的凭证。 2.10 开标 2.10.1 开标会议 招标人在招标文献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的公布投标约定要素情况的会议。 2.10.2 开标记录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开标会议上对投标文献开标结果、开标异议等情况的记录和确认文献。 2.11 评审报告 2.11.1 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献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献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后,编制并签署的记载审查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文献。 2.11.2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献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献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后,编制并签署的记载评标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文献。 2.12 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拟定的被授予协议的投标人,或者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拟定的被授予协议的投标人。 2.13 协议 2.13.1 协议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的,针对招标项目设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13.2 协议实质性内容 协议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 2.13.3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按照招标文献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中标人履行其协议义务的担保。 2.14 招标代理委托协议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署的,针对招标采购代理业务设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15 招标采购代理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中约定,由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采购相关服务工作。 2.16 电子招标投标 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毕的所有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2.17 公司集中采购 公司为追求规模效益或者管理效益,统一管理,发挥集团化整体规模采购优势,对多个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一定期期内需反复分次分散采购的标的物实行归并,集中统一组织采购的模式。 3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以及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 3.1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 3.1.1 委托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展代理服务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在其资格许可、招标人委托范围、招标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办理相关招标事宜,提供相关代理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也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3.1.2 依法执业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应当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若发现相关当事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如实反映情况。 3.1.3 诚信履约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依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对招标人负责,勤勉认真、尽职尽责地履行所有代理服务工作和承诺的义务,并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3.1.4 充足告知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服务过程中,应当向招标人及时告知招标代理工作实行情况的相关信息,除非得到事先授权,否则在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招标工作计划、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献和招标文献及其澄清或者修改、中标告知书等重要文献,以及需作出的也许影响招标结果的各类重要决策,均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提前报告招标人审核确认。 3.1.5 自愿有偿 招标人自行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自愿接受招标人委托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并基于委托范围、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收取相应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3.1.6 严格保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代理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委托协议约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3.1.7 利益回避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征询。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与受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献或者提供征询。 3.1.8 能力建设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重视专业能力建设,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 (1)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制定和执行本公司内部有关招标代理服务的规范和工作规程; (2)加强招标代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业务职业道德体系; (3)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管控体系,对资格预审文献和招标文献等招标成果文献实行校审制度,对服务程序实行监督制度,贯彻岗位责任及其责任追究制度; (4)重视招标代理专业人才队伍和专家库资源建设; (5)提高招标代理服务场合的环境、配套服务设施的水平; (6)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电子方式加强公司内部以及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科学管理,积极推动信息积累及运用,提高服务效率。 3.1.9 规范竞争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觉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司以及行业良好形象,严禁以下行为: (1)在宣传、广告、投标文献中弄虚作假; (2)为承揽业务,作出违法、违规的承诺,或者提出与实行成本和市场价格水平明显不符的过低报价; (3)故意贬低、恶意诋毁同行公司。 3.2 招标师职业能力标准 招标师应当具有招标采购相关的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政策等专业知识,以及综合应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招标采购实际问题、提供招标采购服务所需要达成的职业能力。 3.2.1 法律政策 (1)对的理解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招标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 (2)对的理解和认真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招标采购规章、规范性文献和标准规范,以及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制定印发的招标采购行业标准规范; (3)具有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或者行业标准,对的分析判断招标采购、协议签订、协议履行以及相关争议纠纷解决中的实际问题,并提出合法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征询建议的知识能力。 3.2.2 经济管理 (1)充足结识和遵循市场经济供求关系和优胜劣汰的基本原理、规律、方法并融合运用于招标采购活动中。具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以及市场要素充足开放竞争、科学评价选择、高效优化流动配置的条件与规定,有效组织实行招标采购活动所需要的经济学专业知识能力; (2)掌握和遵循管理学基本原理、规则、方法、工具,并有效运用于招标采购活动中。具有按照公司价值定位和项目的整体管理目的,科学调研分析、系统组织实行、动态控制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的需求范围、技术规定、投资效益、技术经济、财务风险、进度计划、质量安全等目的以及配置相关人力资源、岗位职责、任务的知识能力。 3.2.3 专业技术 具有招标采购服务所在行业的基本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工程、货品、服务的结构分类、功能用途、规模、性能、质量、工期、安全、节能等技术指标、验收标准,掌握相关标的价格计算方法以及参数,熟悉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工程监理大纲与工程施工组织方案、货品制造工艺等技术经济指标、评价标准以及方法。 3.2.4 综合能力 (1)具有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依据招标采购项目需求和法律法规规定,系统组织策划、计划实行和协调管理招标采购项目全过程各项业务活动的专业素质能力;可以调研项目需求和市场供应状况、研究制定招标采购方案、编制和发出资格预审文献(公告)和招标采购文献、接受投标文献(资格预审申请文献)、组织资格评审、开标和评标工作、协助起草评标报告、发布评标公示、中标公告和中标告知书,协助签订协议和配合管理协议履行;可以独立或者配合解决招标采购中的异议、投诉等争议纠纷; (2)具有依据项目管理的整体规定,研究制定和组织实行项目招标采购组织方案,分解贯彻和协调衔接招标采购相关团队以及岗位的工作职责、任务计划和目的,并优化配置相关资源的专业素质能力;可以预测和控制招标采购服务的相应风险,并在招标采购相关文献上签字承担相应职业责任;可以运用电子信息技术组织实行招标采购全过程活动; (3)依据招标采购项目需求范围和有关技术规定,调研市场供应结构与竞争状况,研究制定科学、可行的招标采购实行方案;依法和科学选择拟定招标采购方式、标段(包)划分、投标人资格能力条件、评标方法和标准、协议计价类型以及拟定其他权利义务、责任条款等要素; (4)依据招标采购项目需求范围和有关技术设计规定,研究编制项目资格预审文献(公告)和招标采购文献(其中招标项目技术规格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由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协助编制),拟定招标投标活动程序以及投标人资格能力的具体条件,编写投标人须知及其投标文献的报价、技术、商务等编制规定,制定评标标准和方法,拟定协议价格、质量、期限、安全、风险等控制条款; (5)依据招标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投资效益目的、法律政策与财会税务规定以及市场风险,可以协助专家分析预测和评估投标响应方案的可行性和风险性,以及顺利实行招标采购项目必须具有的资格能力和其他条件;协助审查评估投标人的技术资格能力、信用状况及其对招标采购项目所需资格能力的适应限度; (6)协助或者指导招标采购人进行协议谈判、订立和履约管理,配合解决协议争议,预测和评估协议履行的潜在风险,并可以提出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措施建议; (7)具有开拓、维护和提高招标采购服务客户关系的能力,不断融合和营造招标采购服务的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协调配合环节。 3.3 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 招标师应当具有合格的职业素质能力,坚持诚信守法、客观公正、专业科学、经济高效的行为准则,自觉遵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承揽服务项目并按照项目需求以及约定的服务规定,规范提供招标采购专业服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的理解和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招标采购行业自律规章和公司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2)严格遵守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招标采购、客观公正评价交易对象、诚信履行服务协议、对服务质量精益求精; (3)努力提高招标采购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水平,积极参与招标采购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以及交流,自觉接受招标采购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更新招标采购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招标采购行业发展动态; (4)严格保守招标采购服务中应当依法保密的招标投标信息、国家秘密信息、招标投标主体与从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严禁运用机密信息非法牟利;招标采购中,假如招标师本人与相关主体存在利益关联或者冲突,应当严格回避; (5)廉洁自律,规范履职;不得运用单位和个人职务之便向委托人或者其他任何人谋取不合法利益,除了依法获取约定的服务费之外,不得收受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财物;不得以不合法手段承揽业务;不得允许别人以招标师本人名义执业; (6)自觉维护招标采购职业形象和行业信誉,坚持同行和同事之间的平等有序竞争和团结和谐合作;积极接受政府、招标投标行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所在公司的行为监督。 4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与工作程序 4.1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 4.1.1 招标代理机构宜对招标项目实行全过程代理服务,涉及服务范围重要涉及以下业务: (1)拟订招标方案; (2)编制资格预审文献; (3)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4)发售资格预审文献; (5)澄清与修改资格预审文献; (6)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献; (7)组织资格审查; (8)向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9)编制招标文献; (10)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布招标公告; (11)发售招标文献; (12)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13)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14)澄清与修改招标文献; (15)收取投标保证金; (16)接受投标文献; (17)组织开标; (18)组织评标; (19)评标结果公示; (20)协助定标; (21)发出中标结果; (22)协助签订协议; (23)退还投标保证金; (24)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25)招标资料收集以及移交; (26)协助解决异议; (27)协助解决投诉; (28)协议管理征询以及其他服务。 4.1.2 根据招标人委托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也可对招标项目实行部分代理服务仅负责办理特定业务环节或部分业务范围的招标采购事项,如编制资格预审文献、编制招标文献等。 4.2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 4.2.1 招标项目实行全过程代理服务的,总体工作程序一般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2)资格预审(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不合用); (3)招标投标; (4)开标、评标与定标; (5)协议签订以及后续服务。 实行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公开招标(资格后审)以及邀请招标的项目,其具体工作程序详见本规范附录A。 4.2.2 招标项目实行部分代理服务的,工作程序需要根据具体委托服务范围适当调整。 4.3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依据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依据本规范,并应遵守下列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2)相关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献; (3)招标代理委托协议; (4)招标代理服务行业自律规定。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5.1 承接业务以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 5.1.1 招标代理机构在签约承接业务前,应充足了解委托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不得承接无法满足法定立项条件的项目或者超越其资格许可范围的招标代理业务。拟定承接委托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宜对代理服务也许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预测并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5.1.2 委托招标项目在启动招标代理服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招标代理委托协议重要涉及以下内容: (1)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2)委托招标项目概况; (3)委托招标代理期限; (4)委托招标代理服务内容和范围; (5)双方权利与义务; (6)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或者计费标准,支付时间、方式; (7)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 (10)其他事项。 5.1.3 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中,应认真界定委托招标项目代理服务的内容范围,及具体工作界线,根据需要提供的常规服务和增值服务内容,依据本规范第12条的规定合理测算,并与招标人协商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 5.1.4 招标代理委托协议应当明确约定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的职责和权限。一般情况下应当遵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招标代理委托协议有特殊约定的,则以招标代理委托协议相关约定为准。 5.2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5.2.1 承接招标项目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项目特点和其技术经济需求、招标人管理规定等,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招标项目组,实行相关招标代理工作。 招标项目组一般由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以及辅助人员构成。招标项目组的人员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存在劳动协议关系的员工。 5.2.2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实行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下的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全面负责管理招标项目组实行招标代理服务具体工作,保证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招标项目组成人员按照职责分工,配合项目经理实行招标代理服务相关工作。 项目经理的重要职责涉及: (1)拟定招标项目组成员岗位以及职责分工; (2)主持编写招标方案、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献和招标文献及其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中标告知书等文献; (3)组织实行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工作,协助招标人解决异议; (4)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团队成员的工作; (5)按照招标代理委托协议约定协助招标人开展协议谈判、履约管理、解决争议纠纷等工作。 5.2.3 招标代理机构选派的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招标师证书并依法注册在该招标代理机构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经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项目组成员应当具有与其岗位和职责分工相适应的专业背景、工作能力和从业经验。 5.2.4 项目经理业务素质以及招标项目组成员数量、专业结构以及能力水平,应当与招标项目规模、技术复杂限度、代理工作量等实际需要相匹配,具体组建方案还应当符合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阶段作出的承诺以及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5.2.5 在招标代理服务期限内,项目经理和招标项目组中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相对固定。由于特殊因素,招标代理机构需更换项目经理等关键成员的,应当使用品有相似资格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代替。 5.2.6 招标项目组的任何成员无法胜任本职工作或者行为不端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替换该人员。 5.2.7 项目经理应当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形成的以下相关成果文献上加盖本人招标师职业印章或署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招标方案; (2)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 (3)招标文献(资格预审文献); (4)招标文献和资格预审文献的澄清或者修改文献; (5)开标记录; (6)中标告知书。 成果文献需要修改的,应当由项目经理本人对修改内容进行署名或者盖章确认。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本人修改确认的,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的其他招标师盖章并署名确认修改内容,并对修改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3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5.3.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充足了解招标人基本情况以及委托招标事项,及时从招标人处获取依法实行和顺利实行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重要涉及: (1)招标项目前期工作完毕情况以及相关资料和证明文献,如立项批复、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规划许可等; (2)招标项目相关技术经济资料,如采购任务说明、技术规格与规定、设计文献以及相关资料等; (3)招标项目所需资金贯彻情况; (4)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实行的初步设想和规定,如标段/标包划分、项目完毕期限、协议关键条款等方面的建议和规定; (5)招标人负责管理招标工作的相应部门或者机构等。 5.3.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并及时更新本公司的招标代理基础数据库,在平常工作中全面收集、积累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对已完毕的招标项目相关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重要涉及: (1)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献; (2)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相关招标文献的标准文本、示范文本或者其他参考性资料; (4)相关市场主体、交易、价格等信息。 5.4 贯彻招标基本条件 5.4.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获取的项目信息和基础资料,合理判断委托招标项目是否已经具有必要的招标条件。 5.4.2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招标项目应当满足资金、技术、管理以及其他必要条件方可招标,具体规定详见《分则》。 5.4.3 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招标项目尚不具有招标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说明因素和进一步贯彻相关招标条件的工作建议,并保存相关记录。 5.5 拟订招标方案 5.5.1 承接委托招标项目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规定依法编制并提交招标方案,拟定招标内容和范围、招标方式、工作计划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等。 招标方案编制完毕并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作为项目实行招标代理服务的依据。 5.5.2 招标方案的编制依据涉及: (1)相关法律法规; (2)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需求; (3)招标人对招标工作的初步规定; (4)相关部门对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的审批、核准意见(如有); (5)相关市场竞争态势分析等。 5.5.3 招标方案一般涉及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概况; (2)招标内容范围和标段/标包划分方案; (3)招标方式; (4)资格审查方式; (5)招标项目特点以及难点的分析; (6)招标工作关键环节说明以及解决方案(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协议类型等); (7)项目质量、进度、价格目的; (8)招标程序以及时间计划; (9)招标项目组人员构成以及分工; (10)工作责任分解计划; (11)招标代理质量保障措施; (12)招标代理进度保障措施; (13)项目风险分析以及应对措施; (14)需要招标人提供的配合条件; (15)其他事项。 5.5.4 招标方案的编制应当充足考虑招标项目特点和投标人市场竞争情况,避免因判断失误导致招标失败,并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标段/标包的划分应当充足考虑招标项目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以及项目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不得导致招标工作范围的重叠或者漏掉; (2)招标工作进度计划应当合理可行,满足项目实行总进度计划以及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3)协议计价和抗风险类型应当充足考虑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以及招标人对项目风险的管理能力和意愿。 5.5.5 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如有特别规定期,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总体计划,一般用于指导工程建设项目中各组成招标项目的整体招标组织计划,重要内容涵盖各单项招标方案的关键要素,但重要是工程建设项目整体招标活动的策划与安排。 6 资格预审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献 6.1.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招标人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为依据,合理设立资格审查因素、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编制满足项目需求的资格预审文献。 6.1.2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献,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并遵守其相关规定;没有合用的标准文本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使用相关行业或者地方的示范性文本。 6.1.3 资格预审文献的重要内容和编制规定详见《分则》。 6.1.4 资格预审文献的编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资格预审文献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条款,避免出现资格预审文献发售、澄清或者修改、申请文献准备时限少于法定期限等情况,避免出现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规定以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 (2)资格预审文献内容应当完整,文字应当严谨、规范,避免出现文献前后不一致、条款存在歧义或者重大漏洞等现象,损害招投标当事人的利益; (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充足了解和动态掌握招标项目的市场竞争情况,针对项目实际特点,在保证充足竞争以及科学择优的基础上,拟订申请人需满足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 6.1.5 在编制资格预审文献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就文献重要内容进行充足讨论和沟通,并将沟通过程中针对关键问题的各方观点、结论方案和保存意见(如有)真实记录备案。 针对招标人提出的意见,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作出专业分析判断,予以接受或者与招标人协商后达成一致。 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招标人提出的意见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与委托招标项目特点明显不符等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招标人拒绝接受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存相关记录。 6.1.6 地方或者有关行业规定资格预审文献需要履行审核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办理资格预审文献的报审或者备案。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6.2.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地方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规定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6.2.2 资格预审公告的重要内容和编制规定详见《分则》。 6.2.3 资格预审公告须经招标人确认后予以发布。 6.2.4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文献。如需要招标人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协调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请招标人予以协助。 6.2.5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需调整招标内容范围、调整申请人资格条件等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刊发媒介上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布变更公告。 6.2.6 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应-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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